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B/T 8739-2015 矿用隔爆型高压配电装置

JB/T 8739-2015 矿用隔爆型高压配电装置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JB/T 8739-2015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6.3M
标准类别:电力标准
资源ID:35609
免费资源

JB/T 8739-2015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JB/T 8739-2015 矿用隔爆型高压配电装置简介:

"JB/T 8739-2015 矿用隔爆型高压配电装置"是中国的一项行业标准,主要规定了在矿用环境下,用于高压电力分配的隔爆型设备的设计、制造、试验、检验、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和安全规定。

矿用隔爆型高压配电装置,是一种特别设计的电力设备,用于在具有爆炸性气体或煤尘环境下的矿山进行电力分配。由于矿井环境特殊,可能存在可燃性气体或煤尘,因此,设备必须具有极高的防爆性能,防止电火花或其他能量引发的爆炸。

该标准详细规定了设备的隔爆结构、防爆性能、电气性能、环境适应性、操作便捷性、安全防护措施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设备在矿井环境下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设备的正常工作。

同时,该标准也对制造商提出了质量控制和用户使用、维护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设备在整个生命周期内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在实际应用中,如需采购或使用此类设备,都应参照此标准进行,以确保设备满足矿用隔爆型高压配电装置的特定安全要求。

JB/T 8739-2015 矿用隔爆型高压配电装置部分内容预览:

短时工频耐受电压试验按GB/T16927.1一2011中第6章的规定。对每一试验状况,应将试验电压 升到试验值并维持1min。 雷电冲击试验按GB/T16927.1一2011中第7章的规定,用标准雷电冲击波1.2/50μs在正负极性的 电压下试验。

6.2.7保护动作试验

GB∕T 51255-2017 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6.2.7.1保护额定电源

保护额定电源电压为交流100V(50Hz),所耗功率不大于30VA,并在75%120%额定电压范围 内可靠工作。

6.2.7.2过载及短路保护动作试验

按规定相序施加三相对称交流100V电 A、C极的电流互感器一次侧通以动作 电流进行试验

6.2.7.3电流源脱扣试验

分别于A、C相一次通以四倍及以上额定电流(低压电流),且继电保护电源侧不施加三相对称 压100V,应符合5.3.3的规定。

6.2.7.4绝缘监视保护试验

按规定相序在高压侧施加三相对称交流额定电压,然后将终端元件分别短路和开路,进行绝缘监视 保护试验。 在监视回路中,与终端元件串联一个可变电阻,由零逐渐增加电阻值,使保护装置动作,测量串入 监视回路的电阻值。 在监视回路中,与终端元件并联一个可变电阻,由最大逐渐降低电阻值,使保护装置动作,测量并 入监视回路的电阻值。

6.2.7.5接地(漏电)保护试验

零序电流型接地(漏电)动作试验按图1所示 上述试验,A、B、C三相分别进行。

零序电流型接地(漏电)动作试验按 上述试验,A、B、C三相分别进行。

6.2.7.6自检回路试验

操作过电压试验在企业产品标准中规定。

6.2.9机械寿命试验

6.2.11主回路电阻测量

按GB/T11022—2011中6.4的规定。

6.2.12放电性能试验

JB/T 87392015

型配电装置用真空度测试仪或工频耐电压法检查

6.2.14短路开断和关合性能试验

6.2.15湿热性能试验

按5.3.13的规定。

6.2.16本质安全电路参数试验

JB/T87392015

出厂检验应按表9规定的项目逐台进行。当全部出厂检验项目均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判定出厂检 验合格。当任何一个试验项目不符合规定时,应停止检验,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分析,找出不合格原因并 采取纠正措施后,可继续进行检验。若重新检验合格,则仍判定出厂检验合格;若重新检验仍不符合规 定,则判定出厂检验不合格。 配电装置应经出厂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4.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c)正常生产时,应每隔5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d)产品停产超过5年后,恢复生产;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f)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要求。 7.4.2型式试验的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采用GB/T10111一2008规定的简单随机抽样方法随 机抽取。样品数量为2台。 机械、温升试验及辅助和控制回路的耐电压试验应在一台试品上完成;配电装置额定短路开断电流 开断次数试验及该试验后断口的工频和冲击耐电压试验应在一台产品上完成;湿热试验应在一台试品上 完成:强度和隔爆性能试验应在一台试品上完成。其他试验项目的试品不做规定。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c)正常生产时,应每隔5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d)产品停产超过5年后,恢复生产;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f)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要求。

7.4.2型式试验的样品应从出

8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1配电装置外壳明显处应有铭牌,采用永久性凸纹或凹纹标志的矿用隔爆型“ExdIMb”或矿 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Exd[ib]IMb”,矿用产品安全标识“MA”标牌及“严禁带电开盖”警告牌。 矿用产品安全标识应符合AQ1043的规定。 在配电装置的正面明显处应设置厚度不小于1.0mm的铜或不锈钢铭牌。

8.1.2铭牌内容应包括:

a)制造厂名称; b)产品型号和名称; c)产品标志; d)额定电压和电流; e)额定短路开断电流; f)防爆合格证号; g)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编号 h)产品编号和日期; i) 重量。

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施工工艺标准QB-CNCEC J031006-2004a)制造厂名称; b)产品型号和名称; c)产品标志; d)额定电压和电流; e)额定短路开断电流; f)防爆合格证号; g)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编号; h)产品编号和日期; i) 重量。

2.1配电装置的包装,应能防止产品在运输中遭受损坏和雨水的浸蚀。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应运 文件和附件一起装入塑料薄膜袋中,然后再装入包装箱中,包装应紧固。

JB/T87392015

8.2.2包装箱箱面上的文字及标志应包括

a)收货单位名称和地址; b)产品型号和名称; c)制造厂名称; d)毛重(kg); e)包装箱外形尺寸(长×宽×高)(mm); f)标志“向上”“防潮”“防振”等的字样或符号

《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 276-2012》8.2.3随同产品出厂的技术文件应包括: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