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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建筑工程通病质量防治措施(衢住建办[2020]4号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1月)部分内容预览:
协调配合,对容易产生建筑工程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应当在施工 图设计中,按本措施落实相应的设计措施,并应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 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2.0.3工程建设过程中,设计单位应参与建设工程质量技术
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缺陷,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对因施工造成 的重大质量缺陷,应委托设计单位出具技术处理方案。设计单位出具 的技术处理方案应以设计文件的形式按相关规定报送原施工图审查 机构审香。
的技术处理方案应以设计文件的形式按相关规定报送原施工图审查 机构审查。 2.0.4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变更设计文件。如确需 变更设计的,应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联系单。 2.0.5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本措施作为审查主要内容之一。涉及地基 基础、主体结构和重要使用功能变更的联系单、设计单位出具的技术 处理方案设计文件也应列入审查内容。 2.0.6施工单位应编写《工程质量通病防控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单 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图纸会审时,施工单位应当将设计不 当或不符合本规定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向设计单位提出,并形成记录。 2.0.7监理单位应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通病防控施工方 案》,提出具体要求并在监理细则中提出监控措施,作为重点监理内 容;在分项和分部工程验收时应重点对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进 行核查,评估报告应对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2.0.4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变更设计文件。如确需 变更设计的占地面积92.4平方米三层别墅,应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联系单
2.0.6施工单位应编写《工程质量通病防控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单 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图纸会审时,施工单位应当将设计不 当或不符合本规定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向设计单位提出,并形成记录。 2.0.7监理单位应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通病防控施工方 案》,提出具体要求并在监理细则中提出监控措施,作为重点监理内 容;在分项和分部工程验收时应重点对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进
2.0.8建筑结构层数(含地下室、架空层、阁楼、夹层)超过
±0.000以上建筑高度超过12m时,不得采用砖混结构。 2.0.9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有代表性的部位应按《混凝土结构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进行结构实体检验。 2.0.10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本措施要求的,参建各方责任 主体均有义务进行制止,并上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0.11 1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本措施的落实情况列为日常监督抽查 的重点内容
3地下室工程裂缝、渗漏防治措施
3.1.1勘察单位应在勘察报告中明确地下室抗浮设防水位,设计文件 应明确施工阶段抗浮设计措施。位于坡地或山地的地下室如抗浮设防 水位较低时,应在地下室周围采取有效排水措施,设计单位应出具详 细的地下室排水施工图。
3.1.2地下室工程均应进行防水设计。建筑设计需明确防水等级,结
构设计需明确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和其他主要技术指标要求
回,地地宝贝收 应优先采用梁板式结构体系。地下室顶板的承载力设计应充分考虑施 工荷载的作用,其楼面设计活荷载标准值应不小于5KN/m²。室外部 位地下室顶部应明确覆土荷载限值。室外地下室的混凝土顶板宜有组 织排水并采用结构找坡
3.1.4结构设计说明中应明确施工期间降水高程值及其终止条件、混 凝土浇捣温差控制、施工缝处理、后浇带封闭条件、回填土材料及压 实系数等技术指标
C30。当地下室地面设置滤水层时,地下室周边宜设置排水沟、集水 井,排水板或滤水层应结合结构板面找坡,形成自然排水引流效果, 其刚性保护层应采用配筋混凝土,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30,厚度 不小于100mm。
3.2.1防水工程应严格按图施工,施工单位必须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
3.2.1防水工程应严格按图施工,施工单位必须编制详细的方
刀 市 明确节点、细部构造处理,并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监理单位应在监
明确节点、细部构造处理,并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监理单作
理细则中提出相应措施。防水工程应及时进行隐蔽验收,并做好相应 记录。
3.2.2地下防水工程施工期间,必须保持地下水位符合设计及相
范要求,必要时应采取降水措施。对采用明沟排水的基坑,应保持基 坑干燥。
种钢筋或绑扎铁丝,不得接触模板。用于固定模板的螺栓必须穿过混 疑土结构时,应采取螺栓上加焊止水环等止水措施。拆模后应将留下 的凹槽用密封材料封堵密实
件特点分别采取措施及时进行保湿养护,养护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且 不应少于14d。
工缝可留设在高出板面不小于300mm、梁底以下300mm以内墙体处, 留置施工缝时均应设置止水带
3.2.6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针对地下室顶板上施工车辆行驶、预制 构件等材料堆载情况编制专项方案并采取保护措施。涉及承载力验算 的,需经原设计单位确认。施工车辆和堆载的荷载值不得超出设计规 定的荷载值。
4混凝土结构裂缝防治措施
4.1.1设计单位应采取措施,严格控制现浇板裂缝。建筑平面宜规则, 避免平面形状突变。当平面有凹口或洞口时,凹口、洞口周边楼板的 配筋应适当加强。当楼板平面形状不规则时,宜设置梁使之形成较规 则的平面。
4.1.2现浇楼板配筋宜选用小直径、小间距配筋方式。现浇板设计应 符合下列规定:
4.1.2现浇楼板配筋宜选用小直径、小间距配筋方式。现浇板设计应
1楼面现浇板设计厚度不应小于110mm,屋面板设计厚度不小 于不应小于120mm;同时应满足单向板厚度不小于板短向跨度的1/30 双向板厚度不小于板短向跨度1/35; 2楼面现浇板应设置双层双向钢筋,钢筋问距不应大于150mm, 直径不应小于8mm,外墙转角处应设置加强钢筋; 3上人屋面、非上人屋面、露台应设置双层双向钢筋,钢筋直径 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125mm。 4.1.3在房屋各楼层阴、阳角处及跨度较大(板跨不小于4m)板块 的四角部位应设置沿两个方向正交、斜向平行或放射状布置直径不应 小于8mm的附加钢筋,附加钢筋伸入支座的锚固长度应满足锚固要 求。当楼板上表面配筋率不小于0.3%且通长钢筋间距不大于100mm 时,角部可以不设防裂构造钢筋
4.1.4现浇板中的管线应布置在双层双向配筋的中问。现滤板内严杰
4.1.5阳台、设备平台及其他荷载较大的悬挑结构宜采用梁木
4.2.1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运输、输送、浇筑 过程中散落的混凝土及润管砂浆严禁用于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浇筑。 4.2.2加强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的混凝土 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相关技术资料应当齐全。 4.2.3混凝土进入浇筑现场时应按规定检查落度,落度数值应符 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具体检查数据应记录在混凝土施工日记中。 4.2.4现浇楼板浇筑混凝土时,泵管不得直接铺设在板面钢筋上,应 在主要通道架设施工平台
4.2.5柱、墙模板内的混凝土浇筑倾落高度应符合《混凝土
4.2.6混凝土浇筑后应及时进行覆盖和保湿养护。根据现场和环域
条件,淋水次数应能使混凝土处于湿润状态,养护时间应符合设计及 规范要求。
4.2.7后浇带应独立支模,后浇
间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设计文件无明确要求时,应待后浇带施工 完毕且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时方可拆除。后浇带混凝土应按有关 要求留置试块。
混凝土表面进行凿毛处理。
混凝土表面进行凿毛处理
5砌体工程裂缝防治措施
5.1.1构造柱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采用文字进行详细说明,并在结 构平面图中注明准确位置。 5.1.2所有砌体墙上窗台高度处均应设置宽度同墙厚的钢筋混凝土 板带,每边伸入墙体不小于600mm中建五局机电内部培训PPT-电气材料,厚度不小于100mm,并配置不 小于3根直径不小于10mm的纵筋。 5.1.3外墙粉刷应按相关规范要求设置分格缝,分格缝应有节点详图 并有防水处理措施。水平分格缝宜在窗台、窗眉处设置。 5.1.4提倡使用墙体自保温体系。当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时,应按相 关规范要求设置分隔缝,建筑高度54m以上部分需增加锚栓固定 5.1.5窗台、阳台等人员可能踩踏的部位不应采用GRC、EPS线条, 应设钢筋混凝土线条。
5.1.1构造柱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采用文字进行详细说明 构平面图中注明准确位置
5.1.6在两种不同基体交接处,应采用钢丝网抹灰或耐碱玻纤网格布 聚合物砂浆加强带进行处理,加强带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每边不应小 于150mm。
5.1.7门窗洞口竖向周边出现宽度小于200mm的填充墙砌体时,应 采用钢筋混凝土浇筑,
5.2.1填充墙砌至接近梁底、板底时,应留有一定空隙,空隙部位应 按相关规范及设计要求进行补砌或填嵌密实。 5.2.2砌体临时问断处,应留置斜槎。当不能留斜槎时,除转角处外, 可留直槎,但直槎必须做成凸(阳)槎。留直槎处应加设拉结筋,拉 结筋的数量为每120mm墙厚放置1Φ6拉结筋(120mm厚墙放置2Φ6
拉结筋),间距沿墙高不应超过500mm;埋入长度从留槎处算起每边 均不应小于1000mm;拉结筋的末端应做成弯钩。 5.2.3填充墙砌体与主体结构间的连接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未经设 计同意,不得随意改变连接构造方法。设计采用拉结筋的砌体填充墙, 当拉结筋位置与砌体灰缝存在偏差时,砌体端部可采用混凝土板带等 方式进行调整。拉结筋如采用植筋法的,应进行抗拉拔试验。
5.2.3填充墙砌体与主体结构间的连接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未经设 计同意,不得随意改变连接构造方法。设计采用拉结筋的砌体填充墙, 当拉结筋位置与砌体灰缝存在偏差时DB64∕T 273-2003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工艺标准,砌体端部可采用混凝土板带等 方式进行调整。拉结筋如采用植筋法的,应进行抗拉拔试验。 5.2.4对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和预埋件等,应在砌筑时预留 或预埋;当必须在砌筑完成的墙体上开洞、开槽时,应采用专用机具 钻洞、切槽,避免捶击、打凿;洞槽修补时应保证密实、粘结牢固, 抹灰层应设置加强网等防裂措施,
方式进行调整。拉结筋如采用植筋法的,应进行抗拉拨试验。 5.2.4对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和预埋件等,应在砌筑时预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