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CS288-2011 建筑装饰工程木制品制作与安装技术规程

CECS288-2011 建筑装饰工程木制品制作与安装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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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CECS288-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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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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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S288-2011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CECS288-2011 建筑装饰工程木制品制作与安装技术规程简介:

CECS288-2011《建筑装饰工程木制品制作与安装技术规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1年发布的一项行业标准,主要规定了建筑装饰工程中木制品制作与安装的技术要求、施工方法、质量控制和检验方法等。

该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民用和工业建筑的装饰工程中,木制品的制作、运输、安装及其相关质量控制和验收。包括但不限于木质门窗、木质隔断、木质幕墙、木质地板、木质楼梯、木质吊顶、木质墙面装饰等。

具体来说,规程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1. 木制品的材料选择:规定了用于装饰工程的木材种类、等级、含水率等要求,以保证材料的质量和稳定性。

2. 木制品的制作:规定了木制品的加工、组装、饰面处理等工艺要求,确保产品的质量和美观。

3. 木制品的运输和安装:规定了木制品在运输过程中的保护措施,以及安装过程中的定位、固定、密封等技术要求,保证安装后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4. 质量控制和检验:规定了木制品制作、安装过程中的质量检查方法和验收标准,以保障最终工程的质量。

5. 环保和防火:考虑到环保和安全,规程中还对木制品的环保性能和防火性能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CECS288-2011的实施,对规范建筑装饰工程中木制品的制作与安装,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性,保护环境,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CECS288-2011 建筑装饰工程木制品制作与安装技术规程部分内容预览:

1中密度纤维板和刨花板采用热熔胶封边处理时,涂胶量应 在(250~300)g/m²以上,其他材料的涂胶量应为(200~250) g/m; 2方材胶合时,被胶合的小料方材宜为同一树种或材性相似且 纹理相近,含水率基本一致的不同树种,且相邻胶合材料的含水率

编差应小于1%; 3方材宽度方向宜采用企口胶合,长度方向宜采用指接胶合; 4企口胶合时涂胶量应控制在(150~180)g/m²,指接胶合 寸涂胶量应控制在(200~250)g/m²; 5方材胶合时,胶合面施加压力宜为(0.7~0.8)MPa,垂直 交合面宜为(0.1~0.2)MPa; 6当小料方材在厚度上进行胶合时,各层拼板长度上的接头 应错开; , 7胶压或胶合后的构部件,应陈化(8~12)h。 8胶粘剂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AB组分的胶粘剂,应按说明书的要求进行配比; 2)对AB组分、单组分溶剂型或水剂型的胶粘剂,使用前 应充分搅拌均匀; 3)待粘接材料表面应打磨平整,并不得有油污、灰尘等杂 质; 4)粘接接头应进行合理设计,提高接头粘接强度; 5)胶粘剂使用时,宜现配现用,留置时间不宜太长;溶剂型 胶粘剂涂胶后,应留置到不粘手后再进行粘合; 6)在保证两个胶合面都有胶粘剂情况下,胶层应做到均 匀,涂胶不宜太厚; 7)粘接物件时,应使用专用夹具施压,单位压力宜在(0.5~~ 1.0)MPa; ,

5.3.2构件样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圆样定位时,径向宜采用间隙配合,其间隙宜为(0.1~ 0.2)mm。轴向应留有一定的间隙,其间隙量宜为3mm; 2采用多个圆样连接时,样间距宜为(100~150)mm,且为 32mm的倍数。 5.3.3构件金属连接时宜根据其受力情况构造要求、连接方式

NB/T 35106-2017标准下载外观要求合理选择材质、品种、类型等。

5.4构件表面修整加工

5.4.1实木构部件砂光时,砂带号数应在80~200之间,涂饰表 面底漆或面漆砂光时,砂带号数应为200~1500之间。 5.4.2对于较宽大的构部件,应首先进行木材纹理横向砂光,再 进行木材纹理纵向砂光。

5.4.1实木构部件砂光时,砂带号数应在80~200之间,

5.4.3所有构部件应先清理修补残缺、非正常孔隙、破材、

5.5.1组装前应首先检查各加工构件是否砂光处理合格,整套构 件加工是否正确。 5.5.2构件组装时应根据工艺结构确定组装顺序。 5.5.3构件组装应在水平操作平台上进行。 5.5.4构件组装时,当遇胶粘剂溢出时,应在胶粘剂未干时清理 干净。 5.5.5构件组装后应认真检查是否有构件遗漏及其他不良情况, 确认无误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5.5.6由多个构件组成的木制品,应先将固化后的构件组装成部 件,最后将部件组装成木制品。 5.5.7.构件组装应根据被粘木材种类、所要求的粘接性能、制品 使用要求及操作条件等合理选择胶粘剂。操作过程中,应掌握涂 胶量、晾置和陈放、压紧、操作温度、粘接层厚度五大要素。 5.5.8构件组装成部件后,不符合准确形状和精确要求时,应对 构部件进行再加工。

5.5.1组装前应首先检查各加工构件是否砂光处理合格,整套构 件加工是否正确。

木制品在表面涂饰时应符合工

面距离应控制在(0.2~0.3)m 8喷涂作业时,每一喷涂幅度的边缘,应与前面已经喷好的 幅度边缘搭接1/3~1/2,搭接宽度应保持一致; 9喷面漆时不应一次性喷涂太厚,手工喷漆不应少于两遍底 漆、两遍面漆,自动喷漆宜为四遍底漆、两遍面漆; 10对多维面喷涂时,应遮挡留出一个作业面,反复交替进行 喷涂,达到漆膜厚度要求; 11最后一遍面漆完成,应充分干燥后方可进行包装; 12木制品涂饰应根据其常见的不同缺陷采取相应的消除方 法。

7.1木制品中有害物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4的规定。 7.2制品包装前的检验应符合表5.7.2的规定。

5.7.1木制品中有害物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

5.7.2木制品包装前的检验应符合表5.7.2的规定。

表 5.7.2木制品检验项目

5.7.3用人造板等易吸水膨胀材料制作的部件或产品,应采取防 潮措施。

5.7.4对易碎、易变形的构部 5.7.5包装材料应选用可循环再利用的绿色环保材料。 5.7.6各部件包装后应确定同一包装箱中各构部件的合理位置 和固定形式。

刷品 二应有完整、明确的产品标识。标识内容 括:工程名称、订单号、产品编号、生产单位、厂址、数量、体积、重 、搬运装卸警示图标、生产日期、质检批次号及合格标志等。

6.1.1木制品运输宜采用箱式货车。运输前,应根据产品形状、 体积、重量等制定装车方案。 6.1.2木制品成品与半成品在搬运过程中应轻拿轻放,运输过程 中应加衬垫或包装。 6.1.3木制品到达现场后,应分类堆放在干燥、通风的室内空间, 用水平垫木与地面隔开

6.2.1住宅类木制品现场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 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的相关规定。 6.2.2木制品安装前应对照图纸,并对安装位置和安装条件进行 验收确认,确认无误后再安装。 6.2.3安装人员应对产品部件、五金配件、辅料等进行检查,确认 左幼生一提玩和质是险

,2.4各类木制品安装应依据木制品安(拆)装顺序图进行

6.2.6木制品在框、架固定时,应先校正、套方、吊直、核对标高, 尺寸、位置满足要求后进行固定。 6.2.7木制品与混凝土墙面应采用射钉或锚栓法固定;与实心砖 墙应采用锚栓法固定,且锚栓应避开砖缝;与空心砖或轻质砖墙体 固定时,应用混凝土或钢结构对墙体加固;与轻钢龙骨墙体固定 时,应预先考虑吊挂件的位置及对相应部位补强加固。 6.2.8木制品悬挑固定采用锚栓法时,应根据木制品使用功能、 荷载大小选择相应承载力的锚栓。 6.2.9木制品安装的锚固件应避开墙体内预埋管线,锚固件数量 及锚固强度不低于原设计要求。 6.2.10木制品背后用挂条形式来固定的,挂条分布应等距均匀, 排布距离应满足承重要求,木挂条应进行防腐处理。 6.2.11木制品安装过程中连接件不宜一次紧固到位,应先预紧 并校核木制品的安装定位准确无误后,再逐个紧固到位。 6.2.12木制品现场安装过程中,应遵循建筑标高基准线,木饰面 工艺槽和拉手应在同一水平线上。

6.2.13门框、门扇及五金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框宜采用主副门框设计。副门框应采用18mm多层板 或细木工板制作,并按设计要求做防腐、防潮处理; 2副门框应在土建墙体砌筑或浇捣完成后,墙面抹灰前安 装。主门框安装宜在土建湿作业、机电安装基本完成后进行;

3门框安装时,应先注意门扇开启方向,以确定门框安装的 裁口方向; 4主、副门框与墙体间空隙应采用柔性材料填充; 5主、副门框与墙体间连接固定数量应根据门框高度确定: 垂直方向顶端与底端固定点宜取门框高度的1/10,中间相邻固定 点间距宜在(500~600)mm。上框长度小于或等于1m时,宜在中间 设置个固定点;大于1m时,相邻固定点间距宜在(500600)mm 对称分布; 6门扇安装时应先将合页次页片(2轴套片)安装在门扇上, 再将主页片(3轴套片)装在门框上; 7上下主页片先拧入(1~2)个螺丝,调好框扇缝隙,检查框 与扇的平整度等质量指标,符合要求后将全部螺丝安上拧紧,再固 定中间位置主页片; 8合页安装位置距门扇的上下端宜为门扇高度的1/10,安 装过程中不得损伤门扇及门套的饰面涂料; 9螺丝与合页应为同质材料,应先打螺丝引孔,孔径为木螺 丝直径的0.9倍,孔深为螺丝长度的2/3,螺丝十字方向宜一致; 10对高度大于2.1m门扇,合页数量不宜少于3个,应根据 门扇重量选择匹配的合页; 11闭门器除调速螺钉外,其他各处螺钉和密封零件不应随 意拧动; 12门锁锁孔中心距水平地面高度宜为(900~1050)mm; 13门锁与门扇应同步安装,当门锁不能同步安装时,门扇应 采取固定保护措施。 6.2.14木饰面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层木龙骨应根据设计要求做好防腐和防火处理; 2木饰面安装时,可以采用粘贴法或十挂法。 6.2.15安装橱柜时,有底座的应先安装底座,在底座安装牢固并 调制水平后,再安装上部柜体,

6.2.16橱柜安装时,应先确定与墙面、地面、顶相邻工序配合的 收口方案,抽屉、柜门等活动部件宣在柜体全部安装完毕后安装。 6.2.17踢脚线安装宜采用多层板挂条或塑料挂件。挂件固定点 间距宜在(300~400)mm,踢脚线接头处应增加一个固定点。 6.2.18对长度小于或等于3m的墙面宜采用整块踢脚线,踢脚 线端头连接宜采用45°拼接。

6.2.19踢脚线安装应在门贴脸和地面铺装完成后进行

6.3.1出厂的木制品可见光面应有保护措施,现场安装完毕后, 应对1.5m以下的木制品易碰触的面、边、角装设保护条、护角板 护角套或塑料保护膜进行保护直至验收。

6.3.3安装好的成品或半成品部件不得随意拆动

7.1.1木制品质量验收应作为分项工程进行验收。 7.1.2木制品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有关规定。 7.1.3木制品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的有关规定。 7.1.4木制品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木家具质量检验 及质量评定》QB/T1951.1的相关规定。 7.1.5木制品表面漆膜厚度测试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具 表面漆膜厚度测定法》GB/T4893.5的相关规定

《电磁屏蔽 吸波片通用规范 GB/T 32596-2016》表 7.2.1验收项目及要求

.2工厂应在制品安装前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及相关材料的 保合格证明。

7.2.2工厂应在木制品安装前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及相关材料的

.1.建筑装饰装修不制品生,

8.1.8存放涂料和其他易燃、有毒材料的仓库应通风良好

。1.9使用煤油、汽油、松香水、丙酮等调配漆料或香蕉水等具

定腐蚀性的漆种时,应注意盛用物,操作人员应戴好防护用具。 8.1.10严禁在厂区内吸烟或者使用明火,以防火灾或爆炸。 8.1.11涂料喷涂车间和专用仓库应安装防爆灯具和防爆通风设 备GB 50559-2010 玻璃工厂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并保持通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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