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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 5052-2015 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设计规范简介:
DB37/5052-2015《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设计规范》是山东省的地方标准,主要针对该地区建筑岩土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进行规范。该规范从岩土工程的基本规定,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施工及验收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具体来说,该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岩土工程基本规定:对岩土工程的适用范围、勘察设计的基本原则、岩土工程的分类等进行了规定。
2. 岩土工程勘察:包括勘察工作的内容、方法、程序以及成果报告的要求等,确保勘察工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3. 岩土工程设计:对设计依据、设计原则、设计内容、设计方法以及设计文件的编制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保证工程的安全和经济性。
4. 岩土工程施工:规定了施工前的准备、施工过程中的控制、施工方法的选择以及施工质量的保证等,保证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
5. 岩土工程验收:对工程的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等进行规定,保证工程的最终质量。
该规范的实施,对提高山东省建筑岩土工程的勘察设计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促进岩土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DB37/ 5052-2015 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设计规范部分内容预览:
表3.2.7边坡工程安全等级划分
3.2.8破坏后果严重的下列边坡工程,其安全等级应定为一级: 1 由外倾软弱结构面控制的边坡工程; 2工程滑坡地段的边坡工程: 3边坡塌滑区内或塌方影响区内有重要建筑物的边坡工程。
《信息处理 数据加密 物理层互操作性要求 GB/T15278-94》边坡塌滑区可按下式估算:
式中:L 坡顶塌滑区后边缘至坡角的水平投影距离(m): H一—边坡高度(m): 6一一坡顶无荷载边坡时的破裂角(°)。对土质边坡, 可取(β+)/2,β为坡角,9为边坡岩土体的内摩 擦角(°):对直立岩质边坡可按本规范附录M第 M.0.3条确定:对倾斜坡面岩质边坡可按本规范附录 M第M.0.4条确定。 3.2.9基坑支护设计时,应综合考虑基坑周边环境和地质条件 的复杂程度、基坑深度等因素,按表3.2.9采用支护结构的安全 等级。对同一基坑的不同部位,可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岩质基 坑安全等级的划分按本规范表3.2.7进行
表3.2.9支护结构的安全等级
3.2.10基坑安全等级的划分可根据基坑开挖深度、基坑工程地
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周边被保护设施距基坑底边线的水平距 离按表3.2.10进行。
3.2.10基坊安全等级划分
基坑开挖深度 重要管线、主次干道、建筑物基础边线距基坑底边线的水平距离, 3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分级: I(复杂)一一软塑~流塑的黏性土,松散~稍密的粉土、砂土、碎石土、填 土,地下水位在基底标高以上,对基坑安全有重大影响; II(软复杂) 一可里的黏性土,中密的粉土、砂土及醇石土;中密一密实的 填土,地下水位在基底标高以上,对基坑安全有一定影响: II(简单)——硬塑的黏性土,密实的粉土、砂土及碎石土,地下水位在基底 抗壁影响深度范围内有多层土构成时,应综合分析,按不利情况确定, 4 重要管线是指燃气、供热、自来水和强弱电干线,或一且破坏影响公共安全、 资失重大的管线:建究权主要是播用大盟地型浅型能、夏合地基、提销深人 基坑底面以下小于1/2基坑深度的摩擦柱的建筑物 5 基坑周边设范为次要管线、支干道及桩端进入坑底以下稳定岩土层的灌注端承 桩建筑时,可降低一个安全等级 6同一基坑可根据基抗周边条件划分为多个安全等级
3.2.11边坡和基坑工程设计应满足按承载能力和正常使用两类
.2.11边坡和基坑工
1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对应于支护结构达到最大承载能力、锚固系统失效、发生不 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或坡体失稳: 2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对应于支护结构和边坡、基坑达到支护结构本身或周边环境 控制(邻近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地下结构施工等)所规定的变形 限值:对于边坡工程,其支护结构尚应达到耐久性的某项规定限 值
3.2.12边坡工程设计所采用的作用效应组合与相应的抗力限值 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地基承载力确定支护结构或构件的基础底面积及埋深 或接单承载力确定耕数时,传全基础或桩上的作用效应应采用 荷载效应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单桩 承载力特征值: 2计算边坡与支护结构的稳定性时,应采用荷载效应基本 组合,但其分项系数均为1.0; 3计算锚杆面积、锚杆杆体与水泥(砂)浆的锚固长度、 锚固体与岩土层的锚固长度时,传至锚杆的作用效应应采用荷载 效应标准组合: 4在确定支护结构截面、基础高度、计算基础或支护结构 内力、确定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应采用荷载效应基本组合, 并应满足下式要求:
式中:。 一支护结构重要性系数,对安全等级为一级的边坡不 应低于1.1,二级、三级边坡不应低于1.0: S一一荷载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R一一结构构件抗力的设计值。 5计算支护结构变形、锚杆变形及地基沉降时,应采用荷 载效应准永久组合,不计入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相应的限值为支 护结构、锚杆或地基的变形允许值: 6支护结构抗裂计算时,应采用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并考 惠长期作用影响: 7抗震设计时地震作用效应和荷载效应的组合应按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执行。 e成iTa
3.2.13地震区边坡工程应按下列原则考虑地震作用的影响:
边坡工程的抗震设防烈度可采用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
且不应低于边坡塌滑区内建筑物的设防烈度: 2抗震设防的边坡工程,其地震作用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有 关标准执行:地震设防烈度为6度的地区,边坡工程支护结构可 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但应采取抗震构造措施:抗震设防烈度6 度以上的地区,边坡工程支护结构应进行地震作用计算:临时性 边坡可不作抗震计算: 3对支护结构和锚杆外锚头等,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 要求采取相应的抗震构造措施,
3.2.14基坑工程设计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计
)在确定支护结构截面尺寸、内力、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 时,应符合下列公式规定:
JoS≤R S=1. 25S
K一一安全系数。 2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应符合下式要求
一安全系数。 2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
式中:S一一标准组合的效应(位移、沉降等)设计值: C一一支护结构水平位移、基坑周边建筑物和地面沉降等 的限值。
3.2.15岩土工程设计可分为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
安全等级为一级或安全等级为二级但对变形有特殊要求的岩 土工程设计应划分为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并应采用 动态设计、信息化施工。条件简单的可简化为一个设计阶段,但 应满足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3.2.16岩土工程方案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对于建筑桩基工程,应确定桩型、桩长、桩端持力层及 平面布置,明确单桩承载力,提供单桩承载力计算书,必要时提 供桩基础变形计算书: 2对于地基处理工程,应确定地基处理方法,地基处理深 度或厚度,复合基桩的平面布置,复合基耕的承载力:提供复合 地基计算书,必要时提供复合地基变形计算书: 3对于边坡工程应明确建筑边坡的坡形、坡度、支挡结构 形式和构件尺寸、平面布置,提供支挡结构设计计算书: 4对于基坑工程应明确基坑支护结构的形式,布置位置和 构件尺寸,提供支护结构设计计算书: 5对于基坑降水应明确降水方式,提供降水平面布置及构 件尺寸,提供降水设计计算书,必要时,提供对周边环境影响的 分析结果。 3.2.17岩土工程施工图设计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
式中:"一一支护结构重要性系数,对一级、二级、三级基坑分 别为%=1.1、1.0、0.9; R一一结构构件抗力的设计值: S一一作用标准组合的效应(弯矩、剪力、轴力)值。 2)支护结构整体滑动、倾覆、滑移坑底隆起失稳、土体渗 透破坏、锚杆和土钉拔动等稳定性验算和计算,应符合 下式要求:
式中:R。一一抗滑力矩、抗倾覆力矩、抗滑力、锚杆和土钉的极 限抗拨承载力等土的抗力标准值: S一一滑动力矩、倾覆力矩、滑动力、锚杆和土钉的拉力 标准值:
4.1岩石的分类和监定
4.1.1在进行岩土工程勘察时,应鉴定岩石的地质名称和风化 程度,并进行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度和岩体基本质量等级 的划分。 4.1.2岩石按成因分类为岩浆岩、沉积岩、变质岩。岩石的风 化程度分为未风化、微风化、中等风化、强风化和全风化。可接 附录A表A.0.1确定。 4.1.3岩石的坚硬程度应按表4.1.3规定进行定量划分。当缺乏 有关试验数据时,可按附录A表A.0.2确定。
表4.1.3岩石坚硬程度定量划分
注:为标准值,当无法取得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数据时,可用点载荷试验强度换算, 换算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客体分级标准》GB50218的规定
主:为标准值,当无法取得饱和单轴抗压强度 日用点我荷或验漫度换算
测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者体分级标
注:完整性指数是指署体压缩波速度与岩块压缩波速度之比的平方,选定岩体和岩块 测定波速时,应注意其代表性。 .1.5岩体基本质量等级应按表4.1.5规定进行划分
JG∕T 136-2001 单层网壳嵌入式毂节点表4.1.5岩体基本质量等级分类
4.1.6当软化系数等于或小于0.75时,应定为软化岩石:当者 石具有特殊成分、特殊结构或特殊性质时,应定为特殊性岩石, 如易溶性岩石、膨胀性岩石、加解性岩石、盐渍化岩石等
表4.2.6淤派、淤派质土、派炭质土、混炭划分
注:当有机质合量大于%小手10%时,可管名为有机质主
1.2.7人工填土根据其物质组成和堆填方式,按表4.2.7进行分类
4.2.8由细粒土和粗粒土混杂且缺乏中间粒径的土应定名为混
当碎石土中粒径小于0.075mm的细粒土质量超过总质量的25% 时,应定名为粗粒混合土;当粉土或粘性土中粒径大于2mm的粗 粒土质量超过总质量的25%时,应定名为细粒混合土。 4.2.9 除按颗粒级配或塑性指数定名外JT∕T 1246-2019 公路与铁路两用桥梁通用技术要求,土的综合定名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对特殊成因和年代的土类应结合其成因和年代特征定名: 2 对特殊性土,应结合颗粒级配或塑性指数定名: 对混合土,应冠以主要含有物的土类定名: 对同一土层中相间呈韵律沉积,当薄层与厚层之比大于 1/3时,宜定为“互层”:厚度比为1/10~1/3时,宜定为“夹
层”:厚度比小于1/10时,宜定为“夹薄层”; 5当土层厚度大于0.5m时,宜单独分层。 4.2.10土的鉴定应在现场描述的基础上,结合室内试验的开土 记求和试验结果综合确定。土的描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碎石土宜描述颗粒级配、颗粒形状、颗粒排列、母岩成 分、风化程度、充填物的性质和充填程度、密实度等: 2 砂土宜描述颜色、矿物组成、颗粒级配、颗粒形状、细 粒含量、湿度、密实度等: 3 粉主宜描述颜色、包含物、湿度、密实度等: 黏性土宜描述颜色、状态、包含物、土的结构等: D 特性土除应描述上述相应主类规定的内容外,尚应描 述其特殊成分和特殊性质,如对淤泥应描述嗅味,对填土应描述 物质成分、堆积年代、密实度和均匀性等: 6对具有互层、夹层、夹薄层特征的土,尚应描述各土层 的厚度和层理特征: 7需要时,可用目力鉴别描述土的光泽反应、摇震反应 干强度和韧性,按表4.2.10区分粉土和黏性土。
表4.2.10且力鉴别粉士和黏性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