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1928-2018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L/T 1928-2018 火力发电厂氢气系统安全运行技术导则简介:
DL/T 1928-2018《火力发电厂氢气系统安全运行技术导则》是中国电力行业发布的一项关于火力发电厂氢气系统安全运行的技术标准。这份导则的目的是规范和指导火力发电厂在使用和管理氢气系统时,如何确保运行安全,防止因氢气泄漏、燃烧或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设备财产不受损失。
这份导则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1. 概述:对氢气系统的基本概念,重要性以及存在的风险进行了阐述。
2. 安全管理:规定了氢气系统的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培训,应急预案等方面的要求。
3. 设计与安装:对氢气系统的设备选型,安装,管道设计,电气设备选型等提出了具体的技术要求。
4. 运行与维护:规定了氢气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等操作规程。
5. 应急处理:包括氢气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应急处理程序和措施。
6. 安全检查与评价:明确了对氢气系统进行安全检查的频次、内容和评价标准。
这份导则的实施,对于提高火力发电厂氢气系统的安全运行水平,降低事故风险,保障电力生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所有涉及氢气系统的火力发电厂都应严格遵守这份导则。
DL/T 1928-2018 火力发电厂氢气系统安全运行技术导则部分内容预览:
DL/T 1928 = 2018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 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DL/TC0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大唐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 司、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国网湖 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新茹、张博、姜国策、王劲松、同宁远、刘宝林、程战斌、袁圆、李周平、 杨一鹏、于金山、赵鹏、刘凯。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管理中心(北京市白广路二 条一号,100761)。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 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DL/TC0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大唐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 同、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国网湖 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新茹、张博、姜国策、王劲松、同宁远、刘宝林、程战斌、袁圆、李周平、 杨一鹏、于金山、赵鹏、刘凯。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管理中心(北京市白广路二 条一号,100761)。
JC 663-1997陶瓷片密封水嘴人力发电厂氢气系统安全运行技
GB/T24499、GB50177、GB496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氢气罐hydrogencontainer 用于存储氢气的容器。
GB/T24499、GB50177、GE 3.1 氢气罐hydrogencontainer 用于存储氢气的容器。
4.1火力发电厂氢气安全运行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4.2当火力发电厂使用氢气时,应设置制氢系统或外购成品氢气的供氢系统。制氢和供氢系统的设计 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GB50177、GB4962、DL5068、GB50660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4.3制氢站、供氢站、氢气罐区安全监控预警系统和报警系统的监控项目、组成和功能设计等技术要 求应符合AQ3035、AQ3036、GB50116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4.4有爆炸危险房间或区域的电气设施、电缆及导线敷设应符合GB50058、GB50217等相关标准的 规定。 4.5制氢站、供氢站、氢气罐、汇流排间防雷、接地设施应符合GB50057、GB50058、GB50177等 相关标准的规定。 4.6制氢站、供氢站运行值班人员应经过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 培训,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 4.7火力发电厂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 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编制制氢站火灾事故、供氢站火灾事故、发电机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 方案应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4.8火力发电厂应定期开展制氢站火灾事故、供氢站火灾事故、发电机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的演练 活动。
5.1水电解制氢系统的气密性试验介质应选用氮气,系统保持压力应为额定压力的1.05倍,保压 30min。 5.2水电解制氢系统、氢气罐和供氢母管首次启动、大修后启动或长时间停运启动前都应进行气体置 换。水电解制氢系统的置换应使用氮气,氢气罐和供氢母管的气体置换宜采用氮气或二氧化碳,置换 气体纯度应不低于99.5%,置换气体中含氧量应不高于0.5%。 5.3氢气罐底部设置进(排)气管的,从底部置换时,每次充入一定量情性气体后应停留2h~3h。 5.4水电解制氢系统电解槽所需原料水和碱液配制用水应采用未加氨的除盐水。电解液宜采用分析纯 或优级纯KOH配制。配制碱液时应备有橡胶手套、防护眼镜、稀硼酸溶液。 5.5电解槽送电后,应立即测量正负极性。 5.6电解槽氢氧两侧运行的温度差和压力差应满足制氢设备性能要求。 5.7制氢系统中的氢气纯度、湿度和含氧量应在线检测,并定期进行校正化验。外购氢气纯度应不低 于99.8%,含氧量应不高于0.2%,氢气湿度应不大于一50℃。 5.8氢气罐的氢气纯度、湿度和含氧量应定期检测,并根据氢气罐内的湿度定期排污。 5.9制氢站向发电机补充氢气应经过氢气罐,氢气出口管应从氢气罐中上部引出。 5.10制氢系统中设备及其管道的冷凝水应经各自专用的疏水装置或排水水封排至室外。水封上的气体 放空管应通过阻火器接至室外安全处。 5.11在环境温度低于零度的地区,氢气罐的底部排污管道、阀门及排空安全阀应有防冻措施。 5.12制氢站作业人员工作服应符合GB26164.1的规定。进入制氢站、供氢站前应将火种、移动通信 工具、非防爆电子设备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5.13进入制氢站的非值班人员应实行登记准入制度。任何人进入前应先消除静电。制氢室和氢气罐区
应避免非值班人员进入。 5.14制氢站制氢车间着火时,应立即停止电气设备运行,切断电源,排除系统压力,并使用二氧化码 灭火器灭火。由于漏氢而着火时,应用二氧化碳灭火并用石棉布密封漏氢处不使氢气逸出,或采用其 他方法断绝气源。
6.1.1供氢站氢气瓶集装格起吊设施应采取防爆措施。 6.1.2制氢站、供氢站及汇流排间和装卸平台地面应平整、耐磨、不产生火花。 6.1.3制氢站、供氢站车间内地面应采用防静电地面镇江大港体育馆钢结构设计,防静电地面技术规范应符合SJ/T31469的规定。 6.1.4制氢站、供氢站、氢气罐和汇流排间周围安全标识设置应符合GB2894的规定。 6.1.5氢气瓶的储存与输送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B4962的规定。 6.1.6制氢站、供氢站驶入运输车辆应在排气管处安装有阻火器。车辆按指定位置停车,发动机熄 火,驾驶员离开驾驶室,前轮胎侧放置车轮限位器
6.2.1氢气输送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或其他可以有效防止氢气泄漏的连接方 式,管道与设备、阀门可采用法兰或锥管螺纹连接,螺纹连接处应采用聚四氟乙烯薄膜作为填料。管 道之间不宜采用螺纹密封连接,管道与附件连接的密封垫应采用不锈钢、有色金属、聚四氟乙烯和氟 橡胶材料,不应使用生料带和绝缘材料作为连接密封材料。 6.2.2氢冷发电机端盖密封面、密封瓦法兰面以及氢气系统管道法兰面等所使用的密封材料(包含橡 胶垫、圈等),应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应使用合成橡胶、再生橡胶制品。 6.2.3氢气管道与其相连的装置、设备之间应设置止回阀,界区间阀门宜设置有效隔离措施
6.3.1氢气瓶在搬运过程中应轻拿轻放,运输中应固定牢靠,氢气瓶在运输中瓶口应设有瓶帽(有防 护罩的气瓶除外)、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等其他防碰撞措施。 6.3.2氢气瓶使用时应装减压阀,减压阀出口压力设定应不超过系统设计压力。氢气瓶阀门开启时, 应站在阀门侧后方缓慢打开阀门。 6.3.3氢气瓶组的气瓶、管路、阀门和其他附件应固定牢靠,且管路、阀门和其他附件应设有防止碰 撞损坏的防护设施。 6.3.4氢气瓶集装格组装后应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介质应为氮气或无油空气。 6.3.5氢气瓶集装格应有防止管路、阀门、接头等受到撞击的防护装置,气瓶、阀门、管路和接头应 定期维修保养。 6.3.6氢气瓶集装格汇流排及支管至减压阀之间的连接管均宜采用紫铜管或无缝不锈钢管,从减压阀 至供氢站的汇流排之间连接管应采用不锈钢软管或者无缝不锈钢管,若减压阀布置在汇流排上,从集 装格出口总阀至汇流排进口阀之间应使用带止回阀的高压金属软管连接,金属软管应按照氢气瓶额定 压力1.25倍进行试验并合格。 6.3.7氢气瓶集装格接卸或向氢气罐充装氢气前应检查氢气瓶检验日期和充装量。 6.3.8氢气瓶储存和使用的场所应通风良好,远离火源和热源以及太阳曝晒。
6.4.1氢气罐顶部最高点应设有氢气放空管,底部最低部位应设有排污口,底部排污管官设置排污一
次门;在环境温度低于零度的地区,宜将氢气放空管顶部设置成带弯头的排气管。 6.4.2氢气罐和安全阀之间可设置截止阀或球阀,但同型号安全阀应有备用,使用中的安全阀在校验 周期到期前应将其更换为校验合格的安全阀JC∕T 546-1994 矿物棉厂能量平衡通则,除安全阀更换期间外,氢气罐在正常运行期间应保持截 止阀或球阀处于常开状态(上锁或悬挂指示牌),截止阀或球阀的结构和通径应不妨碍安全阀的安全 世放。 6.4.3氢气罐放空阀、安全阀和置换排放管道系统应设排放管,排放管应装设阻火器。 6.4.4氢气罐区周围应设有防撞围墙或围栏,并设有明显的禁火标志。
7.1.1氢气系统应配置有必要的监测仪表和控制器, ,并定期校核监测仪表和控制器 7.1.2氢气系统仪表的精度等级和量程范围应根据生产过程允许的最大测量误差确定,并应有产品合 格证和检定报告,其安装位置应便于观察和检修维护。 7.1.3氢气有可能积聚处或氢气浓度可能增加处宜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仪,可燃气体报警仪应设 在监测点(释放源)上方或厂房顶端。 7.1.4当空气中氢含量达到氢气爆炸下限的25%时,可燃气体报警仪应报警
7.2.1制氢站、供氢站分析仪表设置应符合GB50177的规定,其中水电解制氢装置应设置在线氢中氧 和氧中氢分析仪。氢气系统分析仪表应定期进行校验,检定周期不应超过一年,其中氢中氧和氧中氢 分析仪宜定期进行校准。 7.2.2制氢站、供氢站压力检测仪表设置应符合GB50177的规定,压力检测仪表应按照JJG52的规 定定期检定。 7.2.3制氢站应设置制氢装置出口气体和水电解槽(分离器)温度显示、调节仪表。氢气系统温度显 示调节仪表应定期进行校验,检定周期不应超过一年。 7.2.4氢气罐区的地沟、电缆沟或其他可能集聚可燃气体处,宜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仪;在未设置可燃 气体报警仪的场所进行相关作业时,可配置便携式漏氢检测仪进行现场检测,便携式漏氢检测仪应定 期进行校验。 7.2.5制氢站、供氢站、氢气罐区处设置应设可燃气体报警仪,报警信号应接入全厂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仪应定期进行校验,检定周期不宜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