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EC 156.3-2018 火力发电企业智能燃煤系统技术规范 第3部分:燃煤计量和质量检测设备设施

T/CEC 156.3-2018 火力发电企业智能燃煤系统技术规范 第3部分:燃煤计量和质量检测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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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T/CEC 165.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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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电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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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EC 165.3-2018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T/CEC 156.3-2018 火力发电企业智能燃煤系统技术规范 第3部分:燃煤计量和质量检测设备设施简介:

T/CEC 156.3-2018 是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制定的火力发电企业智能燃煤系统技术规范的第三部分,主要针对燃煤计量和质量检测设备设施的技术要求和规范进行详细规定。以下是其主要内容简介:

1. 术语和定义:这部分对燃煤计量和质量检测中使用的专业术语进行了明确规定,如“燃煤流量计量”、“燃煤质量检测”等。

2. 设备选型:对于燃煤计量设备(如流量计、秤重设备等)和质量检测设备(如元素分析仪、水分仪等)的选择,规定了设备的精度、稳定性、可靠性等技术要求,以及设备应具备的环境适应性。

3. 设备安装与调试:详细描述了设备的安装位置、安装方法,以及设备的调试过程,确保设备能准确、稳定工作。

4. 设备运行与维护:规定了设备运行的环境条件,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要求,以及设备出现故障时的处理方法。

5. 数据采集与处理:要求燃煤计量和质量检测的数据需要实时采集,数据处理应准确、快速,能够生成符合要求的报表。

6. 系统集成与信息管理:强调燃煤计量和质量检测设备应与智能燃煤系统其他部分有效集成,实现数据共享,提高整个系统的智能化水平。

7. 安全与环保: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环保的相关规定,如防爆、防尘、节能等要求。

8. 技术文件与服务:规定了设备的技术文件应完整,包括使用手册、维修手册等,同时对供应商的服务提出了要求。

这份规范的目的是为了提升火力发电企业的燃煤管理效率,保证燃煤质量,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发电效益。

T/CEC 156.3-2018 火力发电企业智能燃煤系统技术规范 第3部分:燃煤计量和质量检测设备设施部分内容预览:

T/CEC156.3—2018 DL/T1339火电厂煤炭破碎缩分联合制样设备性能试验规程 DL/T5004火力发电厂试验、修配设备及建筑面积配置导则 SN/T 3023.2 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第2部分:水尺计重

T/CEC156.3—2018 DL/T1339火电厂煤炭破碎缩分联合制样设备性能试验规程 DL/T5004火力发电厂试验、修配设备及建筑面积配置导则 SN/T 3023.2 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第2部分:水尺计重

4.1.1燃煤计量主要有汽车衡计量、轨道衡计量、皮带秤计量等方式。

《煤矿用阻燃通信光缆 GB/T 28518-2012》4.1.1燃煤计量主要有汽车衡计量、轨道衡计量、皮带秤计量等方式。 4.1.2计量仪器的准确度要求如下:

a)汽车衡的准确度等级应达到0.1级。 b)静态轨道衡的准确度等级应达到0.2级。 c)动态轨道衡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0.5级。 d)皮带秤的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0.5级。

4.2.1汽车衡应符合GB/T7723的要求。 4.2.2汽车衡计量应实现(但不限于)以下功

4.2.1汽车衡应符合GB/T7723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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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计量数据自动生成,本地加密保存,实时上传。 b)电磁干扰屏蔽能力,防计量作弊和报警功能。 c)毛重和皮重超差异常报警功能。 d 自动生成计量汇总记录,汇总记录包含过衡衡器设备编号、过衡前后状态、过衡时间、车号、 毛重、皮重、净重及计量中发生的异常等。 e)感知称量时衡器上无异常。 f)自动打印出厂过衡单据功能。 g)防止车辆重复计量,自动检测运煤车辆是否按流程完成所有计量工作功能。 3汽车衡计量应设置车辆识别系统,可包括无线射频识别装置、读卡器、拦车器、信号灯、语音 示器、显示屏、定位装置等,实现(但不限于)以下功能: a)自动识别车辆、来煤信息功能。 b)控制车辆上衡、停车到位、自动放行功能。 c)自动识别车辆位置,异常闭锁并报警功能。 .4汽车衡应具有标准数据接口,与智能化管控平台连接,并具备断点续传功能

4.3.1轨道衡应符合GB/T11885和GB/T15561的要求,

.3.1轨道衡应符合GB/T11885和GB/T15561

a)见4.2.2a)。 b) 见4.2.2b)。 c 见4.2.2c)。 d)见 4.2.2d)。 .3.3轨道衡计量应具备通过无线射频识别(RFID)或其他信息识别技术自动识别火车车号功能。 .3.4轨道衡计量应实现轮轨识别计数功能,实现车厢自动计数,当出现车辆识别失败时发出报警 4.3.5轨道衡计量应具有标准数据接口,与智能化管控平台连接,并具备断点续传功能。

.4.1皮带秤应符合GB/T7721要求。 .4.2皮带秤计量还应实现(但不限于)以下功能: a)见4.2.2a)。 b)见4.2.2b)。 自动生成计量汇总记录,汇总记录包含皮带秤设备编号、皮带秤计量前后状态、计量时间、分 批计量重量、总重量及计量中发生的异常等。 d)入厂入炉煤皮带秤可加装实煤校验装置,实煤校验装置采用料斗秤的,应满足GB/T23111的 要求。 e)入炉煤皮带秤应提供标准数据接口,通过智能化管控平台实现分班、分仓、分炉计量。 .4.3皮带秤应有标准数据接口,与智能化管控平台连接,并具备断点续传功能。 .4.4称重式给煤机的称重装置要求见4.4.2,准确度满足GB/T28017要求。

4.4.1皮带秤应符合GB/T7721要求

.1水尺计量应符合SN/T3023.2的要求。现场采集的水尺影像、水密度测试影像及检测数 载水量、燃油量、淡水量、额定备料、检测人员、检测时间、船舶信息等,应上传至智能化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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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筒仓,应有高精度料位测量装置,并实时上佳

5.1.1质检楼应独立建设,可包含制样室、存样室、化验室和办公室、培训室等,智能燃煤 中心室可设置在质检楼内。 5.1.2质检楼与其他生产区域宜相对独立,内部布局合理,各功能区相互隔离。 5.1.3各实验室面积如下

5.1.1质检楼应独立建设,可包含制样室、存样室、化验室和办公室、培训室等,智能燃煤系统管控

中心室可设置在质检楼内。 .1.2质检楼与其他生产区域宜相对独立,内部布局合理,各功能区相互隔离。 5.1.3各实验室面积如下: a)制样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40m²。 b)全自动制样室要求应能容纳全自动制样装置,并留有足够检修及人员操作空间。 c)存样室使用面积满足煤样存放的要求。 d)各化验室可设置独立房间,也可将环境要求相同的检测项目集中布置,化验室使用面积应满足 DL/T5004的要求。 5.1.4制样室、存样室、化验室各功能区域的仪器配备、环境(设施)要求等应满足DL/T520的要求。 .1.5燃煤质量检测的相关区域,如制样室、存样室及各化验室应配置带标准数据接口的温/湿度计, 实时采集并上传

5.1.2质检楼与其他生产

5.2.1视频监控装置应覆盖计量和质量检测工作各重点区域,包括计量区域、采样区域、集样区域、 煤样运送通过区域、制样区域、化验室、存样室等。 5.2.2视频监控装置宜采用数字高清摄像头,根据需要可具备夜视功能。 5.2.3如需要,视频摄像头可与对应的门禁联动。 5.2.4视频信号应实时传达至智能化管控平台。

5.3.1燃料计量和质量检测的主要管控区域,如衡器监控室、采样场所、制样场所、化验场所、存样 室等宜设置门禁系统。 5.3.2门禁系统可根据不同人员进行权限分级。 5.3.3门禁系统人员进出的信息应实时传输至智能化管控平台,并接受其指令。 5.3.4门禁系统宜有备用电源,保证断电后可以持续工作。 5.3.5门禁系统宜增加通信装置。

燃煤采样可采用静止煤机械采样和煤流机械采样,如条件具备应优先选择煤流机械采样。 机械采样装置(含与全自动制样装置直接连接的一体化采制样装置),整机或采制化全过程应

a)采样精密度:以干基灰分(Aa)表示的实际采样精密度不应超过表1规定值。 o)灰分偏倚:以干基灰分(Aa)表示的整体最大允许偏倚(B)宜选取表1采样精密度1/3~ 的值,实际偏倚应小于最大允许偏倚。 C)水分损失:整体水分损失不应超过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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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机械采样装置应经相关方都认可的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性能试验,满足要求方可投用。在用设备 性能试验周期应满足DL/T747的要求。 6.1.4灰分偏倚和水分损失不满足要求的,应停用或限制使用。对设备进行调整或改造后,应经有资 质的机构试验证实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6.2.1煤流机械采样装置应符合GB/T19494、GB/T30730和DL/T747的要求。 6.2.2煤流机械采样装置给料、破碎、缩分、弃料等设备出力应有裕量,单个初级子样处理周期不宜 大于1min,集样桶应有足够容量,且合成总样重量应满足GB/T19494的要求。 6.2.3煤流机械采样装置可与全自动制样装置实现无缝对接。 6.2.4采样完成后,应生成采样报告/原始记录,其内容包括采样批次号、批煤量、采样设备编号、采 详设备前后状态、子样数目、子样分布、样品质量、值班人员、采样时间等,并自动上传, 6.2.5煤流机械采样装置还应实现(但不限于)以下功能: a)接收并执行智能化管控平台自动生成的采样方案,采样方案应符合GB/T19494的规定。同时 采样方案执行情况及采样过程中重要信息应能自动上传。 b)远程及就地控制自动采样功能。 C)米样装置投入率自动统计功能。 d)对单个初级子样及采样机在线制样后子样的称重功能。 e)堵煤实时监测功能。 6.2.6皮带煤流机械采样装置有标准数据接口,与智能化管控平台连接

6.3.1静止煤机械采样装置技术条件应符合GB/T19494、GB/T30730和DL/T747的要求。 6.3.2机械采样装置给料、破碎、缩分、弃料等设备出力应有足够裕量,单个初级煤样处理能力满足 最小采样间隔1minGB 17945-2000 消防应急灯具,集样桶要有足够容量,且合成总样重量应满足GB/T19494的要求。 6.3.3静止煤机械采样装置可与全自动制样装置实现无缝对接。 6.3.4汽车煤机械采样装置应有识别或预知车辆内的拉筋位置,采煤时自动避开功能。 6.3.5火车煤机械采样装置应有与卸车牵车系统闭锁的功能,防止采样与牵车同时动作损坏设备。 6.3.6采样完成后,应生成采样报告/原始记录,其内容包括报告/记录编号,采样批次号、批煤量,采 样设备编号、采样设备前后状态,子样数目、子样分布、样品质量,值班人员、采样时间等,并自动 上传。

a)接收并执行智能化管控平台自动生成的采样方案,该采样方案应符合GB/T19494的规定。同 时,采样方案执行情况及采样过程中重要信息应自动上传。 b)有采样器车厢自动定位功能,采样器应能采到车厢内侧距边缘、底部不大于100mm距离的 煤样。 )具备全车厢覆盖随机布点、全深度或深部分层自动采样功能,采样点坐标应可追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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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T 1026-2017 深基坑工程降水与回灌一体化技术规程T/CEC156.32018

d)有对单个初级子样或经采样器初级缩分后的子样,以及采样机在线制样后子样的称重 e)有远程及就地控制功能。

e)有远程及就地控制功能。 6.3.8汽车煤机械采样还应设置车辆识别系统,可包括无线射频识别装置、读卡器、拦车器、信号 灯、语音提示器、显示屏、定位装置等,实现(但不限于)以下功能: a)自动识别车辆、来煤信息功能。 b)控制车辆进入、停车到位、自动放行功能。 c)自动识别车辆位置,异常闭锁并报警功能。 6.3.9静止煤机械采样装置应有标准数据接口,与智能化管控平台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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