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J32/J 26-2017 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完整正版、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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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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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J32/J 26-2017 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完整正版、清晰)简介:

"DGJ32/J 26-2017《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是江苏省地方标准,全称为"江苏省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它是针对江苏省地区住宅建筑设计的强制性技术规范。该标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主要目的是为了指导和规范住宅建筑设计工作,保证住宅的舒适性、安全性、经济性和环保性。

该标准涵盖了住宅设计的多个方面,例如住宅的平面布局、建筑结构、建筑节能、室内环境控制、无障碍设计、防火设计、防灾减灾设计、智能化设计等。它规定了住宅的尺寸、材料、设施配置、施工质量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新建住宅的品质和居住者的舒适度。

由于这是一份技术标准,具体内容会非常详细和专业,包括各种设计参数、技术指标和施工方法。完整版和清晰的版本通常需要从官方渠道或相关出版机构获取,或者在建筑设计、施工管理等相关专业领域使用。如果你需要获取这份标准,建议直接联系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相关的标准发行机构。

DGJ32/J 26-2017 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完整正版、清晰)部分内容预览:

.9.4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的门,应在下部设有效截面面积不 小于0.02m²的固定通风百叶或距地面留出不小于0.03m的缝隙。 .9.5窗外没有阳台(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

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注: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1窗台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2若凸窗上有可开启的窗扇,其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 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 3防护栏杆应贴窗设置,且不影响窗户的正常开启。 4.9.7住宅底层的外窗、阳台门,下沿低于2.00m且开向公共 部位、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的窗和门,应采取安全防卫措施。 4.9.8套型之间宜避免窗与窗、窗与阳台、阳台与阳台之间的 对视。

住宅疏散楼梯宽度应经计算确定GB∕T 155-2006 原木缺陷,并符合下列规定 建简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宝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

4.10.11 住宅疏散楼梯宽度应经计算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2建筑高度大于18m不大于100m的住宅,疏散楼梯梯段 净宽不应小于1.10m。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疏散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 于1.20m。 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4.10.2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当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 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10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 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4.10.3楼梯平台净深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应小于 1.20m;梯段净宽为1.00m的楼梯及剪刀楼梯的平台净深不应小 于1.30m。 4.10.4楼梯平台的结构梁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小于 2.00m,梯段之间的净高不应小于2.20m。 4.10.5当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 的措施。 4.10.6跌层式住宅、低层住宅套内楼梯梯段净宽,当一面临空 时不应小于0.80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1.00m,且应在一侧 墙面设置扶手。 4.10.7套内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20m,扇形踏步拐角距扶手边0.25m处,其宽度不应小 于0.22m。 注:跃层式住宅的套内楼梯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不按疏散楼梯的要求设计。 4.10.8室外楼梯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离地面0.10m 高度内不宜留空。临空栏杆高度及疏散用室外楼梯栏杆扶手高度

4.10.4楼梯平台的结构梁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小一 2.00m,梯段之间的净高不应小于2.20m。 4.10.5当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 的措施。 4.10.6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套内楼梯梯段净宽,当一面临空 时不应小于0.80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1.00m,且应在一侦 墙面设置扶手

4.10.7套内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踏步高度不应大手 0.20m,扇形踏步拐角距扶手边0.25m处,其宽度不应小 于0.22m。 注:跃层式住宅的套内楼梯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不按疏散楼梯的要求设计。

4.10.8室外楼梯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离地面0.10r 高度内不宜留空。临空栏杆高度及疏蔬散用室外楼梯栏杆扶手高度 不应小于1.10m。 4.10.9除户门外,住宅通向封闭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向

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阻挡疏散通道。正面门扇开足时,休息平 台的净深不应小于0.60m;当住宅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休息平 台的净深不应小于1.2m。侧墙开门时,门洞边距踏步边净宽不宜 小于一个踏步的宽度,且门扇开启后不应阻挡疏散人流的通行。 4.10.10设置无障碍住房的住宅,应设置无障碍出入口;当无 障碍住宅房设在二层及二层以上且未设置无障碍电梯时,应设置 无障碍楼梯,无障碍楼梯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的要求。

4.11.1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在楼面距室外设计地 面的高度超过10m时,必须设置电梯并满足无障碍使用要求。 4.11.2十一层及以下设置公共电梯的住宅,每单元设置电梯不 应少于1台。 4.11.3十二层及以上的住宅,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2台 其中应配置1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侯梯厅深度不应小 于1.80m。 4.11.4住宅电梯应在设有户门的公共部位处设站,并且每居住 单元至少应设置1台能直达户门层的无障碍电梯。无障碍电梯轿 厢尺寸不应小于1.40m(深)×1.10m(宽)。 4.11.5住宅电梯数量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建筑类型、层数、服务 户数、电梯主要技术参数及使用者的舒适度等因素。住宅电梯宜 成组集中布置。每台电梯服务户数不应超过70户,宜为30~ 60户。 4.11.6建筑高度在100m以上的高层住宅,每单元每层住户大 于2户时,每单元电梯数量不应少于3台,其中1台电梯应为可

4.11.5住宅电梯数量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建筑类型、层数、服务 卢数、电梯主要技术参数及使用者的舒适度等因素。住宅电梯宜 成组集中布置。每台电梯服务户数不应超过70户,宜为30~ 60户。

4.11.7电梯候梯厅净深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电梯轿厢的深 度,且不应小于1.50m。电梯候梯厅和楼梯平台共用时,平台净 深不应小于2.10m。 4.11.8住宅应选择节能环保高效能电梯;使用人数较少的新建 或改建的住宅,宜配置无机房电梯或小机房电梯。 4.11.9当住宅地下室为汽车库或住宅与小区汽车库连通时,每 单元至少应有1台电梯通向地下汽车库

4.12出入口、走道、外廊

4.12.1住户的公共出人口应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人口分开 布置。 4.12.2设置电梯的住宅,当公共出人口有高差时,应设无障碍 坡道。无障碍通道应能到达住户的主要公共出人口及电梯厅。 4.12.3住宅应在首层的主要公共出入口处设门厅,并有识别 标志。 4.12.4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应 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物体丛落伤人。

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物体坠落伤人。 4.12.5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室外台阶不应少于2级,台阶踏步高 度不宜大于0.15m,不应小于0.10m,宽度不应小于0.30m,踏 步应采取防滑措施。当出人口设置三级及三级以上台阶且台阶宽 度大于1.80m时,两侧宜设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 4.12.6住宅的公共出人口室内外高差不应小于0.10m。当高差 小于0.20m时,应设置坡度不大于1/20的平坡出人口,并采取 防滑措施。 4.12.7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

4.12.5住宝的公共出入口室外台阶不应少于2级,台阶踏步高

4.12.8住宅底层主要公共人口应为无障碍出人口,人口平台深

度不应小于1.50m。无障碍出入口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0763 的规定。

4.12.9套内过道净宽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口过道不宜小于1.20m,且不应小于1.10m。 2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不应小于1.0m。 3通往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的过道不应小于0.90m;拐 弯处的一侧过道不应小于1.00m,便于搬运家具。 4.12.10住宅建筑起主要交通联系的公共外廊,寒冷地区住宅 应为封闭外廊,夏热冬冷地区宜为封闭外廊,并应设可开启的窗 扇,窗扇开启后不应妨碍交通。开外廊应设防雨、防滑和排水 措施。 4.12.11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 高不应小于2.00m。 4.12.12外廊、天井、回廊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不应小 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杆件的垂直 构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4.12.13防护栏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4.12.9套内过道净宽应符合下列规定

12.9套内过道净宽应符合下列规

12.13防护栏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 定的水平荷载。 2栏杆或栏板高度应从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至扶手顶面垂直 高度计算,如底面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小于或等于 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栏杆离底面0.10m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

4.13.1住宅外墙饰面及屋面形式应根据周围环境及总体设计要 求选择确定JT∕T 964-2015 水运工程 声速剖面仪,并选择耐久性好的装饰、装修材料和建筑构造,饰

面宜采用自洁环保的外墙涂料。 4.13.2住宅楼梯间、电梯间、门厅及公共走道等部位,其地 面、墙面及平顶装修应一次到位。 4.13.3成品房室内装修应与建筑、结构、设备进行一体化集成 设计,厨房、卫生间应采用工厂化生产部品部件。建筑高度 100m以上的超高层住宅应成品房交付,并满足《成品住房装修 技术标准》DGJ32/J99的要求。 4.13.4住宅二次装修时,不得破坏承重结构的墙体、钢筋混凝 土的梁、柱、楼板,不得改变消防及公共设备系统和建筑外观。 4.13.5装修材料应采用环保、安全、耐久、防水、防污性能好 的绿色材料,并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装修材料宜采用当地材料 及可再循环、再利用、再生(速生)的建筑材料。

4.14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4.14.1住宅设计宜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高效利用土地和提 高建筑空间的使用率。 4.14.2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 4.14.31 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公共管线不宜穿越私有空间。 4.14.4地下室通向地面的各种孔口,如采光井、通风井、下沉 庭院等,应采取防止地面水倒灌的措施,并设置或预留排水 设施。 4.14.5非机动车库宜按楼栋分别设置。非机动车库内最远点离

设施。 4.14.5非机动车库宜按楼栋分别设置。非机动车库内最远点离 坡道出人口不应大于60m,非机动车坡道位置及数量应考虑住户 使用的便捷性。

4.14.6非机动车库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机动轮

动车时应与自行车分区停放,并预留充电位置、设施。

GB∕T 36400-2018 建筑用装饰玻璃术语5.1.1每套住宅的冬季日照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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