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T 2156-2019 公共场所(户内)用电设施建设及运行安全规程

DB44/T 2156-2019 公共场所(户内)用电设施建设及运行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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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44/T 215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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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电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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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T 2156-2019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44/T 2156-2019 公共场所(户内)用电设施建设及运行安全规程简介:

DB44/T 2156-2019是广东省的地方标准,全称为《公共场所(户内)用电设施建设及运行安全规程》。这个标准主要规定了公共场所(包括户内)电气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目的是为了保障用电设施的安全,防止电气火灾和电击事故的发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以下是这个标准可能包含的一些主要内容:

1. 设计要求:包括电源的选取,线路的敷设,电气设备的选择,保护装置的配置,防雷防电击措施等,都需要满足国家相关电气设计规范和标准。

2. 施工要求:规范了施工过程中的操作程序,如线路的穿管、桥架敷设,设备的安装,接线的规范等,以确保施工质量。

3. 验收要求:规定了工程完成后,应进行的电气性能测试,安全检查,以确认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安全标准。

4. 运行管理:规定了设施运行过程中的监测、维护、保养要求,如定期的电气设备检查,预防性维护,故障处理等。

5. 安全规定:包括电气火灾的预防措施,电击防护,应急处理程序等,确保在发生电气事故时,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

6. 人员培训:对相关人员进行电气安全知识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请注意,具体的细节可能会因标准的更新或修订有所变动,如果需要详细信息,建议查阅最新的标准文本。

DB44/T 2156-2019 公共场所(户内)用电设施建设及运行安全规程部分内容预览:

GB/T2900.1、GB/T4776、GB13955、GB14050、GB5005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 。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T13955、GB/T2900.1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

户内公共场所indoorpublicplace

DB41∕T 2312-2022 波形钢腹板预应力混凝土组合箱梁桥施工规范内公共场所indoorpublicplace

DB44/T 21562019

有顶盖且有围护结构,提供公共服务或人员活动的各种场所。

用电设施electricalfacilities 将电能转换成其他形式能量或用来传输、分配电能的一件(组)器件,包括使它们安全运行的所有 器具。

4.1.1用电设施安装工程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4.1.2用电设施安装工程的设计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3用电设施不宜布置在地势低洼易积水的场所,安装位置应能防止积水或采取有效的排水措施, 且便于运行维护。

DB44/T21562019

4.1.5公共场所不宜安装配电箱、控制箱等电气装置。不可避免时,箱体应配备专用锁具,并在箱体 外壳上设置安全警示标记。 4.1.6用电设施的选型除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设计规定的使用环境和 条件要求。

4.2.1直接接触电击防护措施

4.2.1.1用电设施带电部分应全部用绝缘层覆盖,其绝缘层应能长期承受在运行中遇到的机械、化学、 电气及热等带来的各种不利影响。 4.2.1.2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无延时的RCD可作为其他直接接触防护措施失效时的附加防 护,但不能单独作为直接接触的防护措施。潮湿环境下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应按相应要求确定。

4.2.2间接接触电击防护措施

4.2.2.1保护接地和保护等电位联结应符合下

a)用电设施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通过保护接地装置可靠接地: 1) 配电箱、配线箱、控制箱、霓虹灯变压器等电气设备的金属底座、框架及外壳和传动装置: 手持式及移动式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底座; 电力电缆的金属护套、接线盒、终端盒和金属保护管、线槽及二次电缆的屏蔽层; 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 5) 配电装置的金属遮拦; 6) I类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 7) 电梯、电动门的所有金属构件及附属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 b) 电力电缆采用梯架、托盘和槽盒等金属管槽敷设时,管槽应保持连续的电气连接,全长不大于 30m时,不应少于2处与保护接地导体可靠连接;全长大于30m时,每隔20m~30m应增加 一个连接点。起始端和终点端均应可靠接地; 当电梯轿厢接地线利用电缆芯线时,电缆芯线不得少于两根,并应采用铜芯导体,每根芯线截 面不得小于2.5mm²; d) 户内公共场所建筑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相应的等电位联结措施,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 e) 电梯轿厢和金属构件应采用等电位联结: f) 自动门和电动卷帘门的所有金属构件及附属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采用等电位联 结; g) 等电位联结线宜为铜质导体,可置于槽盒内或明敷,且应便于接线: h) 等电位联结网络宜按楼层分别设置,其安装位置应便于日后运行维护; i) 接地干线可兼作等电位联结干线。 4.2.2.2在故障情况下自动切断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不超过32A的终端回路,其最长的切断电源的时间应符合GB/T16895.21的规定; b) TN系统中,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除本款a)项之外的末端线路,切断故障 回路的时间不应超过5S;供给手持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 TN系统的切断时间220V不应超过0.4S,380V不应超过0.2S; c)采用RCD作为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回路,应装设保护导体。 4.2.2.3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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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临时使用沿地面明敷的线缆,应采用绝缘耐压的线槽板加强绝缘保护; b)在潮湿或金属结构等导电性能良好的公共场所,应使用II类或IⅢII类电气设备。 4.2.2.4采用SELV和PELV特低电压的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在干燥环境内应采用不大于交流标称电压50V的安全电压;一般潮湿环境内应采用不大于交流 标称电压25V的安全电压;特别潮湿的场所应采用不大于交流标称电压12V的安全电压; b) 公共场所内不应有外露的带电导体;当场所内有公众可触摸、操作的展品电气部件时应采用安 全特低电压供电。标称供电电压不应超过交流标称电压50V,并应对带电部分采取绝缘保护措 施; c) 当照明装置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时,应采用安全隔离变压器,且二次侧不应接地: d) 安全隔离变压器或电动发电机等移动式安全电源,应达到II类设备或与I类设备等效绝缘的防护要 求; e) 当移动式和手提式灯具采用II类灯具时,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SELV)供电,其电压限值应符合 本款a)项规定: f) 公共场所设置的踏步灯或座位排号灯,其供电电压应采用不大于交流标称电压50V的安全电 压; g) SELV系统和PELV系统回路的带电部分互相之间及与其他回路之间,应进行电气分隔,且不应 低于安全隔离变压器的输入和输出回路之间的隔离要求; h) SELV系统和PELV系统的交流标称电压超过25V时,应设置必要的防护等级不低于GB/T4208 规定的IP×XB级或IP2X级的遮栏或外护物,或者提高绝缘等级

4.3.1接地型式选择

4. 3. 2接地装置

4.3.2.1接地极材料和尺寸的选择应符合GB/T16895.3的规定。 4.3.2.2接地装置采用钢材时应采用热镀锌,不应采用铝导体作为接地极或接地线。 4.3.2.3用于输送可燃液体或气体的金属管道,不应用作接地极。 4.3.2.4在选择接地极类型和确定埋地深度时,应符合GB/T16895.21的规定,并应充分考虑不利因 素,防止在土壤干燥的情况下,接地极的接地电阻增加到有损电击防护措施的程度。 4.3.2.5户内公共场所用电设施的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2。文 4.3.2.6在采用保护联结的每个装置中都应配置总接地端子,连接到总接地端子上的每根导体应牢固 可靠,并应能被单独地拆开。 4.3.2.7接地装置应在不同位置至少引出两根连接导体与室内总等电位接地端子板相连接。接地引出 线与接地装置连接应牢固,并有防腐措施。

4.3.3保护接地导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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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1保护接地导体的截面积应符合GB/T16895.3的规定和GB/T16895.21中关于自动切断电源所 要求的条件。

有防机械损伤保护,铜不小于2.5: b) 没有防机械损伤保护,铜不小于4mm。 4.3.3.3下列金属部分不应用作保护接地导体: a) 金属水管; b) 含有可能引燃的气体、液体、粉末等物质的金属管道; c 正常使用中承受机械应力的结构部分; d) 柔性或可弯曲金属导管(用于保护接地导体目的而特别设计的除外); e) 柔性的金属部件; f)支撑线、电缆托盘、电缆梯架。 4.3.3.4在保护接地导体中,不应串入开关器件,可设置能用工具拆开的接头

4.3.4保护联结导体

保护联结导体应符合GB/T16895.3的规定

4.4.1总等电位联结

4.1.1户内公共场所建筑的每个电源进线处、防雷区界面处应设置总等电位联结端子板,建筑 总等电位联结端子板之间应相互连接

4.4.1.1户内公共场所建筑的每个电源进线处、防雷区界面处应设置总等电位联结端子板,建筑物内 各总等电位联结端子板之间应相互连接。 4.4.1.2下列可导电部分应采用总等电位联结,并应在进入建筑物处与就近的总等电位联结端子板可 靠连接: a)电源进线箱内PE母排;

各总等电位联结端子板之间应相互连接。 .4.1.2下列可导电部分应采用总等电位联结CJ∕T 24-1999 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木本苗,并应在进入建筑物处与就近的总等电位联结端子板可 靠连接: 电源进线箱内PE母排; b) 电气装置中的接地母线; c) 建筑物内各类公用设施的金属管道,如水管、燃气管、空调管等; d) 电缆的托盘、梯架、槽盒、金属导管; e) 可以利用的建筑物金属构件。

a)电源进线箱内PE母排; b) 电气装置中的接地母线; c) 建筑物内各类公用设施的金属管道,如水管、燃气管、空调管等; d) 电缆的托盘、梯架、槽盒、金属导管; 可以利用的建筑物金属构件。

4.4.2局部(辅助)等电位联结

4.4.2.1下列情况应作局部等电位联

4,4,2,1下请元位用等电联错: a)公共浴室、盟洗室、水产售卖区等潮湿场所; b 配电箱或用电设备距总等电位联结端子较远,发生接地故障时,PE导体上的电压降超过50V 由TN系统同一配电箱供电给固定式和手持式、移动式两种电气设备,而固定式设备保护电器 切断电源时间不能满足手持式、移动式设备防电击要求时。V 4.4.2.2在一个装置或装置的一部分内,当作用于自动切断供电的时间不能满足本标准第4.2.2.2款 的规定时,应设置辅助等电位联结。 4.4.2.3辅助等电位联结应包括在固定式电气设备的所有能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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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4.4.3.2局部等电位联结用保护联结导体截面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保护联结导体的电导不应小于局部场所内最大保护导体截面积1/2的导体所具有的电导; 保护联结导体采用铜导体时,其截面积最大值为25mm。保护联结导体为其他金属导体时,其 截面积最大值应按其与25mm铜导体的载流量相同确定; 单独敷设的保护联结导体高层住宅楼项目汇报,其截面积应符合本标准第4.3.3.2款的规定。 4.4.3.3辅助等电位联结用保护联结导体截面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联结两个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联结导体,其电导不应小于接到外露可导电部分的较小的保护 导体的电导; b) 联结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的保护联结导体,其电导不应小于相应保护导体截面 积的1/2的导体所具有的电导; C 单独敷设的保护联结导体,其截面积应符合本标准第4.3.3.2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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