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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58-19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pdf简介:
GB50058-19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是中国在1992年发布的一部重要的电气工程设计标准。该标准是针对在可能发生爆炸和火灾危险的环境中,如化工厂、石油储运设施、煤矿等,电力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运行的一部强制性国家标准。
该规范详细规定了在爆炸性气体、可燃粉尘和纤维混合物、可燃液体雾滴以及火灾危险区域中,电力设备的选型、安装位置、电气线路设计、防爆电气设备的选用和安装、电气隔离、接地等方面的要求。目的是为了防止电气火花引发的爆炸和火灾,保障人员安全,保护设备和设施,以及防止火灾蔓延。
GB50058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标准,它的实施对于保障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中的电气安全,防止电气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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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
《木结构设计规范 GB50005-200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1992北京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
建标〔1992】35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二年六月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二年六月九日
化学工业部 一九九一年九月
布 第二章 爆炸性气体环境 (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 第二节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3) 第三节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 (6) 第四节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分级、分组 (19) 第五节 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气装置 (20) 第三章 爆炸性粉尘环境 (30)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0) 第二节 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32) 第三节 2 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 (32) 第四节 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气装置 ■ (33) 第四章 火灾危险环境 · (s8)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8) 第二节 火灾危险区域划分 (38) 第三节 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 (39) 附录一名词解释··.· (42) 附录二 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示例图及爆炸危险区域 划分条件表 (44) 附录三 气体或蒸气爆炸性混合物分级分组举例 (47) 附录四 爆炸性粉尘特性 (54) 附录五 本规范用词说明 (59) 批如说品
第2.1.1条对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 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 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 一、在大气条件下、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等易 燃物质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二、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 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三、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 有可能泄漏时,其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第2.1.2条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产生爆炸必须同时存在下 列条件: 一、存在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其浓度在爆炸 极限以内: 二、存在足以点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火花、电弧或高温。 第2.1.3条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应采取下列防止爆炸的措 施: 一、首先应使产生爆炸的条件同时出现的可能性减到最小程 度。 二、工艺设计中应采取消除或减少易燃物质的产生及积聚的 措施: 1.工艺流程中宜采取较低的压力和温度,将易燃物质限制 在密闭容器内: 2.工艺布置应限制和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并宜将不 同等级的爆炸危险区,或爆炸危险区与非爆炸危险区分隔在各自
的厂房或界区内; 3.在设备内可采用以氮气或其它惰性气体覆盖的措施; 4.宜采取安全联锁或事故时加入聚合反应阻聚剂等化学药 品的措施。 三、防止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形成,或缩短爆炸性气体混合 物滞留时间,宣采取下列措施: 1.工艺装置宜采取露天或开敬式布置; 2.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3.在爆炸危险环境内设置正压室: 4.对区域内易形成和积聚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地点设置自 动测量仪器装置,当气体或蒸气浓度接近爆炸下限值的50%时, 应能可靠地发出信号或切断电源。 四、在区域内应采取消除或控制电气设备线路产生火花、电 弧或高温的措施。
第二节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第2.2.1条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休混合物出现 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一,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二、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 境: 三、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 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注:正常运行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易燃物质产品的装卸,密闭容器盖的 开闭,安全阀、排放阀以及所有工厂设备都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工作的状态。 第2.2.2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 域: 一,没有释放源并不可能有易燃物质侵入的区域; 二、易燃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
10%; 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或炽热部件的表面 温度超过区域内易燃物质引燃温度的设备附近: 四、在生产装置区外,露天或开设置的输送易燃物质的架 空管道地带,但其阀门处按具体情况定。 第2.2.3条释放源应按易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 间长短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连续级释放源:预计长期释放或短时频繁释放的释放 源。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连续级释放源: 1.没有用情性气体覆盖的固定顶盖贮罐中的易燃液体的表 面: 2.油、水分离器等直接与空间接触的易燃液体的表面; 3.经常或长期向空间释放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蒸气的自 由排气孔和其它孔口。 二、第一级释放源:预计正常运行时周期或偶尔释放的释放 源。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第一级释放源: 1.在正常运行时会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等的 密封处: 2.在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安装在贮有易燃 液体的容器上的排水系统; 3.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三、第二级释放源:预计在正常运行下不会释放,即使释放 也仅是偶尔短时释放的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第二级 释放源: 1.正常运行时不能出现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 的密封处: 2.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易燃物质的法兰、连接件和管道接 头; 3.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安全阀、排气孔
和其它孔口处; 4.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四、多级释放源:由上述两种或三种级别释放源组成的释放 源。 第2.2.4条爆炸危险区域内的通风,其空气流量能使易燃 物质很快稀释到爆炸下限值的25%以下时,可定为通风良好。 采用机械通风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计机械通风故障的影 响: 1.对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建筑物应设置备用的独立通风系 统: 2.在通风设备发生故障时,设置自动报警或停止工艺流程 等确保能阻止易燃物质释放的预防措施,或使电气设备断电的预 防措施。 第2.2.5条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按释放源级别和通风条 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首先应按下列释放源的级别划分区域: 1.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0区; 2.存在第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1区; 3.存在第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区。 二、其次应根据通风条件调整区域划分: 1.当通风良好时,应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当通风不良 时应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2.局部机械通风在降低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浓度方面比自然 通风和一般机械通风更为有效时,可采用局部机械通风降低爆炸 危险区域等级。 3.在障碍物、凹坑和死角处,应局部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 级。 4.利用堤或墙等障碍物,限制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混合 物的扩散,可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
第三节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
第2.3.1条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应按下列要求 确定: 一、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根据释放源的级别和位置、易燃 物质的性质、通风条件、障碍物及生产条件、运行经验,经技术 经济比较综合确定。 二、建筑物内部,宜以厂房为单位划定爆炸危险区域的范 围。但也应根据生产的具体情况,当厂房内空间大,释放源释放 的易燃物质量少时,可按厂房内部分空问划定爆炸危险的区域范 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厂房内具有比空气重的易燃物质时,厂房内通风换气 次数不应少于2次/h,且换气不受阻碍;厂房地面上高度1m以内 容积的空气与释放至厂房内的易燃物质所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 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 2.当厂房内具有比空气轻的易燃物质时,厂房平屋顶平面 以下1m高度内,或圆顶、斜顶的最高点以下2m高度内的容积的 空气与释放至厂房内的易燃物质所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浓 度应小于爆炸下限。 注:①释放至厂房内的易燃物质的最大量应按1h释放量的3倍计算,但不包括由 于灾难性事故引起破裂时的释放量。 ②相对密度小于或等于0.75的爆炸性气体规定为轻于空气的气体:相对密度 大于0.75的爆炸性气体规定为重于空气的气体, 三、当易燃物质可能大量释放并扩散到15m以外时,爆炸危 险区域的范围应划分附加2区。 四、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 可能泄漏时,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可适当缩小。 第2.3.2条确定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和范围宜符合第2.3.3 条~第2.3.17条中典型示例的规定,并应根据易燃物质的释放
三、以释放源为中心,总半径为30mGB 18111-2021 燃气容积式热水器.pdf,地坪上的高度为0.6m 且在2区以外的范围内划为附加2区。 第2.3.4条易燃物质重于空气,释放源在封闭建筑物内,通 风不良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 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4): 一、封闭建筑物内和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 1区; 二、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高度为7.5m的范围内划 为2区,但封闭建筑物的外墙和顶部距2区的界限不得小于3m,如 为无孔洞实体墙,则墙外为非危险区; 三、以释放源为中心,总半径为30m,地坪上的高度为0.6m 且在2区以外的范围内划为附加2区。
图2.3.4易燃物质重于空气、释放源在封闭建筑 物内通风不良的生产装置区
三、距离贮罐的外壁和顶部3m的范围内划为2区; 四、当贮罐周围设围堤时,贮罐外壁至围堤,其高度为堤顶 高度的范围内划为2区,
第2.3.6条易燃液体、液化气、压缩气体、低温度液体装 载槽车及槽车注送口处JC∕T 1013-2006 冲击式制砂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 列规定(图2.3.6):
密团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 下的坑、沟划为1区; 二、以槽车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4.5m的空间或以非 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7.5m的空间以及至地坪以上的范 围内划为2区。
图2.3.6易燃液体、液化气、压缩气体等 密闭注送系统的槽车 注:易燃液体为非密闭注送时采用括号内数值。 第2.3.7条对于易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 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 下列规定(图2.3.7): 当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不超过4.5m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 径为4.5m,顶部与释放源的距离为7.5m,及释放源至地坪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