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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5016-2021建筑环境通用规范(高清无水印).pdf简介:
GB55016-2021《建筑环境通用规范》是一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国家标准,其全称为《建筑环境与设备设计规范》。该标准于2021年发布,它是关于建筑设计中环境与设备设计的基本要求和规定,旨在为建筑环境提供舒适、安全、健康、节能的条件。
规范涵盖了建筑中各种环境系统的规划设计,如室内空气品质、温度、湿度、照明、噪声控制、通风、空调、给排水、供暖、消防等多个方面。它强调了绿色建筑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对建筑的环保性能、能源效率、健康性等方面提出了严格的标准。
通过GB55016-2021,设计人员和相关行业可以遵循统一的规范进行设计,确保建筑环境的舒适性和功能性,同时符合国家的环保政策和法规要求。高清无水印版意味着该规范的文本清晰度高,便于阅读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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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噪声限值应为关闭门窗状态下的限值; 3昼间时段应为6:00~22:00时,夜间时段应为22:00~次 日6:00时。当昼间、夜间的划分当地另有规定时,应按其规定。 2.1.4建筑物内部建筑设备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噪声限 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2.1.4建筑物内部建筑设备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噪声限值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设计与拆分设计200问(公开版)》2.1.5 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Z振级限值及适用条件应符合下 规定: 一 2 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Z振级限值应符合表2.1.5的规定
表2.1.5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Z振级限值
2昼间时段应为6:00~22:00时,夜间时段应为 22:00~次日6:00时。当昼间、夜间的划分当地另有规定时 应按其规定
2.2隔声、吸声与消声设计
2.2.1对噪声敏感房间的围护结构应做隔声设计。噪声敏感房 间外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应根据室外噪声情况和本规范表2.1.3 中规定的噪声敏感房间的室内噪声限值确定。噪声敏感房间内围 护结构的隔声性能应根据房间外噪声情况和本规范表2.1.4中规 定的噪声敏感房间的室内噪声限值确定
2.2.2对有噪声源房间的围护结构应做隔声设计。有噪声源
间外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应根据噪声源辐射噪声的情况和室外五 境噪声限值确定。有噪声源房间内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应根据噪
声源辐射噪声的情况和本规范表2.1.4中规定的相邻房间的室内 噪声限值或国家现行相关标准中的噪声限值确定
2.2.3管线穿过有隔声要求的墙或楼板时,应采取密封隔
2.2.3管线穿过有隔声要求的墙或楼板时,应采取密封隔声 措施。
2.2.4建筑内有减少反射声要求的空间,应做吸声设计
术措施来控制混响时间、降低噪声、提高语言清晰度和消除音质 缺陷。
2.2.6吸声材料应符合相应功能建筑的防火、防水、防腐
2.2.6吸声材料应符合相应功能建筑的防火、防水、防腐、环 保和装修效果等要求
境的室内噪声限值,或相邻房间通过风管传声导致隔声达不到标 准时,应采取消声措施。
2.2.8通风空调系统消声设计时,应通过控制消声器利
2.3.1当噪声与振动敏感建筑或设有对噪声、振动敏感房间
2.3.1当噪声与振动敏感建筑或设有对噪声、振动敏感房间 建筑物,附近有可觉察的固定振动源,或距建筑外轮廓线5 范围内有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线时,应对其建设场地进行环境护 测量。
2.3.2当噪声与振动敏感建筑或设有对噪声、振动敏感
3.2当噪声与振动敏感建筑或设有对噪声、振动敏感房间的
建筑物的建设场地振动测量结果超过2类声环境功能区室外五 振动限值规定时,应对建筑整体或建筑内敏感房间采取隔 施,并应符合本规范表2.1.3和表2.1.5的规定
运行对噪声、振动敏感房间产生十扰时,应对其基础及连接管线 采取隔振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表2.1.4和表2.1.5的规定
备或设施,当其正常运行时对噪声、振动敏感房间产生于扰时,
应对其基础及连接管线采取隔振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表2.1.3 和表2.1.5的规定。
2.3.5设备或设施的隔振设计以及隔振器、阻尼器的配置,
经隔振计算后制定和选配
经隔振计算后制定和选配。
2.4.1建筑声学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竣工声学检测。
2.4.1建筑声学工程峻工验收前,应进行峻工声学检测。 2.4.2竣工声学检测应包括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隔声 性能及混响时间
3.1.1对光环境有要求的场所应进行采光和照明设计计算,并 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3.1.2光环境设计时应综合协调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人员活 动场所的光环境应满足视觉要求,其光环境水平应与使用功能相 适应。
1当下列场所正常照明供电电源失效时,应设置应急照明: 1)工作或活动不可中断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人员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3)人员需有效辨认疏散路径的场所,应设置疏散照明。 2在夜间非工作时间值守或巡视的场所,应设置值班照明 3需警戒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4在可能危及航行安全的建(构)筑物上,应根据国家相 关规定设置障碍照明。 3.1.4对人员可触及的光环境设施,当表面温度高于70C时, 应采取隔离保护措施
表中所列采光系数标准值适用于我国Ⅲ类光气候区,其他光气候区的采光系 数标准值应按本条第2款规定的光气候系数进行修正
3.2.3对天然采光需求较高的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卧室、起居室和一般病房的采光等级不应低于IⅣV级的 要求; 2普通教室的采光等级不应低于Ⅲ级的要求; 3普通教室侧面采光的采光均匀度不应低于0.5。 3.2.4长时间工作或学习的场所室内各表面的反射比应符合 表3.2.4的规定。
3.2.5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场所应设置防止产生直接眩光、反
3.2.5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场所应设置防止产生直接眩光、
射眩光、映像和光幕反射等现象的措施。 3.2.6博物馆展厅室内顶棚、地面、墙面应选择无光泽的饰面材 料;对光敏感展品或藏品的存放区域不应有直射阳光,采光口应 有减少紫外辐射、调节和限制天然光照度值及减少曝光时间的 措施。
3.2.7主要功能房间采光窗的颜色透射指数不应低于8
1在居住建筑、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区域以及主 十道路口、交通流量大的区域设置玻璃幕墙时,应进行玻璃幕墙 反射光影响分析; 2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场所,玻璃幕墙反射光在其窗台面 上的连续滞留时间不应超过30min; 3在驾驶员前进方向垂直角20°、水平角土30°、行车距离 100m内,玻璃幕墙对机动车驾驶员不应造成连续有害反射光
3.3.1室内照明设计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和视觉作业要求确 照明水平、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3.3.1室内照明设计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和视觉作业要求确定 照明水平、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3.3.2灯具选择应满足场所环境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存在爆炸性危险的场所采用的灯具应有防爆保护措施; 2有洁净度要求的场所应采用洁净灯具,并应满足洁净场 所的有关规定; 3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采用的灯具应满足防腐蚀要求。 3.3.3光环境要求较高的场所,照度水平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续长时间视觉作业的场所,其照度均匀度不应低 于0.6; 2教室书写板板面平均照度不应低于500lx,照度均匀度 不应低于0.8; 3手术室照度不应低于750lx,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4对光特别敏感的展品展厅的照度不应大于50lx,年曝光
量不应大于50klx·h;对光敏感的展品展厅的照度不应大 150lx,年曝光量不应大于360klx·h。
3.3.4长时间视觉作业的场所,统一眩光值UGR不应高于19。
3.3.6几童及青少年长时间学习或活动的场所应选用无
(RGO)灯具;其他人员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场所应选用无危 类(RG0)或1类危险(RG1)灯具或满足灯具标记的视看距 要求的2类危险(RG2)的灯具
3.3.7各场所选用光源和灯具的闪变指数(PM)不应大于1
于文 3.3.8对辨色要求高的场所,照明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R 不应低于90。
1正常照明失效可能危及生命安全,需继续正常工作的医 疗场所,备用照明应维持正常照明的照度; 2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地备用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该场所 一般照度标准值的50%; 3除另有规定外,其他场所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该 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
正常照明失效可能使患者处于潜在生命危险中的专用医
疗场所,安全照明的照度应为正常照明的照度值; 2大型活动场地及观众席安全照明的平均水平照度值不应 小于20lx; 3除另有规定外,其他场所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该 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且不应低于151x。
4.1室外公共区域照度值和一般显色指数应符合表3.4.1的 定。
表3.4.1室外公共区域照度值和一般显色指数
注:水平照度的参考平面为地面,垂直照度和半柱面照度的计算点或测量点高度 为1.5m
3.4.2园区道路、人行及非机动车道照明灯具上射光通比的最 大值不应大于表3.4.2的规定值
3.4.2灯具上射光通比的最大允许
当设置室外夜景照明时,对居室的影响应符合下列规定: 居住空间窗户外表面上产生的垂直面照度不应大于
居住空间窗户外表面上产生的垂直面照度不应大于
居住空间窗户外表面的垂直照度最大
*当有公共(道路)照明时,此值提高到
注:1本表不适用于瞬时或短时间看到的灯具; 2*当有公共(道路)照明时,此值提高到500cd
1建筑立面和标识面的平均亮度不应大于表3.4.4的 定值。
表3.4.4建筑立面和标识面的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
注:本表中L值不适用于交通信号标识
2E1区和E2区里不应采用闪烁、循环组合的发光标识CJ∕T 175-2002冷热水用耐热聚乙烯(PE-RT)管道系统标准免费下载, 在所有环境区域这类标识均不应靠近住宅的窗户设置。
在所有环境区域这类标识均不应靠近住宅的窗户设置。 3.4.5室外照明采用泛光照明时,应控制投射范围,散射到被 照面之外的溢散光不应超过20%。
照面之外的溢散光不应超过20%
3.5.1竣工验收时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车辆尾气达标改造项目,应根据建筑类型及使用功能要求对采光、 照明进行检测
5.1竣工验收时,应根据建筑类型及使用功能要求对采光、 明进行检测。 5.2采光测量项目应包括采光系数、采光均匀度、反射比和 色透射指数
3.5.2采光测量项目应包括采光系数、采光均匀度、反射比和 颜色透射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