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484-2013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12/T 484-2013 LED道路和街路照明灯具技术规范简介:
DB12/T 484-2013 是北京市的地方标准,全称为《LED道路和街路照明灯具技术规范》。这份标准主要针对LED(Light Emitting Diode,发光二极管)在道路和街路照明中的应用,规定了灯具的设计、制造、检验、安装和使用等各方面的技术要求,以确保LED照明灯具的性能、安全和节能效果。
具体来说,这个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灯具性能:包括光通量、光效、显色指数、色温等光学性能指标,以及防护等级、耐候性等环境适应性能。
2. 安全要求:灯具的电气安全性能,如绝缘电阻、耐压、接地、防触电等。
3. 节能要求:根据国家和地方的节能政策,对灯具的能效比、功率因数等进行规定。
4. 安装要求:灯具的安装位置、角度、高度等,以确保照明效果的均匀性和安全性。
5. 检验方法:规定了灯具在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应进行的各种性能检验方法。
6. 使用维护:对灯具的使用环境、维护周期、维护方法等进行指导。
这份标准的制定,旨在推动LED道路和街路照明灯具的标准化、规范化,提高照明质量和效率,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同时也为LED灯具的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提供了明确的技术指导和依据。
DB12/T 484-2013 LED道路和街路照明灯具技术规范部分内容预览: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LED道路和街路灯具roadIuminaireswithLED 种使用发光二极管(LED)作为光源的道路和街路灯具。
初始值 initial values
DB12/T4842013
3. 3 灯具效能luminaire efficacy 在声称的灯具使用条件下《道路交通运输 地理信息系统 数据字典要求 GB/T 28970-2012》,灯具发出的初始总光通量与其所消耗的功率之比,单位为1m/W。 3. 4 光通量维持率lumenmaintenance LED灯具寿命期间某一给定时间的灯具维持光通量除以灯具的初始光通量,并以百分比表达 3. 5 额定值ratedvalue 规定工作条件下的产品特征量。该值及条件由本标准规定,或由制造商或责任销售商指定。
4.1按灯具效能等级分类
灯具效能等级最低为1级,以每级101m/W递增,随着技术的发展效能级别将会不断增加,不限定最 高级,1到6级效能数值见表1。
4.2按灯具光学分布特性分类
DB12/T4842013
灯具的安全应符合GB7000.5的规定。
灯具的安全应符合GB7000.5的规定,
在灯具上应标注的信息应符合GB7000.5要求及下列要求: a)灯具的额定光通量、额定效能、额定相关色温。 b)光源位置可以调节的灯具,应在可调节处附近明确标出调节标记。 c)对于安装仰角可以调节的灯具,应在灯具安装处标明调节角度。
图1道路照明灯具的光学分布特性分类图
5.3.1应在产品的样本手册或说明书上标明灯具适用的LED光源型号规格和灯的控制装置型号规格, 及其相应制造商。 5.3.2应在产品的样本手册或说明书上声称按本标准分类的道路灯具的光学特性分类,必要时,还应 提供灯具光强数据表。对于特殊颜色,灯具制造厂应在产品的样本手册或说明书上给出特殊颜色的色品 坐标目标值及其相应的g11,g12,g22系数。 5.3.3对道路照明灯具,应在说明书内给出灯具安装条件,包括道路类别、道路宽度、车道数、道路 表面材料、灯具布置方式、灯具安装高度、灯杆安装间距、灯具悬挑长度和灯具仰角等参数的范围。
灯具的实测功率值,应在其标称功率值的90%~110%之间。
灯具的实测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9。
始效能不应低于表1中1级的限值。而且不应低于
5.7灯具的光通维持率
DB12/T4842013
灯具点燃3000h时的光通维持率不低于96%,6000h时的光通维持率不低于92%,10000h时的光 率不低于86%。
5.8灯具的平均颜色特征
5.8.1平均相关色温/色品容差
5. 8. 2显色指数(Ra)
灯具的显色指数实测初始值应不小于65
5.9灯具的配光参数要求
表3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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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灯具安装后的路面照度要求
灯具安装到路面后,实测路面平均照度值(E)和均匀度(U),应符合表3中平均照度值(Ea)和均 匀度(U)的限值要求。
.11灯具的节能评价要
照明功率密度(LPD)值不应大于表4规定的限值。
表4灯具照明功率密度值
5.12灯具的电磁兼容
勺电磁兼容应符合GB17625.1、GB17743和GB/T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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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额定电压、额定频率下,以60s点燃,60s关闭为1个周期,灯具应能通过5000次开关试验。试验 结束后灯具应能正常工作,
除非另有规定,试验应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进行
灯具光电色参数的测量应在环境温度为25℃土2℃,相对湿度为60%土5%的无对流风的环境中进行, 还应保证测试样品附近空气无对流
样品应在额定电压(如是额定范围则取中间值)和额定频率下进行测试。在样品稳定期间,样品电 源电压波动应在额定值的土1%范围内;测量时样品电源电压波动应在额定值的土0.5%范围内;谐波失真 小于3%
6.3灯具测试样品的工作稳定
灯具的光电色参数测量应在稳定后测量,灯具点燃60min以上,视为稳定。
本标准所使用的仪器、仪表、量具及标准物质均应在计量部门校准/检定和标定,并且均应在有效 期内。 6.5灯具的安全要求检测,应依据GB7000.5规定进行。 6.6标记内容目视检验。 6.7产品的信息目视检验。 6.8灯具的功率测量,采用本标准附录A.1、A.2规定的电参数测试仪,在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下测量 灯具的功率。将电参数测试仪的测试电源端与电源两端连接,测试仪的负载端与灯具输入电极连接,灯 具点燃60min后,测量灯具功率值。 6.9灯具的功率因数测量方法同6.8条。 6.10灯具的初始光通量的测量,按照GB/T9468的规定仪器、方法及测试条件进行,并根据实测的灯 具初始光通量和灯具的初始功率,计算灯具的初始效能。灯具的初始效能为灯具发出的初始总光通量与 其所消耗的功率之比。
具点燃60min后,测量灯具功率值。 6.9灯具的功率因数测量方法同6.8条。 6.10灯具的初始光通量的测量,按照GB/T9468的规定仪器、方法及测试条件进行,并根据实测的灯 具初始光通量和灯具的初始功率,计算灯具的初始效能。灯具的初始效能为灯具发出的初始总光通量与 其所消耗的功率之比。
6.11灯具的光通量维持率
灯具在额定电压、额定频率下工作,每点燃2h45min之后,关闭15min。关闭时间不计入寿命时间 在分别达到技术要求5.7条中的各时间段时,测量此时灯具的光通量,与该灯具的初始光通量相比。
6.12灯具的平均颜色
6. 12. 1基准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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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2试验用设备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中A.3规定的设备。
6.12.2试验用设备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中A.3规定的设备。
12.2试验用设备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中A.3规定的设备。 12.3将被测灯具在积分球中心位置安装,积分球内尽量减少遮光物,灯具发光面背对积分球内 窗口,被测样品应工作稳定后开始采样测量。
K一色品容差值,其单位为SDCM; gl1,g12,g22一由各目标值决定的系数,标准颜色的系数见表5; △x一测得的x值相对于目标值x的偏差; △y一测得的y值相对于目标值y的偏差。
K? = g1Ax? + 2g12AxAy+ g224y2
6.14安装后灯具路面照度测量
采用在安装好灯具的实际路面上进行测量。路面照度测量及计算参照GB/T5700标准。
6.14.1使用测试设备
符合本标准附录A.5的规定,百米尺应符合本标
6.14.2照度测量的路段范围
在道路横向,当灯具采用单侧布灯时,应为整条 称布灯、中心布灯和双侧交错布灯时TB 10026-2000 铁路光(电)缆传输工程设计规范,宜取二分之一的路宽
6.14.3道路照度测量的布点方法
DB12/T4842013
a)当路面的照度均匀度比较差或对测量的准确度要求高时,划分的网格数可多些。当两根灯杆间 距小于或等于50m时,宜沿道路(直道和弯道)纵向将间距10等分;当两灯杆间距大于50m 时,宜按每一网络格边长小于或等于5m的等间距划分。在道路横向宜将每条车道三等分。 b) 当路面的照度均匀度较好或对测量的准确度要求较低时,划分的网格数可少些。纵向网格边长 可按6.14.3a)的规定取值,而道路横向的网格边长可取每条车道的宽度
6. 14. 4照度测量
采用四角布点法测量灯具的路面照度。照度测量的测点高度应为路面。测点应布置在网格的四 2),测量网格四角点上的照度
平均照度值按公式(2)计算:
DBJ50∕T-306-2018 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图2道路路面四角布点法测量照度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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