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49-1988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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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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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49-1988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pdf简介:

《JGJ 49-1988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是中国在1988年发布的一部建筑设计标准,全称为《医院建筑设计规范》。这部标准主要针对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它详细规定了医院建筑的基本要求、功能分区、空间布局、建筑结构、防火、卫生防疫、无障碍设计等方面的内容。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医院建筑的安全、卫生、高效运行和患者及医务人员的舒适度。

这部规范涵盖了各类医院的建设,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等,对医院的环境、设施、服务设施以及医疗流程等都有明确的规定,是医疗建筑行业设计和建设的重要参考依据。它对医院建筑设计的合理性和实用性有重要指导意义,对于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JGJ49-1988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pdf部分内容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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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11条针炙科诊查室、产房区、婴儿室、灼伤病房、 血液病房、手术部、文线诊断室和治疗室、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 等用房,均应采用“早期采暖”。 第5.3.2条室内采暖计算温度推荐值可参照表5.3.3的规 定

第5.3.3条用散热器采暖的,应采用热水作为介质,不应 采用蒸气。散热器应便于清扫。 第5.3.4条手术室、术后监护室、产房、监护病房、灼伤 病房、血液透析室,以及高精度医疗装备用房等,宜采用空气调 节。 第5.3.5条下列用房在采用空调时,应符合相关净化要 求: 一、抢救室、观察室、病房、专科病房和一般手术室的新风 及回风,均应经初、中效过滤器处理: 二、血液病房、无菌手术室、无菌室和细菌培养室的新风及 回风,均应经初效、中效过滤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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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洁净手术室的新风及回风,应经初效、中效和高效过滤 器处理,并宜在手术区内组成层流气流; 四、灼伤病房、传染病房应采用直流式空调系统,排风应经 过滤器处理后再排入大气。 第5.3.6条灼伤病房、净化室、手术室、无菌室应保护空 气正压。 第5.3.7条空调用房的夏季室内计算温度宜采用25~ 27℃;其相对湿度为60%左右。 第5.3.8条采用空调的手术室、产房工作区和灼伤病房的 气流速度宜为<0.2m/s。 第5.3.9条核医学科的通风柜应采用机械排风,排风口的 风速应保持1m/s左右,

第5.4.1条医院供电宜采用二路电源,如受条件限制,下 列用房应有自备电源供电。 急诊部的所有用房; 监护病房、产房、婴儿室、血液病房的净化室、血液透析 室; 手术部、CT扫描室、加速器机房和治疗室、配血室,以及培 养箱、冰箱,恒温箱和其它必须持续供电的精密医疗装备; 各部门的消防和疏散设施, 第5.4.2条医疗装备电源的电压、频率允许波动范围和线 路电阻,应符合设备要求,否则应采取相应措施。 第5.4.3条放射科的医疗装备电源,应从变电所单独进 线。 第5.4.4条放射科、核医学科、功能检查室等部了的医疗 装备电源,应分别设置切断电源的总闸刀。 第 5. 4.5 条照度推荐值可参照表 5.4.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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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6条成人病房照明宜采用一床一灯。 第5.4.7条护理单元走道灯的装置,应避免对卧床病人产 生眩光。 第5.4.8条护理单元走道和病房应设“夜间照明”,床头部 位照度不应大于0.101x,儿科病房不应大于11x。 第5.4.9条儿科门诊和儿科病房的电源插座和开关的装置 高度,离地面不得低于1.50m;病房内离最近病床的水平距离不 应小于0.60m。 第5.4.10条X线诊断室、加速器治疗室、核医学科扫描室 和照相机室等用房,应设防止误入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与 机组连通。 第5.4.11条成人病房和护士室之间应设呼叫信号装置。 第5.4.12条教学医院宜有闭路电视设施

第五节系统供氧和系统吸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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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3条吸弓管道采用镀锌钢管,宜明设;坡向总管和 缓冲真空罐的坡度不应小于3%。:并应避免上升坡度,否则应在 管道低处转折点设小型集污罐。 第5.5.4条系统供氧应设中断供氧的报警装置,吸引真空 泵应有备用泵及自控装置。

2018一级建造师精讲课《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PPT附录一 手术部洁污分区手术部洁污分区表入口处以外供应与淮备术后监护一般手术家属等候处石膏室、换鞋处、敷料制作室护士室、麻醉室、苏醒室、般手术室清创抢救室会议会诊室衣帽领发处洗涤室、医生休息室麻醉器械室术后监护室洗手室更衣室、杂物贮藏室值班室消毒室、浴厕消毒品贮藏室、准备室污染区半清洁区清洁区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 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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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单位: 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 陶师鲁‧郑光照柴慧娟 陆寿云 医疗卫生咨询单位:北京医科大学 标准技术归口单位: 中国建筑技术发展中心建筑标准设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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