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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咨询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湘建监督[2019]249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2月)简介: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咨询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湘建监督[2019]249号)是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9年12月发布的一份重要文件,旨在规范湖南省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的招标评标活动,提高招标评标的公平、公正、公开程度,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这份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 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规定了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包括项目概述、服务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保证金等内容,以及招标文件的发布渠道和时间。
2. 投标资格要求:明确了投标企业的资质条件,包括企业等级、业绩、信誉等方面的要求,以及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3. 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详细规定了投标文件的构成、格式以及提交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4. 评标办法:规定了评标的程序、评标委员会的构成、评标标准和方法,强调了以技术和服务方案、价格、信誉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审。
5. 中标和合同签订:规定了如何确定中标单位,中标后的公示、合同签订以及合同履行的管理等内容。
6. 违规处理:对招标、投标、评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保证招标评标的公正性。
7. 附则:包括办法的解释权、实施日期等。
总的来说,这份办法是湖南省对工程造价咨询招标评标活动进行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工具,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咨询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湘建监督[2019]249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2月)部分内容预览:
规和规章,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 价咨询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 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2月30日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造价咨询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 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办法》、《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依规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咨询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方 的委托,运用工程造价的专业技能,为建设项目决策、设计、发 承包、实施、竣工等各个阶段工程计价和工程造价管理提供的服 务。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诚信、择优的原 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于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第五条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 般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应当 满足招标项目的评标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技未、经济等方面专家 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或者类似的资格条件和专业 能力。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评标委员会 成员推举产生,评标工作由其主持。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CJ∕T 77-1999 城市污水 总氮的测定 蒸馏后滴定法,至少应当 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自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商务条款、 造价咨询工作内容和服务期限: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评标办法和评标过程应当 考虑的相关因素: (五)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评标所需的 重要信息和数据 第八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 策文件理解不一致或不熟悉的问题,可以提请相关监管部门解释 对招标文件中存在的其它问题可以提请招标人澄清。 对上述情形以外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无法 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并予记录 第九条评标内容包括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推荐中标候选
人等。 第十条初步评审包括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 评审过程中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 清、说明或者补正。 第十一条形式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 标: (一)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 (二)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份及以上不同内容的投标文件或者 投标报价,但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三)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四)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相关形式要求的 第十二条资格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 标: (一)评审过程,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 事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要 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或者提供的澄清、说明、补正无法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 (三)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的。 第十三条响应性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 投标:
(一)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 围; (二)投标文件载明的造价咨询服务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要求 的期限; (三)投标人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四)其他未能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十四条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 标文件确定的详细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其提交的投标文件作 进一步评审、比较。 第十五条详细评审因素包括咨询服务方案、企业综合实 力、项自团队和投标报价。 第十六条咨询服务方案评审包括咨询服务目标、范围,内 容完整和编制水平,咨询工作程序、方法、措施和制度,咨询工 作重点、难点分析,咨询质量管理措施,咨询进度管理措施,合 理化建议等。 第十七条企业综合实力评审包括类似业绩、企业信用、表 彰奖励、不良行为等。 第十八条项目团队评审包括团队组织机构配置和项目负 责人的类似业绩、综合条件、咨询报告水平、表彰奖励、不良行 为等。 第十九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应当符 合以下要求:
说明或补正。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范围、咨询服务要求,合 理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可参照行业综合水平结合招 标项目特点编制。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详细评审结果对投标人 进行排序。投标人的评标总得分相同时,依次按照投标报价由低 至高排序,投标报价亦相同时,按评委票决顺序确定。 第二十四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 面评标报告,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推荐不超过3个有排序的中 标候选人,也可以推荐不超过3个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 人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 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或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 照《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于六条本办法第二条以外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造价咨询招标评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于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年1月8日止。 附件:1.综合评估法
2.咨询服务方案评审表 3.企业综合实力评审表 4.项目团队评审表 5. 投标报价评审表
(一)初步评审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以及招标文件规定《家庭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用钨丝灯性能要求 GB/T10681-2009》,对投标 文件的形式、投标人资格和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情况进行评审。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投标文件予以否决。 (二)详细评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 的详细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其提交的投标文件作进一步评审、 比较。 1.咨询服务方案评审。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以及招标文件之 规定进行评审。 2.企业综合实力评审。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以及招标文件之 规定进行评审。 3.项目团队评审。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以及招标文件之规定 进行评审。 4.报价评审。按照本办法附件5投标报价评审表进行评审 5.汇总评分结果。 C=J1×D+J2×E+J3×F+J4×G
(三)各项评审因素权重
二、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推荐不超过3个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也 可以推荐不超过3个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1.同一评审因素不得有2个以上(含本数)评审计分 2.投标文件缺失某项评审因素的,该项计零分。
对企业综合实力评审表和项目团队评审表的说明 1.企业和个人的表彰奖励或批评有效期36个月,自相关文件 发布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同一奖项同时获省级和 市级奖项的,按最高级奖项加分。 2.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的,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 最新公布的评价结果为准。企业信用评价未实行动态管理的,以 相关公布文件或证书注明的有效期为准。企业同时获得国家、省 言用评价的,只能对一个最高信用评价等级计分,采用分值计算 的,只能对一个最高分值计分(如既有分值,又有等级的,则将 等级按表中标准换算为分值,对一个最高分值计分),不得重复计 分。 3.咨询报告水平考核期限36个月,自回访记录中建设单位 签字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咨询报告中注明的建安 工程费金额应不低于招标项目建安工程费金额的50%(四舍五入 取整数)。 4.企业和个人的类似业绩考核期限36个月。 5.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责任单位不良行为记录扣 分有效期为自公布发文之日起180天,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扣分 有效期为自公布发文之日起720天。
《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58-201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
2020年1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