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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1387-2019-T:钢铁渣处理与综合利用技术标准(无水印,带书签)简介:
"GB 51387-2019-T:钢铁渣处理与综合利用技术标准"是中国的一项国家标准,全称为《钢铁渣处理与综合利用技术规范》,发布于2019年。这个标准主要针对钢铁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钢铁渣进行管理和处理,强调了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重要性。
该标准旨在规范钢铁渣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利用等全过程,提出了一套全面的技术要求和管理措施,包括钢铁渣的性质分析、处理工艺选择、环保控制、资源回收利用等方面。其目的是为了减少钢铁渣对环境的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钢铁渣的绿色循环利用。
具体内容可能包括钢铁渣的物理和化学性质测定,无害化处理技术,如固化、稳定化、脱硫、脱磷等,以及钢铁渣的再利用途径,如作为建筑材料、道路材料、农业肥料等。标准的实施对于推动钢铁行业可持续发展,实现绿色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GB 51387-2019-T:钢铁渣处理与综合利用技术标准(无水印,带书签)部分内容预览:
8.1.1生产运行前应编制岗位规范,并应定期进行更新
8.1.1生产运行前应编制岗位规范,并应定期进行更新。 8.1.2生产运行前应编制岗位危险源及安全注意事项,并应定期 进行更新。
8.1.41 设备在维护检修或保养时,应断电并给出明显的检修警示 标志。 8.1.5 设备各润滑点应保证充足的润滑油,并应定期加油
8.2.1钢渣在运输、操作等环节应付合现行行业标准《炼钢安全 规程》AQ2001的有关规定。 8.2.2钢渣罐在吊装和倒渣过程中的操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6067.1的有关规定。 8.2.3行车不得超载倒运钢渣。 8.2.4池式热闷法处理钢渣,热态钢渣在倾倒前应对表面结壳情 况进行确认。有结壳的,应先将结壳破碎再倾倒。 8.2.5池式热闷法处理钢渣,应在热闷池底部垫干渣并不得有积 水,每次入渣应对渣子表面进行检查JC 176-1980(96) 玻璃纤维制品试验方法,表面有积水时不得倒渣。 8.2.6池式热闷法处理钢渣,每个热闷周期应确保池盖内的打水 管道和池盖上安全阀和排气阀的通畅,不得堵塞。 8.2.7滚筒法处理钢渣,作业前应对滚筒内球面高度、倾翻台夹 紧装置、板链输送机进行确认,满足要求方可进行作业。
8.2.8 滚筒法处理钢渣,进渣能力应控制在1.2t/min~1.8 t/min。
案筒法处理钢渣,进渣能力应控制在1.2t/min~1.8
。2.10滚筒法处理钢渣,应定期清理筒体内积存的冷钢。
“板结”现象时,应将表面板结层捕破后才可吊运放置于渣罐倾翻 机上,不得直接将上述渣罐未先破裂处理就吊运放置于渣罐倾翻 机上。
8.2.12有压热闷法处理钢渣,渣罐由行车吊起放置于渣罐倾翻
2.12有压热法处理钢渣,渣罐由行车吊起放置于渣罐 几上,应待渣罐耳轴与行车吊钩完全脱离后,渣罐倾翻机 自动。
8.2.13当有压热闷法处理钢渣时,应保证渣罐倾翻机倒渣完毕
8.2.14有压热闷法处理钢渣,破碎槽中无热态钢渣平铺时,不得 喷水作业
8.2.16有压热闷法处理钢渣,不得将500℃以上的高温钢渣送
8.2.20带罐打水冷却结束后倒渣时,应避免有积水,并
滚筒法处理钢渣时,出红渣或滚筒内有响爆声音时
停进渣或减少进渣量并增加水量。倒渣时发现钢水,应 倒渣。
减少进渣量并增加水量。倒渣时发现钢水,应立即停止 高炉矿渣熔渣中不得渣中带铁冲制
8.2.23高炉矿渣熔渣中不得渣中带铁冲制
8.3.1主要设备应根据设备使用说明书制定维护检修规范,对设
8.3.3不间断电源应每半年一个周期进行检测。变压器、高压开 关、断路器、高压电缆等应每年一个周期进行检测。 8.3.4压力表、温度传感器、安全阀、压力传感器等部件应定期检 查校验。
8.3.3不间断电源应每半年一个周期进行检测。变压器、高压开
3.3.5热闷装置盖上的喷嘴每个热闷周期结束后,应检查
8.3.6滚筒设备每周应安排一天对系统设备进行全面维护
8.3.8滚筒衬板应定期检查磨损情况,发现螺栓磨损或衬板磨损
8滚筒衬板应定期检查磨损情况,发现螺栓磨损或衬板磨拉 时应及时更换
8.3.9滚筒算条在使用中发现压块脱落及松动应及时更换,连接 块掉落应及时焊接补回,算条出现严重开裂及严重磨损时应更换 算条。
8.3.9滚筒算条在使用中发现压块脱落及松动应及时更换,连接
8.3.10板链输送机在使用中出现链板链条变形及螺栓松动时应
8.3.11每只渣罐使用200次后,应进行一次检验。
灌壳体的受力部位、罐体和耳轴等重要部件进行无损检测、金 验、硬度检验、化学成分分析以及外观几何尺寸检测
.3.13每三个月应检查一次辊压破碎机轨道,应保证轨道 我度、平行度及轨距,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车轮 车和小车轨道公差第1部分:总则》GB/T10183.1的 现定。
9.1.1钢渣可用作胶凝材料、骨料、烧结熔剂、烟气脱硫剂、水泥 生料原料等。
含量不应大于2.0%,且体积稳定性应合格。金属铁含量试验应 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渣中磁性金属铁含量测定方法》YB/T4188 的有关规定,体积稳定性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渣稳定性试 验方法》GB/T24175的有关规定。
9.1.3高炉渣可用作胶凝材料、骨料和渣棉等。
9.2.1钢渣经粉磨后可制备成钢渣粉、钢铁渣粉,可作为胶凝材 料用于水泥、砂浆、混凝土及砖等建材制品。 9.2.2钢渣用作水泥混合材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渣硅酸 盐水泥》GB13590、《钢渣道路水泥》GB25029、《低热钢渣硅酸盐 水泥》JC/T1082、《钢渣砌筑水泥》JC/T1090的有关规定。 9.2.3钢渣粉用于水泥和混凝土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 泥和混凝土中的钢渣粉》GB/T20491的有关规定。 9.2.4钢渣粉用于混凝土时其掺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矿物掺 合料应用技术规范》GB/T51003的有关规定。 9.2.5钢铁渣粉用于水泥和混凝土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铁 渣粉》GB/T28293的有关规定,用于混凝土时其掺量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钢铁渣粉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T50912的有关 机定
砂浆和粘结砂浆用钢渣砂》GB/T24764、《泡沫混凝土砌块用钢 渣》GB/T24763和《普通预拌砂浆用钢渣砂》YB/T4201的有关 规定。
和路基集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道路用钢渣》GB/T25824、《耐 磨沥青路面用钢渣》GB/T24765、《透水沥青路面用钢渣》GB/T 24766、《道路用钢渣砂》YB/T4187、《沥青玛瑶脂碎石混合料用钢 渣》YB/T4488、《钢渣集料混合料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程》YB/T 1184和《水泥混凝土路面用钢渣砂应用技术规程》YB/T4329的 有关规定。
9.3.1粒化高炉矿渣可用作水泥混合材原料,细磨后的粒化高炉
9.3.4粒化高炉矿渣粉用于混凝土时其掺量应符合现行
9.3.5 高炉渣可用作混凝土和砂浆的骨料,并应符合现行行业
疑土用高炉重矿渣碎石》YB/T4178和《用于混凝土中的高 矿渣砂技术规程》YB/T4405的有关规定。 高炉渣经调质后可用于生产矿渣棉,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混凝土用高炉重矿渣碎石》YB/T4178和《用于混凝土中的高 炉水淬矿渣砂技术规程》YB/T4405的有关规定,
9.3.6高炉渣经调质后可用于生产矿渣棉,并应符合
10.1.1钢铁渣处理工程应采用先进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和材 料,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能耗设备。 10.1.2钢铁渣处理工艺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等宜进行回收 利用。 10.1.3水源、给水排水方式、设备、材料等的选择应做到节约用 水,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有条件的地方应实施废水回用, 10.1.4对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应进 行治理,达标排放。 10.1.5环境保护、安全与职业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0.1.6钢渣的处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炼钢工程设计规范》 GB50439和《恢钢安全规程》A0.2001的有关机定
10.1.4对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应进 行治理,达标排放。 10.1.5环境保护、安全与职业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0.1.6钢渣的处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炼钢工程设计规范》 GB50439和《炼钢安全规程》AQ2001的有关规定。 10.1.7高炉渣的处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高炉炼铁工程设计 规范》GB50427和《炼铁安全规程》AQ2002的有关规定。
10.2.1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铁企业节能设计规范》 GB50632的有关规定。 10.2.2各种消耗的能源介质应说明消耗量、热值、温度、压力、供 应制度等参数。
U.· 尔求不来自生质儿用,效 少于8次/h。配电室和变电室采用低噪音壁挂式风机进行通风, 换气次数不应少于4次/h。卫生间采用排气扇通风,换气次数不 应少于10次/h。
CECS449-2016标准下载0.3.4钢铁渣处理及金属回收中用水应循环利用不得外排
10.3.6厂区边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
10.3.7固体废弃物宜采取措施回收并综合利用
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下列热
1建(构)筑物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414及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 2厂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当与生产、生活道路合用时,应满 足消防车道的要求,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3电力、仪表及自动化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 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4易燃易爆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火灾自动报警装
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的有关规定。
10.4.2防机械伤害及设备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和设备、设备和设备之间应留有满足生产和检修的 安全距离; 2厂内有轨车辆外沿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的有关规 定,有轨运输轨道的两端应设安全车档; 3楼梯或厂房出入口不应正对车辆或设备运行频繁的地方 在车辆运行频素的地方应设保护装置并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 标志; 4自动或遥控设备的周围应设防止非操作人员接近的防护 装置和安全标志;: 5危险部位悬挂安全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 其使用导则》GB2894的有关规定,并应采取防护措施; 6人员可触及的设备的运转部件应设防护装置; 7各单位设备应设置事故联锁自动停车装置,并设声光报警 装置; 8各单体设备应设置安全联锁保护装置,各单体设备之间以 及各系统之间应根据工艺需要设置安全联锁保护措施; 9各工序之间应设通信联系和信号联锁; 10对于危险危害作业GB∕T 40381-2021 激光窗口用蓝宝石晶体板状材料规范,应优先采取机械化自动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