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下载简介
铁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docx简介:
《铁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是为加强铁路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安全风险,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铁路运输安全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下是对这一管理办法的简要介绍:
1. 定义与目的
- 定义:该管理办法明确了铁路运营单位在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责任,包括对安全风险的识别、评估、分级以及对隐患的排查、治理的全过程管理。 - 目的:旨在通过科学的管理手段,建立健全铁路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促进铁路运营的安全、高效、稳定。
2. 管理体系
- 风险分级:根据风险可能造成的后果和可能性,将安全风险划分为不同的级别,实施差异化管理。 - 风险管控:针对不同级别的安全风险,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包括预防措施、应急措施和改进措施。 - 隐患排查: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通过现场检查、数据分析等多种手段,及时发现并记录安全隐患。 - 隐患治理: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分类、评估,并制定治理计划,明确责任人和治理期限,确保隐患得以有效治理。
3. 管理流程
- 风险识别:识别运营过程中的潜在安全风险。 - 风险评估:评估风险的严重程度和发生的可能性,确定风险等级。 - 风险控制:根据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包括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培训等。 - 隐患排查:定期或根据需要开展隐患排查,记录隐患信息。 - 隐患治理:对排查出的隐患制定治理计划,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 效果验证:对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验证,确保隐患得到有效消除。 - 持续改进:根据风险管理与隐患治理的效果,持续优化安全管理体系。
4. 实施与监督
- 责任落实: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人员在风险管理与隐患治理中的责任。 - 培训与教育: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风险识别、管控能力。 - 监督与考核:通过定期检查、绩效考核等方式,监督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隐患得到及时消除。
结论
《铁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是铁路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建立和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强化了铁路运营的安全管理,提高了铁路系统的安全水平,对于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铁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docx部分内容预览:
第二章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风险点是指存在安全风险的设备设施、部位、场所和区域,以及在设备设施、部位、场所和区域实施的伴随风险的作业活动,或以上两者的组合。
第七条 风险按业务领域分为铁路运输风险、铁路工程建设风险、铁路设备设施风险、沿线环境风险和其他风险五个类型。
铁路单位结合所属业务领域,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有关行业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题,综合考虑各类致险因素,细化风险类别。
第八条 风险等级一般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低风险四个等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
第九条 铁路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依据国家及行业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科学评估风险等级,分级采取措施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实施安全风险公告及监测警示,加强动态管理,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实现风险等级逐步降低、安全风险有效管控。
第十条 铁路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及其生产经营环节,按照相关法规标准要求,明确风险辨识范围、方式和程序,突出高铁和旅客列车风险,以及系统性、区域性、多发性和偶发性风险,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有关专家和全体员工辨识安全风险。
第十一条 铁路单位风险辨识分为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
全面辨识每年开展一次,由铁路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采取安全绩效奖惩等有效措施,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风险。新建、改建铁路建设工程投入运营前,应当组织开展全面辨识。
专项辨识根据需要开展,重点分析阶段性、临时性或者特定专业的风险动态辨识。专项辨识由铁路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定安全管理部门、有关业务部门组织开展。
第十二条 遇有下列情况时,铁路单位应当开展专项风险辨识。
(一)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管理制度等发生较大变化;
(二)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投入使用;
(三)技防措施、物防手段升级或变更;
(四)Ⅲ级以上营业线施工,以及在建铁路工程中特殊结构、复杂地质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或关键作业施工前;
(五)季节变化或恶劣气象条件前;
(六)重要节假日等铁路运输高峰期或者重大活动前;
(八)人员、设备、工作程序、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或运输生产组织发生较大调整;
(九)新建、改建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场所和设施,在既有作业场所增加办理危险货物品类,以及危险货物新品名、新包装和首次使用铁路罐车、集装箱、专用车辆装载危险货物的;
(十)其他需要开展风险动态研判的情况。
第十三条 铁路单位结合生产特点和安全生产历史数据资料,选择定性或定量的风险评估方法,按照从严从高的原则,对辨识出的风险逐项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第十四条 铁路单位应当依据风险的等级、类型等,按照规章制度、技术标准等要求,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逐项制定科学合理的管控措施,对呈现规律变化特征或长期存在的风险,应当将管控措施固化到安全管理体系中。重大风险管控措施中应当包含专项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 铁路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风险类别和等级合理确定管控层级和专业,完善风险管控责任体系,上一级负责管控的风险,下一级必须同时负责管控,将风险管控责任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落实,保障必要的投入,确保风险受防、受控。
重大风险应当由铁路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管控措施,健全人防、物防、技防手段;涉及多家铁路单位的重大风险应当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单位、企业统筹制定,铁路建设工程的由工程建设单位统筹制定。较大以下等级风险由铁路单位负责人或其派出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制定管控措施。
第十六条 铁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明确预警条件,推动安全风险监测预警设备应用,对风险点实施监测和预警,及时掌握风险的状态和变化规律,防范事故发生。
重大风险应当制定专项动态监测计划,明确预警条件,采取有效措施实施超前预测、动态监测、主动预警,动态更新监测情况,每年对风险管控措施进行评估改进,监测评估情况单独建档。重大风险进入预警状态的,应当立即发出预警,通知相关管理和作业人员,采取针对性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 铁路单位应当如实记录风险辨识、评估、监测、管控等情况,规范风险管理档案。
铁路单位结合实际建立本单位统一的风险库,主要包括风险名称、风险类别、风险点、风险等级、风险描述及危害程度、管控措施、管控层级及部门、管控岗位及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八条 铁路单位应当实施风险降低工作制度。对于重大风险,应当针对不同致险因素,立即采取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降低风险等级。对于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宜在综合考虑风险管理成本和效益的基础上,采取经济有效的风险降低措施。
出现新的致险因素,或风险管控措施失效、弱化,管控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经风险评估后动态调整风险等级和防控措施。采取措施后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经评估可以降低或解除风险等级。重大风险等级降低或解除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评估。
第十九条 铁路单位要建立完善风险公告制度,绘制企业“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通过安全手册、公告栏、作业风险提示卡、岗位风险告知卡、网络宣传等方式将风险基本信息、应急信息及报告方式等内容告知进入风险工作区域的人员,指导督促做好安全防范。
第二十条 铁路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重大风险的登记、预警和等级调整等信息按照管辖原则及时报告所在地铁路监管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铁路单位应当将风险基本情况、管控措施和应急处置等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严格关键岗位人员的风险意识和专业技能水平培训考核。
铁路单位应当对重大风险影响区域的本单位从业人员组织开展安全防范、应急逃生避险和应急处置等相关宣传、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影响范围内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三章 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二条 铁路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铁路单位违反国家和铁路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二十三条 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治理难度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铁路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一般隐患是指除重大隐患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隐患。
第二十四条 隐患按业务领域分为铁路运输隐患、铁路工程建设隐患、铁路设备设施隐患、沿线环境隐患和其他隐患五个类型。
铁路单位结合所属业务领域,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等,细化隐患类别。
第二十五条 铁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考核制度,推动全员自主开展隐患排查,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实现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治理、销号的全过程记录和闭环管理。
铁路单位应当积极应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手段和安全性能水平高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和新装备,减少和消除隐患。
第二十六条 铁路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工作机制,结合本单位风险及防控情况,明确隐患排查的责任部门和人员、排查范围、程序、频次、统计分析、效果评价和评估改进等要求,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排查本单位的隐患。
隐患排查可与风险辨识统筹结合开展,针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同步开展风险辨识与管控。
第二十七条 日常排查是指铁路单位结合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的经常性隐患排查,排查范围应当覆盖日常生产作业环节、生产岗位、设备设施、生产活动区域和外部环境。
第二十八条 定期排查是指铁路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结合设备特点,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涵盖全部铁路生产经营领域、环节的隐患排查。
第二十九条 专项排查是指铁路单位在一定范围、领域组织开展的针对特定隐患的排查。遇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开展专项排查:
(一)国家或行业监管部门工作部署,如阶段性安全大检查、重要节假日等铁路运输高峰期或者重大活动前等;
(二)季节性、规律性安全生产条件变化JJG(粤) 017-2013 永停滴定仪检定规程.pdf,如防汛、防火、铁路设备检查鉴定、冬施、春融、开复工、重点或集中施工作业期间等;
(三)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投入使用,或新建、改建铁路建设工程投入运营前,如关键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等;
(五)需开展专项排查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铁路单位对发现或排查出的隐患,应当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情况,主要包括排查对象或范围、时间、人员、安全技术状况、处理意见等内容,经排查有关责任人签认后形成隐患信息档案,通过隐患信息系统登记。
第三十一条 铁路单位按照相关隐患判定标准评估隐患等级。重大隐患应当依据铁路监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制定的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现场论证、综合判定等方式开展评估。
第三十二条 铁路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管理工作,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专项施工方案,定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组织排查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从业人员发现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本单位负责人或者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