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pdf简介: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是指一套针对各类建设项目在进行选址时需要遵循的法规和管理规定。这套办法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控制建设项目在城市和乡村的选址,确保项目的建设既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又能有效保护环境,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主要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选址原则:明确项目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区等重要区域。
2. 选址程序:规定了从项目提出、选址论证、审批到实施的完整流程,要求项目单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交相关报告。
3. 权限划分:明确了各级政府在项目选址中的审批权限,防止越权审批。
4. 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监管机制,确保建设项目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对违法选址行为进行处罚。
5. 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参与决策过程,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这套办法的实施,对于维护城市和乡村的合理布局,保障公共利益,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pdf部分内容预览: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规[1991]5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DB36/T 743.3-2021 高速公路机电系统维护技术规范 第3部分:通信系统.pdf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与城市规划密切结合,科学合理,提高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
家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了解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对
拟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要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对确定安排在城市规划内的建设项目从城市规划方面
提出选址意见书。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县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对符合手续的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得无故拖延。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与城市规划密切结合,科学合理,提高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
家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了解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对
拟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要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对确定安排在城市规划内的建设项目从城市规划方面
提出选址意见书。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县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全套,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对符合手续的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2层半小别墅图纸带效果图,不得无故拖延。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