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42264-2022 烧结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技术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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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2264-2022 烧结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技术要求.pdf简介:

GB/T 42264-2022 是中国国家标准,全称为《烧结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技术要求》,这个标准主要针对烧结砖瓦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治理提出了详细的技术要求。烧结砖瓦工业是烧制粘土或煤矸石等原料,生产砖瓦的过程,这个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气,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对环境造成污染。

该标准的主要内容可能包括以下几点:

1. 治理设施的设计和建设要求:规定了砖瓦工业废气治理设施的配置、规模、材料选择、运行方式等,以确保其能有效去除污染物。

2. 污染物排放限值:规定了砖瓦工业在生产过程中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旨在控制工业废气对环境的影响。

3. 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提出了设施的运行维护、监测、记录和报告等管理要求,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的达标排放。

4. 环保技术的应用:鼓励使用先进的环保技术和设备,如湿法脱硫、低氮燃烧技术等,提高治理效率和减少污染物排放。

5. 环保绩效评价:规定了企业环保绩效的评估方法,以促进企业的持续改进。

总的来说,GB/T 42264-2022 是为了推动烧结砖瓦工业的绿色发展,通过规范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的技术要求,提升行业的环保水平。

GB/T 42264-2022 烧结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技术要求.pdf部分内容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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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2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将脱硝还原剂喷入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脱硝(SNCR)反应区,先进行部分NO,的脱除,从SNO 应区逃逸的氨与选择性催化还原法脱硝(SCR)反应器前喷人的氨随烟气进人SCR脱硝反应器内, NO的二次脱除的脱硝技术。 注:是SNCR技术与SCR技术的联合应用。

3.16 氨逃逸浓度ammoniaslip 烟气脱硝装置出口烟气中氨的质量与烟气体积(标准状态,干基,9%基准含氧量)之比。 3.17 装置可用率availabilityofsystemordevice 系统或装置每年总运行时间与炉窑每年总运行时间的百分比。 3.18 液气比liquid/gasratio 吸收塔中循环吸收液体积流速与吸收塔出口饱和烟气标准状态体积流速的比值。 3.19 烟气阻力fluegasresistance 烟气通过某设备或烟道时产生的沿程阻力与局部阻力之和,是该设备或烟道运行过程中进出口处 烟气的全压之差。 3.20 脱硫塔阻力resistanceofdesulfurizationtower 脱硫塔入口与出口烟气的全压差。 3.21 钙(镁)硫比Ca(Mg)Sratio 脱硫剂的消耗量与脱硫装置脱除SO:量的摩尔比值。 3.22 空间速度spacevelocity 标准状态下DB21T3411-2021: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智慧养护技术标准现行.pdf,单位时间内体积催化剂上通过的反应器气体的体积

3.16 氨逃逸浓度ammoniaslip 烟气脱硝装置出口烟气中氨的质量与烟气体积(标准状态,干基,9%基准含氧量)之比。 3.17 装置可用率availabilityofsystemordevice 系统或装置每年总运行时间与炉窑每年总运行时间的百分比。 3.18 液气比liquid/gasratio 吸收塔中循环吸收液体积流速与吸收塔出口饱和烟气标准状态体积流速的比值。 3.19 烟气阻力fluegasresistance 烟气通过某设备或烟道时产生的沿程阻力与局部阻力之和,是该设备或烟道运行过程中进出口处 烟气的全压之差。 3.20 脱硫塔阻力resistanceofdesulfurizationtower 脱硫塔人口与出口烟气的全压差。 3.21 钙(镁)硫比Ca(Mg)Sratio 脱硫剂的消耗量与脱硫装置脱除SO:量的摩尔比值。 3.22 空间速度spacevelocity 标准状态下,单位时间内体积催化剂上通过的反应器气体的体积

4.2.1颗粒物控制系统污染负荷

4.2.1.1新建工程设计除尘器、湿式电除尘器应采用原料处理及成型、干燥、焙烧窑炉工序最大连续工 况、设计焙烧的烟气量、烟气温度,烟气量另加10%裕量,除尘器烟气温度另加15℃。烟气量计算方法 应按GB50701执行。 4.2.1.2改造工程设计除尘器、湿式电除尘器应根据实践计算值并结合除尘器入口处实测值确定破碎 废气、烟气参数,烟气量另加10%的裕量,除尘器烟气温度另加15℃。

4.2.2SO控制系统污染负荷

2.2.1脱硫新建工程设计宜采用培烧窑炉焙烧制品时最大连续工况的烟气量、烟气温度,烟气温月 15°C。烟气量计算方法应按GB50701执行

4.2.2.2 :脱硫改造工程设计应根据理论计算值并结合脱硫系统入口处实测值确定烟气参数。烟气温度 另加15°℃。

4.2.3NO.控制系统污染负荷

4.2.3.1脱硝新建工程设计应采用培烧窑炉焙烧制品设计最大连续工况的烟气量、烟气温度。烟气量 计算方法应按GB50701执行。 4.2.3.2脱硝改造工程设计应根据理论计算值并结合脱硝系统人口处实测值确定烟气参数。脱硝系统 人口NO浓度应按焙烧窑炉的最大连续工况数据进行设计

4.2.3.1脱硝新建工程设计应采用焙烧窑炉焙烧制品设计最大连续工况的烟气量、烟气温度。烟气量

5.1.1治理排放工程建设应满足国家及地方环保相关政策及标准GB 5237.5-2008 铝合金建筑型材第5部分氟碳漆喷涂型材,同时确保企业生产效能水平和大气 污染物排放指标符合GB29620及国家和地方有关要求,工程质量、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方面应满 足强制性标准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

a)焙烧窑炉污染物初始排放浓度、污染物产生设备情况及工作制度; b)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排污许可证; c)焙烧窑炉的烟气量,包括正常烟气量范围、最大烟气量; d) 烟气温度,包括正常温度范围、最高温度; e)焙烧窑炉设计说明书; f)供电及公用工程参数; g)生产装置及烟道布置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交通运输图; h)厂区地质条件、气象条件; i)已投运培烧窑炉烟风系统的阻力及阻力分布; j)已投运焙烧窑炉烟气治理设施入口的烟气成分; k)已投运焙烧窑炉燃料、颗粒物的工业分析和元素分析数据。 5.1.3治理排放工程建设应按国家工程项目建设程序进行,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的内容完成报批、批准 和备案手续。 5.1.4新建企业的治理工程应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能满足主体工程的生 产需要。改造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治理工程应和主体工程配套,并能满足主体工程的生产需要。 5.1.5治理排放工程规划、设计和建设应本着源头控制、无组织排放控制、清洁生产、协同减排、末端治 理及治理加资源化的技术路线优先级原则,通过原料及燃料预处理、抑制原料处理及燃烧污染物生成、 专项治理及功能拓展、全流程协同控制、终端技术把关及资源化利用等手段匹配组合,以实现高效、稳 定、经济、达标的控制目标。 5.1.6治理排放技术路线的选择应因料制宜、因窑炉制宜、因地制宜、统筹协同、统筹发展,依据技术成 熟、运行可靠、经济合理、能耗较低、二次污染少等原则确定。 5.1.7治理排放工程污染物的设计脱除效率宜根据污染物人口浓度、排放限值、排放总量等数据综合 考虑后确定,并宜留有裕量。 5.1.8治理排放工程设计和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符合烧结砖瓦企业总体规划和生产流程,满足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 5.1.9治理排放工程所需的水、电、气、汽等辅助介质应由烧结砖瓦企业主体工程提供。吸收剂、脱硫 剂和副产品宜设有计量装置,也可与烧结砖瓦企业主体工程共用。

CB/T 42264—2022

5.1.10治理排放工程运行时产生的副产物应妥善处置,暂无综合利用条件时,宜对副产物进行性质鉴 别,并依据性质鉴别结果确定其贮存场的建设和使用要求。 5.1.11治理排放工程的设计指标应满足国家及地方环保相关政策及标准,设计寿命不应低于主体工 程设计寿命,应能在工况条件下连续、稳定、安全工作,当废气及烟气特性及浓度在一定范围内变化时应 能正常运行,可用率满足有关要求。 5.1.12治理排放工程应配有相应的监测、检测设备,废气排孔、烟肉或排放烟道上应设置连续在线监 测系统(CEMS),CEMS的设置应符合HJ75、HJ76的有关规定,依法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预留人 工监测孔、永久性监测平台等人工监测条件。 5.1.13各治理设施之间的协同控制、功能匹配和分工应满足治理排放工程的运行管理要求,协同治理 的同时不应对其他系统运行造成负面影响。 5.1.14治理排放工程需要对焙烧窑炉进行改造时,其设计和施工应符合GB/T50528、GB50683 GB50701等的有关规定

5.2.1治理排放工程计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的全过程中,均应将源头控制原则贯穿到输入条件控制、 技术路线确定、工程设计优化、设备选择、运行控制及生产管理等各个环节,杜绝散排、直排等无组织排 放,宜采用源头燃烧及固硫、脱氮技术的应用。 5.2.2烧结砖瓦企业优先选择清洁高效能源及环保经济的污染物治理用耗品,优先选用污染物产生量 低的生产系统、焙烧窑炉、燃烧及固硫、脱氮技术。 5.2.3烧结砖瓦企业应加强燃料管理与配比,加强源头燃烧及固硫脱氮技术的应用,建立精准高效的 运行管理机制,保证在设计条件下运行,做到污染物产生少、治理易、经济可行,

治理排放工程建设规模应与烧结砖瓦企业规模相匹配,应以烧结砖瓦企业的原料处理及成型 、培烧窑炉产生的废气量、废气成分、烟气量、烟气成分、燃料和生产运行工况预期变化情况为依据

合肥市装配式建筑应用技术些列手册07--BIM技术应用篇(合肥市城乡建设局2020年4月)GB/T 42264—2022

利于维护、经济合理的原则。 5.5.1.2治理排放工程应合理利用地形和地质条件,充分利用厂内公用设施,达到节资节地节水、工程 量小、运行费用低、便于运维等目的。 5.5.1.3治理排放工程总平面布置应满足国家和地方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要求

5.5.2.1治理排放工程总平面布置应符合GB50701、GBZ1等规定。 5.5.2.2静电、袋式、电袋复合除尘系统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GB50701、GBZ1、JB/T12591、JB/T12592 等规定,电除尘系统烟气冷却器布置于电除尘器前端、垂直烟道或进口封头处,烟气再热器布置于烟囱 前水平或垂直烟道,布置位置应综合评估换热效果、气流均布和烟道支架等因素,其他相关设施应符合 有关标准规定。 5.5.2.3脱硫系统总平面布置应符合HJ178、HJ179、HJ462、HJ2001等规定,脱硫剂制备系统与脱 硫塔相距较远时,宜在各脱硫塔附近设置脱硫剂中间罐;采用粉状脱硫剂时,物料装卸区的设置应避免 风向的不利影响;采用碱性废渣如电石渣、白泥等作脱硫剂时,脱硫剂制备系统优先选择布置在便于物 料运输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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