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T 329.2-2018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2部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

DB31/T 329.2-2018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2部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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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31/T 329.2-2018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255K
标准类别:电力标准
资源ID:34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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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T 329.2-2018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1/T 329.2-2018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2部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简介:

DB31/T 329.2-2018 是上海市的地方标准,全称为“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2部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这个标准主要针对的是在上海市内的重点单位中,存放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同位素的特定区域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置和管理。

该标准详细规定了这些场所的安全防护系统应具备的功能,包括但不限于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门禁控制系统、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同位素的监控和管理系统等。这些系统的设置和运行旨在最大程度地防止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非法获取、误操作或者意外泄露,保障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

此外,该标准还规定了这些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各环节的具体要求,以及相应的应急预案和演练。目的是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这些系统能够及时、有效地响应,降低可能的损失。

总的来说,DB31/T 329.2-2018 是为了规范和提升上海市内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同位素存放场所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这些高风险场所的安全运行。

DB31/T 329.2-2018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2部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部分内容预览: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本市宠物诊疗机构,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进一步提升宠物的福利,预防人 富共患病的发生与传播,完善公共安全体系。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31/T327—2004《宠物诊疗机构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DB31/T327一200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对宠物诊疗机构的资格认定进行了修改; 增加了“执业兽医”的定义,并对宠物诊疗机构人员要求进行细化; 对“宠物诊疗机构选址、布局要求”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及细化; 一对“器械、设备”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和整理; 对宠物诊疗机构医疗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提出了详细技术要求。 本标准由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畜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全、侯佩兴、夏永高、翟剑平、房涛、孙立彬、陈炎、李钦。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31/T327—2004

本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本市宠物诊疗机构,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进一步提 患病的发生与传播,完善公共安全体系。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31/T327—2004《宠物诊疗机构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DB31/T327一200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对宠物诊疗机构的资格认定进行了修改; 增加了“执业兽医”的定义,并对宠物诊疗机构人员要求进行细化; 对“宠物诊疗机构选址、布局要求”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及细化; 对“器械、设备”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和整理; 对宠物诊疗机构医疗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提出了详细技术要求。 本标准由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畜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全、侯佩兴、夏永高、瞿剑平、房涛、孙立彬、陈炎、李钦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31/T327—2004

木饰表面施涂混色磁漆磨退施工工艺标准宠物诊疗机构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规定了宠物诊疗机构选址、布局、设施、人员及管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宠物诊疗机构(宠物诊所、宠物医院等)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1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8978 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Z130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兽药管理条例 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8号)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9号)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宠物 以犬、猫为主的伴侣动物、观贯动物。 3. 2 宠物诊疗 宠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宠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 3. 3 宠物诊疗机构 专为宠物进行诊疗活动的具有相应诊疗设施的机构。包括宠物诊所、宠物医院。 3. 4 执业兽医 从事宠物诊疗及保健的执业兽医师、执业助理兽医师。 4资格认定

证》。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宠物诊疗机构对外宣传的名称应使用许可的名称,并在注册的从业地点营业

5诊疗场所的选址、布局要求

5.1宠物诊疗机构选址应远离学校、医院、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 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m。 5.2宠物诊所的诊疗面积不少于100m,宠物医院的诊疗面积不少于200m。 5.3诊疗功能区域,应设置候诊区、诊疗室、化验室、药房、手术室、患病宠物隔离室等区域,宠物医院还 应设置对宠物疾病分类诊疗的科室(如内科、外科、传染病科等)。 5.4诊疗机构诊疗区域内不得从事宠物饲料、用品销售和美容、寄养等经营活动。 5.5应设有与从业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并配有相应的消毒设施。 5.6特殊功能室应配备人员防护设施,其中X光室的设置应符合GBZ130的规定,设备应经相关技术 部门检测,保障兽医、受检宠物以及有关公众的放射安全与健康。 5.7诊疗机构的建筑应结构合理、坚固,有良好的采光与通风设施。 5.8诊疗机构地面及墙壁应使用防水、防滑、不吸潮、可冲洗、耐腐蚀、无毒的材料,便于清洗和消毒。 5.9诊疗机构天花板表面涂层应光滑、不易脱落,防止污物积聚。

5.1宠物诊疗机构选址应远离学校、医院、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 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m。 5.2宠物诊所的诊疗面积不少于100m²,宠物医院的诊疗面积不少于200m。 5.3诊疗功能区域,应设置候诊区、诊疗室、化验室、药房、手术室、患病宠物隔离室等区域,宠物医院还 应设置对宠物疾病分类诊疗的科室(如内科、外科、传染病科等)。 5.4诊疗机构诊疗区域内不得从事宠物饲料、用品销售和美容、寄养等经营活动。 5.5应设有与从业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并配有相应的消毒设施。 5.6特殊功能室应配备人员防护设施,其中X光室的设置应符合GBZ130的规定,设备应经相关技术 部门检测,保障兽医、受检宠物以及有关公众的放射安全与健康。 5.7诊疗机构的建筑应结构合理、坚固,有良好的采光与通风设施。 5.8诊疗机构地面及墙壁应使用防水、防滑、不吸潮、可冲洗、耐腐蚀、无毒的材料,便于清洗和消毒。 5.9诊疗机构天花板表面涂层应光滑、不易脱落,防止污物积聚。

疗机构应配备相应的消毒、检查、手术等医疗器械

6. 1. 1 消毒器械

用于对诊疗机构内环境、器械、设备等消毒的工具,如高压灭菌器、火焰消毒器、紫外灭菌灯、喷雾消 毒器等。

6. 1. 2检查器械

用于对宠物常规身体检查的器械,如开口器、听诊器、体温计、X为

主要指基础外科手术器械,如外科用刀、剪、钳、、针及诊疗台、手术台等、

宠物诊疗机构应配备相应的化验、冷藏、无害化收

用于临床、生理生化、微生物等检测的常规仪器,如显微镜、离心机、恒温箱、冰箱以及血、类 化验和检验仪器,

6. 2. 2冷藏设备

用于需低温贮存兽用生物制品、试剂等兽药的设备,如冰箱、冰柜等

6.2.3无害化收集处理设备

DB31/T3272011

用于对病死宠物户体及污水、污物等医疗废弃物进行收集处理的相关设备,如密闭消毒桶、 装袋等。

7.1从事宠物诊疗相关活动的人员应符合《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加由农业部组织的执业 兽医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的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或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 7.1.1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宠物诊疗活动的,应向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兽医执业注册。 7.1.2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宠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向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7.2宠物诊所应配备2名以上执业兽医师和与诊疗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助理兽医师,宠物医院应配备至 少4名以上执业兽医师和与诊疗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助理兽医师。 7.3执业兽医师可以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等 活动。执业助理兽医师可以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协助开展兽医执业活动,但不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 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7.4宠物诊疗机构应在明显位置公示执业兽医资质证明,同时明示当日在岗的执业兽医名单。 7.5从事宠物诊疗及相关活动的护 兽医及服务人员应持有卫生部门出具的健康体检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消毒等生物安全防控措施

执业兽医应着统一工作服、帽,且工作服、帽每日应经有效消毒。 诊疗机构内使用的消毒药应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且配制方便,

诊疗机构应设置宠物户体临时存放设施,其设施应采用密封,便于清洗、消毒的材料制作。 本应用清洁、密封、不渗水的专用容器装运,及时送到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物户体处理应符合GB16548的规定,

8. 1.4.2医疗废弃物处理

参照《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及《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诊疗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 产生的科研教学和诊疗废弃物,分类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容器内临时存放, 包装物和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诊疗废弃物经消毒液浸泡后送交指定的医疗废物集 中处置单位,委托其进行处理。

8.1.4.3污水处理

诊疗活动中产生的污水,排放应符合GB8978的规定。 建立健全档案,实行诊疗档案跟踪制度,档案应准确、真实、完整、及时,并保存三年以上。 宠物诊疗机构应建立病历卡、处方笺、检验报告单、无害化处理记录、消毒记录、兽药及兽用生物 购记录、兽用*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存使用记录等常规记录

宠物诊疗机构应建立病历卡、处方篓、检验报告单、无害化处理记录、消毒记录、兽药及善用生物制 品采购记录、兽用*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存使用记录等常规记录

B. 2. 1 病历卡

执业兽医师应当使用规范的病历卡JGJ/T 396-2018标准下载,记录患病宠物整个发病经过及相关症状、特点、每次就 用药等情况,应有执业兽医师本人签名

执业兽医师应当使用规范的处方,根据患病宠物的症状及特点出具兽药处方,处方应由 师本人签名。

对患病宠物所做的相关的检测报告,如血、粪、尿常规检查、文光片等,检验报告单应有检验人员 签名。

8.2.4无害化处理记录

病死宠物送指定地点无害化处理后,无害化处理单位应出具相应的单据。宠物诊疗机构应登记并 保存无害化处理单,

8.2.6兽药及兽用生物制品采购记录

8.2.7兽用*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存使用记录

阿片类、吗啡类、可待因类、阿扑吗啡类、合成药类、枸橡*芬太尼注射液等精神类(兽用)*醉药和 兽用*****、安钠咖、氯胺酮等兽用精神药品要有专柜加锁、专人保管、专用账册、单独处方、专册登 记,处方应保存五年。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地下水回灌水质GB∕T 19772-2005标准免费下载打印日期:2012年10月16日F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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