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353-2019-T: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无水印 带标签)

GB 51353-2019-T: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无水印 带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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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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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1353-2019-T: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无水印 带标签)简介:

GB 51353-2019-T,全称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Technical Standard for Housing Provident Fund Withdrawal),这是中国国家标准中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一项重要规范。该标准由中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自2019年实施,主要用于指导和规范各地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操作。

该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提取条件:明确了公积金提取的合法条件,如购房、还贷、退休、医疗、失业、灾害等特殊情况下的提取规定。

2. 提取流程:规定了公积金提取的申请、审核、审批、支付等具体流程,强调了信息共享、服务便捷和信息安全的要求。

3. 信息管理:强调了公积金提取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保密性,要求建立健全的数据管理系统。

4. 服务规范:对公积金提取服务的效率、质量、透明度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5. 争议解决:规定了处理公积金提取争议的程序和方法。

通过该标准,各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统一操作流程,提升服务质量,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

GB 51353-2019-T: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无水印 带标签)部分内容预览: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 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 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 示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 示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提取范围和 提取金额;4提取业务办理;5服务要求;6风险控制;7档案 管理。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成都任房公积金管 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 青寄送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 段28号,邮编:610015)。 本标准主编单位: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标准参编单位: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黄勤杨平崔勇黄海群 刘涛翟文晓黄蕊李振乾 杨昊李朝兴聂飞舟赵燕 张化友胡渝夏卫兵胡传定

刘飞鹏张颖 陈敏哲 姚香花 孙永健 寇娟 尹桐 王海瑛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张东 赵鑫明 王金强 李瑞礼 戴晓波 杨威 代代春 谢元林 鹏 邓勇强

总则 2 术语 2 3 提取范围和提取金额 3 3.1 提取范围 3 3.2 提取金额 3 提取业务办理 . 5 4.1 提取申请 5 4.2 提取申请时间 4.3 受理审批 4.4 提取支付 8 5 服务要求 风险控制 10 6 档案管理· 12 附录A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13 . 本标准用词说明 14 引用标准名录 15 附:条文说明 17

1.0.1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活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 主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合法权益JT∕T 860.2-2013 沥青混合料改性添加剂 第2部分:高粘度添加剂,制定本 标准。

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活动。 1.0.3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提取业务活动中,应采用信息化 技术手段、增强服务能力、规范业务流程、自主完成审批和核算 等业务

1.0.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提取业务活动中,应采用 技术手段、增强服务能力、规范业务流程、自主完成审批 等业务。

1.0.4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活动,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按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部分或全部从个人住房公积金 账户取出的行为。

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商业 银行。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 申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以及相关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等权 益人

受提取申请人委托,办理公积金提取的自然人。包括单位经 办人、职工配偶、直系亲属及委托代理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符合条件的提取申请人,按约定 住房公积金划转至指定账户的行为。

3.1.1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

3.1.2职工死或被宜告死亡的,应由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 人或权益代理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人或权益代理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2.1对购买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

额提取;对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各地住房 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规定的 取额度。

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应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 离休、退休的;

2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正劳动关系的; 3 出境定居的; 4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2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 出境定居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对提取甲请人提取本人任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 本人身份证明材料; 2对提取申请人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应提供继承人或 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公证的继承协议、或公证的遗瞩、或 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等裁判文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 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 3对提取申请人为监护人的,应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 料和监护人证明材料: 4对提取受托人受提取申请人委托、为提取申请人代办住 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明 材料、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1)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 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2)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交易过户 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或增值税发票;

4.2.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申请时间,应符 合下列规定: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应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或取得不动 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 2购买再交易住房,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 3购买保障性住房,应自取得购房合同之日起申请。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应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协议 或取得拆迁安置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 5购买公有住房,应自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或取得不动 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 购买拍卖住房,应自取得拍卖住房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 申请。 7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应自相关证明出具之日起 申请。

4.2.3无房职工支付租房租金的,应在连续足额缴纳住

金满3个月后,取得无房证明或签订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协 议)之日起申请。

4.2.4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正劳动关系

出境定居和死亡的提取均应在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后申

3.1提取甲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真实齐全,且应符合规 可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一次性 需要补正的内容。

4.3.2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应准予受理,并应返还申请材 料原件: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填写准确规范,申请信息与住房公 积金账户内个人信息一致,真实齐全。 2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金额符合要求。 3提取申请人或提取受托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业务证 明材料内容清晰可见。 4 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已加盖印章。 5 提取受托人代办的:不超出委托授权范围。 4.3.3 对受理后可现场审核的,应进行当场办结;对不能现场 审核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 提取的决定,并应通知提取申请人。当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提出异 议时,可提出提取复核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5个工作 日内作出复核终审意见

4.4.1受委托银行在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准予提取通知后, 应办理支付手续。特殊情况的,提取支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 成;约定提取的,应按约定提取协议执行;超过规定时限未支付 的,提取申请人可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核实。 4.4.2提取资金应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约 定的本人银行账户

5.0.4当提取申请人完成首次提取后再次申请提取住房

5.0.7约定提取协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逐一补正。 提取业务受理审批数据记载不全、记载错误或使用不当的, 应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数据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系统风险防控能力。

提取业务流程未形成业务监督机制的,应及时调整岗位业务 职责,做到提取业务受理岗、提取业务审核岗之间权责分明、互 相制约。

7.0.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建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档案管 理制度,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应采取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完整。

7.0.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定期对受委托银行保管的

档案数字化管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 DA/T31的规定。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口(8)职工死广或者被宣告死亡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CJT389-2012标准下载,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档号编制规则》DA/T13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 《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DA/T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经住房和 成乡建设部2019年2月13日以第30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广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 吉分析了我国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了各方 意见。 为便于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 定,《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 厂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自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 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 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总则 20 2 术语 21 3 提取范围和提取金额 23 3. 1 提取范围 23 3.2 提取金额 23 4 提取业务办理: 25 4. 1 提取申请 25 4.2 提取申请时间 29 4.3 受理审核 29 4. 4 提取支付 30 5 服务要求 32 6 风险控制 36 档案管理 38

甬DX∕JS 002-2020 宁波市住宅建筑结构设计细则.0.1本条明确了标准制定目

当前,各地任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执行标准存在较大差 异:管理要求不尽相同,区域性、属地性特征十分明显:与住房 公积金事业发展极不相称。为实现提取业务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的目标,达到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的社 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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