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条文汇编--建筑专业(2019年8月版)(2019年8月发布)

强制性条文汇编--建筑专业(2019年8月版)(2019年8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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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条文汇编--建筑专业(2019年8月版)(2019年8月发布)简介:

"强制性条文汇编--建筑专业(2019年8月版)"是由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编写的,以我国现行的建筑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为基础,重点收录了在建筑领域中具有强制性要求的条文汇编。这本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指导和规范建筑行业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全过程,确保建筑物的安全、质量、环保和节能等基本要求得到满足。

2019年8月版,意味着这本书是在2019年8月进行了最新的修订和出版。这通常意味着书中包含了截至该时间点最新的建筑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筑行业的从业人员,如建筑师、结构工程师、施工管理人员等,通常需要参考此类书籍以确保他们的工作符合所有必要的法规和标准。

书中的内容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建筑设计的安全性、结构稳定性,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建筑材料的选用,建筑节能,环境保护,公共安全设施的设置等多个方面。同时,由于建筑行业的法规和标准常常会随着科技发展和行业需求的改变而更新,所以这本书也会定期进行修订,以反映最新的行业要求。

请注意,这本书的具体内容可能因出版机构和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如果你需要更具体的信息,可能需要查阅具体的版本或咨询相关机构。

强制性条文汇编--建筑专业(2019年8月版)(2019年8月发布)部分内容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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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中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

注:1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 定增加1.0倍,对于丁、戊类地上厂房,防火墙间的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2体育场馆等高大空间建筑,其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 11.0.4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活动场所设置在木结构建筑内时, 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商店、体育馆和丁、戊类厂房(库房)应采用单层木结构建筑。 11.0.7民用木结构建筑的安全疏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1的规定。

3房间内任一点至该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1中有关袋 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4建筑内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DB36∕T 1177-2019 高速公路双层排水沥青混凝土路面技术指南,应根据疏散人数按 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2的规定计算确定

表2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

1.0.9管道、电气线路敷设在墙体内或穿过楼板、墙体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与墙 体、楼板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实。 住宅建筑内厨房的明火或高温部位及排油烟管道等,应采用防火隔热措施, 11.0.10民用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1.0.10的规 定。 民用木结构建筑与厂房(仓库)等建筑的防火间距、木结构厂房(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章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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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结构建筑 8 10 11 主:1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或木结构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外墙均无任何门、窗、洞口时,防火间距 可为4m;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不正对且开口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10%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 规定减少25%。 2当相邻建筑外墙有一面为防火墙,或建筑物之间设置防火墙且墙体截断不燃性屋面或高出难燃性、 可燃性屋面不低于0.5m时,防火间距不限。

可为4m;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不正对且开口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10%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 规定减少25%。 2当相邻建筑外墙有一面为防火墙,或建筑物之间设置防火墙且墙体截断不燃性屋面或高出难燃性 可燃性屋面不低于0.5m时,防火间距不限。

3.0.2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 限均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表3.0.2汽车库、修车库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于表中相应构件的规定

低于表中相应构件的规定

3.0.3汽车库和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应为一级; 2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1类汽车库、修车库,应为一级 3I、IⅡI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IV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1.3汽车库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4.2.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之间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 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其中,高层汽车 库与其他建筑物,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2.1的规定值增加3m; 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2.1的规定值增加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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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2.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之间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除甲类物品仓库 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注: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算起,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物构件时,则应从其占 部分外缘算起,停车场从靠近建筑物的最近停车位置边缘算起。 2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2.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甲类物品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4的规定。

4.2.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甲类物品仓库

4.2.5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 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 4.2.1的规定值增加2m。 6.0.6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当设置自动灭火 统时,其距离不应大于60m。对于单层或设置在建筑首层的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室外最近出 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60m 4.3.1汽车库、修车库周围设置消防车道。 5.1.1汽车库防火分区的最大充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规定。其中,敬开式、错层 式、斜楼板式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 应大于表5.1.1规定的2.0倍;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其防火分区最 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表5.1.1的规定减少35%

《交通客运图形符号、标志及技术要求 JT/T 471-2002》5.1.1汽车库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

注: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符合本规范规定的防火墙、防火卷帘 等分隔。 5.1.3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停车数量超过100辆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为多个停车数量不大于 100辆的区域,但当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成多个停车单 元,且停车单元内的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时,应分隔为停车数量不大于300辆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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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汽车库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选用 快速响应喷头: 3楼梯间及停车区的检修通道上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4汽车库内应设置排烟设施,排烟口应设置在运输车辆的通道顶部。 5.1.4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 于500m。 5.1.5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充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当修车部位与相邻使用 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 于4000m。 5.2.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 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防火墙、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 或屋面结构层的底面。 5.3.1电梯并、管道并、电缆并和楼梯间应分别独立设置。管道并、电缆并的并壁应采用 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电梯井的井壁应采用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不应1 于2.00h。 5.3.2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分隔,且分隔后 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楼板的耐火极限,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6.0.1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设置在工业与民用建 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他场所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 6.0.3汽车库、修车库的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汽车库、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汽 车库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汽车库、修车库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2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3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1.1m。 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大于60m。对于单层或设置在建筑首层的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室 最近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60m。 6.0.9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总数不应少于2个,且应分 散布置。

3.1.2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 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5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3.2.1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m的 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 于2.0m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简隔不大于3层。 3.2.2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 于2.0m,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²。 3.2.3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 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不应小于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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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 不应超过100m 3.3.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 不应超过100m 3.3.11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0m 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JJG(水利)001-2009标准下载,尚应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m的固定 窗。

3.2.7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 3.2.9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6.0.1 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 6.0.3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 开。

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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