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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版)(湛江市自然资源局2019年9月)简介: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版)(湛江市自然资源局2019年9月)部分内容预览:
10. 1给水工程 10.1.1城市用水量和城市水资源之间应保持平衡。对与其他城市 或地区共享的水源,应进行区域或流域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10.1.2水厂及泵站按规划期最高日给水规模确定,水厂及泵站用 地控制指标应按表 10.1.2 执行
表 10. 1. 2
GB∕T 29734.1-2013 建筑用节能门窗 第1部分:铝木复合门窗水厂及泵站用地控制指标
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地表水水厂建设用地接常规处理工艺进行,厂内设置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构筑物及污泥 处理设施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3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按消毒工艺进行,设置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按需要增加用地。 4泵站设有大容量的调节水池时,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用地。 5厂站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绿化隔离带,本指标未包括周围绿化隔离带用地, 10.1.3城市输水于管不宜少于两条,配水管网应为环状设置。枝 伏管网供水区域内不允许间断供水的,用户应当设置安全水池 10.1.4给水管道应合理选择管材,减少对水质的影响。生活给水 管道禁止采用镀锌钢管。 10.1.5市政道路敷设的给水管管径不宜小于300毫米。当管径大 于1400毫米时,宜另增设配水管。 10.1.6给水管道宜设在道路东侧、南侧的人行道或绿化带地下,当 道路宽度大于30米时,宜采用双侧布管。
表10.2.6 城市污水处理厂占地面积
10.2.7污水处理厂与居民点的卫生防护距离宜大于300米。若污 水处理设施进行加盖处理的,其周边卫生防护距离可适当缩小,具体卫 生防护距离应经环境影响评价论证后确定。 10.2.8排水泵站应当结合用地的周围环境设置,并在住宅建筑或 公共设施建筑之间设置绿化隔离带,绿化隔离带的宽度不宜小于20米。 排水泵站占地面积宜按表10.2.8估算
城市雨水(合流)泵站、污水泵
10.2.9市政道路敷设的污水管管径不宜小于300毫米。雨水管管 径(有预留口时)不宜小于400毫米。排水管道尽量不设在快车道上: 当道路宽度大于30米时宜采用双侧布管。 10.3供电工程 10.3.1500kV变电站宜布置在城区边缘,有充足的高压走廊用地; 220kV变电站宜靠近负荷中心,宜临近大型高压走廊和主要电缆通道; 110kV变电站应深入负荷中心,便于10kV出线
10.2.9市政道路敷设的污水管管径不宜小于300毫米。雨水管管 经(有预留口时)不宜小于400毫米。排水管道尽量不设在快车道上: 当道路宽度大于30米时宜采用双侧布管。
变电站宜远离加油站、燃气厂站及危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的建筑物 和构筑物。 10.3.2城市建成区边缘或郊区规划新建的变电站,应采用布置紧 、占地较少的全户外式或半户外式结构。城市建成区内规划新建的变 电站,宜采用户内式或半户外式结构。市中心区规划新建的变电站,应 当采用户内式结构。城市规划新建110~500kV变电站用地面积(围墙内 面积)按表10.3.2的控制指标确定
表 10. 3. 2 城市110~500kV变电站规划净用地面积控制指标
景旅游区。 10.3.5架空电力线边导线与建筑物最凸出部分的最小水平距离应 符合表10.3.5的规定。
表 10. 3. 5 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建筑物距离(D)
10.3.6城市架空线路走廊(单杆单回、单杆多回)控制指标宜符 合表 10. 3. 6 的规定。
表10.3.6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单杆单回或单杆多回)
线路原则上沿城市道路、河流、对外交通防护绿地平行布置,形成相对 集中、对城市用地和景观干扰较小的高压走廊,不得斜穿或横穿建设项 自地块,电力线路宜同沟埋设或同杆架设。 10.3.10城市主干路、次干路及集中出线处应设置电力电缆沟,并 采用隐蔽式。在负荷密度高、电缆集中的城市中心地段,宜采用电缆隧 道,线路较少的地段可采用直埋或穿管埋地敷设。 10.3.11城市中心区内110kV以下电力线应埋地敷设,220kV线路 宜采用电缆暗敷。电缆通道应符合表10.3.11的规定
表 10. 3. 11 220kV、110kV电缆通道推荐指标(单位:米)
10.3.1210kV电力电缆沟应采用12线沟(净宽1.41m×净深 1.12m)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2016,16线沟(净宽1.41m×净深1.42m),24线沟(净宽1.91m×净 深1.42m)等标准断面;当10kV电力电缆与110kV电缆同沟敷设时,采 用1.4m×1.4m或2(1.4m×1.4m)。 10.3.1310kV开闭所和配电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电房应采用户内式设置。原则上不采用全地下式,严禁设置于 建筑物最底层,特别是处于高危、易引起次生灾害、特别重要地段的配 电设施必须要建于高于自然地面0.3米以上。如受客观条件所限,必须 采用全地下式或平地下式建设的,要进行充分论证。 2独立式或外附式配电房设两台变压器时,建筑面积为60~100平
方米,建筑物内附式配电房根据拟定电房位置,建筑面积不应小于独立 式或外附式配电房的面积,且需满足有关规范要求。配电房最小净宽4.5 米;开闭所和配电房净高不宜小于3.9米。 30.4kV公用配电房供电半径不宜大于250米;变压器台数一般为 2台。配电变压器应按“小容量、多布点”原则进行配置。公用配电变 压器单台最大容量不宜超过800kVA,油浸式配电变压器容量一般不大于 630kVA。 4地块计算所得负荷若≥5000千瓦,则还需配置开关站一座,占 地面积(建筑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且宜与10kV变配电所合建。 10.4通信工程 10.4.1通信局址应设在靠近用户中心、便于管线布置的道路附近 选址应符合环境安全、服务方便、技术合理及经济实用原则,与110k 以上级别的变电站、易燃易爆危险区等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10.4.2电信自标局局址用地宜为3000~4500平方米,枢纽局局址 用地宜为4000~5000平方米。 10.4.3宽带局址宜与机房统一设置,建筑面积宜为1000~2000平 方米。宽带网光节点建筑面积宜为20~30平方米,光交接点建筑面积宜 为40~50平方米。 10.4.4移动通信局址用地宜为3000~4500平方米,移动基站所需 建筑面积宜为40~60平方米。 10.4.5有线电视分中心、管理站及片区机房宜结合居住配套设施 设置,不宜单独占地。 10.4.6邮政支局的服务平径不宜大于1000米,邮政服务网点不宜 大于500米。邮政支局的用地面积标准:中心支局为4500平方米;一般 支局为2000平方米。邮政服务网点的建筑面积为100~150平方米,宜
的安全地带,应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供电、供水及通信等条件, 宜设置在长输管线或输气支线附近,其用地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0.5.2的 规定,
表10.5.2天然气分输站、门站、储配站和加气母站用地指标
10.5.3液化石油气的储存站、储配站和灌瓶站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 安全地带,应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供电、供水及通信等条件, 应远离居住区、学校、影剧院及体育馆等人员密集地区。 10.5.4长输管线及输气支线线路应避开人口稠密地带,不应通过军 事设施、易燃易爆品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保护区、飞机 场、火车站及码头。 10.5.5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及市政道路建设应同时建设燃气设 施。新建、扩建和改建住宅和其他公共建筑项目应与主体工程建设同时 配套建设综合燃气管道设施。 10.5.6市区市政燃气管网系统宜采用中压一级系统。城市燃气管网 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市政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下面穿越(不包括 架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 场地下面穿越JG∕T 532-2018 建筑用表面玻璃化膨胀珍珠岩保温板,不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当需要同沟敷设时: 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2高压A和高压B级管网宜布置在市区外缘,避开居民点。 3随桥梁跨越河流的燃气管道,管道输送压力不应大于0.4MPa。 4燃气管道宜垂直穿越铁路、高速公路和城市主干路。当燃气管道 穿越铁路、高速公路时应加设套管,穿越城市主要干路时应敷设在套管 或地沟内。 10.6综合管廊(共同沟) 10.6.1市政公用管线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综合管廊的形 式规划建设: 1交通运输繁忙或地下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机动车道、城市主于路 以及配合地下铁道、地下道路、立体交叉等建设工程地段。 2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3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处。 4需同时敷设多种工程管线的道路。 5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 6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10.6.2综合管廊系统规划应遵循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纳入综合 管廊的管线,统筹安排管线在综合管廊内部的空间位置,协调综合管廊 与其他地上、地下工程的关系。 10.6.3综合管廊等级应根据敷设管线的等级和数量分为干线综合 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及电缆沟。 1千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机动车道,或道路绿化带下,其覆土深度 应根据地下设施竖向综合规划、道路施工、行车荷载、绿化种植等因素 综合确定。 2支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道路绿化带、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其 覆土深度应根据地下设施竖向综合规划、绿化种植等因素综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