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GB50367-2006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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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GB50367-2006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pdf简介:

《GB50367-2006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是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一部重要的工程技术规范,是针对已有混凝土结构进行加固设计的国家标准。这部规范于2006年发布,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指导混凝土结构的加固设计,确保加固工程的安全、可靠和经济。

该规范涵盖了混凝土结构加固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加固的必要性分析、加固方案的确定、加固材料的选择、加固施工方法、加固后的承载性能计算、抗震性能分析、施工质量控制、维护与管理等。它对于混凝土结构在使用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如荷载增加、环境影响、老化等)导致的承载能力下降或安全性降低,提供了有效的加固设计原则和方法。

规范中详细规定了加固设计的各个环节,强调了在加固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如结构的受力特性、材料的性能、施工的影响、经济合理性等,以确保加固后的混凝土结构能够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标准。

总的来说,《GB50367-2006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是混凝土结构工程师和设计人员在进行加固设计时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保障公共安全和建筑使用寿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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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联合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现批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367-2006《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 CECA/GC 3-2010》,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 3.1.8、4.4.1、4.4.2、4.4.3、4.4.6、4.5.2、4.5.3、4.5.5、 4.5.6、4.5.7、4.5.8、4.5.9、4.7.4、9.1.6、12.2.4、 12.2.6、13.1.4、13.2.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 版发行。

现批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367-2006,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 3.1.8、4.4.1、4.4.2、4.4.3、4.4.6、4.5.2、4.5.3、4.5.5、 4.5.6、4.5.7、4.5.8、4.5.9、4.7.4、9.1.6、12.2.4、 12.2.6、13.1.4、13.2.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 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6年6月19日

12.1设计规定 ....88 12.2锚固计算 12.3构造规定 .91 13锚栓技术 ...94 13.1设计规定·..**. 13.2锚栓钢材承载力验算·* 13.3基材混凝土承载力验算· 13.4构造规定 ...104 14裂缝修补技术…...... 14.1设计规定 ..105 14.2裂缝修补要求· ..107 附录A已有建筑物结构荷载标准值的确定 附录B已有结构混凝土回弹值龄期修正的规定 附录C纤维材料主要力学性能… 112 附录D纤维复合材层间剪切强度测定方法……….113 附录E粘结材料粘合加固材与基材的正拉粘结强度 现场测定方法及评定标准 **....119 附录F 粘结材料粘合加固材与基材的正拉粘结强度 试验室测定方法及评定标准 附录G 富填料胶体、聚合物砂浆体劈裂 抗拉强度测定方法.· ....131 附录H 高强聚合物砂浆体抗折强度测定方法 .............135 附录』 富填料粘结材料拉伸抗剪强度 测定方法(钢套筒法). **..139 附录K约束拉拔条件下胶粘剂粘结钢筋与 基材混凝土的粘结强度测定方法 **.....143 附录L结构用胶粘剂湿热老化性能测定方法 附录M锚栓连接受力分析方法 ............... 152 附录N锚固承载力现场检验方法及评定标准 .........157

1.0.1为使混凝土结构的加固,做到技术可靠、安全适用、经 济合理、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和一般构筑物钢筋混凝土承重结构加 固的设计。 1.0.3混凝土结构加固前,应根据建筑物的种类,分别按现行 国家标准《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和《民用建筑 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进行可靠性鉴定。当与抗震加固结 合进行时,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或《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进行抗震能力 鉴定。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对可靠性不足或业主要求提高可靠度的承重结构、构件及其 相关部分采取增强、局部更换或调整其内力等措施,使其具有现 行设计规范及业主所要求的安全性、耐久性和适用性

实施加固前的原有构件,

2.1.3重要构件important structure member 其自身失效将影响或危及承重结构体系整体工作的承重 构件。

2.1.5增大截面加固法

增大原构件截面面积或增配钢筋,以提高其承载力和刚度, 或改变其自振频率的一种直接加固法

2.1.6外粘型钢加固法structurememberstrengtheningwith externallybondedsteelframe 对钢筋混凝土梁、柱外包型钢、扁钢焊成构架并灌注结构胶 粘剂,以达到整体受力,共同约束原构件要求的加固方法。 2.1.7复合截面加固法structurememberstrengtheningwith externallybondedreinforcedmaterials 通过采用结构胶粘剂粘结或高强聚合物砂浆喷抹,将增强材

通过缠绕退火钢丝使被加固的受压构件混凝土受到约束 用,从而提高其极限承载力和延性的一种直接加固法

2.1.9外加预应力加固法structurememberstrengthening

withexternallyappliedprestressing

通过施加体外预应力,使原结构、构件的受力得到改善或调 整的一种间接加固法

以专用的结构胶粘剂将带肋钢筋或全螺纹螺杆锚固于基材混 凝土中

用于承重结构构件粘结的、能长期承受设计应力和环境作用 的胶粘剂,简称结构胶

采用高强度的连续纤维按一定规则排列,经用胶粘剂浸渍、 粘结固化后形成的具有纤维增强效应的复合材料,通称纤维复 合材。

2.1.13聚合物砂浆polymermortar

掺有改性环氧乳液或其他改性共聚物乳液的高强度水泥砂 浆。承重结构用的聚合物砂浆除了应能改善其自身的物理力学性 能外,还应能显著提高其锚固钢筋和粘结混凝土的能力。

2.1.14有效截面面积

扣除孔洞、缺损、锈蚀层、风化层等削弱、失效部分后的 截面。 2.1.15 5加固设计使用年限designworkinglifeforstrengthe

加固设计规定的结构、构件加固后无需重新进行检测、鉴定 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间

2.2.2作用效应及承载力

一纤维复合材滞后应变; 0 Z 构件挠度或预应力反拱

3.1.1混凝土结构经可靠性鉴定确认需要加固时,应根据鉴定 结论和委托方提出的要求,由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本规范的 规定和业主的要求进行加固设计。加固设计的范围,可按整幢建 筑物或其中某独立区段确定,也可按指定的结构、构件或连接确 定,但均应考虑该结构的整体性。 3.1.2加固后混凝土结构的安全等级,应根据结构破坏后果的 严重性、结构的重要性和加固设计使用年限,由委托方与设计方 按实际情况共同商定,

3.1.3混凝土结构的加固设计,应与实际施工方法紧密结合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新增构件和部件与原结构连接可靠,新增截 面与原截面粘结牢固,形成整体共同工作;并应避免对未加固部 分,以及相关的结构、构件和地基基础造成不利的影响。 3.1.4对高温、高湿、低温、冻融、化学腐蚀、振动、温度应 力、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影响因素引起的原结构损坏,应在加固设 计中提出有效的防治对策,并按设计规定的顺序进行治理和 加固

3.1.5混凝土结构的加固设计GB∕T 34012-2017 通风系统用空气净化装置,应综合考虑其技术经济效果,

3.1.6对加固过程中可能出现倾斜、失稳、过大变形或塌的 混凝土结构,应在加固设计文件中提出相应的临时性安全措施, 并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3.1.7混凝土结构的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应由业主和设计单位共同商定; 2 一般情况下,宜按30年考虑;到期后,若重新进行的可

靠性鉴定认为该结构工作正常,仍可继续延长其使用年限; 3对使用胶粘方法或掺有聚合物加固的结构、构件,尚应 定期检查其工作状态。检查的时间间隔可由设计单位确定,但第 一次检查时间不应迟于10年。 3.1.8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加固后结构的用途 和使用环境。

3.2.1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采用的结构分析方法,应遵守现行 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规定的结构分析基 本原则,且在一般情况下,应采用线弹性分析方法计算结构的作 用效应。 3.2.2加固混凝土结构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 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设计、验算: 1结构上的作用,应经调查或检测核实,并应按本规范附 录A的规定和要求确定其标准值或代表值,若此项工作已在可 靠性鉴定中完成,宜加以引用。 2被加固结构、构件的作用效应,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结构的计算图形,应符合其实际受力和构造状况; 2)作用效应组合和组合值系数以及作用的分项系数,应按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确定,并 应考虑由于实际荷载偏心、结构变形、温度作用等造成 的附加内力。 3结构、构件的尺寸,对原有部分应采用实测值;对新增 部分,可采用加固设计文件给出的名义值。 4原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和受力钢筋抗拉强度标 准值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当原设计文件有效,且不怀疑结构有严重的性能退 化时,可采用原设计的标准值; 2)当结构可靠性鉴定认为应重新进行现场检测时,应

采用检测结果推定的标准值; 3)当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的检测受实际条件限制而 无法取芯时,可采用回弹法检测,但其强度换算值 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进行龄期修正,且仅可用 于结构的加固设计。 5加固材料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 其性能的标准值应按本规范第3.2.3条确定;其性能的设计值应 按本规范各相关章节的规定采用。 6验算结构、构件承载力时,应考虑原结构在加固时的实 际受力状况,包括加固部分应变滞后的特点,以及加固部分与原 结构共同工作程度。 7加固后改变传力路线或使结构质量增大时,应对相关结 构、构件及建筑物地基基础进行必要的验算。 8地震区结构、构件的加固,除应满足承载力要求外,尚 应复核其抗震能力;不应存在因局部加强或刚度突变而形成的新 薄弱部位;同时,还应考虑结构刚度增大而导致地震作用效应增 大的影响。 注:本规范的各种加固方法建筑工程之土石方工程施工方案,一般情况下可用于结构的抗震加固,但 具体来用时,尚应在设计、计算和构造上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和《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范》JGJ 116的规定和要求。 3.2.3加固材料性能的标准值(f),应根据抽样检验结果按下 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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