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 162-201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建标 162-201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1.7M
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资源ID:34211
免费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建标 162-201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简介:

《建标 162-201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是由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用房建设的规范性文件。这个标准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指导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以满足住房公积金业务高效、安全、便捷的服务需求,同时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建筑的节能环保。

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总体布局:对业务用房的选址、环境、规模、功能分区等提出要求,确保业务用房的方便性和实用性。

2. 建筑设计:对建筑风格、结构、装修、设备等进行规定,既要满足业务需要,也要考虑美观和耐用。

3. 功能区域划分:根据业务流程,设定合理的办公区、业务办理区、档案存储区、会议培训区等功能区域。

4. 设施设备:规定了必要的信息网络系统、安全防范系统、消防系统、空调系统等设施设备的标准。

5. 节能环保:倡导绿色建筑,对建筑的节能、节水、节材、环保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6. 成本控制:对建设、运营和维护的成本进行控制,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

此标准的实施,有助于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的水平,保护缴存人的权益,也有利于推动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的健康发展。

建标 162-201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用房建设标准部分内容预览:

息中心用房和网络设备用房使用面

第二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辅助用房建筑面积不应大于业 用房总建筑面积的8%。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用房应选址在辖区内相对居 中、交通便利、环境适宜、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并 符合安全、卫生的使用要求。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用房独立建设时,其建设用地 的容积率不应小于1.2、建筑密度不应小于30%,并符合所在地城 市规划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用房与其他相关公共设施联合 建设时,应相对独立设置,宜自成一区并设有专用出入口;其建筑 应符合公积金管理各项业务功能的使用要求。 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用房的总体布局应符合功能组 织合理、空间构成紧凑、采光通风良好的要求;设有营业厅的,宜将 营业厅设置在建筑的首层或低层部分。 第二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用房应配置相应的机动车和非 机动车停车场地并符合所在地城市规划的相关控制要求,

第二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用房,应按照国家有关城市道 路和建筑物无障碍的要求建设无障碍设施,符合建筑抗震及公共 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用房的装修应遵循经济适用、 简朴大方、节约资源的原则,不应选取高档装修材料进行豪华 装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应执行《党政机关办公 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装修标准,其中营业厅和培训用房可选用中 级装修标准,其他用房应选用基本装修标准。信息中心用房内装 修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的要求 执行。 装修材料和建筑设备应优先选择国产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八条档案存放用房应设置必要的通风、空调、除湿设备, 采取防火、防潮、防尘、防蛀、防紫外线等措施。 档案查询用房应光线充足、通风良好、避免阳光直射。 第二十九条信息中心用房应设置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及安全防 范系统,主机房、网络设备用房、监控室和值班室应设置空气调节 系统并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用房的排水、排污和废弃物处理 应符合环保法规和国家相关卫生标准。供电应符合设备和照明用 电负荷的要求,供电可靠,并应配备应急照明系统;弱电系统应满 足管理、通信及电教培训等业务需要。供暖和空调系统应符合国 家的有关规定。

GB 51143-2015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相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 则 (13) 第二章业务用房分级与项目构成 : (16) 第三章 面积指标 (18) 第四章选址与布局 (29) 第五章 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31)

第二条本条明确本建设标准的性质和作用

本建设标准的内容涉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用房的建设原 则、建设规模分类、建设内容组成、建筑面积指标、选址与布局和建 筑标准等规定,基本涵盖了投资决策、项目建设的主要方面;在内 容的深度上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相适应;从 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的角度看,本建设标准的内容也都涉及

第二章业务用房分级与项目构成

附表1行政执法用房测算表

三、财务结算用房。财务结算用房是管理中心、管理分中心工 作人员与受托银行、社会单位、内部各部门进行财务结算、对账、票 据交接等业务的办公用房,其所需的面积一般包括结算用房和资 料临时存放区两部分。资料临时存放区是各种票据的临时存放区 域,票据在结算后归档。调查中了解到有很多管理中心未单独设 置资料临时存放用房,只是在结算用房中划出一块区域临时存放 资料,称为资料临时存放区。

本建设标准所确定的财务结算用房,是以每名财务结算工作 人员所需用房使用面积来确定总用房面积。参照《党政机关办公 用房建设标准》中的规定,每位财务结算工作人员的使用面积为 6m²。资料临时存放区(间)考虑过道,每人使用面积为6m²,综合 使用面积每人为12m²。

通过对调查资料进行分析测算,如附表3所示: 附表3财务结算用房测算表

附表3财务结算用房测算表

【长治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年)附表4内审稽核用房测算表

实际调研数据显示: 管理中心:所辖区域应缴存人数在60方人以上的管理中心培 训用房使用面积中位数为255m²,平均数为218m²,应缴存人数在 30方人到60方人之间的管理中心培训用房使用面积中位数为 120m²,平均数为150m;应缴存人数在30方人以下的管理中心 培训用房使用面积中位数为71.3m²,平均数为95.6m²。 管理分中心:培训用房使用面积中位数为81m?,平均数为 69m2 管理部:应缴存人数在9方人以上的管理部培训用房使用面 积中位数54m²,平均数58m²。应缴存人数在9万人以下的管理 部培训用房使用面积中位数32m²,平均数37m²。 根据调研数据分析及有关规定,应缴存人数在60方人以上的 管理中心按每次培训115人考虑,使用面积确定为230m²;应缴存 人数在30方人到60方人之间的管理中心按每次培训90人考虑, 使用面积确定为180m²;应缴存人数在30万人以下的管理中心按 每次培训45人考虑,使用面积确定为90m。 管理分中心按每次培训45人考虑,使用面积确定为90m。 管理部应缴存人数在9方人以上的管理部按每次培训30人 考虑,使用面积确定为60m;应缴存人数在9方人以下的管理部 按每次培训18人考虑,使用面积确定为36m²。 第十六条在确定管理中心全部档案存放用房面积指标时按 照以下原则:在统一规范的公积金业务管理模式下,每个行政 区域内所最终产生的公积金档案数应与本行政区域缴存人数 密切相关。 根据调查数据,按照各地管理中心实际缴存人数和现有案卷 数间的对应关系,结合既有档案存放用房面积和使用率统计,得出 每万人对应档案卷数1980卷/万人。 根据调研情况,以纸质档案为测定前提,大部分管理中心(包 括管理分中心和管理部)的档案存放装具为五节档案架,小部分采 用了密集架装具的管理中心,其密集架占总装具量的比例也很小。

综合考虑现状和密集架库房的建设成本,本建设标准所采用的档 案存放用房的面积指标系按现行行业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25一2000规定的五节档案架库房使用面积指标为55.56m² 万卷”计算。 由此得出缴存人数和档案存放用房面积间的指标值为11m 万人。 管理中心全部档案存放用房的使用面积,是指管理中心按上 述指标计算所得的档案存放用房总面积为包含管理部(或管理分 中心)在内的全部档案存放用房面积,主要考虑目前大部分管理中 心的档案仅在管理部一级暂存,虽暂存期长短不一,但最终要移交 至管理中心档案库房,加之目前公积金档案均未向城市档案馆移 交或被接收,所以管理中心的档案存放用房应能存放全部档案 管理分中心及管理部按本条规定仅设置暂存期内待转移档案的暂 存用房,并按辖区内应缴存人数按表取值。 对于档案在管理中心、管理分中心和管理部分别长期保存的 情况,其各自面积可在总面积指标内调配。 第十七条根据调研数据,管理中心的档案管理人员职数一般为 1人~3人,按《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103一2008中使用面积 6m²/人核算,一个使用面积18m²的房间即可。档案管理人员用 房,一般用于对档案的整理、分类、编目等,与档案管理人员的办公 需要相同,故在办公用房面积计算时不再列入。根据调研实际情 况,此处未考虑对纸质档案进行照拍、缩微、去酸等技术处理的用 房。对于查询用房,根据调研数据,各地管理中心和管理部的月平 均查询人数均不多,18m²房间应能满足实际需要。但基于档案存 放空间对温度、湿度的要求并考虑安全因素,本条规定查询用房应 与存放用房分开设置。 第十八条本条是对信息中心用房和网络设备用房使用面积的 规定。 一、信息中心用房构成。 通过对各地方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调香,并参照现行国家标

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一2008的相关规定,本 建设标准在确定管理中心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面积指标时,考虑 了以下儿类功能区域: 1.主机房:用于电子信息处理、存储、交换和传输设备的安装 和运行的空间。 2.辅助区:用于电子设备和软件的安装、调试、维护、运行监控 和管理的区域,包括监控室、维修室(含备件存放的空间)、值班室 更衣间、UPS室、消防设施用房。 3.硬件及软件人员办公室:用于信息中心硬件和软件人员对 系统进行开发和维护的区域。 4.外来协作人员开发室:用于工作人员与外来人员合作开发 的区域。 5.发电机室。 二、关于信息中心用房分级。 调查发现,实际缴存职工数量在60方人以上、30方人至60 万人之间和30方人以下三个区段,信息系统的设备数量,特别是 机房内各类设备的数量,有明显的变化,信息中心的面积也相应变 化。因此条文以应缴存人数60方人、30方人为界将信息中心机 房分了三级,即60方人以上、30万人至60万人之间和30方人以 下三级。 三、关于主机房使用面积指标的确定。 主机房使用面积指标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 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第4.2.2条公式(4.2.2一2)计 算确定的,即主机房的使用面积A=FN,其中F为单台设备占 用面积,可取(3.5~5.5)m/台;N为主机房内所有设备(机柜) 的总台数。针对F和N数值的确定,F取5.5m²/台,N按机 柜的数量,选取各级区间调查数据中的最大值,并保证机柜数 量能够满足最多设备的安装要求(机柜容量按标准机柜42U, 单台设备按平均3U计算,按照机柜空间60%使用率折算), 如附表 5 所示:

附表5主机房使用面积指标

注:表中机柜、设备数量为调查数据最大值

四、关于监控室和UPS室使用面积指标的确定。 确定监控室和UPS室面积指标主要根据调查数据,选取调查 数据中相对合理的面积数,兼顾设备布置的要求,确定面积指标 如附表6所示:

DB31∕T 978-2016 同步注浆用干混砂浆应用技术规程附表6监控室和UPS室使用面积指标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