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959.1-2019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T 5959.1-2019 电热和电磁处理装置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简介:
GB/T 5959.1-2019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名为《电热和电磁处理装置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该标准由中国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发布。这是一份关于电热和电磁处理装置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维护过程中通用安全要求的规范。
该标准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电热和电磁处理装置,包括但不限于加热设备、电磁炉、电磁感应加热设备等。它规定了设备的安全特性,如电气安全、机械安全、热安全、防护等级、操作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的绝缘电阻、接地保护、过热保护、电磁场辐射限值、安全开关设置、使用说明和警告标识等。此外,标准还对产品的设计、制造、测试和标签等环节提出了详细的要求。
遵守GB/T 5959.1-2019有助于确保电热和电磁处理装置的安全性,预防因设备故障或使用不当导致的事故,保护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GB∕T 5959.1-2019 电热和电磁处理装置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部分内容预览:
7.10高温下的导体和绝缘
例如,非导电材料的损坏、液态金属流进非导电 材料或者连接导电元件的移位传导电荷,应考虑此类单一故障情况
8电或磁近场引起的危险防护
1第8章规定了频率在0Hz~6MHz《水利泵站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51033-2014》,有关由磁、电或电磁近场引起的危险的防护条款。对步 高的以及传播场的要求在特殊要求部分规定
8.1.2EH和EPM工艺设备的设计和运行应能保护操作人员和周围环境免受磁或电近场以及电磁场
磁或电近场以及电磁场 的有害影响。 还应考虑次生现象,例如,由放电、感应电流或感应电压形成的臭氧。
的有害影响。 还应考虑次生现象,例如,由放电、感应电流或感应电压形成的臭氧。 8.1.3应阻止手或手指与带电导体之间的直接接触,触电防护见第7章。 8.1.4应通过与带电部分相同的几何约束防止手、手臂、头和躯干接近场强超过引起电场有效感应的 限值或特性的区域(见第7章)
8.2.1设备的设计应使可接近的最大磁场等级和特性不产生风险。隔障或屏蔽应能阻止人暴露于危 险的场中,其设计应按8.4的规定。 8.2.2制造商应在使用信息中指明在正常运行中或单一故障条件下存在1类风险的所有区域,同时应 在该区域外提供附录F中规定的警告标志。 8.2.3对静磁场,制造商应在使用信息中指明超过1类风险限值的最大允许可接近B值下的安全行 为。这包括规定进出静磁场时放慢身体移动速度一一完全进入静磁场的时间应超过1S。 8.2.4如果光或声音报警装置到位且满足下述要求,则充许没有携带或穿戴任何金属物体且没有任何 类型的金属植人物的操作人员可例外暴露。 8.2.5如适用,制造商应向用户指明: a)如果最大可接近B值超过200mT,则在静磁场中需要放慢移动速度,特别是在进出场时放慢
8.2.5如适用,制造商应向用户指明!
a 如果最大可接近B值超过200mT,则在静磁场中需要放慢移动速度,特别是在进出场时放慢 身体移动速度,时间要超过1S; b) 有必要告知并警告携带任何金属物体或具有任何类型的金属植入物的人员不要进入超过职业 限值的区域
8.4.1非导电、非磁性隔障不被认为是保护性的,而是限制进人的,就像阻挡物一样。 8.4.2引导或吸收电场且防止直接接触的导电屏蔽应具有足够的导电性且其位置应使其在正常运行 或单一故障条件下不会过热。它们应在这些条件下不会因为过热而产生危险,它们的保护完整性也不 应被减弱。如果预期加热超过安全接触限值,则第10章适用。 8.4.3可直接触及的导电屏蔽应有足够的导电性且其位置应使其在正常运行或单一故障条件下不会 过热。它们在这些条件下的可接触表面限值不应超过第10章规定,它们的保护完整性也不应被减弱。
/4元.f.o(f).μo.μr
8.4.5导电屏蔽的几何尺寸不应使危险场扩散到它的范围之外。
8.5与人员穿戴、携带或持有物体相关的要求
8.5.1即便遵照8.3和8.4的要求,处理设备附近的金属物体还可被强感应电流加热。例如,工具中的 铁磁材料可被磁场强烈加热。 8.5.2应考虑金属或半导电部分被加热的危险。有关各种场的信息参见附录B。制造商应向用户指明 危险区域并应在使用信息中提供对该区域的适当警告,同时应在该区域外提供适当的警告标志。 3.5.3磁性物体可能暴露于强机械力之中,同时会在强静磁场和场梯度中或附近产生危险。附录B提 供了静态场的有关信息。在正常运行或单一故障条件下可能存在此类风险的所有区域应由制造商在使 用信息中标出,同时应在这些区域外张贴适当的警告标志。 8.5.4在强静磁场或时变磁场中,对起搏器的危害以及手表和收音机等其他电子设备的损害是不可避 免的。有关场的信息在附录B中给出。制造商应向用户指明这一问题并在使用信息中对该区域提出 适当的警告。
8.5.5制造商应在使用信息中给出下列静态场的相关信息:
a)在场变化,特别是在场开启或关闭时是否有很强的作用力 b 如果已告知携带任何金属物体或具有任何类型的植人物(例如,金属或医用电子器件)或者穿 戴任何金属物的操作人员或一般人员需要缓慢移动且如果指示此类场存在的特殊光或声音报 警装置正常工作,则他们应仅能进人1类风险区域, 5.6 制造商应在使用信息中给出下列静磁场和交变磁场的相关信息: a 携带任何金属物体或具有任何类型的植入物(例如,金属或医用电子设备)或者穿戴任何金属 物体的操作人员或一般人员不应进入2类风险的任何区域。在该区域外应有足够的标记和适 当的警告标志。 b)进入1类或更高风险的任何区域的操作人员或一般人员绝不应佩戴类似金属项链、手镭、手环 的,可磁化的或由硅、碳或类似物制成的物体
9.1.1装置应对抗内部产生的紫外、电离、可见、红外和微波辐射以及来自包括激光源辐射的作用提供 防护。 关于分类或辐射,本部分不区分不同的辐射源(如发射器、工作负荷或墙)。设备生命周期的不同阶 段会产生不同水平的辐射,应区别对待。 9.1.2应考虑以下作用,因为它们会导致意外的危险暴露:
间款式处理设备打开或在工艺中保持开启的门的辐射: 在处理设备的门打开且处理设备内部、工作负荷或加热元件还未预先冷却时的辐射; 高温工作负荷从装置中出来时的辐射; 在维护、试运行或试验需要接近时; 如果加热元件在处理设备外运作; 如果装置内的反射器、折射器或反射墙会在装置外形成强辐照区域: 如果处理设备内的热墙会在装置外形成强辐照区域
9.2装置或设备产生的电离辐射
9.2.1对预计不会发射电离辐射的设备,距离设备外表面100mm的任意可接近点上的非预期杂散辐 射的有效剂量不应超过1uSv/h,除非国家法规中规定了不同的剂量。 9.2.2设备的构造应使电子被5kV以上电压加速的隔室不使用工具就不能打开。制造商应提供足够 的使用信息。
员或一般人员接受的辐射累计剂量。区域性或国家法规的范例有欧盟96/29/EURATOI CFR 1910.1096文件
9.3.1紫外(UV)辐射的作用包括对生物细胞的损坏以及对塑料制成的外壳或绝缘材料的性能降级。 UV辐射可引起化学反应和火灾。应考虑这些作用。 9.3.2对灯具紫外危险的评估详见IEC62471,但应在不限制其有效性的情况下将该方法用于任何紫 外辐射源。 所有超过2500℃的高温反应性气体或表面没有完全与外界屏蔽的,以及所有未完全封闭的涉及
9.3.1紫外(UV)辐射的作用包括对生物细胞的损坏以及对塑料制成的外壳或绝缘材料的性能降级。 UV辐射可引起化学反应和火灾。应考虑这些作用。 9.3.2对灯具紫外危险的评估详见IEC62471,但应在不限制其有效性的情况下将该方法用于任何紫 外辐射源。 所有超过2500℃的高温反应性气体或表面没有完全与外界屏蔽的,以及所有未完全封闭的涉及 或采用了等离子体的工艺都视为发射紫外辐射。 9.3.3发射不可避免的杂散辐射但其设计不用于提供外部紫外辐照的设备应不准许可能引起危险的 紫外辐射的意外泄漏。 9.3.4对发射紫外辐射的设备,制造商应将可能对操作人员造成暴露危险的或造成设备不适于暴露在 一开始就会损坏此类设备的强紫外辐射的辐射和辐照等级降至安全水平。具体措施可包括屏蔽、隔障、 锁闭的门、过滤窗和警告标志。如果可能有危险暴露,则制造商应在使用信息中向用户说明需要个人防 护设备。
紫外辐射的意外泄漏 9.3.4对发射紫外辐射的设备,制造商应将可能对操作人员造成暴露危险的或造成设备不适于暴露在 一开始就会损坏此类设备的强紫外辐射的辐射和辐照等级降至安全水平。具体措施可包括屏蔽、隔障、 锁闭的门、过滤窗和警告标志。如果可能有危险暴露,则制造商应在使用信息中向用户说明需要个人防 护设备。
4.1本部分范围内所有设备或装置的设计和构造应将任何红外(IR)或可见(VIS)辐射限制在其运 需的范围内二层坡顶别墅建筑施工图,同时它们应对被暴露人员没有作用或将作用降至无危险水平。
9.4.1本部分范围内所有设备或装置的设计和构造应将任何红外(IR)或可见(VIS)辐射限制在其运行 所需的范围内,同时它们应对被暴露人员没有作用或将作用降至无危险水平。 9.4.2应考虑下列作用: 强可见辐射可对人眼造成伤害; 强可见辐射可降低对信号灯或警告标志的观察和反应能力;
所需的范围内,同时它们应对被暴露人员没有作用或将作用降至无危险水平。 9.4.2应考虑下列作用: 强可见辐射可对人眼造成伤害; 强可见辐射可降低对信号灯或警告标志的观察和反应能力; 强红外辐射对人眼的伤害和皮肤的灼伤; 强可见和红外辐射可引燃易燃材料和液体; 充当光学元件的表面或窗户可能局部增加辐照的强度。 9.4.3对灯具的可见光和红外危险评估详见IEC62471,但这也应用于未限制其有效性的任何可见或 红外辐射源,
9.4.2应考虑下列作用
温度超过600℃的高温反应性气体或表面没有完全与外界隔离的EH设备,以及使用热等离子体 但没有完全屏蔽的EH设备都视为发射红外辐射。强可见辐射通常由表面温度超过1500℃的热发射 器产生,但其危害取决于辐射源的尺寸及发射率。 9.4.4对可见辐射不应采取专用的降低措施或过滤措施,因为降低辐射的视觉刺激会增加对人员的风 险,参见附录C
0.1.1除电气危险以外,高温和热能是EH和EPM装置或设备设计和制造的所有阶段中需要考虑的 最重要的危险。热能间接方面的问题在本部分中处理如下: 有关辐射引起的危险的条款见第9章一一高温主体会产生辐射; 一有关火灾危险的条款见第11章; 一有关液体包括高温液体的条款见第12章。 10.1.2EH或EPM装置或设备的设计、安装和运行应确保即便是在无人值守的运行或意外合闸时也 不会因热能或高温原因而对操作人员或环境产生危险。 10.1.3正常运行的一般规则为: 所有用到的材料应至少能在其相应部分设计寿命的正常运行期间承受暴露于热能的影响; b) 如果某一部分的设计寿命比装置或设备的寿命短DB4401/T 32-2019标准下载,则维护周期应作为使用信息的一部分,指明 更换周期
10.1.4单一故障条件的一般规则为
a 在装置或设备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性取决于其结构完整性时,所有用到的材料在合理时间段 内的单一故障条件下,应至少能够承受可合理预见的热能的影响; b 该合理时间段应至少是检测和移除单一故障条件以及冷却装置所需的时间; 如果任何材料或部分在暴露于高于其正常运行可预见的热能之后需要更换,则应在使用信息 中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