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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18年局部修订稿)(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简介: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18年局部修订稿)》是由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制定的一份重要文件,它是指导和规范深圳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依据。这份标准与准则是基于2018年的基础进行局部修订的,旨在适应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求,提升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这个规划标准与准侧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1. 城市空间布局:对城市的功能区划、土地使用、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进行规定,以保证城市空间的合理利用和美观。
2. 基础设施建设:对交通、绿化、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以提升城市的生活质量和运行效率。
3. 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强调绿色、低碳、循环的规划理念,对环境保护、生态修复、绿色建筑等方面设定了标准。
4. 历史文化保护: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提出了具体要求,以维护城市的历史文化特色。
5. 灾害防治:包括防洪、防火、防震等,以保障城市的安全运行。
6. 法律法规:明确了相关规划的执行、监督、法律责任等,确保规划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这份标准与准则是深圳市城市规划工作的法定依据,所有在深圳市进行的规划、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其规定。同时,它也是公众了解和参与城市规划的一个重要途径,有助于形成公众对城市规划的共识和理解。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18年局部修订稿)(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部分内容预览:
为适应深圳市建设“低碳生态示范市”和“公交都市”的要求,引导城市组团式空间布局, 支持城市转型发展,在2004版《深标》的基础上,着重修订完善了步行及自行车设施、公共加油 (气)站、充电站设施的规划标准,增补了轨道交通设施的规划标准,并优化了公共交通、道路 设施、机动车停车场(库)等方面的内容
6.1.1 深圳市公共交通设施包含国家铁路、城际轨道、城市轨道、道路公共交通、水上公共交 通等。 6.1.2 国家铁路与城际轨道 6.1.2.1 国家铁路分为客运专线铁路、客货共线铁路、货运专线铁路。 6.1.2.2 国家铁路及城际轨道系统应满足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与城市综合交通系统相衔接。 6.1.2.3 城际轨道全线的平均站间距不宜小于5公里,最小站间距不应小于3公里。 6.1.2.4 国家铁路和城际轨道应设置安全保护范围,以保护国家铁路和城际轨道设施安全。在安 全保护范围内,任何建设活动应征得铁路和城际轨道建设主管单位的同意。 6.1.2.5 国家铁路及城际轨道的线路和客、货运车站功能的调整,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以便进 行相应的城市用地调整和配套设施安排,满足其运营需求。
【秦皇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年)6.1.3.1城市轨道分为轨道快线、干线和局域线。
1)城市轨道线路和车站设置,应考虑线路功能、沿线用地规划、交通状况、工程条件等 因素综合确定。为最大限度利用空间资源,使轨道车站与建设用地紧密衔接,轨道线 路及车站可不沿道路网布局设置。 2) 城市轨道最长交路运行时间不宜超过60分钟。城市轨道快线站间距不宜小于3公里 城市轨道干线长度不宜超过35公里,站间距宜为1公里~2公里;城市轨道局域线 长度不宜超过20公里,站间距不宜大于1公里,在客流密集区域可适当缩短站间距。 城市交通换乘枢纽规划应遵循客运一体化、安全经济、换乘方便、管理高效、预留灵 活、公交优先的原则。乘客在交通枢纽内的换乘时间宜为5分钟以内,换乘距离不宜 超过250米。城市轨道在线路起终点以及沿线重要车站应设置公交首末站进行接驳。 在重要的轨道交通换乘枢纽应预留地面公交应急接驳运力的停放设施。原则上所有轨 道车站应预留自行车停放空间,有条件的情况下,自行车接驳设施应纳入城市轨道工 程同步设计、建设和使用。 4 轨道工程建设过程中,应根据轨道线网规划同步建设相交规划轨道路线的节点工程。 5)轨道站台宽度应根据远期客流预测并充分考虑运营管理需要尽可能预留充足。一股情 况下,普道站岛式站台宽度不宜小于12米,换乘站及重点站岛式站台宽度不宜小于
14米,侧式站台有效宽度均不应小于2.5米。对于体育馆等突发性客流特征明显的站 点,其站台宽度应专题研究。 6)城市轨道车站出入口布置应根据车站站位、周边现状及规划土地利用而定,尽量分散、 多向布设,或与人行过街设施相结合,在有条件的地方宜与周边建筑连通,并考虑地 铁停运时的隔离措施。车站出入道道宜兼顾24小时过街功能。 7)城市轨道车站应设置公共厕所,并配备残疾人专用位。 8) 城市轨道车站内部行人系统应满足无障碍要求。车站出入口的提升高度超过6米时, 应设置上行自动扶梯;超过12米时应设置上、下行自动扶梯。站厅与站台间高差超 过6米时,上、下行均应设自动扶梯。原则上每个车站应至少设置一部垂直电梯,在 机场、口岸、医院、大型商业、体育场馆及其它人流密集区域的车站均应设置上、下 行自动扶梯,可根据需要设置多部垂直电梯。 9)地下车站露出地面的冷却塔、风亭以及区间风亭等设施,应进行专项景观设计。地面 风亭应因地制宣,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有条件情况下可与周边建筑或构筑物合建, 般情况下尽可能采用矮风亭,分散布置。风亭不得妨碍步行及自行车系统、公共通道 或者出入口。风口最低高度应当满足防要求,开口处设置安全装置。 10)轨道线路以及地下车站的结构覆土厚度应当满足各类管线敷设要求,地下车站覆土 一般不宜小于3米。 11)地下车站出入口的地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地面标高,并应满足相应防洪要求。
1)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敷设方式包括地下、地面和高架三种形式。 2)地下线一般适用于城市主中心或副中心、组团中心、规划重点地区,道路狭窄、城市 建成度高的地区、以及对景观要求高的地段和区域。 3)7 高架线一般适用于非城市中心区,且道路红线宽度50米以上、沿线建筑密度较低的 地区。 4)过渡段、高架线应进行专门景观设计,并应进行专家评审。 5) 高架线桥墩位置应当与道路规划横断面相结合,在平面交叉路口范围内,桥墩的布置 应满足交叉口车行视距、净空要求,并不得影响步行及自行车交通的正常道行。
1)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敷设方式包括地下、地面和高架三种形式。 2)地下线一般适用于城市主中心或副中心、组团中心、规划重点地区,道路狭窄、城市 建成度高的地区、以及对景观要求高的地段和区域。 3)7 高架线一般适用于非城市中心区,且道路红线宽度50米以上、沿线建筑密度较低的 地区。 4)过渡段、高架线应进行专门景观设计,并应进行专家评审。 5) 高架线桥墩位置应当与道路规划横断面相结合,在平面交叉路口范围内,桥墩的布置 应满足交叉口车行视距、净空要求,并不得影响步行及自行车交通的正常道行。
6.1.3.4规划管理和安全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线路及车站的用地红线宜按结构外边缘外扩3确定,并明 设施的竖向标高,轨道车站或配套设施用地红线应按照建筑或构筑平面分层划定
对于规划城市轨道交道线路,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线路详细规划,确定城 市轨道交道线路规划控制范围,地下线为沿线路中心线向两侧外扩15来,高架线沿 中心线向两侧外扩35米,远期路线未明确敷设方式的,按沿中心线向两侧外扩35米 预控,过渡段、轨道车站规划的控制范围需进行专题研究确定。 3)对于已建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应划定安全保护区,保护轨道工程结构和运营安全。对 于进入轨道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非轨道建设项目,在规划报批环节应事先征得相关轨 道工程建设运营管理单位的同意。安全保护区具体范围是地下车站与隧道外边线外侧 50米内,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侧30米内,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 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米内。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划建设,应树立网络化资源共享理念,重点统筹车辆基地、控 制中心、供电等系统的资源共享,实现土地资源节约利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做 好线路、车站、车辅基地的用地控制规划
6.1.3.6车辆基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教、标合雅修中儿心、 和配套生酒设地等。以汉 直物资感车和, 训中心。 2)3 车辆基地选址应靠近正线,有良好的接轨条件,在满足城市规划的情况下,可以通过 设置站点,支撑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开发。有条件情况下,鼓励设置双层车辆段,减少 占地面积,集约和节约利用土地。 3) 车辆基地占地规模宜参照表6.1.3.6执行。通过合理设置联络线,实现不同线路车辆 基地的共享,减少用地规模
表6.1.3.6车辆基地占地面积指标
6.1.3.7城市轨道线路和车站名称应统一管理,不宜随意改变。
6.1.3.8新建国家铁路、城际轨道和城市轨道应充分考虑沿线的城市环境要求,在现状或规划人 流密集区域,应设置相应的抗振、减噪措施,满足国家环境评价要求。对于沿线有精密 仪器生产或使用、敏感性要求高的用地,应进行专题影响研究。 6.1.4 道路公共交道设施包括公交首末站、综合车站、综合车厂和修理厂、公交专用道、公交 中途站等。
道路公共交道标准车是为准确衡量各类型公交车辆占用设施资源的大小而选取的基准车 型。公交车辆换算系数宜参照表6.1.5执行
表6.1.5车辆换算系数标准
JTS 180-4-2020 长江干线通航标准注:无轨电车的换算系数与等长的公共汽车相同。
来发展空间的原则。 6.1.7 公交首末站及综合车站 6.1.7.1 公交首末站功能主要包括车辆发车、掉头、上下客、乘客等候等。综合车站除包括首末 站功能外,还兼有夜间停车等功能。公交首末站及综合车站应尽可能设置在人流出行密 集区。 6.1.7.2城市更新或新建项目,应结合其用地几何中心300米半径范围内的居民出行需求,按《深 圳市天型建筑公交场站配建指引》的有关规定,优先在城市新建地区或城市更新用地中 配置公交首末站。当城市更新或新建项目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项时,应配置综合车站,其 规模专题研究确定。首末站及综合车站宜采用附设形式。 6.1.7.3长途客运站、火车站、客运码头等对外交通设施配置的公交首末站或综合车站,其功能 和规模,应结合客运枢纽规划统一考虑,其位置应设置于对外交通设施主要出入口50米 范围内,公交首末站或综合车站与对外交通设施间的连接段需具备遮阳挡雨的功能
6.1.7公交首末站及综合车站
6.1.8综合车厂及修理厂
6.1.8.1综合车厂主要承担公交车辆的夜间集中停放、维护保养、充电等功能,可同时兼作公交 企业的管理中心、营运指挥调度中心。修理产主要功能为集中承担公交车辆的大修任务 6.1.8.2综合车厂和修理厂应根据其服务范围合理布设,并尽可能远离城市中心区。 6.1.8.3综合车厂用地面积不宜低于15000平方米,若兼作公交企业办公用地、营运调度中心: 用地面积不宜低于20000平方米。修理厂一般用地面积不宜低于20000平方米 6.1.8.4综合车厂和修理厂,原则上应采取多层形式设计以集约、节约用地,提高使用效率。 6.1.9 公交场站规划面积标准宜符合表6.1.9的规定
表6.1.9公交场站规划占地面积标准
6.1.10新建或改造已有公交场站设施应考虑新能源公共交通工具对设施的要求,根据实际需要 预留加油(气)、充电功能的用地面积。 6.1.11 城市主干路应设置公交专用道,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鼓励城市次干路设置公交专用道 6.1.12 公交中途停靠站站点覆盖率按服务半径300米计算,一般建成区应大于50%,中心区应 大于70%;按服务半径500米计算,一般建成区应大于90%,中心区应全覆盖。 6.1.13 公交中途停靠站的设置应按《深圳市公交中途停靠站设置规范》(SZDB/Z12)和《深圳 市公交中途站建设标准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6.1.14 道路断面单向公交客流大于1万人次/高峰小时GB∕T 26949.4-2016 工业车辆 稳定性验证 第4部分:托盘堆垛车、双层堆垛车和操作者位置起升高度不大于1 200 mm的拣选车,可考虑设置中运量公交系统。设置中运 量公交系统应协调好与城市轨道系统在功能、建设时序和空间布局上的关系,并做好通 道和场站等设施的用地预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