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2087-2023 古建筑砖石结构现场勘查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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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2087-2023 古建筑砖石结构现场勘查技术规范.pdf简介:

DB11T 2087-2023,全称为《北京市古建筑砖石结构现场勘查技术规范》,是一份由北京市地方标准局发布的地方性技术规范。该规范主要针对古建筑砖石结构的现场勘查工作,提供了一套详细的指导原则和操作规程。

1. 内容概述:该规范主要涵盖了古建筑砖石结构的现场勘查方法、步骤、数据采集、分析判断等内容,旨在确保古建筑的保护和修复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它包括了对古建筑的结构稳定性、材料性质、构造特点、损坏程度等多方面的考察。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对各类古建筑砖石结构的现场勘查,包括但不限于古遗址、古建筑群、单体古建筑等。

3. 目的:规范勘查过程,提高勘查的精度和准确性,为古建筑的保护、维护、修复提供科学依据,防止因不合理的勘查和处理导致的进一步损坏。

4. 重要性:对于保护和传承古建筑文化,以及避免在修复中出现破坏性错误,DB11T 2087-2023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总之,DB11T 2087-2023是古建筑砖石结构保护工作的技术支撑,是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工作的重要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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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DB11/T2087—2023

4.1勘查工作应符合最小干预的工作原则,优先采用原位测试、无损探测技术,必要时进行微损探 测技术、取样试验等综合探查方式。 4.2勘查应根据国家文物保护基本法规及相关标准,获取古建筑现状及环境资料,并进行现状测绘 检查、检测、实验、监测、分析评价等工作。 4.3勘查工作应在初步调研文物病害主要成因的基础上进行,病害主要成因与地基基础有关联时, 应同时进行地基基础勘查和主体结构勘查,其他情况下可只进行主体结构勘查。设计、施工期间若 发现与之前分析结论不一致的问题和现象时,应进行有针对性的补充勘查。 4.4勘查除应遵守本文件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DB13∕T 2466-2017 公路波形钢腹板预应力混凝土组合梁桥5.2调研与初勘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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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古建筑砖石结构现场勘查工作程序

a) 调研应包括下列内容: 1)搜集区域气象、水文、地质、地震资料; 2) 搜集文物档案、历史文献、考古成果、研究成果、保护资料、历史沿革、价值评估等 资料: 3) 调查使用条件改变、用途变更等情况; 4) 搜集历次维修与加固资料; 5) 调查历史受灾情况; 6) 调查地下资源开采情况。 b) 1 初勘应包括下列内容: 1)7 根据历史资料及现状调查,评估古建筑砖石结构保存状况; 2) 11 调查记录砖石结构病害类型、分布特征,对病害危害性进行初步评估,初步查明病害 主因; 3) 编制勘查方案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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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应根据调研和初勘情况,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对文物本体、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损伤风险等进 行识别和评估,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围绕文物安全开展现场勘查工作。 5.4勘查方案应根据现场调研与初勘结论结合古建筑的价值认知、风险评估及其建筑特点和环境条 件制定。内容应包括勘查的工程概况、范围、依据、工作内容、目的、原则、主要方法、工作流程、 工作进度计划、安全措施以及勘查实施条件等。 5.5详细勘查应根据勘查方案的要求进行现场勘查工作。主要包括岩土工程勘察、现状测绘和影像 记录、结构勘查、病害勘查和材料性能检测等。 5.6根据详细勘查结果进行分析与评价,给出评价结论并提出保护建议。分析评价过程中发现勘查 结果存在疑问,应及时补充勘查。 5.7各部分勘查完毕后应给出整体勘查结论并编制专项勘查报告。

C) )平面图; d)立面图; e)剖面图; f)详图; g)病害图; h)现状照片; i)现状影像。 6.1.2区位图、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详图应按照DB11/T1597的相关规定执行, 并符合下列要求: a)对于吊顶内部、结构构件交接关系无法探明的隐藏部位应留白处理; b)应标注构件材料,注明构件或砌体的材料工艺做法,并使用材料图例;当剖断部分无法探 明具体材质时,可不绘制材料图例。 6.1.3现状病害图应符合下列要求: a)病害图上应明确所在相应立面图中的位置区域,对立面图进行等距离网格划分并编号,分 区域进行病害图绘制、标识: b) 1 病害图上应明确病害种类和病害分布状况,以清晰明了为原则,采用图示和文字的形式进 行说明,病害种类及病害图示参照GB/T30688的相关规定执行。 6.1.4现状照片与现状影像记录应符合下列要求: a)必须真实、准确、清晰,依序编排; b)重点反映勘查对象的整体风貌、时代特征、病害、损伤现象及程度等内容; c)反映环境、整体和残损病害部位的关系; d)与现状实测图、文字说明顺序相符; e) 现状照片应有编号或索引号,有简要的文字说明:

f 应有古建筑各向正影像; g) 单张数字照片宜高于1500万像素; h) 动态影像应保存在储存介质上,作为报告的附件。

6.2现状测绘和影像记录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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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现状测绘和影像记录宜采用如下技术手段: a)现状测绘包括测记法、地面三维激光扫描法、近景摄影测量法、无人机低空摄影测量法等: b)影像记录可采用拍摄图像照片、可见光视频摄像、红外热成像摄像、高光谱成像等方式。 6.2.2采用测记法进行现状测绘,应符合下列要求: a)测记法所配置的测距仪、全站仪、钢尺、卡尺、卷尺等测量工具检定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使用全站仪的测图程序、全站仪测图方法以及数据处理应当按照GB/T50026的相关规定执 行; b )对砌体形式、工艺做法、砌体规格、灰缝材料和尺寸等,应根据观测结果,再结合摄影影 像,参照实物进行绘制或记录。 6.2.3采用地面三维激光扫描法进行现状测绘应按照DB11/T1796的相关规定执行,并符合下列要 求: a) 对于砌筑局部部位应采用手持式激光扫描仪进行测量; b)x 对于局部构件,采用地面三维激光扫描仪无法准确获取其结构尺寸,应采用点测法实地补 测。 6.2.4采用近景摄影测量法进行现状测绘应按照GB/T12979的相关规定执行,并符合下列要求: a)摄影设备的选择应满足摄影测量对象的精度要求; b)近景摄影测量的现场操作、摄影设备精度要求、图像处理应按照CH/T6005的相关规定执 行; c)对于局部构件、采用近景摄影测量无法准确获取其结构、应采用点测法实地补测

a 摄影设备的选择应满足摄影测量对象的精度要求; b) 近景摄影测量的现场操作、摄影设备精度要求、图像处理应按照CH/T6005的相关规 行; 对于局部构件,采用近景摄影测量无法准确获取其结构,应采用点测法实地补测

7.1场地、地基、基础(台基)勘查

a)场地类别与场地稳定性; b)地基稳定性和地基土情况,包括土层分布及下卧层情况; c)地基承载力的近位测试及室内力学性能试验; d)地基变形及其在上部主体结构中的反应; e)其它因素,如地下水抽降、地基浸水、水质恶化、土壤腐蚀等的影响或作用。 7.1.2地基勘查宜采取下列技术手段: a)物探采用地震波法、电磁法、地质雷达、电法等; b)采用钻探与坑探,钻探孔可同时布置剪切波、孔内摄影、CT成像及地下水监测、变形监测 等工作; c)实验分析及测试ANSI∕TIA-942-2005美国数据中心电信基础设施标准(英文版).pdf,应综合使用现场试验与室内试验相结合的方法。 7.1.3基础(台基)勘查宜包括以下内容: a)基础埋深及变化:

a)场地类别与场地稳定性; b)地基稳定性和地基土情况,包括土层分布及下卧层情况; c)地基承载力的近位测试及室内力学性能试验; d)地基变形及其在上部主体结构中的反应; e)其它因素,如地下水抽降、地基浸水、水质恶化、土壤腐蚀等的影响或作用。 7.1.2地基勘查宜采取下列技术手段: a)物探采用地震波法、电磁法、地质雷达、电法等; b)采用钻探与坑探,钻探孔可同时布置剪切波、孔内摄影、CT成像及地下水监测、变形! 等工作; c)实验分析及测试,应综合使用现场试验与室内试验相结合的方法。 7.1.3基础(台基)勘查宜包括以下内容: a)基础埋深及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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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基础(台基)形制与材料,以及砌筑工艺; c)基础(台基)的保存情况,调查基础(台基)完整性; d)地下水、土壤等对基础(台基)的腐蚀性、冻融影响等状况; e)基础(台基)与主体结构病害发育的关系。 7.1.4基础(台基)勘查宜与地基勘查综合进行,宜采用下列技术手段: a)选择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部位进行基础开挖。对开挖处基础(台基)进行调查与测试, 并结合历史资料与考古成果、物探成果,绘制基础(台基)剖面,对开挖范围内的基础情 况进行详细记录; b)对基础(台基)材料取样,如砖、石、灰土、胶结物等,对其物理力学性能及成分等进行 测试分析; c)采用超声、回弹法等无损检测手段进行检测。 7.1.5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对地基与基础(台基)进行详细勘查或定期观测: a)基础存在不均匀沉降、倾斜(歪闪)或扭转等缺陷,且不能判定此类变形已趋于稳定,或 主体结构存在因基础不均匀沉降而产生的裂缝、连接节点处松动变位等缺陷,且不能判定 此类缺陷已停止发展; b)由于周边深基坑开挖、地下交通等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对建筑造成不均匀沉降等影响; c)受地下水影响产生局部病害,需观测其变化发展趋势。

7.2.1主体结构的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结构体系、结构构造、节点形式以及荷载传递路径和方式; b)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的形制及尺寸; c)卯等主要节点连接的工作状态; d)结构的整体变位和支承状况; e) 1 承重构件受力状态及变形; f) 砖石结构的材质及现状; B 1 历代维修加固措施的现存内容及其目前工作状态。 7.2.2对结构整体变位和支承情况的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荷载及其分布; b)结构整体的倾斜、位移情况,构件的变形、扭转及支承情况; c)检查承受水平荷载构件或体系的构造及其残损情况。 7.2.3承重构件受力状态的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墙体尺寸、砌筑方式; b) 墙体、柱身的变形、开裂、扭转、外鼓状况; c) 柱尺寸、砌筑方式; d) 1 柱的两端支承状况; e) 梁柱节点情况; f) 柱头位移情况; g)柱脚与柱础的错位情况; h) 1 梁的变形和裂缝状况; i)石质面板的变形和裂缝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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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拱、壳结构拱脚或壳的边梁的水平位移情况; k)拱轴线或桶拱、扁壳的曲面变形状况。 7.2.4砖石结构材料状况的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材料类型、尺寸及制作工艺; b)砖、石材的现有强度和风化程度; c)灰浆、泥浆的现有强度、缺损情况; d) 与结构性能相关的其他检测。 7.2.5历次维修加固情况的勘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砖石构件的受力状态改变情况; b)加固材料或构件的劣化、变形或缺失情况; C) 修补材料与文物本体的粘结情况; d)不同时期更换构件之间的咬合、叠压关系; e)因维修加固对其他构件造成的影响。 7.2.6历次维修加固情况的勘查,发生以下状况时应判定为存在安全性风险: a)原拼接已变形或锚杆已松动; b) 铁扒锡严重锈蚀、变形; C) 断裂粘接材料、裂隙灌浆材料与文物本体粘结状况不良DB37/T 5035-2015标准下载,粘接部位重新出现裂隙或变形。

7.3.1围护系统的勘查,应现场核查围护系统的布置,调查围护系统构件和非承重墙体及其构造连 接的实际状况、对主体结构的不利影响,以及围护系统的使用功能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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