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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CA-C07-01-2017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简介:
CNCA-C07-01-2017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的实施规则之一,它针对的对象是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也称为家电产品。这个规则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1. 适用范围:适用于在中国市场销售的家用电器、信息通信技术产品、照明设备、厨房电器、个人护理电器、安全防护设备等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2. 认证要求:设备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如电磁兼容性、能效、安全、环保等,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消费者的健康与安全。
3. 认证流程:包括申请、审核、样机试验、工厂审查、证书签发和监督等步骤。企业需要提交相关技术文件,并通过第三方机构的认证审核。
4. 认证标志:通过CCC认证的产品,必须加贴CCC标志,这是在中国市场销售的强制性要求。
5. 监督管理:获得CCC认证的产品在上市后,还必须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总的来说,CNCA-C07-01-2017是确保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质量、安全的重要法规,企业必须要遵守并进行相应的认证,以确保产品能够合法进入中国市场。
CNCA-C07-01-2017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部分内容预览:
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 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 或不予受理的信息。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时,认证机构不得受理 相关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实施 细则中明确申请资料清单(应至少包括认证申请书或合同、认证委 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等)。 对认证实施中未涉及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 始工户检查)的生产企业,认证机构还可要求认证委托人提交一份 该生产企业有关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自我评估报告。 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实施细则中申请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 资料。认证机构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 审核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 责任和安排,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照本规则及认 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认证机构应在进行资料审核后制定型式试验方案GB/T 37697-2019 露天边坡变形监测技术规范,并告知认证委 托人。 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
6.1.2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认证机构应在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产品送样/抽样的相关要求。 通常,型式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代表性样 品用于检测;必要时,认证机构也可采取现场抽样/封样方式获得样 品。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认 证机构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 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 处理。 认证机构应依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关规定文件,在认证实施细 则中明确产品所用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清单及相关要求。 对于在境内购实获得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的关键元器件和 材料,生产企业应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于非强制性产品认证 范围内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可被 接受或承认的自愿性认证证书或型式试验报告的条件和具体要求。
(1)安全检测项目 原则上应包括产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2)电磁兼容检测项目(适用时) 原则上应包括电磁兼容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当对标准中部分检测项目有所调整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 相关规定文件执行。
6.1.4型式试验的实施
原则上,型式试验应在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对 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并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 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在不影响认证结果有效性的前提下,认证机构可根据《强制性产
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制定相 应管理程序,由指定实验室派出检测人员按标准要求利用生产企业检 测资源实施检测或目击检测,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 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性、正确性、可追溯性。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 细则中明确具体要求及程序。
6.1.5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机构应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出具型 式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包含对申请单元内所有产品与认证相关信息 的描述。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认证机构和执法机 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做出 认证决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对存在不合格结论的, 认证机构不予批准认证委托,认证终止。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 按时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一般情况 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 认证机构应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 确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的具体要求。
7.1.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原则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 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
认证要求、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 一致性。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优先选择不预先通 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向认 证机构提交相关生产计划,便于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有效开展。
7.1.2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内容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 要求》制定获证后跟踪检查要求、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生产企业质 量控制检测要求等具体内容,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7.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7.2.1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应覆盖所有获证类别。 采取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认 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7.2.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内容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生产现场抽样检测的具体内 容和要求,生产企业应将样品送至指定实验室检测。 认证机构也可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 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制定相应管理程序,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 源实施抽取样品检测(或目击检测),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具体要求及程序。
7.3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应按一定比例覆盖获证产品。 采取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 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并对从市场抽取的样品予以确认。
7.3.2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内容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的内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的内
7.4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别的生产企 业采用不同的获证后监督频次,合理确定监督时间,具体原则应在认 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7.5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后监督全过程予以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 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7.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认证机构对跟踪检查的结论、抽取样品检测结论和有关资料/信 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 平价不通过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做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 书的处理,并予以公布。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证书的有 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 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关内提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 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认证机构应在接到认证委托后直接换发新证 书
8.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变更
产品获证后,如果产品所用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涉及产品安全的 设计和电气结构等发生变更,或认证机构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的其 他事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委托并获得批 准/完成备案后,方可实施变更。
8.2.1变更委托和要求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认证变更的具体要求,包括认 证变更的范围和程序。 对于隶属同一生产者的多个生产企业的相同产品、相同内容的变 更,认证委托人可仅提交一次变更委托,认证机构应对变更涉及的认 证证书予以关联使用。
8.2.2变更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对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 以批准变更。如需样品检测和/或工厂检查,应在检测和/或检查合格 后方能批准变更。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全项型式试验的代表性型号 样品作为变更评价的基础。
对于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变更,在不需要提供样品试验的情况 下,可由认证机构认可的生产企业认证技术负责人确认批准,保存相 应记录并报认证机构备案。认证机构在获证后监督时进行核查,必要 时做验证试验。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对认证技术负责人的相关要 求。
8.3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范围时,应 向认证机构提出扩展产品的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根据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扩展产品有关技术资料,核查扩 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差异,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 并针对差异做补充试验或对生产现场产品进行检查。核查通过的,由 人证机构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颁发或换发认证证书。 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全项型式试验的代表性型号样品作为扩展 评价的基础。
8.4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及认证机构的 有关规定执行。认证机构应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 并采取适当方式对外公告被注销、暂停、撤销的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DB35∕T 1183-2017 建筑物防雷装置施工质量验收导则认证标志的管理、使用应当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的规定。
9.1准许使用的标志式样
当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仅涉及安全时,采用“S”认证标志; 当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既涉及安全,又涉及电磁兼容时,采用“S&E” 认证标志。式样如下图所示:
可采用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或非标准规 印刷/模压认证标志。
认证收费项目由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按照国家关于强制性产品认 证收费标准的规定收取。 认证机构应按照国家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中初始工厂
审查、获证后监督复查收费人日数标准的规定,合理确定具体的收费 人日数。
CJ∕T 187-2003燃气蒸箱 标准免费下载认证机构应对其做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实验室应对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负责。 认证机构及其所委派的工检查员应对工厂检查结论负责。 认证委托人应对其所提交的委托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 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