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改委2019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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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改委2019年12月)简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9年12月联合发布的。该办法主要是为了规范和推动我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工程总承包(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模式发展。

工程总承包是一种新的项目管理模式,它将工程设计、采购和施工等阶段的工作整合在一个合同中,由一家企业负责。这种模式可以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减少风险,有利于项目的整体管理和协调。

该办法详细规定了工程总承包的准入条件、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责任划分等内容,以及对总承包单位的资质要求、项目管理、风险控制等提出了明确的标准和规定。同时,也强调了政府对工程总承包的监管和对各方主体权益的保护。

通过这个办法,我国旨在进一步推动工程总承包模式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中的广泛应用,以提升我国建筑业的现代化水平和质量。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改委2019年12月)部分内容预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自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 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 方式。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 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 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 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 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 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 目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

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 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 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工程 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评标办法和标准; (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发包人要求,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 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 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确要求; (五)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 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 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 (六)投标文件格式; (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 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 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推荐使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 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 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 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 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 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 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 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 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 立、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 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 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 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 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JC∕T 2458-2018 聚苯乙烯颗粒泡沫混凝土,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十二条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 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 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 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 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 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确定投标人编制工程总承包项 目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建 设单位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 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 合理分担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 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 能力。 第十六条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 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 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 整。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

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 上合理确定。

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码 上合理确定。

第三章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 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勘察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等项 自管理单位,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自进行管 理。 第十八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 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 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 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 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 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 理控制。 第二十条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 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 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

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三)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 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 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 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 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 标准的GB/T 2900.94-2015标准下载,应当依法招标。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 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 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 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 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 任。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 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

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 材。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 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 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 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 合理工期。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总进 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控制管理,确保工程按期工。 第二十五条工程保修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 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 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 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施 工等环节管理,确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 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 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 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第二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设 计、施工活动中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造成工程质

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规对设计、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 相同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 1 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秘书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秘书处

TB/T 3520-2018标准下载2019年1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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