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 56-2012:市政工程勘察规范(无水印,带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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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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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 56-2012:市政工程勘察规范(无水印,带书签)简介:

"CJJ 56-2012:市政工程勘察规范"是中国城市工程学会发布的一部关于市政工程勘察的专业标准。该规范主要针对市政工程,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排水设施、供水设施、燃气设施、供热设施、城市公园、广场等的勘察工作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和规定。

该规范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市政工程的勘察质量,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稳定和经济合理性。它涵盖了勘察设计的各个环节,包括地质调查、工程场地的稳定性评估、地下管线探测、环境影响评估等,对勘察方法、数据采集、报告编写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要求。

"无水印,带书签"可能是指该规范的电子版格式,即在电子文档中去除了水印,增加了便于阅读和查找的书签功能。这样的版本便于在线查阅和学习,但请注意,使用电子版时应尊重版权,合法使用。如需正式使用,仍需购买官方发布的纸质版或授权的电子版。

CJJ 56-2012:市政工程勘察规范(无水印,带书签)部分内容预览:

1对于山岭隧道,在地质条件简单、岩性单一、无构造影 响的洞身段,勘探点间距宜为100m~150m;岩土条件复杂的洞 身段,勘探点间距宜为50m~100m;隧道口应根据岩土条件复 杂程度布置横断面; 2对于松散地层中隧道,场地及岩土条件复杂时,勘探点 间距应为10m~30m;场地及岩土条件中等复杂时,勘探点间距 应为30m~40m;场地及岩土条件简单时,勘探点间距应为40m~ 50m

7.4.5详细勘察的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松散地层中的一般性勘探孔宜进入隧道底板以下不小 于1.5倍隧道高度,控制性勘探孔宜进入隧道底板以下不小于 2.5倍隧道高度;

2在微风化及中等风化岩石中勘探孔深度应进人隧道底板 以下0.5倍隧道高度且不小于5m。遇岩溶、土洞、暗河等,应 穿透并根据需要加深。 7.4.6详细勘察的取样及测试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探孔数量不应少于勘探 孔总数的1/2;控制性勘探孔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 2山岭隧道应选取代表性钻孔进行波速测试; 3当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时,应进行专门水文地质试验。 7.4.7详细勘察应重点分析评价下列内容: 1分析评价拟建场地的不良地质作用、特殊性岩土的分布 情况及其对隧道的影响,提供相应处理措施的建议; 2分析评价围岩的稳定性和山岭隧道洞口斜坡的稳定性; 3分析评价地质构造复杂地段及不利地形对隧道工程的 影响; 4提供隧道影响深度范围内承压水、有害气体分布情况 并分析评价其对隧道设计和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出处理 措施; 5对可能产生的流砂、管涌等,提出防治建议; 6根据沿线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环境地质条件 评价施工工法的适用性;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特别复杂地 段《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 第2部分:Ⅳ类电梯GB/T 7025.2-2008》,提出超前地质预报的建议与要求; 7分析评价进出洞口、竖(斜)井、导坑、横洞等辅助通 道的工程地质条件及岩土稳定性; 8根据沿线地下设施及障碍物专项调查报告,分析评价其 对隧道设计和施工的不利影响,以及隧道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 响,并提出处理建议,

8.1.1本章适用于采用明挖法及顶管、定向钻施工的给水、排 水、热力、燃气、电力、通讯等城市地下管道工程的岩土工程 勘察。

水、热力、燃气、电力、通讯等城市地下管道工程的岩土工程 勘察。 8.1.2勘察前应根据不同勘察工作阶段的要求,取得下列图纸 和资料: 1管道总平面布置图; 2管道类型、管底控制高程、管径(或断面尺寸)、管材和 可能采取的施工工法; 3周边既有地下埋设物分布情况。 8.1.3城市室外管道勘察应为明挖法管道地基基础及顶管、定 向钻施工的设计、地基处理与加固、管道基槽开挖和支护、排水 设计等提供必要的岩士参数和相关建议。 8.1.4城市室外管道勘察工作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规定外 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通过基岩理藏较浅的地段时,应查明对设计和施工 方案有影响的基岩埋深及其风化、破碎程度; 2应在管顶和管底部位采取土、水试样进行腐蚀性分析试 验。对钢、铸铁金属管道,尚应对管道埋设深度范围内各岩土层 进行电阻率测试。

1管道通过基岩埋藏较浅的地段时,应查明对设计和施工 方案有影响的基岩埋深及其风化、破碎程度; 2应在管顶和管底部位采取土、水试样进行腐蚀性分析试 验。对钢、铸铁金属管道,尚应对管道埋设深度范围内各岩土层 进行电阻率测试。

1可行性研究勘察应以搜集资料、现场踏勘、调查为主 必要的勘探测试工作。 2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重点分析评价下列内容:

辅以必要的勘探测试工作。

1根据工程特点和工程地质条件,分析评价拟建场地的稳 定性和适宜性; 2初步分析评价不良地质作用及其分布范围和影响; 3在特殊性岩土分布区域,初步分析评价其工程特性和可 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8.3.1初步勘察应以钻探、坑探、槽探和井探为主,辅以必要 的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物探等勘察方法,初步查明工程场地的 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评价拟建地段的稳定性。 8.3.2初步勘察的勘探点间距宜符合表8.3.2的规定。地质条 件复杂的大中型河流地段,应进行钻探,每个穿越、跨越方案宜 布置勘探点(1~3)个。

表8.3.2初步勘察勘探点间距(m)

注:表中埋深均指管底理置深度。

8.3.3明挖管道勘探深度应满足开挖、地下水控制、支护设计 及施工的要求,且不应小于管底设计高程以下5m;当预定深度 内有软弱夹层时,勘探孔深度应适当增加。采用顶管、定向钻施 工敷设的管道勘探孔深度应进入管底设计高程以下5m10m。 8.3.4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数量不应少于勘探 L兰米数2/2

8.3.5初步勘察应重点分析评价下列内容:

1根据沿线的地貌单元、岩土条件,分析对管道敷设! 分区进行各地段的稳定性评价;

2根据沿线不良地质作用及特殊性岩土的分布范围、性质、 发展趋势,初步分析其对管道的影响,提出防治措施的初步 建议; 3 初步提供管线敷设施工、管道防腐设计所需的有关设计 参数。

技术要求,为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提供所需的岩土参数及相关 建议。

8.4.2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明挖管道勘探点宜沿管道中线布置;因现场条件需移位 调整时,勘探点位置不宜偏离管道外边线3m;顶管、定向钻施 工管道的勘探点宜沿管道外侧交叉布置,并应满足设计、施工 要求; 2管道走向转角处、工作井(室)宜布置勘探点; 3管道穿越河流时,河床及两岸均应布置勘探点;穿越铁 路、公路时,铁路和公路两侧应布置勘探点; 4详细勘察勘探点间距宜符合表8.4.2的规定

3.4.2 详细勘察勘探点间距(m)

8.4.3详细勘察的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明挖管道勘探孔深度应满足开挖、地下水控制、支护设 计及施工的要求,且应达到管底设计高程以下不少于3m;非开 挖敷设管道,勘探孔深度应达到管底设计高程以下5m~10m:

2当基底下存在松软土层、厚层填土和可液化土层时,勘 探孔深度应适当加深。 8.4.4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数量不应 少干勘探孔总数的1/2

8.4.5详细勘察应重点分析评价下列

1分析评价拟建场地的不良地质作用、特殊性岩主的分布 情况及其对管道的影响,提供相应处理措施的建议 2对拟采用明挖施工方案的深埋管道及工作竖井,应提供 基坑边坡稳定性计算参数及基坑支护设计参数; 3分析评价地下水对工程设计、施工的影响,提供地下水 控制所需地层参数,并评价地下水控制方案对工程周边环境的 影响; 4当采用顶管、定向钻敷设管道时,应提供相应工法设计、 施工所需参数;对于稳定性较差地层及可能产生流砂、管涌等地 层,应提出预加固处理的建议: 5管道穿越堤岸时,应分析破堤对堤岸稳定性的影响和堤 岸变形对管道的影响,提供相关建议

9.1.1本章适用于城市给排水工程厂区水处理构筑物、泵房以 及取水头部(排放口)等主要构筑物的勘察。厂区建筑物工程勘 察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执行,管道工程应按本规范第8章 执行。

9.1.2勘察前应根据不同勘察工作阶段的要求,取得

1 给排水厂站的总平面图; 各构筑物可能采用的基础设计方案、施工工法等; 31 设计对勘察的技术要求; 4工程需要时,尚应搜集拟建场地及周边的地下管线及设 施等资料。 9.1.3城市给排水厂站勘察应为地基基础设计、施工提供必要 的岩土参数及相关建议。 9.1.4工程需要时,应在厂区布置一定数量的地下水位长期观

施等资料。 9.1.3城市给排水厂站勘察应为地基基础设计、施工提供必要 的岩土参数及相关建议。

测孔,对地下水位动态变化进行监测,监测周期不宜少于一个水 文年。

9.2.1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以搜集资料、现场调香为主,辅以必 要的勘察测试。当存在两个或以上拟选场址时,应进行可行性 比选。

2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重点分析评价下列内容: ? 分析评价拟建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 2 场地分布特殊性岩土时,初步分析评价其可能造成的不

9.2.2可行性研究勘察应重点分析评价下列内容:

1 分析评价拟建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 场地分布特殊性岩土时,初步分析评价其可能造成的不

3场地发育有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时,初步分析评价 其对工程场地稳定性的影响。

9.3.1初步勘察应初步查明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包装通则 GB/T 1019-2008》9.3.2初步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厂

1厂区水处理构筑物勘探点可按方格网布置,间距宜为 100m~200m。 2各单独构筑物及厂区外的泵站、取排水构筑物等应布置 勘探点。

9.3.3初步勘察的勘探孔深度应根据拟建构筑物性质、可能采

1分析拟建场地的不良地质作用,提出可能的防治措施: 2初步查明拟建场区的地下水类型、理藏条件,初步分析 评价地下水对工程建设和运行的影响; 3初步分析评价不同地基基础方案的可行性,提出技术建 议和相关岩土技术参数。

9.4.1详细勘察应根据设计条件及要求,提供详细的岩土工程 资料,提出地基基础、基坑工程等方面的建议和与设计、施工相 关的岩土参数。

1厂区水处理构筑物拟采用大然地基或地基处理方案时 场地及岩土条件复杂时勘探点间距宜为10m~15m;场地及岩土 条件中等复杂时宜为15m~30m;场地及岩土条件简单时宜为 30m~50m:

2拟采用桩基方案时,对端承桩勘探点间距宜为12m~ 24m,相邻勘探点揭露的持力层层面高差宜控制为1m~2m;对 摩擦桩勘探点间距宜为20m~35m,当地层条件复杂、影响成桩 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勘探点间距宜适当加密; 3单座泵房勘探点布置不应少于2个,取水头部(排放口) 应布置勘探点;重大设备基础应单独布置勘探点,且勘探点不宜 少于3个

DB13(J)∕T 8057-2019 市政排水管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9.4.3详细勘察的勘探孔深度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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