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160-2008(2018年版)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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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 5016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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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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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160-2008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 50160-2008(2018年版)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简介:

GB 50160-2008(2018年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是一部针对石油化工企业设计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石油化工工业的健康发展。

这个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防火分区和防火间距:规定了各类石油化工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以及建筑物内部的防火分区,确保火源被有效隔离。

2. 建筑物设计: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建筑物结构、耐火等级、疏散设施、防爆设计等进行了规定,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及时疏散人员,防止火势扩大。

3. 工艺设备防火:对于工艺设备的防火设计,如压力容器、储罐、管道等,规定了其防火、防爆、防静电等要求。

4. 电气设备和线路防火:对电气设备的选择、安装,以及线路的敷设等,规定了防火要求,防止电气火灾的发生。

5. 消防设施:规定了石油化工企业应配备的消防设施,如消防给水系统、灭火器、消防泵、消防栓等,并对消防设施的布置和使用进行了详细规定。

6. 应急救援:对企业的应急救援体系,包括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应急救援队伍等进行了规定,以提高企业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的应对能力。

7.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了企业应建立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检查、消防安全教育、消防档案管理等,以确保消防工作的长期有效进行。

8. 燃烧和爆炸危险性分析:规定了对石油化工企业的燃烧和爆炸危险性进行分析的方法和要求,以预防事故的发生。

在进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时,必须严格按照此标准进行,以确保设计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GB 50160-2008(2018年版)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部分内容预览:

2.液氨储罐间的防火间距要求应与液化烃储罐相同;液氧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执行; 3.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压力储罐,按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的防火间距执行; 4.液化烃单罐容积≤200m3的卧(立)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超过1.5m时,可取1.5m; 5.助燃气体卧(立)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超过1.5m时,可取1.5m; 6“*”表示不应同组布置。

6.3.4两排卧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

6.3.5防火堤及隔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3.5防火堤及隔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液化烃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组宜设高度为0.6m的防火堤,防火堤内堤脚线距 诸罐不应小于3m,堤内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并应坡向外侧,防火堤内的隔堤不宜高 于0.3m; 2.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40000m,隔堤内各储罐容积之和 不宜大于8000m; 3.全冷冻式储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200000m²,单防罐应每一个一隔,隔堤应低 于防火堤0.2m:

DB14∕T 1107-2015 公路黄土路基工程监测技术规程图6.3.6单防罐至防火堤内顶角线的距离

5.3.7液化烃和液氨的全冷冻式双防或全防罐罐组可不设防火堤。 6.3.8全冷冻式液氨单防储罐应设防火堤,堤内有效容积应不小于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 60%。 6.3.9液化烃、液氨等储罐的储存系数不应大于0.9。 6.3.10液氨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低温液氨储罐尚应设温度指示仪 6.3.11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 应自动联锁切断进料措施。对于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 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6.3.12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6.3.13液化烃储罐的安全阀出口管应接至火炬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就地放空,但其排 气管口应高出8m范围内储罐罐顶平台3m以上。 5.3.14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宜采用有防冻措施的二次脱水系统,储罐根部宜设紧急切断 闽

6.3.15液化石油气蒸发器的气相部分应设压力表和安全阀。 6.3.16全压力式储罐应采取防止液化烃泄漏的注水措施。 6.3.17全冷冻卧式液化烃储罐不应多层布置。

6.4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6.4.1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设施应符

燃液体汽车装卸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8m; 7.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8.汽车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9.装卸车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6.4.4可燃液体码头、液化烃码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船舶在码头泊位内外档停靠外,码头相邻泊位的船舶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5.4.4的规定: 2.液化烃泊位宜单独设置,当不同时作业时,可与其他可燃液体共用一个泊位; 3.可燃液体和液化烃的码头与其他码头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有关规定 执行; 4.在距泊位20m以外或岸边处的装卸船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5.液化烃的装卸应采用装卸臂或金属软管,并应采取安全放空措施。

表6.4.4 码头相邻泊位的船舶间的防火间距(m

6.5.1液化石油气的灌装站应符合下列我

.I仪下 1.液化石油气的灌瓶间和储瓶库宜为敲开式或半散开式建筑物,半敲开式建筑物下 部应采取防止油气积聚的措施; 2.液化石油气的残液应密闭回收,严禁就地排放; 3.灌装站应设不燃烧材料隔离墙。如采用实体围墙,其下部应设通风口; 4.灌瓶间和储瓶库的室内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室内地面应高于室外地坪,其 高差不应小于0.6m; 5.液化石油气缓冲罐与灌瓶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6.灌装站内应设有宽度不小于4m的环形消防车道,车道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m 6.5.2氢气灌瓶间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6.5.3液氨和液氯等的灌装间宜为敲开式建筑物。 6.5.4实瓶(桶)库与灌装间可设在同一建筑物内,但宜用实体墙隔开,并各设出入口。 6.5.5液化石油气、液氨或液氯等的实瓶不应露天堆放,

.6.1石油化工企业应设置独立的化学品和危险品库区。甲、乙、内类物品仓库,距其 也设施的防火间距见表4.2.12,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类物品仓库宜单独设置;当其储量小于5t时,可与乙、丙类物品仓库共用一栋 建筑物,但应设独立的防火分区;

7.1.1全厂性工艺及热力管道宜地上敷设;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应环绕工艺装 置或罐组布置,并不应妨碍消防车的通行。 7.1.2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内铁路线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m;跨越厂内道路的净空高 度不应小于5m。在跨越铁路或道路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 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 7.1.3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横穿铁路线或道路时应敷设在管涵或套管内, 并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在管涵或套管内的措施。

7.1.4永久性的地上、地下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

1.5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m以内的管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 措施。 1.6各种工艺管道及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不应沿道路敷设在路面下或路肩上下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11月)》7.2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

7.2.1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除需要采用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连 接。公称直径等于或小于25mm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和阀门采用 锥管螺纹连接时,除能产生缝隙腐蚀的介质管道外,应在螺纹处采用密封焊,

锥管螺纹连接时,除能产生缝隙腐蚀的介质管道外,应在螺纹处采用密封焊, 7.2.2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7.2.3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采样管道不应引入化验室。 7.2.4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应架空或沿地敷设。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应 采取防止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并在进、出装置及厂房处 密封隔断:管沟内的污水应经水封井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7.2.5工艺和公用工程管道共架多层敷设时宜将介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250℃的管道 布置在上层,液化烃及腐蚀性介质管道布置在下层;必须布置在下层的介质操作温度等 于或高于250℃的管道可布置在外侧,但不应与液化烃管道相邻。 7.2.6氧气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共架敷设时应布置在一侧,且平行 布置时净距不应小于500mm,交叉布置时净距不应小于250mm。氧气管道与可燃气体、 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管道之间宜用公用工程管道隔开。 7.2.7公用工程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或设备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连续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并在其根部设切断阀; 2.在间歇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和一道切断阀或设两道切断阀,并在两 切断阀间设检查阀:

7.3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

7.3.1含可燃液体的污水及被严重污染的雨水应排入生产污水管道,但可燃气体的凝结 液和下列水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1.与排水点管道中的污水混合后,温度超过40℃的水; 2.混合时产生化学反应能引起火灾或爆炸的污水。 7.3.2生产污水排放应采用暗管或覆土厚度不小于200mm的暗沟。设施内部若必须采用 明沟排水时,应分段设置,每段长度不宜超过30m,相邻两段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m 7.3.3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 1.工艺装置内的塔、加热炉、泵、冷换设备等区围堰的排水出口; 2.工艺装置、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管沟等的排水出口; 3.全厂性的支干管与干管交汇处的支干管上; 4.全厂性支干管、干管的管段长度超过300m时,应用水封井隔开。 7.3.4重力流循环回水管道在工艺装置总出口处应设水封。 7.3.5当建筑物用防火墙分隔成多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 立的排出口并设水封。 7.3.6罐组内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且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水封,并应在防

7.3.4重力流循环回水管道在工艺装置总出口处应设水封。 7.3.5当建筑物用防火墙分隔成多个防火分区时住宅及地下室项目钢筋工程施工方案,每个防火分区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 立的排出口并设水封。 7.3.6罐组内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且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水封,并应在防

火堤与水封之间的管道上设置易开关的隔断阀。 7.3.7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支干管、干管的最高处检查井宜设排气管。 排气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径不宜小于100mm; 2.排气管的出口应高出地面2.5m以上,并应高出距排气管3m范围内的操作平台、 空气冷却器2.5m以上 3.距明火、散发火花地点15m半径范围内不应设排气管。 7.3.8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下水井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 不得有孔洞。 7.3.9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系统的隔油池应符合本规范第5.4.1、5.4.2条的规定。 7.3.10接纳消防废水的排水系统应按最大消防水量校核排水系统能力,并应设有防止 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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