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2017年6月)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201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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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2017年6月)简介: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于2017年6月联合发布,是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保护发包人和承包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文件。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概述:

1. 定义和范围:明确了质量保证金是发包人为确保工程实体和功能的质量,在工程合同价款中预留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

2. 提取和退还:规定了质量保证金的提取比例和退还条件,强调了质量保证金的提取应在合同中明确,退还应在工程保修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进行。

3. 管理机制:明确了质量保证金的管理主体和程序,要求实行专用账户管理,严格控制用于非保修责任范围内的支出。

4. 保修责任:规定了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和保修期限,强调了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工程质量标准进行保修。

5. 争议解决:规定了对质量保证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争议的处理方式。

该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同时,也要求各方严格遵守,确保工程质量的保障。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2017年6月)部分内容预览:

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 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 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 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 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 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 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 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五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 保证金。 第六条在工程项目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 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 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 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

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集 总额的3%。 第八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 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工验收的,缺陷责任其 从实际通过峻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 规定期限进行峻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峻工验收报告90天后 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九条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 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 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 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 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GB∕T 17263-2002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 性能要求,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 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十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 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一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 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 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 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

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十二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 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 处理。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 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关于发包人与 承包人相应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工 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同时废止。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秘书处

017年6月22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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