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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 196-2018 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简介:
《建标 196-2018 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是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8年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这个标准主要针对的是湿地保护工程项目的建设,旨在规范湿地保护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提升湿地保护工程的建设质量和效益,保护和恢复湿地生态系统。
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总则:明确标准的目的、适用范围、遵循的原则等。 2. 规划设计:规定湿地保护工程的规划原则、设计依据、设计内容和要求等。 3. 工程建设:包括施工准备、施工过程、施工质量控制等,确保工程的安全、环保和耐久。 4. 工程验收:规定工程验收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确保工程达到预定的保护效果。 5. 运行维护:对工程的运行管理、维护保养、监测评估等进行规定,保障湿地保护工程的长期有效运行。
通过这个标准的实施,可以科学、规范地进行湿地保护工程项目的建设,有效保护和恢复湿地生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同时,也为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提供了依据,有利于提高湿地保护的科学性和法制化水平。
建标 196-2018 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标准部分内容预览:
目构成 2 3 5 (11) (14) (16) 指标 (19 兑明 (34 且建设标准务文说明
附件湿地保护工程项自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条为规范湿地保护工程建设,提开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提高 项自决策的科学性和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和审批湿地保护工程项自建议书,可 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评价自然保 泸区工程项目全过程建设效益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湿地自 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有重要生态保护价值区域的 显地保护工程项自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第四条湿地保护工程项自建设应在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平衡,全 面保护和恢复湿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实现资源永续利用的建设 方针指导下,坚持尊重自然、保护优先、突出重点、讲求实效、节能 环保和安全实用的原则。 第五条湿地保护工程项自建设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各项工程设 施,优先维护、完善、使用已有设施装备,应与项目区内的其他建设 项自结合,不得重复建设,不得降低湿地生态功能。 第六条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应注重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充分 利用先进技术,为减轻自然资源消耗压力和便利野外保护管理创 造条件。 第七条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 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应根据项目区内的湿地面积 确定。 第九条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个 等级GA 93-2004 防火门闭门器,项目建设规模分类宜符合表1的规定
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分类
注:项目区湿地面积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十条湿地保护工程项目由湿地保育、湿地修复、科研监测 科普四类工程构成,具体项且宜符合表2的规定
表2湿地保护工程项目构成表
第十一条开展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土地权属明确 土地性质明晰,具有项目实施的法定职权。 第十二条湿地保护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包括保护管理综合服务用 房、检查站(卡)、科研监测中心(站点)、宣教科普设施和道路等用 地。建设用地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科研监测中心(站点)建设用地按照湿地保护工程建设项 目的规模确定。 二、宣教科普设施建设用地应按照访客数量、宣教设施类型和 规模确定。 三、其他项目建设用地应符合自然保护区或湿地公园等总体 规划的规定,同时应符合建筑工程地质条件的规定。 四、林地内用地应符合林业辅助用地规定,草原内用地符合征 用集体草原和使用国有草原的规定。 第十三条已获批的保护管理机构的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 和湿地保护小区可建设保护管理服务用房。 一、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应建设湿地保护管理局、管 理站和管护点。 二、湿地自然保护区宜建设湿地保护管理局、管理站和管 护点。 三、湿地公园可建设湿地保护管理局、管理站和管护点。 四、湿地保护小区可建设管护点。 五、管理站最小管护面积不宜小于300hm,管护点最小管护 面积不宜小于100hm。 第十四条湿地保护工程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管理局综合服务用房选址应有利于开展保护、管理和科研
等业务,便于宏观控制措施的实施。建设地点宜交通方便,场地适 宜,靠近水源、电源,不占或少占农田,不受周期性自然灾害的 威胁。 二、湿地修复工程选址应位于湿地退化区域内,针对湿地退化 不同原因选择针对性的湿地工程建设项目。 三、野外监测站(点)选址应临近湿地主要保护对象或研究对 象,便于日常观测、察看。针对区内水文、土壤、温度、光照、大气和 风等生态环境因子设置的监测样点应选择在湿地内的重点区域和 具有不同代表性的区域。 四、宣教场馆选址应选择地质稳定、地势平珀,能提供较为完 善的水、电等配套服务设施的地段;应靠近景区、景点或主要旅游 路线枢纽,便于访客到达:能直接进入主要景区的地段,内部宜附 设业务用房。 五、野外宣教点(走廊)选址应靠近典型湿地分布区,控制在野 生动物活动的安全距离范围外。 第十五条项目布局中应充分考虑水源保障条件,并符合下列 规定: 一、湿地生态补水项自的水源供给应优先选择雨洪收纳和城 镇中水无害化利用,或考虑水库、湖泊和河流等地表水,应尽可能 避免采用地下水水源。 二、沟渠、水坝、闸、小型泵站、水井和管线等引排补水设施,在 湿地水源保障中宜优先选用。
第干六条湿地保育工程由管理标识系统、护系统、管护设施、 野生动植物保护、频危物种拯救、水源水质保护、污染控制、防洪行 洪、有害生物防治和疫源疫病防控等项目组成。 第十七条管理标识系统主要由界碑、界桩、浮标、标识牌和(生 物)围栏(网)等组成。 第十八条管理标识系统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进出项目区的主要道路相交处或人为活动频繁地区应设 置保护界碑。 二、项自区内功能区区界应设置界桩。自然地形明显、人为活 动较少的地段,每500m~1000m设置一个界桩;自然地形不明 显、人为活动较多的地段,每200m~300m设置一个界桩;转向点 处应设置界桩;有围栏或自然隔离较好的地段,可减少界桩设置 数量。 三、项目区的出入口处、项目区内居民点和人为活动频繁处应 设置标识牌。 四、在人为活动较频繁、易对动植物生存环境产生影响的区 域,以及其他需要隔离的地方设置(生物)围栏(网)。围栏可采用 金属、土石和生物禽等材质,金属围栏由立柱和铁丝网组成。利用 生物离构成生物围栏,应选取本地物种。 五、应在地图、海图、航道图的水域部分标注项目区边界,条件 成熟的可在边界设立浮标或永久性标志。 六、界桩、标识牌的设置应与自然环境协调,规格、造型保持 一致。 第十九条巡护路网包括巡护车道、巡护步道、巡护栈道、巡护营 地和码头等,并且符合下列规定:
一、管理局综合服务用房应具有管理办公、信息沟通、后勤保 障等功能JC∕T 463-2006 水泥工业用气力提升泵,建筑物包括业务、公共、服务、设备等用房和配套工程 二、管理局综合服务用房应根据湿地规模、管理人员数量等确
定建筑面积。要避免体量过大,造型材料复杂。建筑形式要反映 地方特色,与环境协调。 三、管理局综合服务用房可包括业务用房、公共用房、服务用 房和设备用房。业务用房相关工程主要包括业务用房的改建和维 修,公共用房主要设置有会议室、医护救助室、档案室、资料室和图 书阅览室等,服务用房主要有储藏室、职工食宿洗浴室等。 四、管理局综合服务用房配套工程包括停车场、防冻取暖、通 信、配电、饮用水、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及环境绿化等。 五、管理站具有行政执法、事务管理、信息咨询和综合服务等 功能,可以结合科研监测、宣教科普设施及其配套工程等集中统 布设。建筑用房包括业务用房、生活辅助用房和资料室等。管理 站的建筑规模应对照管理人员数量,并保障临时性科研、监测和教 学实习等需求,见表3
表3管理站建筑面积表
六、管护点其有简易询问、紧急通报、巡守、管制人车船通行等 功能,建设数量应根据项目区中湿地面积确定。 七、检查站(卡)具有检查和控制在限制性季节进入项目区人 员和车辆的功能,宜在进入项自区的主要道路入口设置,根据实际 需要确定数量。可设值班室、值班宿舍和监控、宣教的设施,以及 处置场所等。 第二十三条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主要包括种养业控制、巢箱 (穴)、动物通道、栖息地保护、水生生物保护和野生植物保护等
第二十三条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主要包括种养业控制、巢箱 (穴)、动物通道、栖息地保护、水生生物保护和野生植物保护等 工程,
DBJ46-08-2016 非承重砌体材料应用技术规程、项目区及周边种植、养殖业不应与鸟类、鱼类等野生动物 取食、栖息习性形成冲突。
应设置动物通道。动物通道应根据道路具体建设情况,设置适当 宽度,可采用平交、跨越或涵洞方式。 三、在候鸟集中分布区,野生动物繁殖区域,宜营建生境岛,设 置巢箱(穴)。生境岛建设规模、特点、数量应根据生物生态特性、 分布数量及湿地现状确定。 四、采取围栏、围堰等措施重点保护候鸟繁殖地、停歇地、避难 地和主要取食地。 五水生生物保护项目建设应重点维持湿地生态健康,保护食 物网(链),具体包括: (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物种、国 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物种、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 物种和栖息地。 (二)实施增殖放流,为公益性种群重建或恢复提供原生苗种 (三)在重要栖息地设置人工鱼巢(内陆)和人工鱼礁(近海或 海湾)。 (四)对珍稀、频危的水生生物游通道、产卵场、索饵场开展 保护性修复。 (五)为保护水生生态系统健康,保障湿地生态功能稳定,应划 定禁止干扰红线,并开展必要的湿地生态维护、修复措施。 六、对项目区内野生植物保护宜采用设置机械围栏或生物围 栏进行围封,封禁区周边的主要入口、沟口、河流交叉点、主要交通 路口等应设置永久性指示牌。 第二五条水源保护项目应维持湿地来水稳定,充分吸收和利 用雨洪资源,防正截流,保持湿地自然水量平衡。 一、宜在湿地汇水重点区建设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污染控 制等项目。 二、宜在湿地周边的农耕区引导种植与水源保护相适应的作 物,并控制农药、化肥的施用。 三、对于污染较为严重的补充水体,可建沉砂池、前置库等生 态拦污工程,或建人工湿地净化设施
第三十二条湿地修复工程可分为退化湿地恢复、湿地生态修复 和野生动植物生境恢复等类型。 第三十三条退化湿地恢复项自主要包括退耕还湿、退养还滩、退 牧还湿、红树林恢复、泥炭沼泽湿地修复、排水退化湿地修复和外 来入侵物种治理等。 一、退耕还湿主要采取土地整理、水系调整、沟渠和闸坝水位 调节、生态补水、污染治理、栖息地营造和植被恢复等施。 二、退养还滩主要采取堤坝拆除、土地整理、水系调整、沟渠和 闸坝水位调节、生态补水、污染治理、栖息地重建和植被恢复等 措施。 三、退牧还湿主要采取禁牧限牧、填理排水沟、封围蓄水和草 本植被恢复等措施。 四、红树林恢复主要采取滩涂整理、人工种植、残次林复壮和 抚育等措施,在宜林海涂营造红树林。 五、泥炭沼泽湿地修复主要采取封育、微地形改造、水文恢复、 植被修复和管护等措施。 六、排水退化湿地修复主要采取填理排水沟、疏通输人径流 封围蓄水、植被恢复、栖息地管理、禁牧和限牧等措施。 七、外来入侵物种治理主要采取人工控制、生物治理、植被恢 复和栖息地改造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湿地生态修复项目主要包括水系连通、水位控制、驳 岸改造、生态补水、水通道疏浚、河流整治、水质改善和水体富营养 化治理等。 一、水系连通主要采取建设引水沟渠、桥涵、水闸、泵站,疏浚 底泥,恢复植被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