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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简介:
《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是兰州市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保障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具体规定。这份规定主要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总则:规定了规划的基本原则,如遵循科学规划、可持续发展、公众参与等原则。
2. 规划类型与内容:对兰州市的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规划(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规划的范围、内容、编制程序等。
3. 土地使用与建设控制:详细阐述了土地的分类、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控制指标,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要求。
4. 公共服务设施与基础设施规划:对教育、医疗、文化、体育、交通、绿化、公用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要求进行了规定。
5. 历史文化保护:对兰州市的历史文化遗产,包括历史建筑、历史街区、文物古迹等的保护和利用进行了明确规定,强调了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
6. 城市设计与景观规划:对城市的空间形态、景观风貌、公共空间设计等进行了规定,以提升城市环境品质。
7. 规划实施与管理:规定了规划的实施程序,对规划的修改、监督、违法建设的处理等进行了明确。
8. 附则:包括规定解释权、施行日期等。
这份规定是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指导兰州市的建设和发展,实现城市空间的合理布局,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具有重要意义。
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部分内容预览:
附图确定的各项指标要求继续有效,其余按照本规定执行。 8.3(解释及实施)本《技术规定》由兰州市城乡规划局 负责解释。兰州市城乡规划局可根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细化制定实施细则等,并定期对本规定进行评估、修改 和增补。 8.4(施行时间)本《技术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标准用词说明: “必须”、“应”、“禁止”、“不得”表示很严格;“宜” “不宜”、“可”表示允许稍有选择。 2.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按建筑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3.居住建筑: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4.公共建筑: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5.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如下: (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 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 以上为高层住宅; (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
1.标准用词说明: “必须”、“应”、“禁止”、“不得”表示很严格;“宜” “不宜”、“可”表示允许稍有选择。 2.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安建筑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3.居住建筑: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4.公共建筑: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5.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如下: (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 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 以上为高层住宅; (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
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 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6.容积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 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7.建筑密度: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 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8.绿地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 现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9.层高: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 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 沟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 垂直距离。建设单位不应通过架空、填充等装饰装修手段规避 层高限制。 10.自然层: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11.跌层式住宅:套内空间跨越两个楼层且设有套内楼梯 的住宅。 12.非居住建筑:除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本规 定中不包括工业建筑)。 13.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高度超过该房间 净高1/2。 14.平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 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小于等于1/2。
15.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敲空间层。 16.首层架空部分:建筑物首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 结构的开散空间部分,如骑楼、檐廊、厂门廊、通道、雨篷、厂 场、绿地等空间。 17.总建筑面积: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 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具体计算 方法应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18.山墙:沿建筑物短轴方向布置的墙。 19.工业建筑:包括直接用于生产的建筑、必要的生产配 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 20.中心城区范围:现行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 城区范围。 21.主要山体:兴隆山自然保护区群山、连城自然保护区 群山、关山、南北两山等城市周边大型山体,以及白塔山、五 一山、五泉山等。 22.主十河流水系:黄河兰州段、宛川河、柳沟河,崔家 大滩、马滩和雁滩3条南河道。 23.历史文化街区:金天观历史文化街区、河口古民居历 史文化街区,以及经相关部门核定的其他历史文化街区。 24.主要公园:白塔山公园、徐家山公园、五一山公园、 兰山公园、五泉山公园、雁滩公园、金城盆景园、雁儿湾公园、 惟滩雕塑公园、小西湖公园、世纪公园、银滩湿地公园、兰州 西客站公园、彭家坪中心公园、兰州植物园、西固公园、西固
编制相关规划时综合确定。 35.P+R停车场:换乘停车场。
编制相关规划时综合确定。 35.P+R停车场:换乘停车场。
(3)建设项自因与轨道交通的出入口、地下空间、通风亭、 冷却塔等轨道交通设施统一规划设计造成建筑面积增加,可以不 计入容积率; (4)建筑内因功能要求需设置层高小于2.2米的设备管道夹 层、结构转换层,不计入容积率。 三、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1.建筑密度: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 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建筑的基底面积: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 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2.计算规则 独立的建筑,按墙体外围及立柱外边水平面积计算;室外有 顶盖、有立柱或墙体落地的走廊、门廊、门厅、阳台、平台、楼 梯等按墙体外围及立柱外边水平面积计算。 四、建筑间距、后退距离计算 1.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含保温层)之间 的水平距离。 2.后退距离是指建筑物外墙(含保温层)与规划各色线最近 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3.突出建筑物外墙的封闭阳台、外廊、室外楼梯、各类井道 楼层出挑、落地窗等,从上述突出部分的外边线起计算最小水平 距离。 4.顶层为跃层户型的跃层部分层高计入间距或后退距离计算。
五、绿地率计算 1.绿地率:是指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占地面积 的总和和建设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2.绿地面积应按绿化用地的平面投影面积进行计算,山丘、 坡地不能以表面积计算。 3.下沉式广场或地下开放活动空间的绿化面积可计入绿地率 计算。 六、建筑层高计算 住宅建筑、办公用房(行政办公、商务办公)、酒店用房及 商业用房的层高应符合下列规定,其中高于规定部分应按其自然 层高度折算层数计算建筑面积(不足一层的按一层计算),其余 用房的层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1.住宅建筑层高一般不应高于3.6米。跃层式住宅,其门厅、 起居室、餐厅的通高部分不超过该层套内建筑面积的35%,且通高 部分不大于7.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倍计算建筑面 积,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公寓建筑层高按照住宅建筑层高执行。 2.办公用房(行政办公、商务办公)标准层分隔的,层高不 应高于4.2米;办公用房标准层不分隔的,层高不应高于4.6米, 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 3.酒店用房层高不应高于4.9米,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 堂、中庭等除外,展示厅、报告会议厅、宴会厅等有特殊功能需 要的建筑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4.商业用房层高不应高于6.1米,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 堂、中庭等除外。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能 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用房,以及电影 院、体育场馆、展示厅、报告会议厅、宴会厅等有特殊功能需要 的建筑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单独建设的停车场(库)和 新建建筑的停车位配建GB 50513-2009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改建、扩建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标准由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专题论证确定。 二、(停车场(库)设置要求)地下停车库应当按照以下 规定设置: (一)地下公共停车库的建设应考虑城市动态交通、静态交 通的衔接协调以及个体交通工具与公共交通工具的换乘与衔接。 也下停车库宜与地下街及地铁车站等地下空间设施整合建设,并 与相邻地下停车库相互连通: (二)地下停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城市道路的规划红 线不小于7.5米,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米处作视点的120度范 围内至边线外7.5米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三)地下公共停车库应方便出入并设置明显的导向标识, 应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安全、舒适、通风、防火、防护设施以及 释低噪音的要求。 (四)单独新建公共停车场用地规划性质为社会停车场用地。 为鼓励停车产业化,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 下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面积,配建比例不超过20%。 三、(停车位配建)各类新建建筑均应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库),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地下停车库;当地下车库停车数与坡 道所占空间相比明显不经济时,方可采用其它方式解决停车问题 停车场(库)的停车位(以小汽车计算)最低控制指标应符合停 车位配建标准表的规定。其出入口一般不得直接开向城市主于道
附表1居住区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一览表
里河片区、崔家大滩和马滩片区、安宁片区、西固片区、盐场片区、雁滩片区、华林坪和伏龙坪片区、九州片区、晏家坪片区:中心城区新城区包括:和平片区、定连 片区、白道坪片区、彭家坪片区、河口南片区、九合片区、金来片区、三条岭片区。 二)本表中的住宅建筑规模采用“标准户”的概念,普通住宅取户均3.2人,每户100平方米来的佳宅建筑面积作为1个标准户。 三)表中未明确用地面积的,可结合其他建筑设置。要求首层设置的项目,若集中设置在公共服务大楼内,规划设置要求视具体情况确定。 四)部分设施在达不到相应服务规模人口时, 应统筹考虑其所在区域的规划人口规模和设施情况进行配置,原则上本标准的服务规模是上限 (五)商业设施宜独立用地或集中设置,居住区内不得设置扰民设施。商业服务内容包括综合百货、超市、餐饮、中西药店、书报、银行、储蓄所、电信营业所、 美容美发、综合修理等。餐饮项目宜独立设置, 将其噪声和气味的影响减全取低程度, (六)凡属于对外服务功能用房,应设置与封闭小区任户分离的对外进出通道 (七)在满足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可科学利用传统建筑作为公共服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