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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1397.2-2014 电力直流电源系统用测试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第2部分:蓄电池容量放电测试仪简介:
DLT1397.2-2014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其中的"电力直流电源系统用测试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第2部分:蓄电池容量放电测试仪",是针对电力系统中使用的蓄电池容量放电测试设备制定的技术规范。该标准详细规定了这类设备的主要功能、性能要求、测试方法、安全规定以及使用环境条件等。
蓄电池容量放电测试仪是一种专门用于测量和评估蓄电池容量的设备,它通过模拟实际应用环境中的放电条件,对蓄电池进行充放电,以确定其实际可提供的电能。这些测试通常用于电池的质量控制、维护和性能评估,能够帮助电力系统管理者了解电池的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保证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
该测试设备一般具有以下功能:设置放电电流和时间、监测电池电压和电流、记录放电数据、计算放电容量和效率等。它还需要满足安全操作、数据精度、环境适应性等方面的要求。
DLT1397.2-2014 电力直流电源系统用测试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第2部分:蓄电池容量放电测试仪部分内容预览:
用工频或直流耐压试验装置,对6.2.1规定的部位施加表2规定的试验电压1min,试验 5.2.3的规定。
7.4.3冲击耐压试验
将冲击电压施加在6.2.1规定的部位,其他电路和外露的导电部分连在一起接地。按表2规定的证 施加3次正极性和3次负极性雷电冲击电压,每次间歇时间不小于5s,试验结果应满足6.2.4的规
在进行7.5.2~7.5.6的检测和蓄电池不同状态时,通过目测验证,其结果应满足5.5.2的 7.5.2保护功能
各项保护功能验证方法如下: a)过电流保护功能:将直流大电流发生器(或升流器电流经整流)输出端跨接在产品的连接蓄电 池正、负极测试线间GB 50127-2020 架空索道工程技术标准,当电流升至保护设定值时,观察是否安全自动停机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b) 过热保护功能: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提升过热保护用温度传感器,达到设定温度时,观察是否 安全自动停机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温度低于设定温度后,应恢复正常。 c 短路和极性反接保护:模拟5.5.3b)的故障,保护电器应能可靠动作,故障消除后产品应能正 常工作
采用提高放电终止电压值和缩短放电时间对设定的控制功能进行验证。将被检蓄电池容量放电测试 接至被测蓄电池,接通负载工作电源,设定下列条件: a)恒流放电值。 b) 放电终止电压值。无电压巡检时的终止电压值为蓄电池组的电压值,即单只放电终止电压值× 蓄电池组只数。与蓄电池巡检设备配套时,到蓄电池单体放电终止电压值自动停止放电。 c)最大放电时间。 当b)或c)任一条件达到时,产品自动停止放电测试。
人工调整蓄电池输入电压或电流,模拟报警和预警异常进行验证。 7.5.5权限管理 通过改变产品设置的密码验证其权限管理
与上位机进行通信,在上位机上应能显示产品运行中的各种实时数据及状态信息。 7.6防护等级验证 按GB4208一2008中13的规定进行验证,应满足本部分6.3的要求, 7一中进家法验
7.7.1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按GB/T17626.2一2006中第8章规定的试验方法和本部分6.6.2规定的试验等级进行。计 满足本部分6.6.1的规定。
7.7.2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按GB/T17626.4一2008中第8章规定的试验方法和本部分6.6.3规定的试验等级进行。试验结果应 满足本部分6.6.1的规定。
按GB/T17626.5一2008中第8章规定的试验方法和本部分6.6.4规定的试验等级进行。 满足本部分6.6.1的规定。
7.7.4工频磁场抗扰度试验
安GB/T17626.8一2006中第8章规定的试验方法和本部分6.6.5规定的试验等级进行。试验结 本部分6.6.1的规定。
7.8.1低温工作试验
按GB/T2423.1一2008中第6章规定的试验方法和本部分6.7.1规定的严酷等级进行试 果应满足本部分6.7.1的规定。
7.8.2高温工作试验
按GB/T2423.2一2008中第6章规定的试验方法和本部分6.7.2规定的严酷等级进行试验。试验结 果应满足本部分6.7.2的规定
7.8.3低温储运试验
按GB/T2423.1一2008中第6章规定的试验方法和本部分6.7.3规定的严酷等级进行试 果应满足本部分6.7.3的规定。
7.8.4高温储运试验
按GB/T2423.2一2008中第6章规定的试验方法和本部分6.7.4规定的严酷等级进行试驴 果应满足本部分6.7.4的规定。
7.8.5交变湿热试验
按GB/T2423.4一2008中规定的试验方法和本部分6.7.5规定的严酷等级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满 足本部分6.7.5的规定。
安GB/T2423.10一2008规定的试验方法和本部分6.7.6规定的严酷等级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 6.7.6的规定。
8.1.1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
3.1.1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
.1.1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
8.1.2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
2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见表4。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的
8.2.1每台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经制造厂质检部门确认合格后方能出厂,并具有合格产品出厂证 明书。 8.2.2产品有一项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即为不合格,应返修复检。复检不合格,不能发给合格产品出厂 证明书。
8.3.1型式检验规定
3.3.1.1在下列情况下,必须进行型式检验: a)连续生产的产品,应每三年对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b) 当改变设计、制造工艺或主要元器件,影响产品性能时,均应对首批投入生产的合格产品进行 型式检验; c)新设计投产的产品(包括转厂生产的产品),应在生产定型鉴定前进行新产品的型式检验。 .3.1.2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一批产品中抽取一台,或选取少量样品进行型式检验。 3.3.1.3在型式检验过程中出现的一般缺陷应进行记录,制造厂应提供相应的分析报告,作为生产定型 签定时评判的依据。 .3.1.4产品型式检验不合格,产品应停产,直至查明并消除造成不合格的原因,再次进行型式检验合 各后,方能恢复生产。
8.3.2型式检验合格判据
8.3.2.1如未发现存在主要缺陷的样品,则判定产品为合格。 3.3.2.2 :主要缺陷是指性能或功能不符合本部分的要求,需更换重要元器件或对软件进行重大修改后才 能消除,或一般情况下不可能修复的缺陷。其余的缺陷按一般缺陷统计。 3.3.2.3 存在一般缺陷后,允许进行以下修复: a) 对可调部位进行调整: 对软件中的参数进行修改; c) 对磨损的易损件进行更换。 8.3.2.4 修复后应进行复检,复检仍不合格,则认为存在主要缺陷。 8.3.2.5 复检合格后,选取加倍数量的样品进行同样修复,再次进行同一项目的检验。若仍有样品不合 格,则认为存在主要缺陷。 8.3.2.6 6一般缺陷数不应超过检验项目总数的20%,否则认为存在主要缺陷。 8.3.2.7产品如不满足安全要求中的任一条要求时,则认为存在主要缺陷。
9标志、包装、运输和购存
9.1.1产品外部的标志应明显、清晰、耐久,不应出现松动或卷角。 9.1.2每套产品必须有铭牌,应安装在明显位置,铭牌上应包含以下内容:
9.1.1产品外部的标志应明显、清晰、耐久,不应出现松动或卷角。
9.1.3产品的使用说明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a)安全须知; b)产品用途; c) 产品及配件的操作使用说明: d)主要技术指标; e) 使用注意事项。 9.1.4产品的合格证应包含以下内容: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4部分:故障电弧探测器 GB 14287.4-2014》a)产品合格标志或印章; b)检验人员的代号或签章: c)检验日期。
DL/T 1397.2 2014
b) 检验人员的代号或签章; C) 检验日期。 9.1.5产品的装箱单应包含以下内容: 产品的名称、型号和数量: b) 产品使用说明书、技术手册、出厂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等随机文件的名称和数量; 附件、选件、备件及维修工具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 d) 装箱人员的代号或签章。 9.1.6与安全有关的标志和文件应符合GB4793.1的规定。
9.1.5产品的装箱单应包含以下内
d)装箱人员的代号或签章。 9.1.6与安全有关的标志和文件应符合GB4793.1的规定。 9.1.7包装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9.2.1产品应采用铝合金或工程塑料做仪器包装箱(固定安装的装置除外),应有良好的防震、防潮性 能,箱体坚固耐用。出厂时套塑料袋作为内包装,周围用防震材料垫实放于瓦楞纸箱内。随箱有专用测 试连接线等配件、出厂检测报告、合格证、装箱单、使用说明书,应装入防潮袋后放入包装箱内。 9.2.2包装时应保证产品的完好性和成套性,装入物品应与装箱单相符。
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严格按照包装箱上标志的规定及GB/T4798.2的有关规定进行DBJ∕T 13-130-2010 管道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天然气转换规程,在运输过程中 不应剧烈震动、冲击、挤压、暴晒、雨淋和倾倒放置
产品在贮存期间,应放在空 +55C 、月平均相对湿度不大于90% 和爆炸气体的仓库内,在贮存期间不应淋雨、 暴晒、凝露和霜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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