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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补充规定(浙自然资发[2019]34号 浙江省资源厅、住建厅、人防办2019年9月)简介:
"浙江省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补充规定"(浙自然资发[2019]34号)是由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9年9月联合发布的。这个规定主要是针对浙江省建筑工程中的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工作进行的细化和补充,旨在提供更为准确、规范的测量指导,以确保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精确性和公正性。
该规定可能涵盖了多个方面,如建筑工程的计价规则、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不同类型的建筑结构和功能区域的面积计算标准、特殊工程测量技术要求、竣工验收的测量标准等。它可能也对测量误差的允许范围、测量设备的使用、数据处理和报告格式等提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保证建筑工程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由于具体的细节并未公开,建议查阅原文或咨询相关部门获取详细内容。
浙江省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补充规定(浙自然资发[2019]34号 浙江省资源厅、住建厅、人防办2019年9月)部分内容预览: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
第四条控制测量应统一实施,控制点布设应综合考虑 规划测量、消防测量、绿地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建设用地 复核及不动产测量等工作需要,确保成果精度符合要求。 第五条本规定结合《规程》实施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对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部分条款进行细化,相关部位建筑面积测 算以细化内容为准。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细化内容见附件2。 第六条房产测量、人防测量、消防测量涉及房屋建筑 面积测算的应同步开展,按本规定第四条及《规程》第5章、 第6章规定执行,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测量草图绘制应考虑人防、消防测量有关要求 一并绘制。 (二)地下车位测量时人防区域内车位必须标注“人 防”并统计车位总数量,其余车位应结合地方实际需要,选 择测注车位范围线、尺寸、编号及面积。 (三)测量封闭空间等无法进入部位时,可实测其外围 数据,结合设计尺寸,计算建筑面积, (四)分层分户图应按《规程》附图B.0.3样式绘制, 图上还应标注飘窗、阳台、室外设备平台、花池等房屋附属 设施名称、面积、各层结构层高、主体结构范围线;飘窗、 阳台、室外设备平台等面积宜按套型列表表示,对面积计算 特殊情况应备注说明;计算全部面积的房屋附属设施用实线 表示,计算一半面积的用虚线表示,飘窗、室外设备平台、 花池等用虚线表示并标注面积计算情况
(五)套内建筑面积即专有建筑面积,当住宅套内阳 台、飘窗、室外设备平台、花池等空间面积超过《规程》5.2.5 条和5.2.6条限定条件时,超限部分面积计入相应的套内建 筑面积(专有建筑面积);公共建筑中的室外设备平台面积 计入相应套内建筑面积(专有建筑面积)。 (六)地下共有建筑面积按《规程》6.3.13条第2款“位 于地下部位的共用面积均不作分摊,在成果报告中作相应说 明”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规划测量应与绿地测量同步开展,应符合下列 规定: (一)竣工地形图测绘应结合绿地面积计算有关要求 并采集相关要素,在每块绿地地貌特征点处测注高程值, 反映地貌起伏变化。 (二)平面位置测量不再编制《规程》附图C.0.1建筑 物平面位置关系图和细部点成果表,在附图C.0.7竣工规划 总平面图上标绘细部点及间距,代替建筑物平面位置关系图 进行规划比对。 (三)高度及层高测量以竣工立面图为底图,统一绘制 高度和层高测量略图。当房屋地上空间净高2.10m及以上的 部分占标准楼层建筑面积的2/3及以上时,该空间计入房屋 自然层数。 (四)建筑基底面积测量按《规程》6.2.1条要求单独 绘制建筑基底测量草图;采用坐标解析和实地量距相结合的
万法采集各幢建筑基底数据;绘制各幢建筑基底平面图,计 算基底面积;当实测边长与设计边长较差小于《规程》3.2.5 条二级精度限差时,采用设计尺寸计算基底面积,否则应按 实测边长计算基底面积。 五)建筑物面积测量不再绘制《规程》附图C.0.4各 层外轮廓测量与面积计算略图,利用房产测量房屋建筑面积 编制《规程》附表C.0.5实测建筑面积汇总表,依据分层分 户图进行规划比对。 (六)车位测量与统计工作一并开展,竣工地形图测绘 时一并采集室外车位范围线,室内(外)车位范围线均测至 车位线宽中间;室外车位范围线、尺寸和编号在工地形图 上标注,室内车位数据以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成果为准 (七)附表C.0.9中地下室建筑面积应按人防建筑面 积、普通地下室建筑面积、兼顾人防建筑面积三个子项分类 汇总。 (八)竣工规划比对不再编制《规程》附表C.0.6实测 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汇总表和附表C.0.10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比 对差异结果意见。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有绿地率要求时,绿地测量按 《规程》第8章规定执行,绿地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地块的集中绿地面积计算按《规程》8.2.1 条第2款第2项规定和附录D.0.1要求执行。 (二)地下设施顶面按要求实施绿化的,且乔灌木覆盖
比例满足省级相关要求时,地下设施顶板必须低于室外地坪 1米以上时,才能计入地下设施顶面绿化;如地下设施顶板 氏于室外地坪不足1米,则按《规程》8.2.1条第4款规定计 入屋顶绿地面积(住宅地块屋顶绿化不计绿地面积)。 (三)宅间道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等路边的护石(侧 石)、挡墙、护栏等围护设施面积不计入绿地面积。 第九条消防测量工作内容包括建筑类别、总平面布局 和平面布置、防火防烟分隔及防爆、安全疏散、消防电梯、 消防设施等测量。各地可结合国家、省消防验收管理有关规 定和工作实际实施消防测量。 第十条人防测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兼顾人防工程的有关测量参照《规程》第10章 规定执行。 (二)地下工程平面图测量时应在平面图上明确人防 工程轮廓线及位置和人防单元划分线等信息。 (三)《规程》附表F.0.1中项目基本信息、战时功能、 平时功能、防护等级、防化等级、抗爆单元数量、口部数量 等数据由建设单位依据人防审查意见书及设计资料填写并 盖章确认。建筑结构、地上建筑面积、地上住宅建筑面积、 地上其他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地上层数、地下层数、 主宅户数、人防区停车位数、非机动车位数等测量数据由测 绘单位直接采用房产测量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成果数据填写。 第十一条各地可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自主选择是否开
展建筑工程地下管线测量,不开展地下管线专项测量时,应 在竣工地形图上表示与市政管线相连的建筑工程地下管线 检修并,并调查检修并理深及连接方向。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复核及不动产测量应利用规划测 量和房产测量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成果,以宗地(海)为调查 单位,对宗地(海)、房屋等建(构)筑物信息实施一体化 调查,编制符合《规程》12.6节要求的成果报告。 第十三条工综合测量成果数据应符合浙江省政务 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 系统)要求,不动产测量成果数据应满足当地不动产登记需 要。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自然资源 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根据各自管理 职责解释。各地应做好《规程》和本规定衔接工作,执行过 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浙江省测绘质量监督检验 站,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附件:1.竣工综合测量各项工作内容 2.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细化内容
附件1竣工综合测量各项工作内容序号专项分项主要工作内容备注(1)测量草图绘制;房屋及其附属按《规程》6.1.5条(2)房屋及附属设施数据采集;6.1.6条及6.2节要设施测量(3)房屋信息数据采集。求执行。按《规程》6.2.2条第3款、第4款及分层分户图绘人(1)房屋及附属设施边长、层高数据平6.2.3条第2款要求差处理;房屋建制执行。按本规定参(2)绘制分层分户图。筑面积照分层分户图附图测算B.0.3样式绘制。按本规定及《规程》依据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说明书,计算面积计算第5章、第6章6.3并分摊共有建筑面积。节要求执行。按《规程》6.4节要成果报告编制编制成果报告书求执行。按《规程》第4章竣工地形图测(1)控制测量;和第7章7.5节要求绘(2)峻工地形图测绘,执行。由竣工规划总平面(1)根据建筑类别及规划要求选取细平面位置图代替平面位置关部点;系图,不再编制细(细部点坐标)(2)采集细部点坐标;部点成果表。按《规测量规划(3)竣工总平面图标绘细部点及间距。程》第7章7.2节要2测量求执行。(1)参考峻工剖面图、立面图或各层平按《规程》第7章面图确定高度、层高、室内外地坪7.3节要求执行。施测位置;高度及层高测(2)采集各幢房屋高度、层高、室内外量地坪数据;(3)以立面图为底图,统一绘制高度和层高测量略图(不再单独绘制)。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细化内容
瓷面积计算规则细化内
DB14∕T 1108-2015 山西省公路绿化工程估算指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19年9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