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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完整版简介: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是中国建筑行业的国家标准,旨在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的计价行为,提供统一的计价依据和方法。这个规范主要用于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等各类工程的计价、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和工程结算。
GB50500-2013版主要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1. 总则:规定了该规范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计价原则、计价依据等基本内容。 2. 工程量清单编制:详细介绍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法、工程量计算规则、清单项目的划分及工程量计算等。 3. 工程计价:明确了工程造价的构成,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的计算方法。 4. 招标投标:规定了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清单编制、报价、评标和合同签订等内容。 5. 合同管理:对工程合同的签订、管理、变更、索赔及结算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6. 附录:提供了一些具体的定额、取费标准和计算方法等。
该规范的发布,对于提高工程计价的透明度、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完整版部分内容预览:
10.3.1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向承包人预付总承包服务费的20%,分包进场后,其余部分 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10.3.2发包人未给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总承包服务费,承包人可不履行总包服务义务,由此造成 的损失(如有)由发包人承担。
详细说明此周期自已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支付申请的内容包括: 1.累计已完成工程的工程价款;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 3.本期间完成的工程价款; 4.本期间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 5.应支付的调整工程价款; 6.本期间应扣回的预付款; 7.本期间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8.本期间应支付的总承包服务费; 9.本期间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10.本期间应支付的、应扣除的索赔金额; 11.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扣回)的其他款项; 12.本期间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10.4.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申请内容予以 核实。确认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 10.4.4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10.4.5若发包人逾期未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 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阐明 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10.4.6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10.4.4、10.4.5条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 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 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承担 违约责任。 10.4.7发现已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数额,发包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 出修正申请。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本次到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
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促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发 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 可。 11.1.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审核完毕。 发包人经核实,认为承包人还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应在上述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 核实意见,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14天内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 件,并再次提交给发包人复核后批准。
11.1.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峻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复核L02N907 集中采暖住宅分户热计量系统设计安装,并将复核
1.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 完毕; 2.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认为有误的,无异议部分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 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1.1.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审核竣工结算或未提出审核意见的,视为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 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11.1.5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人审核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28天内审核完毕,审核结论与
11.1.5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人审核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28天内审核完毕,审核结论与 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的,应提交给承包人复核,承包人应在14天内将同意审核结论或不同意见 的说明提交工程造价咨询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异议后,应再次复核,复核无异议的, 按本规范第11.1.3条1款规定办理,复核后仍有异议的,按本规范第11.1.3条2款规定办理。 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的峻工结算文件已经承包人认可。 11.1.6对发包人或造价咨询人指派的专业人员与承包人经审核后无异议的竣工结算文件,除非发包 人能提出具体、详细的不同意见,发包人应在峻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交 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并有权拒绝与发包人或其上级部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重新核对竣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未及时提交峻工结算文件的,发包人要求交付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 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承担照管所建工程的责任。 1.1.7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峻工结算文件有异议时,可向当地工程造价管理 机构投诉,申请对其进行执业质量鉴定。 11.1.8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组织专家对投诉的峻工结算文件进行质量鉴定,并作出 鉴定意见。 11.1.9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主管 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跨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1.竣工结算总额; 2.已支付的合同价款;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12.2.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峻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 支付证书。 12.2.3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 结算款。 12.2.4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12.2.3条规定支付峻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 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56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 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 的价款优先受偿。
11.3质量保证(修)金
11.3.1承包人未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 中扣留用于质量保修的各项支出。 11.3.2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金比例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 留,直到扣留的金额达到质量保证金的金额为止。 11.3.3在保修责任期终止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剩余质量保证 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
11.4.1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最终结清款的支付时限。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发包人 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发包人对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 资料。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 11.4.2发包人应在收到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最终结清证书。 11.4.3发包人应在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 支付最终结清款。 11.4.4若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核实,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支付申 请已被发包人认可。 11.4.5发包人未按期最终结清支付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 11.4.6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结清款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2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12.0.1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国省道安全隐患整治提升工程监理_设计合同,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12.0.2由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 工程款,并退回质量保证金。此外,发包人还应支付下列款项: 1.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款项; 2.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 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3.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款项,且该项款项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 内; 4.由于不可抗力规定的任何工作应支付的款项; 5.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款项,包括雇员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款项。 发承包双方办理结算工程款时,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任何款项。当发包 人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12.0.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发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 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工程款以及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并扣除误期 赔偿费(如有)和发包人已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款项,同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应在28天 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办理结算工程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 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2.0.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照本规范第12.0.2条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款项外: 还应支付给承包人由于解除合同而引起的损失或损害的款项。该笔款项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核实后 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支付证书。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 快方式处理
13.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限制表面温度灯具安全要求 GB 7000.17-2003》13.1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
3.1.1若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就工程质量、进度、价款支付与扣除、工期延期、索赔、价款调整等 受生任何法律上、经济上或技术上的争议,首先应根据已签约合同的规定,提交合同约定职责范围内 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解决,并抄给另一方。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此提交件后14 天之内应将暂定结果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 13.1.2发承包双方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通知之后的14天内,未对暂定结果 予以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承包双方已认可该暂定结果。 13.1.3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说 明自已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在暂定结果不实质影响发承包 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前提下,发承包双方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13.2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