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2/T 4464-2023零售商品用电子计价秤使用规范.pdf简介:
DB32/T 4464-2023《零售商品用电子计价秤使用规范》是一部地方标准,适用于商业零售领域中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该标准主要规定了电子计价秤的使用、维护、检验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计价秤的准确性、稳定性以及操作的规范性。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计价秤的选型:规定了电子计价秤的性能指标,如最大称量、分度值、示值误差等,以满足零售商品称重的精准度要求。 2. 使用方法:规定了秤的正确使用方法,包括开启、关闭、校准、操作流程等,以及操作员的培训和资质要求。 3. 维护保养:明确了秤的日常维护保养措施,如清洁、防尘、防潮、定期校准等,以延长秤的使用寿命。 4. 检验与质量控制:规定了秤的定期检验周期和检验方法,确保秤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5. 安全与环保:强调了秤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对环境的影响控制。
遵循这一规范,可以有效提高零售商品电子计价秤的使用效果,保障消费者和商家的利益,维护市场公平交易。
DB32/T 4464-2023零售商品用电子计价秤使用规范.pdf部分内容预览: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江苏省能源计量数据中心),南京东恒计量实业有限 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斌、王海涛、刘滨、张晓哗、黄松涛、李冰莹、耿季军。
GB_T50458-2022标准下载DB32/T 4464—2023
零售商品用电子计价秤使用规范
本文件规定了流通领域零售商品(以下简称“商品”称重结算用电子计价秤(以下简称“电子秤”的 选配、称量、管理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使用商品称重结算用电子计价秤直接向公众买卖结算的行为准则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7722电子台案秤 GB/T14250衡器术语 GB/T23111非自动衡器 JJF1181衡器计量名词术语及定义 JJF1647零售商品称重计量检验规则 JJF1834非自动衡器通用技术要求 JJG539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 DB32/T769餐饮计量规范
DB32/T 2023
商品称重用电子秤配置推荐表
注:电子秤的检定分度值与实际分度值,即e=d
商品的计量负偏差应符合JF1647中的规定。对活禽、鲜活水产品、水发物的计量负偏差应符 B32/T769中的规定。 对配备了打印机的电子秤,电子秤在平衡不稳定时不应打印。打印机打印内容应清晰、耐久,流 期的使用目的。打印的字符高度至少为2mm
4.7 商品的计量负偏差应符合JF1647中的规定。对活禽、鲜活水产品、水发物的计量负偏差应符合 DB32/T769中的规定。 4.8对配备了打印机的电子秤Ⅱ级隧道11m净高5m公路施工组织设计,电子秤在平衡不稳定时不应打印。打印机打印内容应清晰、耐久,满足 预期的使用目的。打印的字符高度至少为2mm
DB32/T 4464—2023
5.2.1电子秤不应放置在阳光直射、有气流和有振动源的场合使用。要远离腐蚀性物品或气体。 5.2.2电子秤检定分度数大于3000时,应限制使用场合,不准许室外使用 5.2.3电子秤使用环境温度范围,一般为一10C~40℃,或在产品铭牌和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温度范围 内使用
5.4.1电子秤外观和标记不应有被误解和容易做欺骗性使用的特征。 5.4.2电子秤的铅封直径至少为5mm,铅封不破坏不能拆下。铅封破坏后,检定结果失效。 5.4.3电子秤在称量前,使用者应检查电子秤是否处于水平位置。通过秤水平调整装置使电子秤水平 指示器的气泡在规定的刻线范围内。 5.4.4检查外观有无破损,铅封是否完好,各按键文字是否清晰,如有异常应及时修理。
检查外观有无破损,铅封是否完好,各按键文字是否清晰,如有异常应及时修理。 电子秤在开机自检中应显示清晰可辨的软件标识。开机后检查显示屏是否缺码、断码,各按 能是否正常,如有异常应及时停止使用
5.5.1载荷称量前,应确认空秤指示为零或重新置零。
5.5.1载荷称量前,应确认空秤指示为零或重新置零。 5.5.2称量操作时,被称量商品尽量轻放于秤盘中心位置,应避免施加明显大于最大秤量的载荷,引起 电子秤性能的下降或损坏。 5.5.3称重计量时,应去除商品皮重或包装重量,按商品净重值计算价格《雷电防护系统部件(LPSC)第5部分:接地极检测箱和接地极密封件的要求 GB∕T 33588.5-2017》, 5.5.4称量操作时,应规范输人商品的实际单价,按键输人或通过软件调出(或选择),称量操作过程中 仅允许当前付款金额为零时修改单价。 5.5.5称量操作载荷不应对承载器形成猛烈的冲击。 5.5.6如被称量物品超出台面范围,可以借助托盘等容器增加支撑面,被测物品或托盘等容器不应与 其他物品接触 5.5.7对配备了累计功能的电子秤,电子秤应打印累计商品和交易信息。
合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检定工作,检定合格的电子秤应有检定合格印证,使用者应保证电子秤 检定合格印证清晰、完整,不应随意破坏。不应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经检定不合格的电子秤, 6.2市场主办方应在进人市场销售区域必经的显著位置,摆放消费者复核商品重量的公平秤,并记录 复秤数据。公平秤应由专(兼)职人员负责。 6.3市场主办方应按销售区域在用电子秤数量,额外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电子秤,以满足正常经营称 重的需求。 6.4备用电子秤或长时间不用的电子秤,应包装在防尘罩内,存放在阴凉、通风、干燥、避光的地方,设 专人保管,任何人不应随意拆装和调修。对装有内置电池的电子秤应定期充电维护,使用前需检定合格 方可使用。 6.5电子秤防护外壳应通过机械铅封防止任意开启,防止任意访问裸露在外壳的数据通信接口(如 RS232,蓝牙)或不经打开机械铅封设置授权访问开关就可进行参数设置、软件升级的操作。 6.6电子秤软件升级要授权才可以进行,升级后应当进行检定,在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6.7电子秤修理不得擅自改变型式设计,除非获得新的型式批准。并登记修理记录,修理后需经检定 合格方可使用 6.8使用者应定期对电子秤的秤体、显示屏进行清洁、保持干净。 6.9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计量投诉,市场主办方和使用者应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 查·提供直实可靠的信息·保证计量纠纷调解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