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宜昌市规划局2018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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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宜昌市规划局2018年9月)简介:

《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是由宜昌市规划局在2018年9月发布的一份重要文件,它对宜昌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和指导,旨在提升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促进城市的健康发展,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城市功能品质,保障公共利益和居民权益。

这份规定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1. 总则:阐述了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等。

2. 城市规划分区:对城市土地进行了功能分区,如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区、绿地与开敞空间等,明确了各类用地的规划要求。

3. 建筑管理:包括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绿地率等指标的设定,以及建筑设计、风貌控制等要求。

4. 道路交通:规定了城市道路等级、断面形式、交通组织、停车设施等的规划要求。

5. 公共服务设施:对学校、医院、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社区服务设施等的规划布局、规模和标准进行了规定。

6.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强调了对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保护要求。

7. 绿地与开敞空间:规定了城市绿地的布局、比例、功能等,以及城市开敞空间的规划要求。

8. 其他规定:包括城市设计、地下空间利用、城市基础设施、防灾减灾等的规划要求。

这份技术规定是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指导和规范城市建设,提升城市品质,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宜昌市规划局2018年9月)部分内容预览:

防灾减灾等用地的选址、布局及规模进行对接。 9.2.3.4宜结合住宅群落布置相对集中的绿地与广场,作为村民民主议 事、开展和谐村组创建活动、休闲和锻炼身体的场所。集中绿地要以植物 绿化为主,硬质铺装活动场地面积不大于30%,适当设置健身器械和休息坐 凳等配套设施,

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一、本规定是对国家现行法律、规范及标准的补充和完善,未列入本 规定内容的各项规划建设活动DB32/T 3454-2018标准下载,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规范和标准执 行。 二、本规定的主要内容和指标,采自国家有关法律、规范、标准和宜 昌市现行的有关规定或者借鉴参考了国内其它城市城乡规划管理的经验, 若国家相关法律、规范和标准发生变化,从其规定。 三、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定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 说明如下。表示严格,非这样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 禁”。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 采用“不应”或“不得”。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 的: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四、本规定由宜昌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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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建成区: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 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二、城区:是指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亭区、白洋镇、顾家 占镇,以及夷陵区的小溪塔街道、三峡坝区、乐天溪镇、三斗坪镇、太平 溪镇、龙泉镇、鸦鹊岭镇的行政辖区范围。 三、规划建设区:城乡规划区范围内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的区域。 四、老城区和新城区:宜昌市老城区系指以石子岭路、夜明珠路、体 育场路一东山大道、白沙路、长江所围合的区域及夷陵区中心区域;新城 区系指除老城区以外的区域。 五、新建:新建设的或将原建筑物全部拆除而重新建设的活动。 六、扩建(加层):在原有建筑物水平方向或垂直方向扩大建筑面积 且扩建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原有建筑面积的建设活动。 七、改建:改变建筑物用途、平面间隔或建筑立面,但不改变原有建 筑物基础和结构主体的建设活动。 八、规划用地界线: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 的建设用地范围边界线。 九、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十、容积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值(进行 容积率计算时,地上总建筑面积是指按相关规定应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 积)。 十二、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垂直投影总面积占总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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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的比例(%)。 十二、绿地率:一定地块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十三、建筑高度:平屋顶建筑高度指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 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坡屋顶建筑高度指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至屋檐和 室脊的平均高度。 十四、低层建筑:1至3层的居住建筑,或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米 的建筑。 十五、多层建筑:4至6层的居住建筑,或建筑高度大于10米、小于 或等于24米的建筑。 十六、中高层建筑:特指7至9层的居住建筑。 十七、高层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建筑高度大于24米 的非居住建筑。 十八、塔式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长边与短边之比小于2,以 楼梯与电梯组成的交通中心为核心的建筑。 十九、建筑间距:建筑物之间的空间间隔距离,即在综合目照、通风 视线、空间和环境等因素后,所规定的建筑物之间的最小距离。 二十、房屋纵墙:指条式布置的建筑外墙中长边所在的外墙面。 二十一、房屋山墙:指条式布置的建筑外墙中短边所在的外墙面。 二十二、踏步:指连接不同标高地坪之间的台阶。 二十三、女儿墙:指建筑物屋面外围起防护或装饰作用的墙体。 二十四、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 1/2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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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半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 的1/3,且不超过1/2者。 二十六、建筑重叠面:是指在建筑间距的计算中,建筑之间在南北或 东西方向上重叠部分在其垂直平面上形成的投影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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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面积的计算 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计算。 二、建筑密度的计算 (一)单独建设的地下室,当其顶面自然标高不高于室外地面0.5米 覆土厚度不小于0.5米,且与室外环境成为一体,能满足各种室外空间正 常的使用要求和荷载规定时,可不计入建筑密度控制。 (二)单独建设且顶板上覆土作为绿化活动场地、利用地形高差而建 设的围合空间,一面开散,其顶板高度不得超出室外地面2.8米,其相邻 两侧覆土坡度小于30度,且按绿化进行处理,可不计入建筑密度控制,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全部计入建筑密度控制;两面开敲且另两面被土覆盖的 其占地面积的50%计入建筑密度控制;三面开散且另一面被土覆盖的,其占 地面积全部计入建筑密度控制。 三、绿地率的计算 (一)居住用地绿地面积计算方法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中有关规定。 (二)当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屋顶绿地达到植树绿化覆土厚度1米以 上的要求时,其绿地面积方可计入绿地率控制指标。

(一)居住用地绿地面积计算方法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中有关规定。 (二)当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屋顶绿地达到植树绿化覆土厚度1米以 上的要求时,其绿地面积方可计入绿地率控制指标。 四、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计算 本款所称容积率和建筑面积均仅用于规划指标控制核算。 (一)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定 的计算方式执行《医药工艺用气系统工程设计标准 GB/T51319-2018》,遇有以下情况,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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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物层高应符合国家规范和建筑设计一般原则规定要求。特殊情 况下,建筑层高超常规指标的,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采光厅以及大型会议室、宴 会厅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通高部分按照一层计算计入容积率建筑面 积。 (2)居住建筑层高大于4.4米且小于或等于6.6米(即4.4+2.2)时 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 倍计算,当层高大于6.6米且小于或等于8.8米(即6.6+2.2)时,不论层 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 算,以此类推。 (3)办公、酒店建筑层高不应大于4.5米,当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 或等于6.7来(即4.5+2.2)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入容积率建 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层高大于6.7米且小于或等 于8.9米(即6.7+2.2)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入容积率建筑面 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以此类推。 (4)住宅底部为商业的,商业用房的层高不应大于4.8米。层高大于 4.8米且小于或等于7米(即4.8+2.2)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 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7米且小 于或等于9.2来(即7+2.2)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入容积率建 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以此类推。 (5)商业建筑(有特殊要求的和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除 外)层高大于5.4米小于或者等于7.6米(即5.4+2.2)时,不论层内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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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有夹层其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 大于7.6小于或者等于9.8米(即7.6+2.2)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 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以此类推。 (6)建筑设备及结构转换层,层高小于2.2米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 入容积率,但计入建筑层数;层高大于、等于2.2米的,其建筑面积全部 计入容积率。 (7)避难层按国家规范要求设置,结构层高不高于该建筑标准层结构 层高的,净面积、楼层及配套设施设置等满足规范要求的,其建筑面积除 楼梯、电梯等交通联系空间外可不计入容积率;避难层兼做设备层时层高 控制可在该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基础上增加1.5米;否则该楼层参照该建 筑标准层建筑功能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8)工业)房因使用功能、工艺要求以及技未经济条件的需要,建筑 层高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结构层高超过8米的,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 计入容积率。 2、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顶板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2米时,其建筑面 积不计入容积率;超过室外地面1.2来的,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若因 地势原因室外地坪高低不同时,顶板高出室外地面1.2米水平投影部分的 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3、利用地形高差开挖形成的围合空间按以下规则计算容积率: (1)一面或两面开散的,围合空间使用功能为车库或设备用房,四周 覆土绿化坡地坡度小于30度,无出入口直接临城市道路的,其建筑面积不 计入容积率:若围合空间有除车库或设备用房以外使用功能,并有实墙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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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和设备用房与其他功能用房完全隔断的,车库和设备用房不计入容积 率,其他功能用房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 (2)三面开敞的,其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 4、住宅主体结构外阳台进深不超过2.1米,否则超出部分按其水平投 影面积计入容积率;每套户型主体结构外不超过2.1米的阳台(含超过2.1 米的阳台不超过2.1米的部分)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得超出其套内建筑面积 (不含公摊及阳台面积)的10%,否则超出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 率。 5、住宅每套户型的露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得超出其套内建筑面积(不含 公摊及阳台面积)的10%。 6、商业、办公、酒店等公共建筑设置的阳台(含符合规定的各类形式 的阳台、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活动平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 面积不得超出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0%,否则超出部分的阳台按其水平投影 的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7、凸(飘)窗在外立面造型上必须突出外墙,外侧无其他建筑空间及 装饰柱等构件,上层飘窗底面与下层飘窗顶面之间应留有空间,且不得用 实体墙封闭;凸(飘)窗的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不小于0.45米,结构净高 在2.1米以下,自外墙墙体结构外边线至凸(飘)窗外边线距离不超过0.6 米,且宽度不大于每个房间开间或进深尺寸60%。凸(飘)窗符合以上条件 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入容积率。 8、高层住宅不得设置花池。低、多层住宅在阳台外或外墙外设置花池 时,花池的底板标高应高于室内地坪或阳台地坪标高0.6米以上,花池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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