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委托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京建法[2018]8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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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委托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京建法[2018]8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4月)简介: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委托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京建法[2018]8号,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8年4月发布)是一份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行政管理规定。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公共安全。

该规定明确了工程建设单位在质量检测中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质量进行监督;不得干预或影响检测机构的独立检测;对违反规定的检测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此外,规定还要求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检测标准进行检测,提供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负责。同时,该规定也规定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和处罚机制,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理。

总的来说,这份规定是北京市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法制化管理,旨在提升工程质量,保障公共安全。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委托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京建法[2018]8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4月)部分内容预览:

北京市海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转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海淀区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现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委托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 知》(京建法【201818号)转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认真贯 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委托质量检测 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一条为进步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单位质量责任,规范建 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北京市建 设工程质量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1号),结合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 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的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 测单位,按照规定对见证取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进行检 测。施工单位进行取样、封样、送样,监理单位进行见证。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与检测单位签订书面检测合同,合同文 本可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建设 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单独列支并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质量检测经费 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真虚假检测报告。对未实施监理的工 程,建设单位应委派具有相应的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的 见证人员,对取样和送检的过程进行见证,对见证试样(件)的 代表性、规范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检测试验工作的组织、管理 和实施。施工单位及其取样、送检人员必须确保提供的检测试验

试样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对见证试样(件)的取样、制样、标识、 封样的过程进行见证,做好见证记录,并对见证试样(件)的代 表性、规范性、真实性负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及时通过工程质 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检测结果,对检测结果不合格事项的处 理情况进行蓝督。 第六条检测单位收样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对委托单、样品、 样品封样标识和见证记录进行确认,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 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检测标准进行检测,出具真实、准确的检测 报告。检测单位不得迎合委托方不合理的要求,伪造检测数据, 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第七条建设单位委托检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 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的 检测项目应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 并按规定对相关项目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委托检测的业务内容 见附件。 第八条建设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北京市建设 工程质量条例》未按照规定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情形: ()建设单位未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 (二)建设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的; (三)检测项目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

为定的; (四)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委托检测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市、区两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强化对建设、施 工、监理、检测单位履行质量检测责任情况的监督执法检查。对 建设单位违反《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十条的违法违 规行为,按照第八十八条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按照第一百零二条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 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按相关记分管理办法对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记分处理,纳入市场行为评价系统。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委托检测的业务内容

一级建造师历年真题及答案2004-2011年《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见证取样和送检的项目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 (七)防水材料; (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波纹管; (九)道路、桥梁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沥青、沥青 昆合料、土工合成材料、混凝土路面砖、路缘石、检查井用模块、 支座、井盖、篦子、排水管; (十)加固材料: (十一)建筑节能工程用建筑外窗、塑料及金属型材、保温 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幕墙玻璃、隔热型材、散 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活动外 遮阳设施、太阳能热水集热设备、配电和照明节能工程所用的照 明器具及其附属装置等; (十二)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连接副

网架节点; (十三)装饰装修用铝塑复合板、涂料、腻子、胶粘剂、人 板、饰面板、石材、瓷质砖等; (十四)管材、管件; (十五)灌浆套筒连接接头、灌浆料; (十六)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进场复验 。 二、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 (一)混凝土结构工程实体检测 1.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测; 2.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3.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 4.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 (二)钢结构实体检测 1.钢结构网架变形及节点承载力; 2.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 3.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 (三)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2.桩的承载力检测; 3.桩身完整性检测; 4.锚杆锁定力检测;

5.锚杆、土钉拉拔力检测 6.地基系数。 (四)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測 1.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测、保温板与基层墙体拉伸粘结强 度,后置锚固件锚固力现场拉拔检测; 2.建筑外窗气密性、水密性实体检测; 3.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系统节能性能检测。 (五)室内环境检测 1.土壤中氮浓度; 2.室内环境污染物(氢、甲醛、氨、苯、TVOC); 3.室内新风量; 4.分户墙空气隔声、分户楼板撞击声隔声。 (六)隧道 1.喷射混凝土强度; 2.衬砌厚度、衬砌内部钢架、钢筋分布; 3.空洞和不密实区。 (七)桥梁工程 1.预制梁静载弯曲; 2.桥梁荷载试验; 3、预应力孔道摩阻损失; 4.支座安装质量。 (八)道路工程

1.路基; 2.基层; 3.水泥混凝土面层; 4沥青混合料面层: 5.石材面层、路面砖等预制小构件面层。 (九)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实体检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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