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44/T 1644-2015 广东省LED室内照明产品评价标杆体系管理规范.pdf简介:
DB44/T 1644-2015 是广东省的一项地方标准,其全称为《广东省LED室内照明产品评价标杆体系管理规范》。这个标准主要针对的是LED(发光二极管)室内照明产品,它提供了一套详细的管理和评价体系,旨在规范和提升广东省LED室内照明产品的设计、生产和质量控制。
该标准可能包括对LED照明产品的性能要求、能效标准、安全标准、环保要求、使用寿命、维护管理、产品质量控制流程、以及产品认证和标志等方面的指导。通过这个规范,LED室内照明产品的制造商和供应商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生产和销售,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服务符合消费者的需求和期望。
总的来说,DB44/T 1644-2015 是为了推动广东省LED室内照明行业健康发展,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同时也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节能减排。
DB44/T 1644-2015 广东省LED室内照明产品评价标杆体系管理规范.pdf部分内容预览:
B.3.2.1.3计算结果
根据5.1.1的方法分别计算上述三个方向的成像面最大亮度和成像面亮度均匀度,以及光 包度
BS EN 1504-1-2005 混凝土结构保护和维修用产品和系统.定义、要求、质量控制和一致性评估.第1部分定义B. 3. 2. 2 LED 灯管
B.3.2.2.1测试距离
成像亮度计光瞳距离管灯距离,不能小于以下要求中的任何一个: 1)0.2m以上 2)能保证管灯光窗在成像亮度计CCD全部成像的距离 推荐在保证上述要求的情况下,尽量扩大发光源在CCD中的成像面积,以增加解析度
B.5.2.2.2亮度成像角度范围
分别在Y0°(垂直于第一根轴)和Y45°的横向(C0和C180)和纵向(C90和C270) 进行成像亮度测试。
B.5.2.2.3计算结果
DB44/T 16442015
图B.1灯具的C—平面光度学坐标系统
C. 2 ± 一般试验要求
C. 2. 1 试验目的
在短时间内发现受检产品是否存在重大设计缺陷和不可靠性。同时基于定性的可靠性评价,确 验产品的可靠性基本水平和在同样的应力条件下评价可靠性基本水平的优劣。
C.2.2试验的一般要求
除另有规定的项目外,测量应在环境温度为25℃土1℃条件下进行,相对湿度最大为65%的无对 流风的环境中进行。 在测量前的稳定工作期间,电源电压应稳定在土0.5%的范围之内;在测量时,电源电压应稳 定在土0.2%的范围之内。 在加速试验期间,电源电压应稳定在土2%的范围之内。 电源电压的谐波含量应不超过3%。 试验在额定频率下进行。 光通量按GB/T24824规定的方法测量。
C.2.3受试样品要求
提交试验的受试样品应在批产的产品中随机抽取,并检测合格。 试验前将受试样品高温保护装置断开,
C. 2. 4 试验条件
C.2.4.1试验环境要求
本项试验在高低温湿热试验箱和高温箱中进行。
C. 2. 4. 2 试验仪器
本项试验所需仪器主要有:高低温湿热试验箱,高温箱,积分球或者分布光度计,稳压电源,程 序计数器或者类似功能的设备。
C. 2. 4. 3 安装要求
试验时,如试验箱类型为强迫空气对流循环型,则试验箱内需有隔板或类似装置防止空气直接吹 向受试样品,箱内受试样品的空间摆放须能尽量避免造成产品局部过热情况,摆放尽量模拟实际使用 情况。
试验分基本试验和分级试验。
C.3.1试验分组与样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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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 2定性可靠性评价
以可靠性验收试验为主,从定性角度评价产 品的基本质量可靠性的保障能力,用于进行快速的可 靠性设计验证和重大缺陷评估及早期可靠性保障, 从基本环境适应性、结构完整性、以及预期的工作 能力水平来评价和验收产品的基本可靠性水平 以 下的试验和评价项目
C. 3. 3 基本试验
基本试验包括快速温度循环、随机振动、交变湿热、早期可靠性保障等试验 基本试验失效判据: 以下情况可认为受试样品发生失效: aLED整灯或若干光源出现不亮情况; b)LED整灯光衰超过6%; c)LED整灯出现闪烁现象; d)LED光源出现荧光粉层脱落现象; e)LED整灯或若干光源出现明显色温变化现象,即表观发光颜色发生突变,如由“白光”变成 “蓝光”等; 注:受检样品若出现塑料外壳或类似部件软化变形等现象,试验不视为失效。 试验判据:受试样品无失效出现即认为基本试验通过(即基本试验每组不允许样品出现失效), 受试样品出现失效即认为基本试验不通过,基本试验不通过不能进行分级试验。
C.3.3.1 快速温度循环试验
C.3. 3. 2 随机振动试验
C.3.3.3交变湿热试验
C.3.3.4早期可靠性保障试验
试验方法按GB/T2423.34,GB/T5080,GJB899A,GJB450A,IEC62308,IEC61124相关规定
方法按GB/T2423.34,GB/T5080,GJB899A,GJB450A,IEC62308,IEC61124相关规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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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试验条件: 室内设备:22只样品,在额定电应力条件稳态工作;电源:15秒开,15秒关,
室内设备:22只样品,在额定电应力条件稳态工作:电源:15秒开,15秒关。
分级试验采用极限应力敏感度试验。 分级试验失效判据: 以下情况可认为受试样品发生失效: a)LED整灯或若干光源出现不亮情况; b)LED整灯出现闪烁现象; c)LED光源出现荧光粉层脱落现象; d)LED整灯或若干光源出现明显色温变化现象,即表观发光颜色发生突变,如由“白光”变成“蓝 光”等; 注:受检样品若出现塑料外壳或类似部件软化变形等现象,试验不视为失效。 试验判据:受试样品在对应的试验等级下无失效出现即认为该试验等级的分级试验通过, 受试样品在对应的试验等级下出现失效即认为该试验等级的分级不通过。 试验方法:参照GB/T2423.22,采取步进应力进行试验,本试验属于破坏性试验,试验的 目的是评价产品可靠性的健壮性和裕度,并根据可靠性的健壮性和裕度进行分级。 试验条件: 1)试验应力:温度和电应力组合进行的综合应力试验 2)起始温度:85℃ 3)温度步进量:15℃ 4)温度应力步长:1h 5)电应力:试验期间进行电应力/电拉偏试验 基本试验合格后方进行分级试验。对1组样品,试验应力的施加顺序如下: 样品在试验全过程均输入1.1倍额定输入电压,从85℃、100℃、115℃、130℃,分4级逐级加温, 每级温度保持1h后测试,每一温度等级试验后,如出现失效,则停止该组分级测试。 在试验过程中,不对光衰进行测试。 分级试验温度高于电源声明极限温度+10℃时,将电源部分置于箱外,进行试验。 如样品具有温度保护装置或电路,则将温度保护装置或电路旁路,进行试验。 每一试验等级试验后,受试样品如出现失效,则停止下一试验等级的分级试验。 分级洲试试绘性加下
基本试验:基本试验不通过则可靠性试验不通过,基本试验通过才可进行分级试验。 分级试验:对应试验等级的分级试验不通过,则可靠性达到前一试验等级的可靠性等级;试验 的分级试验不通过,则可靠性达到基本可靠性等级;对应试验等级的分级试验通过,则可靠性 核相应试验等级的可靠性等级,
C.3.6可靠性试验项目选取规则
电源和驱动不变(供应商不变,同一个产品系列,电路原理和拓扑结构不变,电源和驱动的主要 半导体器件和功率器件只是电参数的变化、只是功率变化);和光源不变(供应商不变,同一个产品系 列,封装形式不变,只是光效变化);和热管理结构不变或只是散热器同比例变化;和整体拓扑结构不 变。 一原型机: 初次申请,新产品设计定型和首次量产的LED照明产品,从没进行过可靠性和耐候性评测。 后续申请,同一种门类产品(如筒灯、路灯、平板灯等)的可靠性关键件变化的,和/或生产工艺 发生重大变化的,需进行全项目的可靠性评测。 包括快速温度循环试验、随机振动试验、交变湿试验、早期可靠性保障试验、极限应力敏感度试 验。 一直接派生机型: 后续申请,同一种门类产品(如筒灯、路灯、平板灯等)的可靠性关键件不变的、可划分为同 个系列产品的、生产工艺不变的、制造厂只是在原标杆体系产品的基础上增加型号或产品变更(与可 靠性相关的关键件不变)的LED照明标杆体系产品机型,不需再进行可靠性评测。只需要进行资料审 核和变更确认。 间接派生机型: 后续申请,同一种门类产品(如筒灯、路灯、平板灯等)的可靠性关键件不变的,只是生产工艺 部分变化的LED照明标杆体系产品机型,需进行基本试验中的重大缺陷快速评估和分级试验。试验项 目为快速温度循环、随机振动和极限应力敏感度试验。 一扩展机型 初次或后续申请,同一种门类产品不能划分为同一个系列的,可靠性关键件不变的、生产工艺不 变的、只是针对具体产品作了设计和工艺适当调整的LED照明标体系产品机型,需进行基本试验中 的重大缺陷快速评估、早期可靠性基本保障试验(拟合1000h传统试验)和分级试验。试验项目为快 速温度循环、随机振动、拟合1000h传统试验的早期可靠性基本保障试验和极限应力敏感度试验。 其他情形实验室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 且需报管理机构或执行机构批准。
D.2申请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DB44/T 16442015
标杆指标一制造厂组织能力与一致性评价程序划
本机构开展的标杆体系产品现场评价工作TZ 211-2005 客运专线铁路轨道工程施工技术指南,可关 产品现场评价提供指导。
(1)持有法定登记注册证明(或其他注册证明文件,下同),如独立法人地位证明文件等,均可 为“申请人”向审查机构提出现场评价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2)制造厂如果存在以下情况: 个若关键过程(如设计或生产)全部外包,则必须对外包方现场进行评价: 全若只有部分外包,可将外包方作为供应商管理, 由评价组决定是否对外包方现场进行评价
D.3申请方/受评价方的权利和义务
D.3.1申请方/受评价方的权利
(1)与本机构协商确定现场评价时间。 (2)对参加现场评价的人员或时间安排有异议时,与本机构协商解决。 (3)有权对本机构的现场评价活动等提出申诉/投诉和异议
D.3.2申请方/受评价方的义务
(1)按本机构要求提交申请文件及其相关材料; (2)为本机构提供保证现场评价工作顺利进行必要的办公条件及食宿安排; (3)为本机构现场评价组进入现场评价区域、调阅文件记录、安排被访问人员等提供必要的条件; 为评价和解决投诉准备相应人员。 (4)保留顾客和/或相关方就组织的活动、产品或服务所提出的所有投诉记录,信息沟通记录及相 应纠正措施记录《陆上风电场工程概算定额 NB/T 31010-2011》,并在本机构要求时提供。重要投诉应及时通报审查机构。 (5)按规定交纳现场评价费用。 (6)申请人有确保标杆体系产品符合现场评价要求的责任。
现场评价活动含现场评价申请的受理、文件评审和现场评价实施,出具评价报告,见图1。 现场评价包含通用质量保证能力和标杆体系产品一致性两个部分,各部分单独评分,总分为100 分。 现场评价不做合格性评判,也不开具不符合项,现场评价报告和得分仅提供给管理机构作为进入 标杆体系产品目录评分的一部分,不对外公布。 申请方针对现场评价情况进行的改进,不影响当次现场评价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