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J08-2263-2018标准规范下载简介和预览
DG/TJ08-2263-2018 上海市城市轨道交通上盖建筑设计标准简介:
"DG/TJ08-2263-2018 上海市城市轨道交通上盖建筑设计标准"是上海市对于城市轨道交通上盖建筑设计的一种地方性标准,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发布,于2018年实施。这个标准主要规范和指导了上海市范围内,尤其是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及其设施上进行上盖建设的设计、施工和管理活动。
这个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总则:定义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明确了设计原则和要求。 2. 总体设计:对上盖建筑的总体布局、功能分区、交通组织等进行了规定。 3. 结构设计:对上盖建筑的结构安全性、耐久性、抗震性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4. 水电设计:规定了上盖建筑的给排水、电气、消防等系统的规划设计。 5. 环境设计:考虑了建筑的绿色节能、环保、噪音控制等方面。 6. 施工与验收:对施工过程和工程验收提出了具体标准。 7. 其他:包括了轨道交通设施保护、运营维护等方面的规定。
这个标准的实施,旨在通过科学、合理、高效的设计,将城市轨道交通与城市建筑有机结合,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同时也确保了轨道交通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提升了城市的生活品质和交通效率。
DG/TJ08-2263-2018 上海市城市轨道交通上盖建筑设计标准部分内容预览:
通行和灭火救援要求。 8.1.2当上盖建筑的消防车道及登高场地均设置在板地或上盖 平台范围内时,其消防建筑高度可将板地或上盖平台标高作为室 外地坪标高起算。
8.1.2当上盖建筑的消防车道及登高场地均设置在板地或上盖
8.2.1板地下部建巩和上盖建筑的耐火等级均应为一级。 8.2.2板地下部建筑和上盖建筑与周边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应选取板地下部各类建筑和上盖建筑与周边建(构)筑物防火间 距的最大值。 8.2.3上盖建筑与车站、车辆基地之间应由板地完全分隔。板 地自身的承重柱和承重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梁和板的 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8.2.4上盖建筑与车站交界面处的梁和板,以及下部结构承重 柱和承重墙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标准第8.2.3条的规定。 8.2.5当上盖建筑设备管廊确有困难需设置在板地下方时,应 符合下列要求: 1与下方车站、车辆基地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管廊围合结 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2设置在板地上的检修口对应的接口处应采用防火封堵材
《旧通信设备鉴定通用技术要求 GB/T 26261-2010》8.2.6设置在板地上方的车站、车辆基地各出人口、采光窗
风亭等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出入口的围护结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与上盖建 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相关规定。 2采光并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采光窗口井与板 地上部的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与高层民用建 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与高层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6m。 3风亭并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当风亭独立设置 时,风亭口部与上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当风亭与上 盖建筑合建时,风亭口部周围均应采用防火墙、固定甲级防火窗 进行防火保护;当与商业建筑合建的风亭,其上方保护距离不应 小于15m,两侧不应小于5m;与其他建筑合建的风亭,其上方保 护距离不应小于10m,两侧不应小于5m;风亭口部上方如设置宽 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风亭口宽度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其上 方保护距离可减少至5m。
8.2.7上盖建筑与车站间的连通工程应采用耐火极限为3. 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确 口时,开口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甲 火门。
产区域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墙、甲级防火门
积不应大于600m;其他厂(库)房防火分区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相关规定。
8.3.1上盖建筑与车站、车辆基地应按各自相应规范要求独立 设置人员疏蔬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相互借用。两者的出入口口 部间距不应小于5m;两者间的连通口和上、下联系楼梯或扶梯不 得作为相互间的安全出口。
·. 池安求独立 设置人员蔬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相互借用。两者的出人口口 部间距不应小于5m;两者间的连通口和上、下联系楼梯或扶梯不 得作为相互间的安全出口。 8.3.2板地下部车辆基地内任一部位至安全出口或准安全区的 直线距离不应大于90m;当符合下列要求时,车辆基地内的内部 通道可视为准安全区域进行人员疏散: 1宽度不小于9m。 3设置不少于2个直通室外地坪板地或上盖平台的安全 4自然通风、采光或设置机械通风。
8.4.1板地或上盖平台应设置满足大型消防车通行的消防车 道,消防车道与地面市政道路的接口不应少于2处。 8.4.2板地或上盖平台上的消防车道与城市道路相连通的匝 道,其纵坡坡度不应大于8%,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 要求。 8.4.3板地下方的办公、生产、仓储等区域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 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尽端 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场,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50016中的相关规定。
台上设置直通下部的灭火救援口,灭火救援口可与板地下部安全 出口合并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居中布置,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80m。 2楼梯间净宽不小于1.4m。 3灭火救援口的15m~40m范围内应设置室外消火栓。
8.5.1板地上、下部均应结合道路设置室外消火栓,室外消火栓 的供水压力不应小于0.1MPa(以该消火栓所在地面算起);板地 下部除道路外各区域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8.5.2除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规定 的场所外,板地下方的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工程车库及上述库 房的辅跨。 2可燃物品的仓库和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或高层仓库。 3板地下部厂(库)外的接触轨区域。 8.5.3板地下的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检修库、 璇轮库、工程车库、准安全区等场所应设置排烟系统。 8.5.4板地下方净高大于9m的空间可不划分防烟分区,但应划 分排烟分区,且满足以下要求: 1单个排烟分区的面积不应大于5000m²。 2排烟量按各排烟分区不小于4次/h换气量计算,存放列 车的空间还应按列车火灾规模校核,排烟量应取用较大值。 3当该空间划分为多个排烟分区时,排烟系统应满足两个 或两个以上相邻排烟分区同时排烟的能力。 8.5.5上盖建筑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板地上方建筑物的 首层。 8.5.6上盖建筑的消防控制室与车站、车辆基地的消防控制室
8.5.7板地下部车辆基地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区域均应设置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
8.5.8板地下部车辆基地生产、仓储外区域应设置应急照
生产、仓储、办公区域的应急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及上海市 标准相关规定
8.5.9板地下部室内场所消防设备配电线缆应采用而
并应满足消防设备连续供电时间的要求。
9.1.1上盖综合开发区域环境质量原则上执行现行国家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二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2类)和《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混合区标准类别。 9.1.2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行驶时对上盖建筑的住宅、学校等敏 感建筑的影响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地方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地下 段)列车运行引起的住宅建筑室内结构振动与结构噪声限值及测 量方法》DB31/T470和现行行业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引起建筑物 振动与二次辐射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JGJ/T170的规定; 车辆基地内部检修作业及附属设施设备对敏感建筑的影响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 规定。 9.1.3上盖建筑的环境保护措施应综合考虑车站、车辆基地产 生的振动和噪声所带来的影响,在开展振动与噪声专项预测或评 估的基础上,制定可行的减振降噪方案,环境振动与噪声控制应 遵循“源一传播途径一上盖建筑”的顺序实施。 9.1.4当车站、车辆基地采取轨道减振降噪措施不能达到相应 标准要求时,上盖建筑应根据实际条件采取隔振、隔声屏障等传 播途径措施,或上盖建筑减振降噪措施
车辆基地中的停车库、检修库、轮库、洗车库等生产设
施宜全部采取上盖,避免噪声、废气及电磁辐射对环境产生影 上盖敏感建筑的布局应避开出入线咽喉区和试车线,临近敏星 筑物的轨道应采取减振降噪措施
9.2.2上盖建筑的基础结构与轨道的基础结构宜分离,避免共 用基础。
9.2.3车辆基地应合理布置检修库位置,产生的设备燃油
漆、打磨等生产废气应收集后集中排放;上盖敏感建筑及人流密 集的建筑物应避开各类排放口设置。
亭、冷却塔应尽量避开敏感区域,距敏感建筑的控制距离及噪声 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的相关规 定,并满足本标准第9.1.1~9.1.2条的相关要求
9.3.1易燃、易爆、助燃物品的存放及使用管理应满足消防管理 要求,应有防火、防爆、报警措施,
要求,应有防火、防爆、报警措施。 9.3.2在城市轨道交通与上盖建筑建设、运营、管理过程中,应 同步制定风险管理规定和事故应急预案
9.4.1板地上、下部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通过风管 直接采自室外非空气污染区,不应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 间接吸取新风。
间接吸取新风。 9.4.2板地上、下部建筑新风口应远离有毒或危险性气体排放 口、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等污染源GB∕T 50145-2007土的工程分类标准,并设置防雨罩或防雨百叶窗 等防水配件、耐腐蚀的防护(防虫)网和过滤网。新风口与室外污 染源最小间隔距离不得小于表9.4.2的要求
表9.4.2新风口与室外污染源最小间隔距离
9.4.3板地上、下部建筑新风口应避免设置在污染气体排放口 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且最短距离不得小于10m。 9.4.4车站冷却塔的设置应考虑对上盖建筑的环境噪声、振动 及热气流影响。当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 措施。 9.4.5板地上、下部生活水泵房、生活水池(水箱)、直饮水机房
等有卫生要求房间外侧周边10m范围内不应有污水泵房、污水处 理间、卫生间等的污染源,且周边2m内不应有污水管线。
10.1.1上盖建筑的民防工程建设应在区域规划中总体平衡,统 筹考虑。上盖建筑落地部分民防工程配建按现行标准执行。 10.1.2当上盖建筑民防工程按要求易地修建时GB 18173.4-2010 高分子防水材料 第4部分:盾构法隧道管片用橡胶密封垫,应按现行国家 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的相关规定执行。 10.1.3上盖建筑的民防设计应同时满足战时的防护和使用要 求以及平时的使用要求,当平时使用要求与战时防护要求不一致 时,可采用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 10.1.4上盖建筑民防设计应符合相关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的现 行国家标准的要求
10.2.1上盖建筑的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上盖建筑民防设计应充分考虑相关的车站、上盖建筑及 民防区域和非民防区域的关系,合理布置各类不同战时功能的防 护单元,使民防工程人员疏散口、通风口与周边环境有机结合,民 防防护单元的划分宜与平时使用功能单元和防火分区相结合。 2当上盖建筑民防工程为多层地下室时,上层民防工程的 抗力等级不应高于下层民防工程的抗力等级。 3上盖建筑应与周边民防工程连通,当暂无条件时,应根据 民防建设规划预留民防连通口。当与地下车站连通时,应符合现 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轨道交通地下车站与周边地下空间的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