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1328-2018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 (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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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T 51328-2018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20 MB
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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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1328-2018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T 51328-2018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 (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简介:

GB/T 51328-2018《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是中国城市规划领域的重要国家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这份标准的出台,旨在规范和指导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规划工作,以提高城市交通效率,保障交通安全,改善交通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总则:规定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规划原则和规划期限等基础内容。

2. 规划编制:明确了规划编制的程序、参与主体、基础资料收集和分析、规划目标与策略等内容。

3. 交通需求预测:规定了交通需求预测的方法、和参数选取等。

4. 交通系统规划:涉及到城市道路网、公共交通系统、慢行交通系统、交通管理和设施、交通设施布局等具体规划内容。

5. 规划评估与优化:详细描述了规划实施效果的评估方法,以及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的规划优化流程。

6. 规划实施与管理:提出如何将规划成果转化为具体项目,以及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管理措施。

这份标准是一个全面、系统、科学的规划指南,对于提升城市交通规划的科学性和实用性,推动城市交通的绿色发展,提高城市居民的出行效率和舒适度具有重要意义。

GB/T 51328-2018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 (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部分内容预览:

8.1.1城市客运枢纽按其承担的交通功能、客流特征和组织形

式分为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两类。城市综合客 运枢纽服务于航空、铁路、公路、水运等对外客流集散与转换 可兼顾城市内部交通的转换功能。城市公共交通枢纽服务于以城 市公共交通为主的多种城市客运交通之间的转换

武分为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和城市公共交通枢纽两类。城市综合各 运枢纽服务于航空、铁路、公路、水运等对外客流集散与转换, 可兼顾城市内部交通的转换功能。城市公共交通枢纽服务于以城 市公共交通为主的多种城市客运交通之间的转换 8.1.2城市客运枢纽应保障不同客运交通系统的客流安全、有 序、高效地集散与转换。 8.1.3城市客运枢纽应鼓励立体综合开发,充分利用地下空间。 在用地紧张地区建设的城市客运枢纽,应适当缩减枢纽用地面 积,进行立体开发。 8.1.4城市客运枢纽中不同功能、方式、线路间的客流服务设 施应共享或合并设置

2019造价部门年终工作总结范文8.1.4城市客运枢纽中不同功能、方式、线路间的客流服务设 施应共享或合并设置。

8.1.4城市客运枢纽中不同功能、方式、线路间的客流服

8.2城市综合客运枢纽

8.2.1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应依据城市空间布局布置,应便于连 接城市对外联系通道,服务城市主要活动中心。 8.2.2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宜与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结合设置。城 市综合客运枢纽必须设置城市公共交通衔接设施,规划有城市轨 道交通的城市,主要的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应有城市轨道交通衔 接。枢纽内主要换乘交通方式出人口之间旅客步行距离不宜超 过200m。

8.2.3城市综合客运枢

应规划对外客流集散与转换用地,用地面积(不包括对外交通场 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汽电车衔接设施面积应按100m²/标准车120m² 标准车计算; 2出租车服务点面积宜按26m²/辆~32m²/辆计算; 3机动车停车场宜按15m²/标准停车位~30m²/标准停车 位计算; 4非机动车停车场应按1.5m²/辆~1.8m²/辆计算; 5城市综合客运枢纽承担城市内部交通转换功能时,应在 第1款~第4款的基础上根据本标准第8.3.2条的规定增加城市 内部交通转换用地; 6承担城乡客运组织、旅游交通组织职能和包含航空运输 方式的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可适当增加集散与转换用地

8.3城市公共交通枢纽

8.3.1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宜与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公共汽电车 首末站以及轨道交通车站等合并布置,并应符合城市客流特征与 城市客运交通系统的组织要求。 8.3.2城市公共交通枢纽高峰小时客流转换规模(不包括城市 轨道交通车站内部换乘量)达到2000人次/h,应规划城市公共 交通枢纽用地。根据高峰小时转换客流规模(不包括城市轨道交 通内部换乘量),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用地在城市中心区宜按照 0.5m/人次~1m²/人次控制,其他地区宜按照1m²/人次~ 1.5m²/人次控制,且总用地规模宜符合表8.3.2的规定

表8.3.2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用地规模

注:城市公共交通场站与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合并设置时,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等非 枢纽功能的面积另计。

城市公共交通枢纽衔接交通设施配置要

9.1.1城市应提供与其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多样化、高品质、 有竞争力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

9.1.1城市应提供与其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多样化、高品质、 有竞争力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 9.1.2中心城区集约型公共交通服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约型公共交通站点500m服务半径覆盖的常住人口和 就业岗位,在规划人口规模100万以上的城市不应低于90%; 2采用集约型公共交通方式的通勤出行,单程出行时间宜 符合表9.1.2的规定。

表9.1.2采用集约型城市公共交通的通勤出行 单程出行时间控制要求

3城市公共交通不同方式、不同线路之间的换乘距离不宜 大于200m,换乘时间宜控制在10min以内。

1各层级城市公共交通走廊客流特征应符合表9.1.3 规定;

表9.1.3城市公共交通走廊层级划分

2城市公共交通走廊应设置专用公共交通路权。 9.1.4各种方式的城市公共交通应一体化发展。修建轨道交通 的城市,应根据轨道交通网络的建设与开通,及时对公共汽电车 系统进行相应调整。 9.1.5城际铁路、城际公交、城乡客运班线、镇村公交应与城 市客运枢纽相衔接。

9.2.1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宜分为干线、普线和支线三个层级, 城市可根据公交客流特征选择线路层级构成。不同层级的城市公 共汽电车线路的功能与服务要求宜符合表9.2.1的规定。

9.2.1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宜分为十线、普线和支线三

表 9. 2. 1 不同层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功能与服务要求

9.2.2城市公共汽电车的车站服务区域,以300m半径计算, 不应小于规划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50%;以500m半径计算,不 应小于90%。 9.2.3城市公共汽电车的车辆规模与发展要求,应综合考虑运 载效率、乘坐舒适性和环保要求。 9.2.4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分类与设施配置要求宜符合表 9.2.4的规定

9.2.2城市公共汽电车的车站服务区域,以300m半径计算,

表9.2.4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分类与设施配置要求

9.2.5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应根据服务需求、车种、车辆数、 服务半径和用地条件在城市内均衡布局。 9.2.6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总用地规模应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 车辆发展的规模和要求确定,场站用地总面积按照每标台150m ~200m²控制

9.2.7各类公共汽电车场站应节约用地,鼓励立体建设。可

1停车场、保养场用地指标宜按照每标台120m²~150m 控制。 2当城市公共汽电场站建有加油、加气设施时,其用地应 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 的规定另行核算面积后加人场站总用地面积中。 3电车整流站用地规模应根据其所服务的车辆类型和车辆 数确定,单座整流站用地面积不应大于500m²。 4充换电站应结合各类公共汽电车场站设置。 5首末站宜结合居住区、城市各级中心、交通枢纽等主要 客流集散点设置,当500m服务半径的人口和就业岗位数之和达 到表9.2.7的规定时,宜配建首末站。单个首末站的用地面积不 宜低于2000m²。在用地紧张地区,首末站可适当简化功能、缩 减面积,但不应低于1000m²。无轨电车首末站用地面积应乘以 1. 2的系数,

表9.2.7配建首末站的人口与就业岗位要求

间)单程出行时间不宜大于45m

同)单程出行时间不直大于45min 9.3.2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分为快线和干线,功能层次划分和运 送速度宜符合表9.3.2的规定

表9.3.2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功能层次划分和运送速度

9.3.3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的规划和建设规模应与城市的经济社 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中心城区轨道交通站点800m半径范围内覆 盖的人口与就业岗位占规划总人口与就业岗位的比例,宜符合表 9.3.3的规定。

表9.3.3轨道交通站点800m半径范围内覆盖的 人口与就业岗位比例

9.3.4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应与客流走廊主方向一致。 2城市轨道交通快线宜布局在中客流及以上等级客流走廊, 客流密度不宜小于10万人:km/(km·d)。干线A宜布局在大 客流及以上等级客流走廊,干线B宜布局在大、中客流走廊。 3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长度大于50km时,宜选用快线A; 30km~50km时,宜选用快线B;干线宜布局在中心城区内, 4根据客流走廊的客流特征和运量等要求,可在同一客流 走廊内布设多条轨道交通线路。 5城市轨道交通主要换乘站应与城市各级中心结合布局, 并方便乘客的换乘需求和轨道交通的组织。城市土地使用高强度

地区,应提高轨道交通站点的密度。 6城市轨道交通快线宜进入城市中心区,并应加强与城市 轨道交通干线的换乘衔接。 9.3.5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系统制式应根据线路功能、需求特 征、技术标准、敷设条件、工程造价、资源共享等要素综合 确定。

9.3.6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的衔接

和周边用地特征设置DBJ 50∕T-267-2017 钢筋镦锚应用技术标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轨道交通应优先与集约型公共交通及步行、自行车 交通衔接。 2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800m半径范围内应布设高可达、 高服务水平的步行交通网络。 3城市轨道交通站点非机动车停车场选址宜在站点出人口 50m内。 4城市轨道交通站点与公交首末站衔接时,站点出入口与 首末站的换乘距离不宜大于100m;与公交停靠站衔接,换乘距 离不宜大于50m。 5城市轨道交通外围末端型车站可根据周边用地条件设置 小客车换乘停车场,并应立体布设。 6城市轨道交通站点衔接换乘设施配置应符合表9.3.6的 规定。

表9.3.6城市轨道交通站点衔接换乘设施配置

主:表示应配备的设施,△表示宜配备的设

9.3.7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盖开发时,宜靠近车站设置。一条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应至少设 处定修车辆段,当线路长度超过20km时,应增设停车场。 2车辆基地应资源共享,占地面积总规模宜按每千米正线 0.8hm²~1.2hm²控制,车辆段的用地面积宜按25hm²/座~ 35hm²/座控制,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宜按10hm²/座~20hm/座控 制,综合维修基地用地宜按30hm/座~40hm²/座控制。 9.3.8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通道、车站及附属设施用地均应满 足建设及运营要求,轨道交通线路通道与车站的规划控制边界应 符合下列规定: 1线路通道建设控制区宽度宜为30m,2线及以上线路通 道应结合运营要求确定用地控制范围; 2标准地下车站控制区长度宜为200m300m,宽度宜为 40m~50m。标准地面、高架车站控制区长度宜为150m~200m, 宽度宜为50m~60m。起终点车站、编组数大于6节或股道数大 于2线的车站、采用铁路制式的车站,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用地 控制范围HGJ 202-1982 脱脂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9.4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与有轨电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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