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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数码音像档案收集整理规则2023年简介:
重庆市数码音像档案收集整理规则2023年部分内容预览:
重庆市数码音像档案收集整理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数码音像档案收集整理,便于有效地保 管和利用,根据《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50一2014)、 《录音录像档案管理规范》(DA/178一2019)、《电子文件归档与 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一2016)等有关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市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组织。中央在渝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数码音像文件是指通过数字摄录设备获 得的,以数字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移动硬盘等载体, 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读取、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声 音、影像文件,主要包括数码照片、数码录音、数码录像等。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数码音像档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 值并归档保存的数码音像文件。
五条数码音像档案的收集范围:
第十条数码音像档案整理,应当遵循数码音像文件的形成 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 用。 第十一条数码音像文件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包括分类、 排列、编号、著录等程序。 数码照片一张作为一件。数码录音、数码录像以由摄录设备 连续录制或拍摄形成并独立存在的一段录音、录像文件为一件。 第十二条数码音像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定期 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十三条应当分别对数码照片、数码录音、数码录像进行 整理,按照“年度一保管期限”的方法分类。 第十四条在同一归档年度内,区分保管期限按照记录的活 动时间先后顺序结合事由对数码音像文件进行排列。 第十五条数码音像档案档号结构为:“全宗号一类别代码· 年度一保管期限代码一件号”。 全宗号: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若档案馆未给号: 此项不填。
第干七条数码照片的著录项目包括:全宗号、类别代码、 年度、保管期限代码、件号、题名、文字说明、拍摄时间、摄影 者、密级、参见号、备注等项目。 题名:应当简明概括、准确反映本张数码照片的基本内容, 人物、时间、地点、事由等要素尽可能齐全。 文字说明:综合运用事由、时间、地点、人物、背景等要 素,概括揭示数码照片所反映的全部信息。如果题名已能全面反 映数码照片信息,文学说明可以从简或者省略,亦可标注本张数 码照片的来源、版权等。 拍摄时间:填写本张数码照片的拍摄时间,采用8位阿拉伯 数字标注。如2023年1月10日,标注为20230110。具体日期无 法考证时,用8位“0”标识。 摄影者:本张数码照片拍摄人员的姓名。 密级:本张数码照片的密级,按照片实际情况填写。 参见号:与本张数码照片有密切联系的其他载体形式档案的档号。 备注:对本张数码照片档案的补充说明。 数码照片档案应当按照档号顺序打印档案目录(格式见附录 A)并添加封面(格式见附录B)装订成册。 第十八条数码录音录像文件的著录项目包括:全宗号、类 别代码、年度、保管期限代码、件号、题名、时长、格式、数据
大小、摄录者、摄录时间、密级、参见号、备注等项目。 题名:应当包括人物、时间、地点、事由等,数码录音文件 的题名应当包括讲话人姓名、职务、讲话主要内容。 时长:本段数码录音或者录像文件的总时长。 格式:本段数码录音或者录像文件的存储格式。 数据大小:本段数码录音或者录像文件的大小。 摄录者:本段数码录音或者录像文件摄录人员的姓名。 摄录时间:本段数码录音或者录像文件的摄录时间,采用8 位阿拉伯数字标注。如2023年1月10日,标注为20230110。 密级:本段数码录音或者录像文件的密级,按录音录像文件 实际情况填写。 参见号:与本段数码录音或者录像文件有密切联系的其他载 体形式档案的档号。 备注:对本段数码录音或者录像文件的补充说明。 数码录音、数码录像档案应当分别编制档案目录(格式见附 录C)JG/T 223-2017标准下载,打印纸质目录并添加封面(格式见附录B)装订成册。 第十九条可以运用档案管理系统、电子表格等工具,对数 码音像文件逐件进行整理、著录。
大小、摄录者、摄录时间、密级、参见号、备注等项目。 题名:应当包括人物、时间、地点、事由等,数码录音文件 的题名应当包括讲话人姓名、职务、讲话主要内容。 时长:本段数码录音或者录像文件的总时长。 格式:本段数码录音或者录像文件的存储格式。 数据大小:本段数码录音或者录像文件的大小。 摄录者:本段数码录音或者录像文件摄录人员的姓名。 摄录时间:本段数码录音或者录像文件的摄录时间,采用8 位阿拉伯数字标注。如2023年1月10日,标注为20230110。 密级:本段数码录音或者录像文件的密级,按录音录像文件 实际情况填写。 参见号:与本段数码录音或者录像文件有密切联系的其他载 体形式档案的档号。 备注:对本段数码录音或者录像文件的补充说明。 数码录音、数码录像档案应当分别编制档案目录(格式见附 录C),打印纸质目录并添加封面(格式见附录B)装订成册。 第十九条可以运用档案管理系统、电子表格等工具,对数 码音像文件逐件进行整理、著录。
第二十条应当采用建立层级文件夹形式对数码音像档案进 行存储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照 片档案收集整理实施细则》(渝档发(2006】36号)、《重庆市音 像档案收集整理的一般要求(试行)》(渝档发〔2015]13号) 同时废止。
2023年1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