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工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1099-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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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有色金属工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Code for investigation of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for nonferrous metals industry
GB 51099-2015

主编部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5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79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有色金属工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有色金属工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1099-2015,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8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4月8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的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终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4章和8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岩土分类,各类工程勘察,不良地质作用,地下水,工程地质测绘,钻探、挖探、取样与记录,地球物理勘探,原位测试,室内试验,水和土腐蚀性评价,岩土工程分析评价与勘察报告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交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地址:西安市西影路46号,邮政编码:71005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有色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
              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山川有色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辽宁有色勘察研究院
              华东有色南京勘察工程公司
              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
              广东省冶金建筑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林颂恩 曾昭建 李珍英 王勤生 刘文连 许崇华 闫鼎熠 李仲秋 李焕新 张晓鹏 张栋材 张大中 陈殿强 赵军营 程方方 程知言 龚宪伟 黄连明 鲁海涛 董荣 滕文川
    主要审查人:武威 顾宝和 项勃 徐张建 李计发 蓝蓉 易文新 李鸿翔 于行海

1 总 则


1.0.1 为了在有色金属工业岩土工程勘察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和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有色金属工业岩土工程勘察。

1.0.3 有色金属工业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有色金属工业的特点和工程要求,全面、正确反映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1.0.4 有色金属工业岩土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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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采矿工业建筑工程 mining industrial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为在地下或地表开采有用矿产资源而建设的各类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如竖井井架、卷扬机房、机修间、实验室、办公用房等。

2.1.2 选矿工业建筑工程 dressing industrial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为在矿石中选别和分离出有用矿物原料或组分而建设的各类建(构)筑物,包括碎矿、磨矿、筛分、选别、浓缩等各工序的车间、皮带廊、浓缩池、矿仓等。

2.1.3 冶炼工业建筑工程 metallurgical industrial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用各种物理或化学手段和方法将金属或有用组分从精矿、矿石或其他原料中提取出来所需建设的各类建(构)筑物,如各类焙烧、熔炼、电解、堆浸、萃取等厂房和构筑物及辅助生产建筑。本规范还包括用物理或化学方法生产氟化盐、碳素、半导体硅等原料的工业建筑工程。

2.1.4 加工工业建筑工程 processing industrial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将金属原料通过熔铸和不同方式的变形加工,以及精整、热处理等手段制成不同型式、规格的材料所需建设的各类建(构)筑物及辅助生产建筑,如熔铸、热轧、冷轧、挤压、表面处理等各工序厂房。

2.1.5 井巷工程 shaft and adit engineering
    为开采矿产,在地下开凿各类竖向、斜向或水平的通道和硐室的工程。本规范中还包括矿山窄轨铁路隧道、排水隧洞等地下工程。

2.1.6 尾矿工程 tailings engineering
    与矿山尾矿堆存处理有关的工程总称。包括尾矿库库区、初期坝、尾矿输送系统、回水系统、水处理系统等各项设施。本规范不包含尾矿堆积坝。

2.1.7 排土场 waste dump
    矿山采矿排弃物(矿山露天剥离和井巷掘进产生的废弃岩土)集中堆放的场所。

2.1.8 岸边取水工程 quayside engineering
    在地表水体及岸上开采和利用水资源的建(构)筑物。

2.1.9 线路工程 line engineering
    在地面上呈线形伸展的用于输送矿石、尾矿、水等物料的工程,如索道、胶带输送设施、窄轨铁路、尾矿管槽、输水管道等。

2.1.10 尾矿 tailings
    选矿生产中形成的细粒或粗粒,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尚不宜利用其有用组分的,可用土的特征描述的固体物质。本规范中还包括铝土矿提取氧化铝后的固体废弃物赤泥。

2.1.11 初期坝 starter dam
    用土、石材料筑成的,作为堆积坝的排渗体或支撑体的坝。

2.1.12 尾矿库 tailings pond
    用以贮存金属和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本规范中还包括氧化铝厂堆存赤泥的堆场。

2.2 符 号


    Bq——静力触探孔隙水压力系数;
    cu——十字板试验原状土峰值抗剪强度;
    cu——十字板试验重塑土抗剪强度;
    c——黏聚力;
    Em——旁压模量;
    E——似弹性模量、变形模量;
    fs——静力触探侧壁阻力;
    fk——岩土参数的标准值;
    fm——岩土参数的平均值;
    G——剪切模量;
    H——尾矿坝高,排土场堆置高度;
    N——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
    N10——轻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
    N63.5——重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
    N120——超重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
    n——岩土参数样本数;
    po——载荷试验比例界限压力;
    pu——载荷试验极限压力;
    qc——静力触探锥头阻力;
    Rf——摩阻比;
    St——灵敏度;
    ui——孔压探头贯入土中量测的孔隙水压力;
    V——尾矿库全库容,单个排土场总容量;
    γs——统计修正参数;
    δ——岩土参数的变异系数;
    φ——内摩擦角;
    μ——泊松比。

3 基本规定


3.0.1 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应根据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场地岩土条件复杂程度等级,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在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场地岩土条件复杂程度等级中,有一项或多项为一级者,应为甲级。
    2 除甲级和丙级以外的勘察项目,应为乙级。
    3 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场地岩土条件复杂程度等级均为三级者,应为丙级。

3.0.2 工程重要性可按工程规模和特征,以及由于场地岩土工程问题而引起工程损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后果划分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要工程,后果很严重,应为一级工程。
    2 一般工程,后果严重,应为二级工程。
    3 次要工程,后果不严重,应为三级工程。

3.0.3 场地复杂程度可根据场地的地形、地貌及其他条件,按表3.0.3分级。

表3.0.3 场地复杂程度分级


    注:1 对建(构)筑物抗震影响的地段划分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确定。
        2 级别按符合场地条件之一者自一级向三级推定,以最先满足确定。

3.0.4 场地岩土条件的复杂程度,可根据场地岩土类别、性质的变化等按表3.0.4分级。

表3.0.4 场地岩土条件复杂程度分级
表3.0.4.jpg

    注:级别按符合场地岩土条件之一者自一级向三级推定,以最先满足确定。


3.0.5 岩土工程勘察工作应取得勘察任务书。勘察任务书应包括该项目的性质、规模、结构类型等设计基本数据、资料和对勘察工作的技术要求。其格式可采用本规范附录A。

3.0.6 岩土工程勘察阶段宜根据设计阶段确定。勘察阶段可分为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各阶段勘察成果应满足相应的设计阶段要求。对岩土工程条件复杂或需在工程施工中进一步查明地质条件时,尚宜进行施工勘察;对岩土工程地质条件简单的或已获得较多相关资料,或已有工程经验的场地,可简化勘察阶段。

3.0.7 各阶段的勘察在工作前应广泛搜集区域和场地已有的岩土工程资料,并应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编制勘察纲要。

3.0.8 拟建场地或其附近存在不良地质作用时,必须进行专门的勘察,并应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分布范围、性质、形成条件及对工程建设的影响,同时应根据工程条件提出治理措施建议和治理要求。

3.0.9 拟建场地内存在特殊性岩土时,应查明其分布范围、岩土的特殊物理力学性质,应分析其对工程建设的影响,并应提出治理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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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岩土分类

4.1 岩石工程分类


4.1.1 在进行岩土工程勘察时,应鉴定岩石的地质名称和风化程度,并应根据岩石坚硬程度和岩体完整程度确定岩体基本质量等级。

4.1.2 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度和岩体基本质量等级,可分别按表4.1.2-1~表4.1.2-3确定。

表4.1.2-1 岩石坚硬程度分类
表4.1.2-1.jpg



表4.1.2-2 岩体完整程度分类
    注:1 完整性指数为岩体压缩波速度与岩块压缩波速度之比的平方,选择岩体和岩块测定波速时,应具有代表性。
        2 平均间距指主要结构面(1组~2组)间距的平均值。

表4.1.2-3 岩体基本质量等级分类


4.1.3 岩石的风化程度可分为未风化、微风化、中等风化、强风化和全风化。各类岩石的风化程度可按本规范附录B确定。

4.1.4 岩石按软化系数可分为软化岩石和不软化岩石。当软化系数小于或等于0.75时,可定为软化岩石;软化系数大于0.75时,可定为不软化岩石。

4.1.5 当岩石具有特殊成分,特殊结构和特殊性质时,应定为特殊性岩石。

4.2 土的工程分类


4.2.1 土按颗粒级配和塑性指数可分为碎石土、砂土、粉土和黏性土。

4.2.2 粒径大于2mm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的土,应定名为碎石土,并应按表4.2.2分类。

表4.2.2 碎石土分类


注:定名时,应根据颗粒级配由大到小以最先符合者确定。


4.2.3 粒径大于2mm的颗粒质量不超过总质量的50%,且粒径大于0.075mm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的土,应定名为砂土,并应按表4.2.3分类。


表4.2.3 砂土分类
表4.2.3.jpg

    注:1 定名时应根据颗粒级配由大到小以最先符合者确定。
        2 当砂土中粒径小于0.075mm的土的塑性指数大于10时,应冠以“含黏性土”再定名。

4.2.4 粒径大于0.075mm的颗粒质量不超过总质量的50%,且塑性指数小于或等于10的土,应定名为粉土。

4.2.5 塑性指数大于10的土,应定名为黏性土。黏性土可根据塑性指数按表4.2.5分类。

表4.2.5 黏性土分类

注:定名时,应根据颗粒级配由大到小以最先符合者确定。


4.2.6 根据土中有机质含量可按表4.2.6分类。


表4.2.6 土按有机质含量分类

注:有机质含量Wu按灼失量试验确定。


4.2.7 有一定分布区域或工程意义,且具有特殊成分、状态和结构特征的土,应判定为特殊性岩土。常见特殊性岩土的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一定压力下浸水后产生显著附加沉降的土,应判定为湿陷性土。湿陷性土可包括湿陷性黄土及干旱、半干旱地区的湿陷性碎石土、湿陷性砂土和其他湿陷性土。
    2 颜色为棕红或褐黄,覆盖于碳酸盐岩系之上,其液限大于或等于50%的高塑性黏土,应判定为原生红黏土。原生红黏土经搬运、沉积后仍保留其基本特征,且其液限大于45%的黏土,可判定为次生红黏土。
    3 天然孔隙比大于或等于1.0,且天然含水量大于液限的细粒土,可判定为软土,软土可包括淤泥、淤泥质土、泥炭、泥炭质土等。
    4 由细粒土和粗粒土混杂且缺乏中间粒径的土应定名为混合土。当碎石土中粒径小于0.075mm的细粒土质量超过总质量的25%时,应定名为粗粒混合土;当粉土或黏性土中粒径大于2mm的粗粒土质量超过总质量的25%时,应定名为细粒混合土。
    5 由人类活动而堆积的土可定名为填土,并可根据其物质组成和堆填方式,按下列规定分类:
        1)由碎石土、砂土、粉土和黏性土等一种或几种材料组成,不含杂物或含杂物很少的土,应为素填土;
        2)含有大量建筑垃圾、工业废料或生活垃圾等杂物的土,应为杂填土;

        3)由水力冲填泥沙形成的土应为冲填土;
        4)按一定标准控制材料成分、密度、含水量,分层压实或夯实而成的土,应为压实填土。
    6 温度等于或低于摄氏零度且含有冰的各类士,应判定为冻土。含有固态水,且冻结状态持续2年或2年以上的土,应判定为多年冻土。
    7 含有大量亲水矿物质,湿度变化时有较大体积变化,变形受约束时产生较大内应力的岩土,应判定为膨胀岩土。
    8 岩土中易溶盐含量大于0.3%,且具有溶陷、盐胀、腐蚀等工程特征,应判定为盐渍岩土。对具有吸湿、松胀或溶陷等特性的土可称盐渍土;对含有较多的石膏、芒硝、岩盐等硫酸盐或氯化物的岩层,可称盐渍岩。
    9 岩石在风化作用下,其结构、成分和性质已产生不同程度的变异,应定名为风化岩。已完全风化成土而未经搬运时,应定名为残积土。
    10 由于致污物质侵入,使土的成分、结构和性质发生显著变异的土,应判定为污染土。污染土的定名可在原分类名称前冠以“污染”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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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各类工程勘察

5.1 冶炼、加工工业建筑工程


5.1.1 本节适用于位于平坦场地的冶炼、加工工业建筑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位于斜坡场地及高挖深填整平场地的冶炼、加工工业建筑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的有关规定。

5.1.2 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应对拟选场地的稳定性和建设适宜性做出评价,并应提出选址建议,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初步查明有无影响场地稳定性的不良地质作用及其危害程度。
    2 了解场地地质构造、地层结构和成因类型,以及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3 搜集场地地震地质资料,并初步分析场地地震效应。

5.1.3 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搜集区域内已有的地质、地形地貌、地震、矿产、水文、气象,以及当地工程地质、岩土工程和建筑施工经验等资料。
    2 在充分搜集和分析已有资料的基础上,宜通过工程地质调查了解场地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地层与岩性、不良地质作用和地下水等工程地质条件。
    3 当拟建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且已有资料不能满足时,宜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少量的勘探工作。工程地质测绘应研究场地存在的主要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问题,测绘比例尺宜采用1:5000~1:10000;勘探工作宜以物探为主、钻探、井探为辅。

5.1.4 选择厂址时,宜避开下列场地或地段:
    1 不良地质作用强烈发育且对场地稳定性有严重影响。
    2 洪水或水流岸边冲蚀对场地有严重威胁。
    3 建筑抗震危险地段。

5.1.5 初步勘察应对拟建建筑地段的稳定性和建筑适宜性作出评价,应对主要建(构)筑物的地基基础类型及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工程方案提出初步建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明场地及周围地段的地质构造,并评价其对建筑场地的影响。
    2 查明场地内不良地质作用分布、规模、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发展趋势,以及对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的影响;对需整治地段应提供整治方案建议和所需岩土工程参数。
    3 初步查明场地的岩土种类、分布及物理力学性质。
    4 初步查明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及其对工程建设的影响。
    5 初步判定场地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6 初步评价场地地震效应,并应提供抗震设计参数。
    7 对拟建工程的岩土工程问题进行初步分析评价,并应提出地基基础方案初步建议。

5.1.6 初步勘察时宜进行工程地质测绘、物探、勘探和原位测试等工作。

5.1.7 初步勘察的工程地质测绘工作应在充分搜集、分析当地已有资料及建筑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测绘的比例尺可采用1:2000~1:5000;场地地质条件复杂时,比例尺可放大。

5.1.8 初步勘察的物探工作可根据场地条件和勘察目的选用适用的物探手段。

5.1.9 初步勘察时勘探线、勘探点的布置、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线应垂直地貌单元界线、地质构造线和地层走向布置。
    2 勘探线、点可按网格状布置,每个地貌单元均应布置勘探点。
    3 勘探线和勘探点的间距可按表5.1.9确定,在地貌单元交接地段、地层变化较大地段及其他地质异常地段应加密。


表5.1.9 勘探线、勘探点间距(m)


5.1.10 初步勘察的勘探深度可按表5.1.10确定,控制性勘探点数量不宜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2,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增减勘探深度:
    1 当勘探点地面高程与预计整平地面高程相差较大时,应按其高差调整勘探深度。
    2 在预定有大荷载的建(构)筑物位置,勘探深度应按拟采用的基础尺寸和埋深确定。
    3 在预定深度内揭露基岩时,控制性钻孔应进入基岩中等风化层不小于1m,其余勘探点的勘探深度应进入基岩面不小于1m。
    4 在预定深度内遇见厚度较大且层位稳定的坚实土层时,除控制性钻孔应达到预定深度外,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可在进入该层后终孔。
    5 当预定深度内有软弱土层时,勘探深度应增加,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并进入下卧坚实地层不少于3m。
    6 勘探孔深度除应满足本条第1~5款的要求外,还应满足抗震评价要求。

表5.1.10 勘探孔深度(m)


5.1.11 初步勘察时取样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取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勘探点的位置应在平面上均匀分布,其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2/3,且每一场地或每一地貌单元不应少于3个。
    2 取样和原位测试的间距应按地层的均匀程度和厚度确定。每一主要土层的取样或原位测试数量不应少于6件(组)。

5.1.12 初步勘察阶段的水文地质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调查地下水的类型及埋藏、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并应实测地下水位高程,同时应调查水位变化幅度及最高水位。当缺乏资料时,应设置长期观测孔进行地下水长期观测工作。
    2 当存在多层地下水时,除应分层量测地下水位外,还应调查各含水层类型及特点、各层地下水的水力联系及补给条件。

5.1.13 初步勘察时应采取水、土试样,并应进行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试验。

5.1.14 详细勘察应在搜集和了解场地拟建建(构)筑物布置和主要设备的配置、各建(构)筑物和设备的性质、规模、结构类型和特点、基础形式及埋置深度、地基变形限值要求等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详细勘察应为建(构)筑物的施工图设计提供详细的工程地质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并应对工程的基础设计、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及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措施等提出建议。

5.1.15 详细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详细查明各建(构)筑物范围内地基的地层结构及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并应分析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同时应提出地基和基础的设计、施工方案建议;对需要进行地基变形计算的建(构)筑物,应提供地基变形参数,并预测其变形特征。
    2 应查明工程地段的不良地质作用分布范围,并取得整治不良地质作用所需资料,以及提出整治方案建议和相关的岩土工程参数。
    3 应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同时应预测地下水在建筑物施工和生产期间产生的变化及对建筑物的影响。
    4 应判定场地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5 当工程需要进行地下水控制时,应提供控制措施和方案建议及有关水文地质参数。
    6 应评价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并应提供抗震设计参数。

5.1.16 详细勘察工作应以勘探和测试为主,当存在不良地质作用需进一步分析评价时,应进行补充工程地质测绘,测绘比例尺宜采用1:500~1:1000。

5.1.17 详细勘察勘探点的布置应根据建(构)筑物的结构和荷载特征,并结合地形地貌和工程地质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复杂程度和岩土介质复杂程度等级为一、二级的建(构)筑物,应按建(构)筑物的周边线或柱列线布置勘探点;对场地及岩土介质的复杂程度均为三级的建(构)筑物,可按建筑物中线或建筑群布置勘探点。
    2 单独高耸构筑物和重大设备基础宜按周边线布置勘探点,且不宜少于3个。
    3 建筑物范围内的地貌单元界线和地形变化处应有勘探点控制;相邻勘探点之间的地层变化大,或土的压缩性显著不均匀时,应加密勘探点或按各柱基和设备基础布置。
    4 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可按表5.1.17确定。

表5.1.17 详细勘察勘探点间距

5.1.18 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按地基变形设计的建(构)筑物,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大于地基压缩层深度,一般性勘探孔应大于主要受力层深度,且控制性勘探点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2。
    2 对按承载力设计的建(构)筑物,应有部分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大于地基压缩层深度,一般性勘探孔应能控制地基的主要受力层。
    3 当地基压缩层深度内有厚度较大且埋藏稳定的碎石土时,一般性勘探孔应进入该层不少于1m。
    4 勘探深度内揭露基岩时,控制性勘探孔应进入基岩中等风化层不少于1m,其余勘探孔应进入基岩后终止。
    5 当拟建工程有深基坑时,除勘探深度内揭露坚硬土层或基岩外,勘探孔深度不得小于基坑深度2倍。
    6 当场地拟用于大面积堆载时,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大于堆载的地基压缩层深度。
    7 当在勘探深度内遇到软弱土层时,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穿透并进入下卧坚实地层不少于3m。

5.1.19 详细勘察采取岩土试样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取岩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建(构)筑物的重要性和设计的要求确定,其数量宜为勘探点总数的1/2~2/3,且取试样勘探点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2;勘察等级为甲级的建(构)筑物每个子项不应少于3个点。
    2 采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的竖向间距,在主要受力层宜为1m~2m,主要受力层以下可增大;基础底面以上的土层也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不扰动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量不应少于6件(组)。
    3 在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4 对含大量黏性土的碎石土或含碎石的黏性土(混合土),或含多层黏性土薄夹层的砂土层,应采用原位测试。
    5 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样或原位测试数量。
    6 对勘察等级为甲级的建(构)筑物地基或用一般方法尚难测定其力学性质的特殊土,应进行载荷试验确定地基承载力和变形参数。
    7 当需要为动力机器基础提供地基动力参数时,应采用激振法测定地基动力特性。

5.1.20 详细勘察应进行下列水文地质工作:
    1 应查明场地地下水类型、埋藏条件,并应量测各含水层的水位,同时应调查场地近年和历史的最高地下水位。
    2 当地下室、深基坑或其他地下建(构)筑物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时,宜进行现场水文地质试验测定含水层的渗透系数,并应预估基坑涌水量,同时应提出地下水控制措施建议及参数。
    3 对地下水位以下的粉砂、细砂、粉土层,应分析基坑开挖时产生流土、管涌或突涌等渗透变形可能性,并应提出相应处理措施建议。
    4 应分析评价地下水位变化对工程和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应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建议。

5.1.21 施工期间,当岩土条件与勘察资料不符或发现未查明的异常地质条件时,应进行施工勘察。在工程施工或使用期间,当场地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进行监测,并应重新对工程和环境影响进行分析评价。

5.2 采矿、选矿工业建筑工程


5.2.1 本节适用于位于山坡或斜坡场地的采矿、选矿工业建(构)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也适用于在高挖深填场地上的冶炼、加工工业建筑工程的勘察。位于平坦场地的采矿、选矿工程建(构)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尚应符合本规范第5.1节的有关规定。

5.2.2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岩土工程勘察应对拟选场地的稳定性和建设适宜性做出评价,并应提出拟选场址建议。

5.2.3 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初步查明有无影响场地稳定性的不良地质作用及其危害程度。
    2 了解场地地质构造、地层结构及其成因类型、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以及场地水文地质条件。
    3 搜集场地地震地质资料,并应进行场地地震效应初步评价。

5.2.4 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应以搜集资料为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搜集区域地质、地形地貌、地震、矿产、场地及附近地区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资料,以及当地建筑经验等。
    2 在搜集分析已有资料的基础上,应通过现场踏勘,了解场地的地层、构造、岩性、不良地质作用及地下水等工程地质条件。
    3 对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的场地,宜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及勘探工作。工程地质测绘应着重研究场地存在的不良地质作用,测绘比例尺宜采用1:5000~1:10000;勘探工作宜以物探为主,并可辅以钻探、井探。

5.2.5 选择场址时,宜避开下列场地或地段:
    1 建筑抗震危险地段。
    2 不良地质作用发育且对场地稳定性有严重影响,或在施工及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整体不稳定的斜坡场地。
    3 洪水、水流岸边冲刷或地下水作用有严重不良影响的场地。
    4 地下有可开采的矿藏,且开采对场地稳定性有影响的,或存在对场地稳定性有影响的地下采空区。

5.2.6 初步勘察应对场地内建筑地段的稳定性和建筑适宜性做出评价,并应为主要建(构)筑物地基基础类型及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方案提供资料,以及提出初步建议。

5.2.7 初步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查明场地内及周围地段的地质构造,并评价其对场地的影响。
    2 应查明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成因、分布、发展趋势及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并应提出防治措施建议和所需岩土工程参数。
    3 初步查明地层岩性、埋藏条件及其物理力学性质。
    4 初步查明地下水埋藏条件。
    5 初步判定场地土、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6 初步评价场地地震效应及提供抗震设计参数。
    7 对拟建工程的岩土工程问题和工程可能引起的环境问题,应进行初步分析评价,并应提出地基基础方案的初步建议。
    8 对大面积高挖深填场地,应初步提出挖填方可能产生的岩土工程问题及处理意见。

5.2.8 初步勘察时宜进行工程地质测绘或调查,以及勘探、原位测试和物探工作。

5.2.9 初步勘察工程地质测绘或调查工作应在搜集、分析当地已有资料及建筑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测绘比例尺可采用1:2000~1:5000;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时,比例尺可采用1:1000~1:2000。

5.2.10 初步勘察工作的勘探线,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线应按垂直斜坡走向或沿斜坡可能滑动的方向或垂直地貌单元界线布置。
    2 勘探线数量应根据勘察范围及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确定,每个拟建场地应布置不少于1条主勘探线,并可根据地质条件在其两侧布置适量的辅助勘探线。
    3 主勘探线上的勘探点间距不应大于50m,且不应少于3个勘探点;除应布置在可能设置建(构)筑物的地段外,还应布置在可能产生失稳的部位;每个地貌单元均应布置勘探点;当遇有软弱夹层或不利结构面时,应加密勘探点。
    4 辅助勘探线的勘探点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1.9条的规定。

5.2.11 初步勘察的勘探孔深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1.10条的规定,并应根据岩土结构、有无可能引起斜坡失稳的软弱夹层或不利结构面及工程特点确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不应少于预计基底下10m,且穿过最深的可能滑动面下不应少于3m,或至稳定地层内不少于3m;控制性勘探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
    2 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可为10m~15m,且应进入预计基底下不少于5m,当该深度内遇中等风化基岩时,可进入该层内1m~2m。

5.2.12 初步勘察采取土试样、原位测试和土工试验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数量,应根据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基土的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等确定,宜为勘探孔总数的1/2,且取土试样的勘探孔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
    2 采取土试样或原位测试的数量和竖向间距,应根据地层特点和土的均匀程度确定。每一主要地层取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量不得少于6件(组),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取土试样竖向间距宜为1m~2m,对可能形成滑动面的软弱夹层取土试样应增加,且间距不宜大于0.5m。
    3 土试样除应进行一般物理、力学性质的试验外,尚应测定天然和饱水状态下的抗剪强度;对于一般黏性土,可采用直剪试验或三轴试验,对于软黏性土,宜采用三轴试验;抗剪强度试验的剪切方向宜与斜坡可能的变形方向一致,试验的最大垂直压力应大于或等于试样在坡体中实际受荷情况;岩石试样应进行干燥和饱和状态下单轴抗压强度试验,并应提供软化系数,工程有要求时,尚应测定岩石的弹性模量和泊松比;软岩、极软岩可做天然状态下的力学试验。
    4 对岩土体中可能影响场地或建(构)筑物稳定性的软弱带,宜进行大面积剪切试验,且试验数量不应少于3组。

5.2.13 初步勘察阶段的水文地质工作应符合本规范第5.1.12条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调查地下水在弱透水层、软弱结构面及岩层面的聚积情况和水量变化。
    2 应查明裂隙、断裂带水体出露性质、来源、出水点与地层结构的水力联系及水的排泄情况。

5.2.14 初步勘察时应采取水、土试样,进行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试验。

5.2.15 初步勘察的物探工作应根据场地地形和地质条件,以及拟探查不良地质作用或地质体的规模、产状、埋深及其与周边介质的物性差异,选择适用的物探手段和方法进行探查。对探查发现的异常,应采用钻探或其他有效手段进行验证和查明。

5.2.16 详细勘察阶段的勘察工作应符合本规范第5.1.14~5.1.20条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高挖方的地段,应符合本规范第5.5节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的有关规定;其地基勘察的勘探深度应满足从挖方整平场地起算的要求。
    2 对大面积深填方场地,应根据拟填厚度提出填方施工建议,并应预测填方层及其下卧层的变形特征;其勘探深度应满足评价堆载地基变形的要求。
    3 勘探点除应按建筑物周边线和柱列线布置外,还应沿斜坡场地倾斜方向或斜坡可能滑动方向布置不少于1条主剖面。主剖面的两端应根据具体条件扩展延伸。主剖面线上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2.11条的规定。
    4 应评价斜坡场地,特别是高挖方场地,在工程施工中和建成后的稳定性,并应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建议。
    5 对大面积深填方斜坡场地,应评价大厚度填土的地基变形问题,工程需要时宜采用数值分析方法进行分析评价。
    6 对水文及水文地质条件发生改变的场地,应评价水文及水文地质条件改变对场地和工程建设的影响,并提出防治措施建议。
    7 对局部存在的不良地质作用,应进行专项勘察,作出相应的专项评价,并提出防治和处理措施的建议。

5.3 井巷工程


5.3.1 本节适用于竖井、主溜井、斜井、平巷、隧道、硐室等地下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

5.3.2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对拟选井巷工程场地的稳定性和建设适宜性做出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了解选址地区的区域地质构造和拟选场地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岩土种类及分布,初步判定其对工程的有利和不利条件。
    2 应了解不良地质作用的分布和发育程度。
    3 应了解场地水文条件、环境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5.3.3 可行性研究勘察宜采用搜集资料、现场踏勘、调查、工程类比等方法进行。

5.3.4 井巷工程的场址选择宜避开下列地段:
    1 地质构造复杂地段或断裂构造破碎带。
    2 岩溶发育地段。
    3 井口、洞口处于滑坡、崩塌等不良地质作用发育地段或受洪水浸没地段。
    4 地下水富集地段。
    5 矿床开采的移动边界范围内。

5.3.5 初步勘察应对拟建井巷工程场址的工程地质条件、环境工程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做出初步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明场地地理环境、地貌特征。
    2 查明场地地质构造,并评价其对井巷工程的影响。
    3 初步查明井巷工程通过地段岩土体分布及其工程特性,并初步确定围岩类别。
    4 查明场地内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规模、分布,发展趋势。
    5 初步查明工程的水文地质条件,以及地下水类型及动态变化。
    6 查明地表水体的分布并初步评价地表水体与地下水的关系。
    7 初步评价场地地震效应及提供抗震设计参数。
    8 初步查明废石堆场的环境工程地质条件。

5.3.6 初步勘察的工作手段应以工程地质测绘为主,并辅以钻探、测试和工程物探等,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地质测绘的比例尺宜采用1:2000~1:5000,对井口、洞口地段宜采用1:500~1:1000。
    2 平巷、斜井、隧道宜布置钻探工作,对硬质岩钻孔深度应达到设计巷道底面标高以下大于或等于3m,对较软岩及软质岩钻孔深度应达到设计巷道底面标高以下大于或等于5m,对极软岩钻孔深度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 宜采用物探方法,探查基岩面埋深、断裂构造的位置和规模,并宜采用声波测井判定围岩完整性和基本质量等级。
    4 每一主要岩层和土层均应采取试样,当有地下水时应采取水试样;应测定围岩的物理力学性质,力学指标应包括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抗剪断强度,以及弹性模量等参数。
    5 在可能存在有害气体或地温异常的场地,应进行有害气体成分、含量或地温测定。
    6 应进行水文地质试验确定围岩的渗透系数和预估井巷工程涌水量。

5.3.7 详细勘察应为井巷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提供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资料,并对工程设计、施工提出建议,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明工程通过地段的地质构造,特别是断层、节理等各种不连续面的位置、规模、产状和力学属性,并应评价其对工程的影响。
    2 查明工程通过地段的岩石种类及其分布,并应分段查明其岩性、物理力学性质、风化程度、完整性,同时应评定围岩基本质量等级,以及按本规范附录C划分围岩级别。
    3 查明对工程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性质、分布,并应提出防治措施建议。
    4 查明工程通过地段的水文地质条件,包括含水层分布、层位、类型、围岩的渗透性、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等,并提出地下水控制措施建议及所需的水文地质参数,同时应预测工程施工期间出水状态和涌水量,以及工程建设对场地水文地质条件的影响。
    5 查明地下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6 评价围岩的稳定性,并预测工程施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同时应对井巷工程的施工方法、支护型式等提出建议。
    7 评价井口和洞口的稳定性,并提出防治措施建议。
    8 评价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并提供抗震设计参数。
    9 评价废石场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防治措施建议。
    10 当工程需要时,在高地应力地区尚应评价地应力对工程的影响,并提出应对措施建议。
    11 对工程结构、围岩加固、工程周边环境、岩土体变形、地下水等问题,应提出工程检测和监测建议。

5.3.8 详细勘察工作应以勘探、测试为主,在地质条件复杂地段以及井口、洞口,应进行补充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宜采用1:2001:500。

5.3.9 竖井、主溜井的勘探孔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孔应按拟建井位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其深度应达到设计井底深度以下大于或等于5m;拟采用冻结法施工的井筒,勘探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其深度应达到设计井底深度以下不小于5m,且应进入不透水的稳定岩层不小于10m。
    2 当可能遇到地下有害气体或特大含水层时,勘探孔应布置在井筒范围以外,与井筒中心的间距宜为10m~25m。
    3 当地质条件复杂时,可在井筒周围增加勘探孔。
    4 勘探孔不得布置在井底车场巷道上方。

5.3.10 斜井、平巷、隧道的勘探孔应在洞口及巷道中心线两侧20m范围内布设,单个工程勘探孔不宜少于3个。勘探孔间距宜为100m~200m,对深埋长巷道可增大到300m~400m。洞口处宜布置探井、探槽。勘探孔深度应达到设计巷道底板标高以下大于或等于3m,遇不良地质作用或软弱地层时尚应加深。

5.3.11 硐室的勘探工作宜与竖井、主溜井、斜井、平巷、隧洞的勘探孔相结合,但勘探孔深度应同时满足查明硐室地质条件的要求;对地下破碎硐室等重要工程,勘探孔间距不宜大于50m,勘察孔深度应达到设计硐底标高以下大于或等于5m,遇不良地质作用或软弱地层时尚应加深。

5.3.12 勘探孔宜采用金刚石钻进,其孔径应满足测试工作和取样尺寸的要求,终孔孔径不应小于75mm。勘探孔应全孔取芯,岩芯采取率在基岩和黏性土中不应低于80%,在破碎带、软弱夹层和粗颗粒土层不应低于65%。钻探的各项工艺参数应满足设计要求。

5.3.13 勘探工作结束时,除井巷施工需利用的钻孔外,所有钻孔均应使用强度等级不低于M10的水泥砂浆封堵,并应作出明显的、适于长期保存的标志。当地下水质具腐蚀性时,封孔材料尚应采取防腐措施。

5.3.14 各勘探孔均应采取不扰动岩土试样,采样数量应为每个工程地质单元不少于6组(件);对斜井、平巷、隧道的高于设计顶板标高以上15m的勘探孔段,可减少取样数量。

5.3.15 岩土试样的室内试验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土试样应测定天然含水量、天然密度、比重、液限、塑限、压缩性指标、抗剪强度、颗粒级配等指标,抗剪强度的试验方法应根据评价计算的要求确定。
    2 岩石试样应测定其密度、干燥和饱和状态下单轴抗压强度、抗剪断强度、抗拉强度、点荷载强度、弹性模量、声波波速等,对主溜井尚应进行耐磨试验、抗冲切试验。
    3 对特殊性岩土尚应测定其特殊性指标。
    4 当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应进行设计要求的其他试验。

5.3.16 在钻孔中应同时配合进行工程物探和原位测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井、主溜井的钻孔内应全孔进行声波测试,孔内竖向测点间距不宜大于5m,在复杂孔段宜为1m~2m。斜井、平巷、隧道的钻孔内声波测井宜在设计洞顶标高以上15m至孔底的范围内进行,在复杂地段尚应向上延伸测试范围。
    2 在岩溶地区的井巷工程,宜采用钻孔电磁波法探查岩溶分布和规模。
    3 在高地应力地区或工程有要求时,应进行地应力测试。
    4 对300m以上深孔或已有资料显示属高地温区的钻孔,应进行孔内温度测量。

5.3.17 详细勘察时的水文地质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钻孔均应进行简易水文地质观测。
    2 竖井、主溜井工程应在钻孔完成后进行抽水试验或压水试验,当有多层地下水时应分段封堵进行试验。其他井巷工程应根据工程需要在工程通过地段进行抽水试验或压水试验。
    3 钻孔内尚宜配合水文地质试验进行电法测井或井中测流。
    4 工程需要时应进行地下水长期观测。

5.3.18 对有水压的排水隧洞,当工程需要时应进行岩体原位变形测试,并应测定围岩的弹性抗力系数及其他变形指标。

5.3.19 当井巷、硐室可能产生偏压、膨胀压力、岩爆和其他特殊情况时,应进行专门研究。

5.3.20 当斜井、平巷或隧道的地质条件复杂,或详细勘察的勘探精度尚不能控制巷道各段时,应进行施工勘察,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划分围岩类别,并评价围岩稳定性。
    2 应超前预报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问题,包括断裂构造、不稳定岩体、富含水层和突水可能性、岩爆可能性等。
    3 应提出施工建议。

5.3.21 施工勘察宜配合施工进行,并宜进行下列工作:
    1 巷道地质测绘及编录。
    2 水平钻探或斜孔钻探。
    3 岩石的物理力学性质试验。
    4 涌水量观测。
    5 岩体应力和变形监测。
    6 电测井或电视测井以及物探方法超前预报。

5.4 尾矿工程


5.4.1 本节适用于尾矿工程的初期坝、库区、排水井或斜槽、排水涵管等的岩土工程勘察和初期坝筑坝材料的勘察,对尾矿输送管道、回水泵站、排水隧洞等勘察应分别按本规范第5.2节、第5.3节、第5.6节的规定执行。

5.4.2 尾矿工程勘察可根据尾矿库设计等别确定勘察等级,一等至三等尾矿库的尾矿工程勘察等级宜定为甲级,其余可定为乙级。

5.4.3 尾矿库各使用期的设计等别,应根据该期的全库容和坝高按表5.4.3确定。

表5.4.3 尾矿库各使用期的设计等别


注:1 当厍容与坝高指标分属不同等别时,按高的等别:当等别相差大于1时,按高等别降低1等。
        2 除一等库外,当尾矿库失事将使下游的重要城镇、工矿企业、铁路干线或高速公路等遭受严重灾害者,经充分论证后可按本表确定的等别提高1等。

5.4.4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对拟选尾矿工程场地的稳定性及适宜性做出评价,并应为场址的比选提供下列资料:
    1 区域地质构造、地震地质资料。
    2 场区的地形地貌特征、地质构造、地层岩性、不良地质作用等工程地质条件。
    3 场区的汇水面积、洪水流量及地表水文资料。
    4 场址范围及其附近的矿产资源分布、埋藏条件等资料。
    5 场址邻近的水源地保护带、水源开发情况和环境保护要求等资料。
    6 筑坝材料的就近产地状况。

5.4.5 尾矿工程宜选择具备下列条件的场地:
    1 地质条件简单,无断裂破碎带通过,坝肩和坝基无渗漏地层和软弱地层。
    2 无不良地质作用发育或影响小。
    3 地下无压覆具有开采价值的矿产。
    4 汇水面积小,有足够的库容和库长,筑坝工作量小,便于生产管理。
    5 下游和最大频率风向的下方无大的工矿企业、重要铁路和公路、大居民区、水源地,不移民或少移民。
    6 场址及其周围无重点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军事要地和风景区。

5.4.6 可行性研究勘察工作应以收集资料、现场踏勘、工程类比为主,当资料不足时,可进行1:5000~1:10000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测绘和调查的重点应为影响库区渗漏和坝址稳定性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测绘范围宜至分水岭以外渗漏可能影响的地区。资料不足时,可进行少量勘探工作。

5.4.7 初步勘察工作应根据拟建尾矿工程的总平面规划图,对工程地段的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做出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初步查明坝址、坝肩、库岸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并评价其稳定性和渗漏性,分析渗漏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
    2 应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分布、规模、发展趋势及其可能产生的危害,并提出治理方案初步建议。
    3 应初步评价场地的地震效应及提供抗震设计参数。
    4 对尾矿工程建设的各种岩土工程问题,应提出初步的评价和设计建议。
    5 应确定筑坝材料的产地,并查明筑坝材料的性质和储量。

5.4.8 初步勘察的工作手段应以工程地质测绘为主,并应结合钻探、井探、物探、原位测试、室内试验进行。工程地质测绘的比例尺宜采用1:2000~1:5000,并应查明下列内容:
    1 工程场地的地形地貌特征及有无永久性渗漏。
    2 不良地质作用的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及危害程度。
    3 断裂构造性质、展布范围及其对工程的影响程度。
    4 初步查明工程区的水文地质条件。

5.4.9 坝址区初步勘察时的勘探工作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线宜平行或沿坝轴线布置,其数量不得少于1条;勘探点间距宜为40m~100m,平地围堰型尾矿库宜为100m~200m;每条勘探线上的勘探点数量不宜少于3个。
    2 控制性勘探点宜布置在坝轴线上,其深度应满足查明坝基或坝肩的软弱地层、潜在的发生渗漏或潜蚀的地层的分布,且不宜小于设计最终堆积坝高的1.0倍~1.5倍;一般性勘探点深度宜为10m~15m;当在规定深度内遇见稳定的弱透水坚实土层或基岩时,可在进入该层5m~8m后终孔。
    3 控制性勘探点的数量不宜小于勘探点总数的1/3。

5.4.10 库区初步勘察时的勘探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线宜在库底布置,并沿拟建排水管及排水井的位置布置。
    2 勘探点间距宜为100m~200m,当排水井井位已定时,应与井位的勘探点相结合。
    3 勘探点深度宜为5m~8m,当与排水管、排水井勘探点相结合时,勘探点深度应满足其地基评价的要求。
    4 研究沟谷两侧坡体的稳定性和渗漏性时,宜布置垂直沟谷的辅助勘探线;勘探线数量、间距和勘探点深度,应根据所需要研究的问题和地层条件决定。

5.4.11 初步勘察的测试、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取岩、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时,各主要岩土层样品数不应少于6件(组)。
    2 因渗漏对周围环境和工程设施有影响时,宜进行抽水、压水或注水试验。

5.4.12 初步勘察时可根据场地条件和勘察要求,采用下列物探、化探方法:
    1 探查覆盖层厚度、埋藏的岩溶洼地、槽谷、较大的暗河通道以及洞穴分布和深度等,可采用高密度电阻率法。
    2 探查断裂构造、岩溶等地质问题,可采用浅层地震、高密度电阻率法、微重力法或电磁法。
    3 探查洞穴通道、暗河和岩溶水补给来源等,可采用岩溶水的示踪试验。

5.4.13 初步勘察时应对筑坝材料场地进行勘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查明筑坝材料赋存条件、规模、产状以及覆盖层、无用夹层的厚度。
    2 应查明开采场地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3 应查明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质。
    4 应评定材料的质量,并计算有用层储量。
    5 应评价材料的开采和运输条件。
    6 应评价筑坝材料开采对环境的影响。

5.4.14 详细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详细查明坝基、坝肩以及各拟建构筑物地段的岩土组成、分布特征、工程特性,并提供岩土的强度和变形参数。
    2 应分析和评价坝基、坝肩、库岸、溢洪道等的稳定性,并对潜在的不稳定因素提出治理措施建议。
    3 应分析和评价坝基、坝肩、库区的渗漏及其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防治渗漏的措施建议。
    4 应查明场地内的潜在不良地质作用,并提出治理措施建议。
    5 应分析和评价排水井和排水管地基的压缩性和变形特征,当地基不均匀或存在软弱地基时,应提出地基处理措施建议。
    6 应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5.4.15 详细勘察应采用勘探、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等手段进行。当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对坝址区、需整治的不良地质作用和潜在渗漏地段等进行补充工程地质测绘,其比例尺不宜小于1:1000。

5.4.16 坝址区详细勘察的勘探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线应沿坝轴线及其上下游平行坝轴线布置,勘探线数量不应少于3条;对坝址地质条件简单的四、五等库,可沿坝轴线及沟底垂直坝轴线方向各布置一条勘探线;每条勘探线上的勘探点不应少于3个。
    2 勘探点间距宜为25m~50m,地形平坦、开阔地段宜为50m~100m。
    3 控制性勘探点宜布置在坝轴线上,其深度不宜小于最终堆积坝高的1.0倍;一般性勘探点深度宜为初期坝高的0.6倍~1.0倍。当地层性能良好,且透水性小时,勘探深度可取小值;在岩溶地区,或有强渗漏性地层或抗滑稳定性差的地层时,勘探深度应取大值,并应满足查明该不良地层的分布深度。在预定深度内遇见基岩或分布稳定的弱渗透性岩土层时,除部分勘探点应进入基岩中风化层外,其余各勘探点可减小深度。
    4 控制性勘探点不宜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且每个地貌单元均应有控制性勘探点。

5.4.17 库区详细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库区存在岩溶、断裂构造、裂隙发育带或其他强渗漏性地层时,应进行勘探、测试和物探工作;勘探点的数量和深度应能查明其分布、规模。
    2 当库岸存在滑坡、崩塌或其他不良地质作用,且可能影响尾矿工程正常和有效运行时,应布置勘探和测试工作,其手段、数量和深度应能查明其规模、失稳条件。
    3 排水构筑物的勘探点宜沿排水井、槽和排水管布置,勘探点间距宜为50m~100m,每个排水井应布设不少于1个勘探点,在排水管转角位置应布设勘探点;勘探点深度宜为12m~20m,并应根据排水管埋置深度、尾矿最终堆积高度、地基岩土性能和地面超载条件进行调整。

5.4.18 当采用溢洪道排洪时,应在初步勘察工程地质测绘的基础上沿溢洪道及其岸坡布置勘探工作,其工作量应满足查明通过地段的地层分布、岩土工程性能、渗透性和岸坡稳定性的要求。

5.4.19 详细勘察时各工程地段主要岩土层的岩土试样或原位测试的数量,不应少于6件(组)。

5.4.20 详细勘察时应对坝基、坝肩及库底、库岸等地段的各岩土层进行压水、注水或抽水试验,并应测定各岩土层的水文地质参数,同时应确定渗透范围和估算渗漏量。

5.4.21 上游拦洪坝勘察应符合初期坝勘察的相关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 50487的有关规定。


5.5 排土场工程


5.5.1 本节适用于外部排土场工程的拦挡构筑物、堆存区、防洪及排水构筑物等的岩土工程勘察。

5.5.2 排土场的勘察等级可根据排土场的设计等别确定,Ⅰ、Ⅱ等排土场的勘察等级可定为一级,Ⅲ、Ⅳ等排土场可定为二级。

5.5.3 排土场的设计等别应根据使用期内排土总容量、排弃物堆置高度、失事后的危害程度按表5.5.3确定。

表5.5.3 排土场设计等别

注:1 当总容量与堆置高度指标分属不同等别时,按高的等别;当等别相差大于1时,按高等别降低一等。
        2 剥离物堆置整体稳定性较差,排水不良,且具备形成泥石流条件的排土场,其设计等别应提高一等。
        3 排土场失事将使下游居民区、工矿或交通干线遭受严重灾难者,其设计等别可提高一等。

5.5.4 排土场宜选择具备下列条件的场地:
    1 地质条件简单,无断裂破碎带通过,无强渗漏地层和深厚软弱地层。
    2 自然斜坡稳定,无不良地质作用发育或影响小,不具备产生泥石流的地形及地质条件。
    3 水文地质条件相对简单,沟谷纵坡较缓,汇水面积不大,有足够的库容,设置各类构筑物的工程地质条件较好。
    4 下游和最大频率风向的下方无大的工矿企业、居民区、水源保护区、交通干线及重点名胜古迹和风景区,移民少。

5.5.5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对拟选排土场场址的稳定性及适宜性做出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了解排土场类型、排土总容量、堆置高度及使用年限。
    2 了解排弃物的采掘方式、成分、粒度、物理和化学性质,排弃物的日处理量、运输方式和排土堆填方式。
    3 搜集场区的区域地质构造及地震地质资料。
    4 了解场区的地形地貌特征、地质构造、地层岩性、不良地质作用等工程地质条件。
    5 了解场区的汇水面积、洪水流量及地表水文和气象资料。
    6 搜集场址周边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生态环境及其附近的矿产资源分布、埋藏条件等资料。
    7 搜集场地水文地质资料及邻近的水源地保护带、水源开发情况和环境保护要求等资料。

5.5.6 可行性研究勘察工作应以收集资料、现场踏勘、工程类比为主,宜进行1:5000~1:10000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重点应为影响堆存区和构筑物位置稳定性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测绘范围宜为排土场及其周边外延2倍~3倍排土设计堆置高度的范围。

5.5.7 初步勘察工作应根据拟建排土场的总平面规划图,对场地的稳定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查明排土场及其周围的地质构造,并评价其对排土场建设的影响。
    2 应初步查明排土场的地形、地貌以及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3 应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分布、规模、发展趋势及其可能产生的危害,并提出治理方案初步建议。
    4 应评价场地的地震效应,并提供抗震设计参数。
    5 应调查排土场的汇水面积、地表径流、洪水流量等水文条件。
    6 应对排土场建设的各种岩土工程问题提出初步的评价和设计建议。

5.5.8 初步勘察宜以工程地质测绘为主,并应结合钻探、井探、物探、原位测试、室内试验进行。工程地质测绘的比例尺宜采用1:2000~1:5000,测绘范围宜为排土场场址及其外围可能产生影响的地段。

5.5.9 初步勘察时的勘探工作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拦挡构筑物和截排水设施的勘探线应沿其轴线布置,勘探点间距宜为100m~200m。
    2 堆存区勘探线可按网格状布置,勘探线、点间距可根据地形、地质条件及排土场等级确定,宜为100m~200m;软弱土分布地段勘探点宜加密。
    3 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查明排土场基底结构地层及排土场稳定性评价的要求,控制性钻孔应进入稳定坚硬地层或中等风化基岩不小于5m,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进入稳定坚硬地层或基岩;控制性钻孔数量不宜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
    4 当堆存区沟谷两侧坡体对排土场稳定有影响时,宜布置垂直沟谷的辅助勘探线;勘探线数量、间距和勘探点深度,可根据所需要研究的问题和地层条件确定。

5.5.10 初步勘察的采样及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取岩、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时,每个主要岩土层不应少于6件(组)。
    2 对软弱岩层及存在不利结构面时,应增加取样数量或进行大面积剪切试验。

5.5.11 详细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明场区内地质构造的类型、分布、组合及其工程地质特征,并评价其对排土场建设的影响。
    2 查明各工程地段地形、地貌、地层的分布、地质年代、成因、产状、岩性及其工程性质,并提供设计所需各项岩土参数。
    3 查明各工程地段软弱地层的分布、厚度及其工程地质特征。
    4 对于硬地基排土场,应查明排土场基底岩层层面的倾向、倾角、节理发育情况,并确定其对排土场稳定性影响。
    5 对于软弱地基排土场,应分析软弱土层滑动、侧向挤出的可能性。
    6 查明影响排土场建设和运行的不良地质作用的分布、成因、发展趋势和对排土场稳定性的影响,并提出防治措施建议和设计所需岩土参数。
    7 分析和评价拦挡构筑物和截、排水设施地基的岩土工程性能,并提出地基处理措施建议。
    8 对排土场设计、施工等提出工程措施建议。

5.5.12 详细勘察应采用勘探、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等手段进行。当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对复杂地段及需整治的不良地质作用进行补充工程地质测绘,其比例尺宜采用1:500~1:1000。

5.5.13 详细勘察的勘探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拦挡构筑物勘探线应沿轴线或平行轴线布置,勘探线数量可根据拦挡构筑物宽度确定,勘探线、点间距宜为50m~100m。勘探孔深度应进入稳定坚硬地层或基岩,其中控制性勘探孔应进入稳定坚硬地层或中等风化基岩不少于5m,且数量不宜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2。
    2 堆存区及截、排水设施等构筑物的勘探工作应符合本规范第5.4节同类工程的有关规定。

5.5.14 详细勘察时各工程地段采取岩土样及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岩土层和软弱层均应采取岩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其数量不应少于6件(组)。
    2 对堆存区内软弱地层的抗剪强度,宜进行现场大面积剪切试验确定。

5.5.15 当存在下列情况时,应进行专项勘察研究工作:
    1 场区存在断裂构造、裂隙发育带或其他强渗漏性地层。
    2 场区存在滑坡、崩塌、泥石流及岩溶等不良地质作用。
    3 场区存在可能影响排土场安全的采空区。


5.6 线路工程


5.6.1 本节适用于输水管道、尾矿输送管槽、索道工程、带式输送线路、窄轨铁路路基与桥、涵等工程的勘察。线路工程中的装(卸)矿站、泵房和机房等,应按本规范第5.1节、第5.2节的有关规定进行勘察。

5.6.2 线路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岩土工程勘察,应对拟选线路通过地段的场地稳定性和建设适宜性做出评价;勘察工作应以搜集资料和调查为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了解沿线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岩土分布、水文地质条件等,并推荐线路比选方案。
    2 了解沿线不良地质作用的分布、规模和各类特殊岩土的分布,同时应分析其对线路的影响。
    3 分析线路通过河流等地表水体地段的岸坡稳定性及洪水对工程的影响,并提出穿、跨越方案的比选建议。
    4 了解沿线矿产分布、开采等对工程的影响。
    5 搜集沿线区域地震资料。

5.6.3 线路工程宜避开全新活动断裂带、抗震危险地段,以及不良地质作用多发地段。

5.6.4 初步勘察应对拟建线路沿线的场地稳定性和不良地质作用做出评价,并应对沿线的岩土工程条件做出初步评价。

5.6.5 初步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明工程沿线地质构造,并评价其对工程的影响。
    2 初步查明工程沿线地层分布、岩性特征及其工程性能。
    3 查明工程沿线不良地质作用,并评价其对工程的影响,同时应提出防治措施建议。
    4 初步评价场地地震效应及提供抗震设计参数。

5.6.6 初步勘察时,对线路工程地段及有影响范围内的不良地质作用,应进行专门的勘察,其工作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

5.6.7 初步勘察工作手段应以搜集资料和工程地质测绘为主,并宜布置少量勘探、测试和试验工作。工程地质测绘的比例尺宜采用1:2000~1:5000;测绘的范围宜为沿线路两侧150m~200m,当存在不良地质作用时应扩大到它可能存在影响的范围。

5.6.8 初步勘察时,应根据工程规模、场地和岩土条件布置勘探、试验工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桥梁通过河谷地段时,宜按桥的规模布置1个~3个勘探点。
    2 高挖深填地段,不应少于2个勘探点。
    3 对构筑物或支架,宜间隔布置勘探点。
    4 勘探点的勘探深度应满足可能采用基础的地基评价或边坡稳定性评价的要求。
    5 不良地质作用地段,勘探点间距与勘探深度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
    6 应选取场地岩土试样、水试样,进行物理、力学性试验和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分析。

5.6.9 详细勘察应为线路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提供岩土工程资料,并应对工程中的岩土工程问题提出处置建议,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查明地层结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岩土工程性能,并提出工程所需的岩土工程参数。
    2 应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特殊性岩土分布范围、性质,并分析评价其对工程的影响,同时应提出治理方案建议及所需的岩土参数。
    3 应查明线路工程所通过地段的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 对河谷区敷设或埋设的线路工程,尚应评价河流改道的可能性并确定洪水淹没的范围。
    5 应评价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并提供抗震设计参数。

5.6.10 详细勘察的工作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工程需要在初勘资料基础上进行补充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宜采用1:500~1:1000。
    2 在线路通过的各地貌单元或工程地质分区,均应布置勘探工作,勘探点的间距、数量和勘探深度宜符合表5.6.10的规定;对存在不良地质作用的地段,应按本规范第6章的规定布置勘探工作。

表5.6.10 勘探点间距与勘探深度


表5.6.10.2.jpg
    3 应采取岩、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取样或测试的数量应满足岩土工程分析评价的要求。
    4 应按不同地貌单元采取水、土试样进行腐蚀性试验;对埋入式管道工程,应进行土对钢结构的腐蚀性试验。

5.7 岸边取水工程


5.7.1 本节适用于河流岸边取水设施场地包括河床区、岸边区和净化区的岩土工程勘察,其他湖岸、海岸及人工水体等取水设施的岩土工程勘察可根据场地条件按本节规定执行。

5.7.2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岩土工程勘察,应对场地的稳定性和建筑的适宜性做出评价,并提出场址比选意见,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了解选址区的地形地貌和地质构造、地层结构及其成因类型、岩土物理力学性质。
    2 了解岸坡、河床稳定状态,研究崩塌、冲刷、淘蚀、淤积和推移泥沙等不良地质作用的发育状况及发展趋势。
    3 了解地表水体动态和地下水埋藏情况及对工程的影响。

5.7.3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勘察宜采用搜集资料、现场踏勘及调查等方法进行,资料不足时可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少量勘探工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搜集场区的地质、地形、地貌及建筑经验等资料,并应了解河床的最大冲刷深度、最小宽度以及河水的最高和最低水位。
    2 应调查上游地区有无排放工业废水、废渣及其对场地和水源的影响程度。
    3 应搜集场地地震地质资料。
    4 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宜为1:5000~1:10000。

5.7.4 场地宜选择下列建设有利的地段:
    1 河床稳定和岸坡稳定地段。
    2 河床抗冲刷能力强或基岩埋藏浅的河段。
    3 河床宽展水流平稳地段。

5.7.5 初步勘察应为确定岸边工程的总平面布置、地基基础类型及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措施提供依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性质、分布、发展趋势及其危害程度,对拟建场地的稳定性做出评价。
    2 初步查明场地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地层结构及特殊性岩土分布,并初步查明场地岩土的物理、水理、力学性质。
    3 初步查明场地的水文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4 初步评价场地地震效应,并提供抗震设计参数。
    5 初步判定场地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5.7.6 初步勘察工作宜采用工程地质测绘、物探及勘探测试等多种手段相结合进行。

5.7.7 初步勘察的工程地质测绘和物探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地质测绘应调查岸线变迁及不良地质作用对岸线变迁的影响,并应调查埋藏的河、湖、沟谷的分布及对工程的影响,采用的比例尺宜为1:2000。
    2 物探工作宜用于查明隐伏构造断裂的位置、规模。

5.7.8 初步勘察的勘探测试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河床区宜垂直岸边线布置2条~3条勘探线,间距宜为50m~70m。勘探点间距宜为30m~50m,每条勘探线的勘探点数量不应少于2个。勘探深度对卵石层不宜少于8m,对砂层不宜少于10m,对黏性土层不宜少于15m,且均应达到最大冲刷深度以下不少于3m,对基岩应进入中等风化层不少于1m。
    2 岸边区勘探线宜垂直岸边线。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和深度应满足能查明工程地质条件并验算岸坡稳定性。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可按表5.7.8-1确定,勘探点深度可按表5.7.8-2确定。

表5.7.8-1 勘探线、勘探点间距(m)


表5.7.8-2 勘探点深度(m)


3 净化区可按网格状布置勘探点,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宜为50m~100m,勘探深度宜为10m~20m。
    4 采取不扰动岩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2,且每一场地和每一地貌单元不应少于3个,每一主要岩土层的取试样或原位测试不应少于6件(组)。

5.7.9 详细勘察应在搜集和了解取水设施的平面布置、建(构)筑物的性质、结构特点、荷载、基础形式、埋置深度等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并应为取水设施的地基基础设计、地基处理与加固、深基坑开挖,以及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措施提供依据。

5.7.10 详细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明取水设施地基的地层结构、岩土的工程特性及地基稳定性;对深基坑的工程应提供基坑支护所需参数。
    2 查明建筑地段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规模和发展趋势,并应提供整治措施建议和所需岩土工程参数;岸边区尚应查明由于场地整平和结构荷载作用下的岸坡稳定性。
    3 查明地下水类型、埋藏条件及其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净化区水池底部存在强透水层时,应查明其分布范围和评价其渗透稳定性;需进行工程降水时,应提供岩土层的渗透系数和预测基坑涌水量;对拟用沉井法施工的构筑物,应提供井壁与岩土的摩擦系数,并应预测沉井施工中的问题。
    4 评价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并提供抗震设计参数。

5.7.11 详细勘察工作应以勘探、测试和水文地质试验为主,在地质条件复杂地段宜进行补充工程地质测绘工作,测绘的比例尺宜采用1:500~1:1000。

5.7.12 勘探测试工作的布置应根据河床区、岸边区、净化区的不同建(构)筑物的工程性质,各区段的地形、地貌和工程地质条件确定。

5.7.13 河床区详细勘察工作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取水设施构筑物地基的勘探点间距不宜大于20m,每个主要构筑物不得少于2个勘探点;勘探深度应达到基础底面以下不少于10m,在预定深度内遇见基岩时,勘探深度应进入中等风化层不少于3m;当采用桩基或沉井基础时,应按桩位或沉井位置布置勘探点,深度应达到预计桩长或井深以下不少于桩(井)径的3倍,且不得少于3m;对大直径桩,不得少于5m;对需验算沉降的桩(井)基础,其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
    2 对水平集水管式取水构筑物,勘探点宜按浅而密的原则布置,其间距不宜大于15m,或一个集水系统不宜少于3个勘探点。勘探深度宜为基底以下6m~8m,并应达到预估的最大冲刷深度以下不少于5m。
    3 深基坑的勘探深度宜为开挖深度的2倍~3倍,遇坚硬地层时,可根据支护设计要求减小勘探深度。深基坑的勘察范围宜超出开挖边界外开挖深度的2倍~3倍,在深厚软土区,勘察范围尚宜扩大。当基坑范围外无法布置勘探工作时,应搜集相关资料和进行工程地质调查。

5.7.14 岸边区详细勘察工作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工作量应按单体构筑物布置,主要构筑物不宜少于3个勘探点。控制性勘探点深度应达到岸边最低点以下不少于10m或至基岩中等风化层内不少于2m,其余勘探点深度可按工程规模、设计要求及场地岩土条件确定。
    2 勘探工作量和勘探深度,尚应满足坡体开挖和支护结构计算、岸坡稳定性评价等要求。

5.7.15 净化区详细勘察阶段的勘探工作量,应符合本规范第5.1.17~5.1.19条的规定。对深埋的构筑物,勘察工作应符合本规范第5.7.13条第3款的要求。

5.7.16 详细勘察阶段的原位测试和采取不扰动岩土试样的勘探点的数量,宜为勘探点总数的1/2~2/3,每一主要岩、土层的原位测试、取样不应少于6件(组)。

5.7.17 对需进行工程降水的工程,应按本规范第5.1.20条进行水文地质工作。

5.7.18 水域勘探和测试应根据水域条件、地质条件和勘察技术要求选用能在水域稳定作业且保障获取可靠成果的设备和工器具。

5.8 边坡工程


5.8.1 本节适用于建(构)筑物场地和井巷、尾矿、线路、排土场等工程开挖边坡或堆积边坡的岩土工程勘察。

5.8.2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对边坡的稳定性作出初步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了解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2 应对边坡的总体稳定性进行定性评价。
    3 应对边坡的处理提出初步建议。
    4 应初步评价边坡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5.8.3 边坡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应以收集资料、现场踏勘、工程地质调查为主,资料不足时,可进行少量的勘探和物探工作。调查比例尺宜采用1:5000~1:10000,调查范围宜包括场区及其周边相邻地段。

5.8.4 初步勘察应对边坡的稳定性做出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明场地岩土的岩性、分布、成因及其物理力学性质。
    2 查明场地的地质构造及结构面的类型、产状,并查明控制边坡变形破坏的结构面的发育特征。
    3 查明软弱结构面、软弱夹层的分布特征及抗剪强度。
    4 查明场地地下水类型、赋存条件及含水层的特征、渗透性等水文地质条件。
    5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分布范围、性状及其对边坡稳定的影响。
    6 收集和分析区域地震资料,并分析其对边坡稳定性的影响。
    7 对边坡进行稳定性分区。
    8 对稳定性不满足要求的边坡地段应提出治理措施建议。
    9 应对边坡的监测提出建议。

5.8.5 初步勘察应采用工程地质测绘、勘探及室内试验、原位测试、物探等综合手段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宜采用1:1000~1:2000,测绘范围应包括可能对边坡稳定性有影响的地段。
    2 勘探线应垂直边坡走向布置,勘探线间距应根据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地层岩性等地质条件确定,土质边坡宜为25m~100m,岩质边坡宜为50m~200m。
    3 每一边坡的勘探线不宜少于2条,每条勘探线上的勘探点不应少于3个,且坡顶、坡腰、坡脚均应有勘探点控制。
    4 勘探孔深度应进入潜在滑移面(破坏面)以下稳定层一定深度内,一般性钻孔宜进入2m~3m;控制性钻孔宜进入5m~10m。
    5 各岩土层的室内试验试样应在钻孔、探井、探槽、探洞中采取,样品数不得少于6件(组)。
    6 对控制边坡稳定的软弱结构面,宜进行大面积剪切试验,并不得小于3组;其他原位测试数据不得少于6个。
    7 当需探查隐蔽的结构面位置、分布时,宜采用物探方法。
    8 对较松散和堆积物粒径较大的堆积边坡,宜采用重型圆锥动力触探等原位测试为主的勘探手段。

5.8.6 详细勘察应对需进行治理的边坡地段进行专门性勘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明该地段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2 查明潜在滑移面和外倾结构面的性状及其抗剪强度,并提供设计所需岩土参数值。
    3 对潜在滑移体进行稳定性分析,并提出治理措施建议。
    4 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5.8.7 详细勘察应采用工程地质测绘、勘探、测试等手段;对大型边坡或场地复杂程度为一级的边坡,尚可进行室内模拟试验。

5.8.8 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宜采用1:500~1:1000,对边坡稳定性有重要影响的复杂地段宜采用1:200~1:500。

5.8.9 详细勘察的勘探线、点的布置应在初勘的基础上加密,增加的数量应满足确定边坡失稳和可能失稳的边界条件的要求,勘探点深度应进入潜在滑移面(破坏面)以下稳定层深度不小于2m。

5.8.10 详细勘察阶段宜对存在的软弱结构面(带)进行大面积剪切试验,每一层软弱结构面(带)的试验数不应少于3组。

5.8.11 工程需要时可对局部地段进行施工勘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明设计、施工提出的局部地段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并分析其与边坡稳定性的关系。
    2 按设计或施工要求进行岩土工程分析及边坡稳定性评价,并提出设计所需的岩土参数。

5.8.12 施工勘察的手段宜以工程地质测绘为主,也可进行钻探、测试或物探工作,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取样、测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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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不良地质作用

6.1 岩 溶



6.1.1 岩溶地基勘察可分为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和施工勘察四个阶段。

6.1.2 岩溶勘察宜采用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物探、钻探、井探、洞探等多种手段结合的方法进行,各勘察阶段应根据不同勘察要求选择勘察手段。

6.1.3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查明岩溶洞隙、土洞的发育环境及发育条件,并应对其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作出判断,同时应对场地的稳定性及工程建设的适宜性和可行性做出初步评价。

6.1.4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以搜集场地工程地质资料及工程地质测绘为主,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宜选用1:2000~1:10000;尚可采用综合物探方法,并应对物探异常地段及初步划定的规模较大的岩溶洞隙地段布置钻孔进行验证核实;钻孔应穿过表层岩溶发育带,但深度不宜超过30m。

6.1.5 初步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初步查明岩溶的发育程度、基本形态、规模大小、分布规律及其与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地表及地下水之间的关系。
    2 应初步查明岩溶水的埋藏特点、富水程度、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及地下水位特征。
    3 应初步查明土洞及塌陷的发育程度、分布规律和规模大小。
    4 应对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进行分区和评价。

6.1.6 初步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宜与航片、卫片的判释同时进行,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宜选用1:500~1:2000。
    2 物探宜采用不少于2种方法,对物探发现的异常,应选择代表性部位布置钻探验证。
    3 勘探孔的间距不应大于本规范第5.1节、第5.2节的有关规定。对初步圈定的岩溶发育区及规模较大的地下洞隙地段应增加勘探孔;勘探孔深度应穿过表层岩溶发育带。

6.1.7 详细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明影响拟建工程建筑物及相关地段稳定及安全的岩溶洞隙和土洞的形态、位置、规模、埋深、洞隙顶板厚度、洞隙充填物性状。
    2 查明岩溶水的埋藏特点、水动力特征、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3 对地基基础的设计和岩溶的治理提出建议。

6.1.8 详细勘察宜对复杂地段补充工程地质测绘和物探工作。测绘比例尺宜选用1:500~1:1000。

6.1.9 详细勘察的勘探线应沿建(构)筑物柱列线布置,规模较小的可按边线布置;勘探孔间距应按本规范表5.1.17中规定的较小值采用。在下列地段应加密布设勘探孔:
    1 地面塌陷、地表水消失的地段及地下水活动强烈的地段。
    2 构造破碎带、褶皱轴部、可溶岩与非可溶岩接触的地段。
    3 基岩埋藏较浅且起伏较大的石芽发育的地段。
    4 软弱土层分布不均的地段。
    5 物探异常带及异常点。
    6 对一柱一桩的基础,宜逐柱布置勘探孔。
    7 对独立基础均应布置勘探孔;对大型设备基础,不应少于3个勘探孔。
    8 对断层、岩组分界、洞隙和土洞、塌陷等,应布置探槽或探井。
    9 在土洞和塌陷发育地段,可采用静力触探、轻型动力触探、小口径钻探等手段。

6.1.10 详细勘察的勘探孔深度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基底下的土层厚度不足独立基础宽度的3倍或条形基础的6倍时,应钻入基岩。
    2 当在预定深度内遇见洞隙时,应穿过洞隙,进入完整基岩不应少于3m。
    3 当采用桩基时,勘探孔深度应进入完整基岩大于桩径的3倍,并不应少于5m。

6.1.11 对特别复杂地段或尚有不明岩溶等问题时,应进行施工勘察。施工勘察工作应根据岩溶地基设计和施工要求或针对专门问题布置。当采用大直径嵌岩桩时,尚应进行专项的桩基勘察。

6.1.12 岩溶场地的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的规定,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可溶岩与非可溶岩的分布与接触关系,可溶性岩层的成分、结构和溶解性,第四系土层的成因类型和分布等。
    2 场地构造类型,断裂带的位置、规模、性质、主要节理裂隙的延伸方向及新构造运动的性质、特点等及其与岩溶发育的关系,划分岩溶发育带。
    3 岩溶地下水的埋藏、补给、径流和排泄情况,水位动态及水力连通情况,场地受岩溶地下水的影响和程度。
    4 岩溶形态的类型、位置、规模、分布规律、形成原因及其与地表水、地下水的联系,以及地表岩溶形态与地下岩溶形态的联系。
    5 土洞和塌陷的分布、形态、规模、地下水条件、发育规律及其成因与发展趋势,调查其与人类活动及环境影响的关系。

6.1.13 岩溶勘察采取水、土、岩石试样的位置、数量,应根据勘察阶段、建筑物类型、基础位置以及不同岩溶形态确定,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其试样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表、地下水试样除应进行常规试验项目外,尚应进行游离二氧化碳和侵蚀性二氧化碳含量分析。
    2 土试样应进行一般物理力学性质、膨胀性和渗透性试验,并可进行矿物分析或化学分析;岩溶洞隙充填物试样应进行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并可进行黏土矿物成分分析。
    3 岩石试样应进行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并可进行镜下鉴定及化学分析和溶蚀试验。

6.1.14 岩溶勘察的测试与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评价洞隙稳定时,应采取洞体顶板岩样和充填物土样做物理力学试验,工程需要时可进行洞体顶板的载荷试验。
    2 需查明土的性状与土洞形成的关系时,可进行胀缩、可溶性、颗粒分析和剪切试验。
    3 当岩溶发育且需查明其分布规律、主发育方向以及追索隐伏洞隙的联系时,应进行连通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选择与建筑场地有关的暗河、天窗、竖井、落水洞进行;
        2)无水洞隙可选用烟熏、水灌、放烟雾等方法;
        3)有水洞隙宜在丰水或平水季节进行,并宜两个季节均进行;
        4)连通试验应记录示踪剂投放和接收的各项要素;
        5)连通试验报告应包括试验全过程、分析试验成果、洞隙连通性评价、地下水流向及岩溶主发育方向的确定以及地下水流速的定量评价。

6.1.15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岩溶场地应进行岩溶水动态观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测时间不应少于1个水文年。
    2 观测对象宜选择井、泉、暗河、天窗、钻孔及场地附近的地表水体。
    3 各观测点水位观测应在同一时间进行,旱季可每3日~5日1次,雨季宜每日1次,近河地表水点应增加观测次数。
    4 各观测井的井深测量每月不应少于1次。
    5 泉、暗河、河流的流量观测应与水位观测同步。
    6 观测报告应包括观测全过程、分析观测成果、各地下水点间的水力联系、地下水与地表水、大气降水的关系,以及动态观测成果评价,并应给出相关水文地质参数。

6.1.16 岩溶场地应进行岩溶地基稳定性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基础底面以下土层厚度大于独立基础宽度的3倍或条形基础宽度的6倍,且不具备形成土洞或其他地面变形的条件时,对二级和三级工程可不计入岩溶稳定性的不利影响。
    2 当洞体顶板完整岩石厚度大于或等于洞跨,或洞体较小而基础具足够的支承长度与面积时,对二级和三级工程可不计入岩溶稳定性不利影响。
    3 有工程经验的地区,可按类比法进行稳定性评价。
    4 顶板不稳定,但洞内为密实堆积物充填且无流水活动时,可按堆填物受力的不均匀地基进行评价。
    5 溶沟、溶槽发育,浅埋的基岩面高低不平时,可按岩土组合地基进行评价。
    6 当能取得计算参数时,可将洞体顶板视为结构自重体系进行力学分析。
    7 当地基为石膏、岩盐等易溶岩时,应计入溶蚀继续作用的不利影响。
    8 在基础近旁有洞隙和临空面时,应验算向临空面倾覆或沿裂隙面滑移的可能。
    9 对不稳定的岩溶洞隙应提出地基处理措施或桩基础的建议,并宜进行相应的稳定性分析。

6.1.17 当场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判定为对工程不利的地段:
    1 浅层洞体和溶洞群,其洞径大,顶板破碎且可见变形迹象,洞底有新近塌落物。
    2 隐伏的漏斗、洼地、槽谷等规模较大的浅埋岩溶形态,其间或上覆为软弱土体,且地面已出现明显变形。
    3 地表水沿土体中裂隙下渗或地下水自然升降变化使上覆土层被冲蚀,并出现成片(带)土洞塌陷。
    4 抽水降落漏斗中最低动水位高于岩土交界面的覆盖土地段。
    5 岩溶通道排泄不畅,导致暂时淹没的地段。

6.1.18 岩溶勘察报告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4章的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岩溶发育的地质背景和形成条件。
    2 洞隙、土洞、塌陷的形态,平面位置和顶底标高。
    3 岩溶稳定性分析。
    4 岩溶治理和监测的建议。

6.2 滑 坡


6.2.1 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滑坡或有滑坡可能时,应进行专门的滑坡勘察。滑坡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明滑坡区的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
    2 查明滑坡体的分布范围、边界条件、物质组成、厚度和体积。
    3 查明滑动面(带)的形态、物质组成和物理力学性质。
    4 查明滑床的岩性及完整程度。
    5 查明滑坡引起的变形、破坏形迹。
    6 查明滑坡区的水文地质条件。
    7 查明滑坡的成因类型及诱发因素。
    8 评价滑坡对拟建工程的影响,并提供滑坡防治措施建议。

6.2.2 滑坡可根据滑坡体物质成分、滑动体厚度、滑体体积、滑坡形成原因及滑动性质等按本规范附录D进行分类。

6.2.3 滑坡勘察的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应包括滑坡及其邻近地段,比例尺可选用1:200~1:1000,用于整治设计时比例尺应选用1:200~1:500。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的规定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搜集当地地震和人类活动等相关资料。
    2 滑坡的形态要素,圈定滑坡周界。
    3 地表水、地下水和湿地的分布及发展变化的规律。
    4 树木的异态、工程设施的变形等。
    5 当地治理滑坡的经验。

6.2.4 滑坡勘探工作布置应在地质测绘工作基础上进行。勘探手段应以钻探、洞(井、槽)探为主,并可辅以物探手段。

6.2.5 勘探工作布置及勘探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线和勘探点的布置,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和滑坡形态确定,勘探线应按主滑方向布置,勘探线间距宜为30m~50m;应有一定数量勘探线延伸到滑坡后缘和前舌以外;在滑坡体两侧也可布置勘探线。
    2 勘探点间距不宜大于40m,每勘探线上不应少于3个勘探点;在滑坡体转折处和拟采取工程措施的地段,也应布置勘探点。
    3 勘探点深度应穿透滑动面以下不少于3m,并应满足治理设计的要求。

6.2.6 当采用钻探时,在预计滑动面上下应采用干钻,对碎石土可采用无泵反循环钻进,也可采用双重岩芯管或其他工艺,不得遗漏滑动面或改变滑动面的性状。

6.2.7 滑动带、软弱夹层及滑动面上下土层应逐层取样。每层取样数不应少于6组。

6.2.8 滑坡勘察的岩土试样除应进行一般的物理力学试验外,尚应进行滑体天然重度、饱和重度、滑带土天然和饱和的峰值以及残余抗剪强度等试验。

6.2.9 滑坡计算应选择与滑面形态相适应的计算分析模型,并应选取合理的计算参数。滑动面的强度参数应通过反演分析、工程类比并结合室内试验结果经综合分析确定。

6.2.10 滑坡稳定性评价应根据滑坡的规模、形成原因、滑坡前兆、滑坡区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以及稳定性计算结果进行,并应分析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同时应提出治理和监测方案的建议。

6.3 崩 塌


6.3.1 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崩塌时,应进行崩塌勘察。崩塌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查明地形地貌类型及形态特征。
    2 应收集调查降水、冻融、地震和地下水的活动情况,并查明其与崩塌的关系。
    3 应查明地层岩性、岩层结构、岩石风化程度。
    4 应查明地质构造,岩体结构面的产状、组合关系、闭合程度、力学属性、延展及贯穿情况、岩体基本质量等级。
    5 应查明崩塌类型、规模、范围、崩塌体的大小和崩落方向。
    6 应查明危岩的分布、规模及稳定性。
    7 应调查崩塌前的迹象,查明崩塌原因。
    8 应搜集当地防治崩塌的经验。

6.3.2 崩塌勘察的手段应以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为主,可辅以槽探等。测绘范围应包括崩塌区及相邻影响范围;工程地质测绘的比例尺宜采用1:500~1:1000;崩塌方向主剖面的比例尺宜采用1:200,条件复杂时或重要地质单元体可扩大比例尺表示。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的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的规定。

6.3.3 当需判定危岩的稳定性时,宜对张裂缝进行监测。对有较大危害的大型危岩,应结合监测结果对可能发生崩塌的时间、规模、滚落方向、途径、危害范围等做出预报。被覆盖危岩体宜采用挖探查明其节理裂隙发育和充填特征。

6.3.4 崩塌勘察应评价场地的建设适宜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崩塌规模大,且治理难度大,破坏后果严重时,不宜作为工程建设场地。
    2 崩塌规模较大,破坏后果较严重,但治理后可消除其危害性时,可在治理后作为工程建设场地。
    3 崩塌规模较小,可能产生的破坏后果不严重时,可作为工程建设场地,但应对不稳定危岩采取治理措施。

6.4 泥石流


6.4.1 拟建工程场地及其附近存在泥石流或有发生泥石流的条件时,应进行专门的泥石流勘察,并应查明下列问题:
    1 场地的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地震、气象和水文条件,特别是沟谷的地形、地貌特征,滑坡或崩塌等不良地质作用发育程度等。
    2 历次泥石流的类型、分布、规模、成因、发生的时间及频率。
    3 泥石流沟谷的纵横断面形态、沟槽宽度、粗糙程度和汇水面积。
    4 泥石流形成区、流通区不良地质的发育情况及固体物质的来源和储量。
    5 泥石流的冲淤情况、流动痕迹、沟谷转弯及沟道狭窄处最高泥痕的位置。
    6 泥石流堆积物的分布范围、物质成分、数量和粒径组成。

6.4.2 泥石流可根据其流域特征和泥石流发生的特征,按本规范附录E进行分类。

6.4.3 泥石流勘察手段应以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为主,测绘范围应包括沟谷至分水岭的全部地段和可能受泥石流影响的地段。测绘比例尺,对全流域宜采用1:10000~1:50000;对中下游可采用1:2000~1:10000,条件复杂时或重要地质单元体,可扩大比例尺表示。

6.4.4 泥石流区的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的规定,并应划分泥石流的形成区、流通区和堆积区;调查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沟谷及其周边毁林、开荒、挖方切坡、堆置弃渣等人类破坏自然环境情况。
    2 当地防治泥石流的工程经验。

6.4.5 当需要对泥石流采取防治措施时,应进行勘探测试,并查明泥石流堆积物的性质、结构、厚度、固体物质含量、最大粒径、流速、流量、冲出量和淤积量等。在拟建拦挡、疏导等设施的位置,应按工程结构和设计要求进行地基或其他方面的勘察。

6.4.6 泥石流地区工程建设适宜性的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1类和Ⅱ1类泥石流沟谷不应作为工程场地。
    2 Ⅰ2类和Ⅱ2类泥石流沟谷不宜作为工程场地,当需利用时,应采取治理措施。
    3 Ⅰ3类和Ⅱ3类泥石流沟谷可利用其堆积区作为工程场地,但应避开沟口;线路可在堆积扇通过,可分段设桥,采取排洪、导流措施,不宜改沟、并沟。

6.4.7 当拟建工程场地上游存在矿山的排土场、尾矿库或其他废弃物堆置场地时,应根据场地地形地貌、堆置状态,结合气象、水文等条件,判定形成泥石流的可能性,并应提出防治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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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地 下 水

7.1 勘察要求


7.1.1 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工程要求,通过搜集资料和勘察工作,掌握下列水文地质条件:
    1 工程所在区域的气象资料,应包括年降水量、蒸发量及其变化和对地下水位的影响等。
    2 地下水的类型和赋存状态,主要含水层的分布规律。
    3 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补排关系及其对地下水位的影响。
    4 勘察期间场地的地下水位,历史最高地下水位,近年来最高地下水位,水位变化趋势和主要影响因素。
    5 对地表水和地下水可能存在的污染源及污染程度。

7.1.2 对井巷工程、深基坑工程、库岸类工程、边坡工程等特殊工程,当水文地质条件对井巷涌水量、地基评价、基础抗浮、工程降水、坝体、边坡稳定等有重大影响时,宜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查。

7.1.3 岩土工程勘察中应对所有遇见地下水的勘探点量测初见地下水位和稳定水位,水位量测误差不得大于±2cm。稳定水位应在现场工作结束后统一量测。对多层含水层的水位量测,应采取阻隔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连通的措施。

7.1.4 地下水动态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无常年地下水位监测资料的地区,在一级工程初步勘察时,宜对相关层位的地下水设置观测孔和进行长期观测。
    2 对坝库类工程、边坡工程,宜建立长期的地下水监测系统。
    3 矿区应根据水文地质动态观测资料,结合气象、水文等,对各种人为因素造成的影响进行观察。
    4 当需要研究地下水的潜蚀作用时,应进行不少于1个水文年的地下水位的长期观测。

7.1.5 水试样的采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岩土工程勘察时,遇有地下水的场地应采取水试样。取水试样的数量可根据场地大小和水文地质复杂程度确定。
    2 水试样应能代表天然条件下的水质情况。
    3 水试样的采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13章的规定。

7.2 水文地质试验


7.2.1 岩土工程勘察中应按工程要求和所需水文地质参数选择进行地下水位测定、地下水流速流向测定,以及抽水试验、压水试 验、渗水试验、注水试验及孔隙水压力测定等水文地质试验。

7.2.2 地下水流向测定可采用几何法,同一含水层量测点不应少于3个,且应呈三角形分布,测点间距宜为50m~100m。各测点应同时量测各孔(井)内水位,并绘制等水位线图和确定地下水的流向。地下水的流速测定可采用指示剂法或充电法。

7.2.3 岩土层的渗透性、富水性以及有关水文地质参数,可采用抽水试验查明和测定,并可根据工程要求进行稳定流抽水试验或非稳定流抽水试验。

7.2.4 稳定流抽水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验宜进行3次降深,最大降深应接近工程设计所需的地下水位降深。
    2 试验应在单一含水层中进行,并应采取避免其他含水层干扰的措施。
    3 水位量测应采用同一方法和仪器,抽水孔水位读数单位应为厘米,观测孔读数单位应为毫米。
    4 当涌水量与时间关系曲线或动水位与时间的关系曲线,在一定范围内波动,且无持续上升和下降时,可视为已稳定。
    5 试验结束后应测量恢复水位。
    6 应根据试验结果选择适用的方法计算影响半径和渗透系数。

7.2.5 非稳定流抽水试验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2.4条的有关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抽水孔的出水量应保持常量。
    2 抽水试验的延续时间应按水位下降与时间关系曲线确定。
    3 试验时应按规定时间同步量测动水位和出水量。

7.2.6 岩体的裂隙性和渗透性可采用压水试验探查。压水试验应根据工程要求,结合已有资料,确定试验孔位。试验应按岩层的渗透性划分试验段,确定试验的起始压力、最大压力和压力级数。试验后应绘制压力与压入水量的关系曲线,计算试验段的透水率。

7.2.7 对地下水位以上的包气带非饱和岩土可采用试坑渗水试验测定渗透系数。对砂土和卵砾石土等强渗透性岩土层宜采用单环法,对粉土和黏性土等弱渗透性岩土层宜采用双环法。

7.2.8 对地下水位埋藏较深不便进行抽水试验或无地下水的岩土层等条件,可采用钻孔注水试验测定岩土的渗透系数,并可根据岩土的渗透性选择降水头注水试验或常水头注水试验。

7.2.9 孔隙水压力的测定可采用埋测压计法或用孔压静力触探仪,具体方法可按本规范附录H选用。

7.3 地下水作用


7.3.1 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工程性质和要求,分析地下水位、水质及动态变化对岩土体及拟建工程的影响,并应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7.3.2 地下水对工程作用和影响的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基础、地下构筑物和挡土墙,应计入在最不利组合情况下地下水对结构物的上浮作用,并应按计算浮力和工程要求提供抗浮设计水位。
    2 计算边坡与坝的稳定性时,应评价地下水的渗漏和潜蚀的可能性。
    3 对井巷和隧道工程,应预测井巷涌水量和分析突涌的可能性。
    4 应分析工程降水可能产生的地面沉降及其对工程的危害;当地下水位回升时,应分析可能引起的回弹和附加浮托力等。
    5 在有水头压差的粉细砂、粉土地层中,应评价产生流土、管涌、突涌的可能性。
    6 当验算墙背填土为粉砂、粉土或黏性土的支挡结构物的稳定性时,应根据不同排水条件评价静水压力、动水压力对支挡结构物的作用。

7.3.3 在地下水位以下开挖基坑或地下工程时,应根据岩土的渗透性、地下水补给条件,分析评价降水和隔水措施的可行性及其对基坑稳定和相邻工程的影响。当需要进行工程降水时,应根据各含水层的埋藏条件、渗透性、涌水量、降深要求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提出适宜的降水方法建议,并提供所需技术参数。当几种降水方法有互补性时,也可建议组合使用。

7.3.4 当工程需要时,地下水作用和影响的评价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对可能引起地下水流场或地下水位改变的工程,应评价其对环境的影响。
    2 对工程建设和运行中存在的影响环境的水文地质问题,应提出防治措施建议。
    3 在地下水受污染地区,应查明污染源、污染程度及其影响范围。

8 工程地质测绘


8.0.1 工程地质测绘宜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初步勘察阶段进行。在详细勘察阶段可对复杂地段进行大比例尺的测绘,也可对某些专题研究进行补充工程地质测绘。

8.0.2 工程地质测绘应在收集工程场地地震、水文、地质等已有资料基础上进行。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搜集资料时,宜包括航空照片、卫星照片的解译结果。

8.0.3 工程地质测绘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地形、地貌特征和地貌单元及其与地层、构造、不良地质作用的关系。
    2 岩土的年代、成因、性质、厚度和分布。
    3 岩体结构类型,各类结构面的产状和性质,岩、土接触面和软弱夹层的特性,新构造活动的迹象及其与地震活动的关系。
    4 地下水类型及其补给、径流、排泄条件,井泉位置,含水层的岩性特征、埋藏深度,地下水位变化、污染情况及其与地表水体的关系。
    5 气象、水文、植被、土的标准冻结深度等资料,最高洪水位及其发生时间、淹没范围。
    6 各种不良地质作用的形成、分布、形态、规模、发育程度及其对工程建设的影响。
    7 人类活动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
    8 已建(构)筑物的变形和地区工程经验。

8.0.4 工程地质测绘的范围除应包括工程建设场地及相邻不小于100m的范围外,还应包括影响工程建设的不良地质作用发育地段和特殊性岩土分布地段,以及对查明测区地层、地质构造、地貌单元等问题有关的邻近地段。

8.0.5 工程地质测绘的比例尺和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地质测绘用图比例尺不得小于最终成图比例尺。
    2 在可行性勘察阶段可采用1:5000~1:25000;初步勘察阶段可采用1:2000~1:5000;详细勘察阶段可采用1:500~1:2000;当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或需要解决某一特殊问题时,比例尺宜放大。
    3 按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在图上宽度不小于2mm的地质单元体应测绘;对工程有特殊意义的地质单元体在图上不足2mm时,应扩大比例尺表示,并注示其实际数据。
    4 工程地段的地质界线和地质观测点的测绘精度不得低于在图上3mm,其他地段不得超过5mm。

8.O.6 地质观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质构造形迹、地貌单元界线、地质界线、岩性界线,以及不良地质体周界等每个地质单元体边界和特征点,应设置地质观测点。
    2 地质观测点应利用现有露头,当露头较少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布置探坑或探槽。
    3 地质观测点的密度应根据勘察要求、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和成图比例尺等因素综合确定,每0.01㎡成图面积内不宜少于4个观测点。
    4 与工程关系较大的地质单元体的观测点,应采用仪器法定位,其余观测点可用半仪器法定位。
    5 利用遥感影像等资料解译进行工程地质测绘时,应进行现场检验,检验的地质观测点数量宜为工程地质测绘点数的30%~50%。

8.0.7 工程地质测绘的成果资料应纳入勘察报告,工程有要求时,还可单独提交工程地质测绘报告。工程地质测绘成果及报告应包括图件及相关文字说明;图件可包括实际材料图、综合工程地质图或工程地质分区图、工程地质剖面图和综合工程地质柱状图等,还可包括各种素描图及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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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钻探、挖探、取样与记录

9.1 钻 探


9.1.1 钻探方法可根据钻进地层适用性、直观鉴别适用性、取土试样质量要求按表9.1.1确定。

表9.1.1 钻探方法的适用范围
表9.1.1.jpg

    注:1 ++表示适用;+表示部分适用;—表示不适用。
        2 浅部土层可采用小直径麻花钻(或提土钻)、小直径勺形钻、洛阳铲钻探鉴别孔。
        3 螺旋钻探不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下的松散粉土和饱和砂土。

9.1.2 钻探时,应根据工程要求、场地地质条件、采用的钻探设备和方法选择钻进工艺和钻进技术参数。

9.1.3 钻孔直径除应符合钻探工艺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性钻孔直径应符合岩芯鉴定要求,在第四系地层中钻孔直径不得小于36mm,在基岩中钻孔直径不得小于59mm。
    2 技术性钻孔直径应大于测试探头直径或取样器直径。
    3 取Ⅰ、Ⅱ级土样钻孔直径不应小于91mm,冻土地层中不宜小于130mm,湿陷性黄土地层中不宜小于150mm。
    4 取岩样钻孔直径不宜小于75mm。
    5 测定RQD指标的钻孔应采用直径75mm的金刚石钻头和双层岩芯管。

9.1.4 钻孔孔深、孔斜的偏差除应符合工程对钻探质量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深孔钻探的孔深应为每100m允许偏差±0.2%,地基勘察钻孔应为每100m允许偏差±0.1%。
    2 垂直孔的钻孔弯曲度在每100m孔深(段)内顶角不得大于1.5°,斜孔不得大于3.0°。
    3 定向钻进的钻孔应分段进行钻孔方位角和倾角测量。

9.1.5 钻探的回次进尺和岩芯采取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土层中的回次进尺不宜大于1.0m,且应满足鉴别厚度不大于20cm土层的要求;岩层中的回次进尺不得大于岩芯管长度,软岩中不得大于2m。
    2 黏性土岩芯采取率不应低于90%,完整或较完整岩石不应低于80%,粗粒土和较破碎、破碎岩体不应低于65%。
    3 对工程重点研究地段,岩芯采取率应满足工程特殊要求。
    4 采用定向取芯时,定向段岩芯采取率应达到100%。

9.2 挖 探



9.2.1 挖探可按操作方式分为井探、槽探和洞探。

9.2.2 钻探方法不易实施或不易查明地质条件时,宜采用井探。需要详细查明浅部地质条件时,可采用浅井探,其深度不宜超过20m。需要详细查明深部地质条件时,可采用竖井,其深度可为20m~50m。需要详细查明水平及垂直方向地质条件时,可采用斜井。探井截面的尺寸应便于操作、取样。

9.2.3 覆盖层厚度较小时,可采用槽探。探槽方向应与拟查地质体的走向垂直,探槽的长度应满足需查明的地质条件,宽度和深度应根据覆盖层性质和厚度确定。

9.2.4 覆盖层厚度较大,或需详细查明水平方向地质条件时,可采用洞探。平硐的深度及断面应按工程需要确定。

9.2.5 挖探时应根据作业条件采取通风、降水、放坡或支护等措施。


9.3 取 样



9.3.1 岩土试样可按下列方式在钻孔、探井、探槽、竖井或平硐中采取:
    1 钻孔中可采用回转式、贯入式取样,探井、探槽、竖井和平硐中可采用刻取法取样;
    2 取岩样方法应采用回转式或刻取法;
    3 取土样方法应采用回转式、贯入式或刻取法。

9.3.2 土试样质量等级应根据试样扰动程度和试验目的,按表9.3.2划分。

表9.3.2 土试样质量等级
表9.3.2.jpg

    注:1 不扰动指原位应力状态虽已改变,但土的结构、密度和含水量变化很小,能满足室内试验各项要求。
        2 除工程重要性等级为一级的工程外,在工程技术要求允许的情况下可用Ⅱ级土试样进行强度和固结试验,但宜先对土试样受扰动程度作抽样鉴定,判定用于试验的适宜性,并应结合地区经验使用试验成果。

9.3.3 在钻孔内采取软岩、极软岩或土试样时,应根据对试样的质量等级要求按本规范附录F选择取样工具;采取坚硬岩、较硬岩或较软岩试样时,可选用岩芯钻具、二重管或三重管回转式取样器。

9.3.4 在钻孔中采取Ⅰ、Ⅱ级土样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软土、砂土中宜采用泥浆护壁;使用套管时,应保持管内水位等于或稍高于地下水位,取样位置应低于套管底不小于3倍孔径。
    2 采用冲洗、冲击、振动等方式钻进时,应在预计取样位置1m以上改用回转钻进。
    3 取土器置入钻孔前应仔细清孔,除活塞取土器外,孔底残留浮土厚度不应大于取土器废土段长度。
    4 采取湿陷性黄土和软土试样应采用快速静力连续压入法,其他土试样宜采用快速静力连续压入法。对较硬土质,有地区经验时,可采取重锤少击法取样。

9.3.5 Ⅰ、Ⅱ、Ⅲ级土试样应密封,并应采取防冻和防晒措施;在搬运时应采取防震措施;保存时间不宜超过3周。对易于振动液化和水土离析的土试样宜就近进行试验;必要时可采取试样冷冻等防扰动措施。

9.3.6 岩石试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取的试样尺寸应满足试块加工的要求,其数量应符合试验目的要求;
    2 岩石试样应采用防撞击或挤压的包装,对软岩和极软岩,宜按土样封装;
    3 试验方法有要求时,试样形状、尺寸和方向应按试验要求确定。

9.3.7 水试样的采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试样容器应使用无色玻璃瓶或聚乙烯小口瓶;当水中可能含有机质污染成分时,应采用玻璃瓶。
    2 水试样容器应洗净,采样前应用水源水洗涤采样容器及瓶塞不少于3次。采样时应将水缓慢注入采样容器中。
    3 水样采出后应立即用瓶塞盖严,并用胶带或蜡封固。

9.3.8 每件岩、土、水试样均应有清晰、牢固的标识。

9.4 记 录


9.4.1 每个钻孔、探井、探槽、探洞、露头等勘探点或地质点,均应进行详细的记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记录可选择文字、图像、磁带、磁盘(光盘)等适用的信息记录手段进行。
    2 记录应包括所揭露岩体、岩石、土、水的描述、各种地质事件形迹等,以及勘探点编号、位置或坐标、时间、天气状况、操作方法、进度、事故等内容。
    3 记录的工具应具备防水浸、日晒而模糊、褪色、破损的功能;
    4 记录的格式应清晰、整洁,用词应准确、规范。

9.4.2 勘探现场的岩土描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岩土描述鉴定可采用肉眼和手触鉴别方法,并可采用微型贯入仪等鉴别方法。
    2 钻探应按回次逐次描述。
    3 挖探的描述宜在单项挖探完成时逐项进行,应根据地质条件复杂程度描述部分或全部挖探工程的壁和底,同时应绘制展示图或素描图。

9.4.3 钻探成果宜采用现场记录或柱状图表示,并可根据工程要求拍摄影像资料;挖探成果宜采用描述记录和各方位的素描图、展示图、影像资料表示。

9.4.4 岩石的描述内容应包括:地质年代、地质名称、颜色、主要矿物、胶结物、结构、构造、风化程度、坚硬程度等,钻孔岩芯还应描述采取率和岩石质量指标(RQD)。对沉积岩应着重描述沉积物的颗粒大小、形状、胶结物成分和胶结程度;对岩浆岩和变质岩应着重描述矿物结晶大小和结晶程度。对软岩和极软岩还应描述是否具软化性、膨胀性或崩解性等特殊性质。

9.4.5 岩体的描述内容应包括结构面、结构体、岩层厚度、结构类型和完整程度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面的描述应包括类型、性质、产状、组合形式、发育程度、延展情况、闭合程度、粗糙程度、充填情况和充填物性质以及充水性质等。
    2 结构体的描述应包括类型、形状、大小和结构体在围岩中的受力情况等。

9.4.6 土的描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碎石土应描述颗粒形状、颗粒级配、颗粒排列、母岩成分、风化程度、充填物的性质和充填程度、密实度等。
    2 砂土应描述颜色、矿物组成、颗粒形状、颗粒级配、黏粒含量、湿度、密实度等。
    3 粉土应描述颜色、包含物、湿度、密实度等。
    4 黏性土应描述颜色、状态、包含物、土的结构等。
    5 各类土均应描述其地质成因、形成年代、层位和层理特征。
    6 特殊性土除应描述本条第1~5款相应土类规定的内容外,尚应描述其特殊成分和特殊性质。
    7 砂土、粉土和黏性土还可描述其目测和手感特征。

9.4.7 地下水、地表水的描述内容应包括颜色、气味、浑浊度、水位、是否受污染及污染程度等;地下水还应描述其类型、含水层位及赋存状态。

9.4.8 钻进及取样过程的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使用的钻进方法、钻具名称、规格、护壁方式。
    2 钻进的难易程度、进尺速度、操作手感、钻进参数的变化情况。
    3 掉钻、缩径、回淤、地下水位或冲洗液位及其变化等孔内异常情况。
    4 取样及原位测试的编号、深度位置、取样方法、取样工具名称规格、原位测试类型及其结果。
    5 事故等其他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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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地球物理勘探

10.1 一般规定


10.1.1 地球物理勘探可用于查明场地隐伏断裂构造、岩溶及地下洞穴、第四系覆盖层厚度、基岩面起伏形态、水文地质条件等。

10.1.2 地球物理勘探方法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测对象宜具有一定规模,并宜与相邻介质存在较明显的物性差异;
    2 选择的方法应能适应地形变化条件或能对地形条件产生的异常进行校正;
    3 被探测对象激发的异常应能从探测场地内的外界干扰中被区分;
    4 对复杂地质条件或重要工程,宜采用不少于2种综合方法。

10.1.3 地球物理勘探应选择适用的仪器,工作开始前和完成后应对使用的仪器进行检查、标定,并应确保仪器使用的正常。

10.1.4 物探测线布置宜垂直或大角度相交于拟探查地质体,测线长度应有足够的正常背景长度和能反映完整的异常范围。测网密度应满足追索异常范围。

10.1.5 物探资料的解释应符合从已知到未知,先易后难,点面结合,反复认识,定性指导定量的原则,并应分析其多解性,同时应正确区分有用信息与干扰信号;采用两种以上物探方法时,其成果及解释应相互印证,解释结果有差异时应分析其原因。对确定的异常宜采用钻探或其他手段验证。

10.1.6 地球物理勘探应提交专项成果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物探工作条件、方法选择原则和采取的技术措施、工作布置和数据采集、数据处理和分析解释、工作质量评述、结论和建议等;报告还应包括各项工作图件和成果图表。

10.2 电阻率法


10.2.1 电阻率法可用于探测不同岩性的界面、断层破碎带、地下洞穴、滑坡的滑带等。采用电阻率法时宜选择高密度电阻率法,也可根据工程条件选择电测深法或电剖面法。

10.2.2 选用电阻率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拟测地质体电性宜较稳定且与周围介质有较显著的电性差异。
    2 采用高密度电阻率法时,拟测地质体上方应无极高阻或低阻屏蔽层,覆盖层宜较薄;采用电测深法时,拟测地质体宜有较大厚度和较小倾角;采用电剖面法时,拟测地质体宜有较大长度和宽度,且宜有较大倾角。
    3 测试场地地形宜较平坦。

10.2.3 采用高密度电阻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已有地质资料选用观测装置,也可采用几种不同类型装置进行组合观测。
    2 应根据已有地形、地质资料及拟测地质体规模和埋深,确定装置长度和极距。
    3 极距的每次移动距离应保证勘探深度内数据的连续。
    4 采用多种装置时,不得以相互换算的数据为观测数据。

10.2.4 高密度电阻率法的探测成果,应包括视电阻率等值线剖面图和地质解释剖面图。

10.3 电 磁 法


10.3.1 电磁法可用于探测断裂构造、基岩起伏、地下洞穴,以及松散堆积体、地下埋设物等。

10.3.2 采用电磁法可根据工程要求和场地条件,选择甚低频电磁法、音频大地电磁法、瞬变电磁法、探地雷达法、电磁波层析成像等方法;采用各种方法时应选择适用的仪器和装置。

10.3.3 选用电磁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拟测地质体相对其周围介质宜为低阻,且埋深不大。
    2 周围环境应电磁波干扰小。
    3 拟测地质体上方应无极低阻屏蔽层。

10.3.4 电磁法勘探的成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探测资料应进行定性解释和定量解释,并判释异常的空间分布、平面形态和埋深。
    2 应提供工作布置图和各种实测记录剖面,并按采用的探测方法分别提供视电阻率等值线剖面图、瞬变测深曲线、层析图像、推断地质剖面等。


10.4 浅层地震法


10.4.1 浅层地震法可用于探测断裂构造、不同岩性界面、地下洞穴、地下埋设物等,并应根据场地条件选用反射波法、折射波法或瑞雷波法。

10.4.2 采用浅层地震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形宜起伏小,地表介质宜均一。
    2 拟测地质体与上覆介质应有波阻抗差异。
    3 采用折射法时,拟测地质体的波速应大于上覆介质波速。
    4 采用瑞雷波探测时,拟测地质体埋深宜较小。
    5 探测场地应无其他振动干扰。

10.4.3 浅震地震勘探应采用不低于12道的地震仪,作业前应根据工作目的和场地条件布置测线,宜通过试验确定采样间隔、最小和最大炮检距、道距和最大偏移距等参数。采用反射波法时覆盖次数不宜少于6次。采用折射波法时重叠道不应少于2道。

10.4.4 当需要较高精度探测断裂构造、地下洞穴、复杂形态地质体时,宜采用钻孔间或地面与钻孔间地震波层析成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试的钻孔孔距不宜大于40m,孔深应大于孔间距1.5倍。
    2 两孔的测试孔段高差不宜大于井间距的1/10。
    3 孔内不得采用金属材料的护壁管,孔径应符合激发和接受装置的工作要求。
    4 测试孔段应有井液,且无沉渣。

10.4.5 浅层地震法勘探的成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集的数据应采用适宜的数据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2 反射波法应提供时间剖面和地质解释剖面;折射波法应提供时距曲线和地质解释剖面;瑞雷波法应提供频散曲线、波速深度曲线和波速影像图;层析成像应提供层析图像和地质解释剖面。

10.5 测 井


10.5.1 测井可用于划分地层、探查含水层、评价岩体完整性、测定围岩松动圈,以及测定岩土的力学参数及其他物性参数等。测井可根据探测目标采用电测井、声波测井、电视测井等手段。对采用不同的手段应根据测试条件选用仪器和装置。

10.5.2 测井钻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孔深应达到拟测深度下不少于5m,孔底沉渣厚度不得大于2m。
    2 孔壁应完整或采用非金属护壁管。
    3 孔内应按测井手段要求设置井液或无井液。

10.5.3 电测井宜采用视电阻率测井,并应根据测井条件选用适宜的电极系。视电阻率测井成果应包括视电阻率-深度曲线、岩性界线、含水层层位、破碎带位置等。

10.5.4 声波测井可采用单孔法或跨孔法进行。测试应选择适宜的换能器和耦合剂。声波测井成果应包括声速、声速-孔深曲线和岩性划分,以及声速测试的其他地质解释等。

10.5.5 电视测井的成果应包括岩性界线、软弱层形态、各种不连续结构面产状及频数、地下洞穴形态及尺寸等,以及相应的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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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原位测试

11.1 一般规定


11.1.1 原位测试方法应根据设计要求、岩土条件和测试方法的适用性,并结合地区经验综合选用。

11.1.2 各种测试仪器设备应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检验和标定。

11.1.3 对获得的各项试验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前,应结合岩土性质和工程经验分析数据的合理性和可靠性,并分析试验设备、试验条件、试验方法、试验过程和人为因素等对成果的影响,同时应分析异常数据的原因和剔除异常数据。

11.1.4 应用测试成果时,应确定数据是否修正或如何修正。

11.1.5 根据测试成果,利用地区经验估算岩土参数或对岩土工程问题进行评价时,应与室内试验和工程反算成果进行对比;采用的经验关系应符合其使用条件。

11.2 载荷试验


11.2.1 载荷试验可用于测定承压板下应力主要影响范围内岩土的承载能力和变形特性。载荷试验可按试验深度不同分为浅层平板载荷试验、深层平板载荷试验和螺旋板载荷试验;也可按试验岩土的不同分为土载荷试验与岩基载荷试验。

11.2.2 浅层平板载荷试验可用于浅层地基土;深层平板载荷试验可用于深层地基土和大直径桩的桩端土;螺旋板载荷试验可用于深层地基土或地下水位以下的地基土。岩基载荷试验可用于完整、较完整、较破碎、破碎岩石地基。

11.2.3 载荷试验应布置在有代表性的地点,每个场地同一地貌单元、同一岩土层位不应少于3处。当场地内岩土体分布和性质不均匀时,宜增加不同深度、层位的试验。

11.2.4 载荷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载荷试验宜采用圆形刚性承压板,土的浅层平板载荷试验承压板面积宜为0.25㎡~0.50㎡;对软黏性土和松散或稍密砂土不应小于0.50㎡;对碎石土的承压板直径宜为土的最大粒径的10倍~20倍;土的深层平板载荷试验承压板面积宜选用0.50㎡;岩基载荷试验承压板的面积不宜小于0.07㎡。
    2 承压板的沉降可采用百分表或电测位移计量测,其精度不应低于±0.01mm;荷载量测精度不应低于最大荷载的±1%。
    3 浅层平板载荷试验的试坑宽度或直径不应小于承压板宽度或直径的3倍;深层平板载荷试验的试井直径应等于承压板直径。当试井直径大于承压板直径时,在承压板深度以上不小于承压板直径1倍的高度范围内,试井直径应等于承压板直径。
    4 载荷试验加荷方式应采用分级维持荷载沉降相对稳定法(常规慢速法);有地区经验时,可采用分级加荷沉降非稳定法(快速法)或等沉降速率法;加荷等级宜取10级~12级,并不应少于8级。

11.2.5 载荷试验应提供荷载(p)-沉降(s)曲线,并可提供沉降(s)-时间对数(lgt)曲线等。试验还应提供比例界限压力和极限压力;当荷载-沉降曲线呈缓变曲线时,地基土承载力可由对应于某一相对沉降值的压力确定。

11.2.6 土的变形模量应根据载荷试验荷载(p)-沉降(s)曲线的初始直线段,按均质各向同性半无限弹性介质的弹性理论计算。载荷试验也可用于测定地基土的基床系数。

11.3 大面积剪切试验


11.3.1 大面积剪切试验可用于岩土体本身、岩土体沿软弱结构面和岩体与其他材料接触面的剪切试验。同一组试验体的岩性应相同,受力状态应与岩土体在工程中的实际受力状态相近。

11.3.2 同一地质单元的大面积剪切试验不得少于3组。每组岩体试验不宜少于5件试体,试体剪切面积不得小于0.25㎡,试体最小边长不应小于50cm,高度不宜小于最小边长的0.5倍;每组土体试验不应少于3件试体,剪切面积不宜小于0.3㎡,高度不宜小于20cm,或宜为土的最大粒径的4倍~8倍,剪切面开缝应为最小粒径的1/3~1/4。试体之间的距离应大于最小边长的1.5倍。

11.3.3 大面积剪切试验可在试洞、试坑内进行。当剪切面水平或近于水平时,可采用平推法或斜推法;当剪切面倾斜时,可采用楔形体法。

11.3.4 大面积剪切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加的法向荷载、剪切荷载应位于剪切面、剪切缝的中心,或应使法向荷载与剪切荷载的合力通过剪切面的中心,并保持法向荷载不变。荷载精度应为试验最大荷载的±2%。
    2 最大法向荷载应大于预定法向应力,加荷可按4级~5级等量施加。施加剪切荷载应在法向变形达到相对稳定后开始。
    3 每级剪切荷载可按预估最大荷载分8级~12级等量施加,岩体可按每5min施加一级剪切荷载,土体可按每30s施加一级剪切荷载。
    4 当剪切变形急剧增长或剪切变形达到试体尺寸的1/10时,可终止试验。可根据剪切位移大于10mm时的试验成果确定残余抗剪强度,需要时可沿剪切面继续进行摩擦试验。
    5 试验前应对试件进行描述,试验结束后应对剪切面进行描述。

11.3.5 大面积剪切试验应绘制各法向应力下剪切应力与剪切位移关系曲线、剪应力与法向位移关系曲线,并可确定比例强度、屈服强度、峰值强度、剪胀点和剪胀强度等。

11.3.6 试验还可绘制各阶段的剪应力和法向应力的关系曲线,并可确定相应的抗剪强度参数。

11.4 标准贯入试验


11.4.1 标准贯入试验可用于砂土、粉土和一般黏性土,有经验时也可用于残积土和极软岩。

11.4.2 标准贯入试验的装置应符合表11.4.2的规定。

表11.4.2 标准贯入试验装置规格
表11.4.2.jpg


11.4.3 标准贯入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准贯入试验孔应采用回转钻进,并保持孔内水位略高于地下水位。当孔壁不稳定时,可用泥浆护壁。钻具钻至试验深度以上15cm时,应清除孔底残土后再进行试验。
    2 应采用自动脱钩的自由落锤法进行锤击,并减小导向杆与锤间的摩阻力,同时应避免锤击时的偏心和侧向晃动,以及保持贯入器、探杆、导向杆连接后的垂直度;锤击速率应小于30击/min。
    3 贯入器打入土中15cm后,应开始记录每打入10cm的锤击数;打入30cm后的累计锤击数应记录为1次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N。当锤击数已达50击而贯入深度未达30cm时,可记录50击的实际贯入深度,并可按下式换算成相当于30cm的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N,并终止试验:

式中:△S——50击时的贯入度(cm)。

11.4.4 标准贯入试验成果应提供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

11.4.5 标准贯入试验成果可用于判断土层均匀性和划分土层,并可用于确定砂土、粉土、黏性土的状态或密实度,以及估算土的强度、变形参数、地基承载力、单桩承载力,还可用于判别饱和砂土和粉土的液化可能性。


11.5 圆锥动力触探试验


11.5.1 圆锥动力触探试验可用于素填土、砂土、碎石土和软岩、极软岩;可根据岩土的不同类别分别采用轻型、重型、超重型试验类型。

11.5.2 圆锥动力触探试验装置应符合表11.5.2的规定。

表11.5.2 圆锥动力触探类型
表11.5.2.jpg


11.5.3 圆锥动力触探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自动落锤装置,触探杆最大偏斜度不得超过2%,锤击贯入应连续进行,并保持探杆垂直度,防止锤击偏心、探杆倾斜和侧向晃动;锤击速率宜为15击/min~30击/min。
    2 锤击间隙时应转动探杆,每贯入1m宜将探杆转动1.5圈;当贯入深度超过10m后,宜每贯入20cm转动探杆1圈。
    3 轻型动力触探应每贯入30cm为1次试验,并记录锤击数为N10;重型和超重型动力触探应每贯入10cm为1次试验,并记录锤击数为N63.5或N120

11.5.4 对轻型动力触探,当N10>100或贯入15cm的锤击数超过50时,可停止试验;对重型动力触探,当连续3次N63.5>50时,可停止试验,宜改用超重型动力触探。

11.5.5 圆锥动力触探试验应提供锤击数与贯入深度关系曲线。

11.5.6 圆锥动力触探试验成果可用于划分地基土层,确定砂土的孔隙比、相对密实度和粉土、黏性土的状态,估算土的强度、变形参数、地基土承载力和单桩承载力,评定场地的均匀性。应用试验成果时,应按使用要求确定是否修正或如何修正。当采用杆长修正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


11.6 静力触探试验


11.6.1 静力触探试验可用于软土、一般黏性土、粉土、砂土和含少量碎石的土。

11.6.2 静力触探试验设备的贯入装置和反力装置,应满足场地地层条件和试验贯入深度的要求;探测系统可根据工程需要选用单桥探头、双桥探头或带孔隙水压力量测的单、双桥探头。

11.6.3 静力触探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头圆锥锥底截面积应采用10c㎡或15c㎡,单桥探头侧壁高度应采用57mm或70mm,双桥探头侧壁面积应采用150c㎡~300c㎡,锥尖锥角应为60°。
    2 探头应匀速垂直压入土中,贯入速率应为1.2m/min土0.3m/min。
    3 探头测力传感器应连同仪器、电缆进行定期标定;室内探头标定测力传感器的非线性误差、重复性误差、滞后误差、温度漂移、归零误差均应小于满量程的1%,现场试验归零误差应小于满量程的3%,绝缘电阻不应小于500MΩ。
    4 深度记录的误差不应大于触探深度的±1%。
    5 当贯入深度超过30m或穿过厚层软土后再贯入硬土层时,宜采取防止孔斜或断杆的措施;也可配置具有测斜功能的探头和量测触探孔的偏斜角,并可校正土层界线的深度。
    6 孔压探头在贯入前,应在室内保证探头应变腔为已排除气泡的液体所饱和,并应在现场采取保持探头饱和状态的措施;保持饱和状态应直至探头进入地下水位以下的土层为止;在孔压静探试验过程中不得上提探头。
    7 当在预定深度进行孔压消散试验时,应量测停止贯入后不同时间的孔压值,其计时间隔应由密而疏控制;试验过程中不得松动探杆。

11.6.4 静力触探试验可测定比贯入阻力(ps)锥尖阻力(qc)、侧壁摩阻力(fs)和贯入时的孔隙水压力(u)。静力触探试验成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绘制ps、qc、fs、u等测定参数与深度关系曲线,以及摩阻比Rf(fs/qc)等其他参数与深度关系曲线。
    2 可根据贯入曲线的线型特征,结合相邻钻孔资料和地区经验,判定土类和划分土层,并可计算各土层静力触探试验数据的平均值。

10.6.5 静力触探试验成果可用于估算土的塑性状态或密实度、强度、压缩性、地基承载力、单桩承载力、沉桩阻力,还可用于力学分层、液化判别;孔压消散曲线可用于估算土的固结系数和渗透系数。

11.7 十字板剪切试验


11.7.1 十字板剪切试验可用于测定饱和软黏性土(φ≈0)的不排水抗剪强度和灵敏度。

11.7.2 十字板剪切试验设备应由十字板头、加压及施加扭力系统、量测系统等组成,十字板板头规格应符合表11.7.2的规定,且板面粗糙度不应大于6.3μm。试验用的仪器设备应完好无损,探杆应平直,机械部分应转动灵活,仪器灵敏度应符合精度要求。

表11.7.2 十字板头规格
表11.7.2.jpg


11.7.3 十字板剪切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十字板头插入钻孔底的深度不宜小于钻孔或套管直径的3倍~5倍。
    2 均质土中试验点竖向间距可为1m;对非均质或夹薄层粉细砂的软黏性土,宜进行静力触探,再根据土层变化选择适宜深度进行试验。十字板头插入至试验深度后应静止不少于2min后开始试验。
    3 扭转剪切速率宜采用1°/10s~2°/10s匀速进行,测得峰值强度后尚应继续测记1min。
    4 在峰值强度或稳定值测试完成后,应顺扭转方向连续转动探杆6圈,再测定重塑土的不排水抗剪强度。
    5 对开口钢环十字板剪切仪,应修正轴杆与土间的摩阻力的影响。

11.7.4 十字板剪切试验成果整理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计算各试验点土的不排水抗剪强度(cu)、残余强度、重塑土强度(c′u)和灵敏度(St)。
    2 应绘制单孔十字板剪切试验的不排水抗剪强度、残余强度、重塑土强度和灵敏度随深度的变化曲线,并可绘制抗剪强度与扭转角度的关系曲线。
    3 应根据土层条件和地区经验,对实测的十字板不排水抗剪强度进行修正。

11.7.5 十字板剪切试验成果,可按地区经验用于确定地基承载力、单桩承载力,并可用于计算边坡稳定及判定软黏性土的固结历史。

11.8 旁压试验


11.8.1 旁压试验可用于黏性土、粉土、砂土、碎石土、软质岩石、风化岩等。

11.8.2 旁压试验仪器宜采用预钻式旁压仪,也可采用自钻式旁压仪。

11.8.3 旁压试验数量应根据工程需要确定,每一场地同一地貌单元不宜少于3个试验孔,每一个主要地层不应少于6个试验段。试验孔与相邻钻孔或原位测试孔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m。

11.8.4 旁压试验应在有代表性的位置和深度进行,旁压器的三腔应在同一地层内。同一试验孔中的相邻试验段的间距不应小于1m。

11.8.5 旁压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旁压试验应与钻探配合交替进行,应每钻进一段进行一次试验,不得一次成孔多次试验。
    2 旁压试验孔应根据岩土类型和状态选择合适的成孔工艺,孔壁应完整,自钻式旁压仪应控制钻进参数,钻孔直径应与旁压器直径匹配。
    3 试验压力每级增量可采用预期临塑压力的1/7~1/5或预期极限压力的1/14~1/10,初始阶段试验压力增量可取小值;必要时,可做卸荷再加荷试验。
    4 旁压试验的加荷方式应采取快速法,各级压力应在15s内完成,并应在持续1min或2min后再施加下一级压力。持续1min时,加荷后应按30s、60s观测体积变形量;持续2min时,加荷后应按30s、60s、120s观测体积变形量。
    5 当试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终止试验:
        1)实测体积变形量达到量测腔的固有体积;
        2)被测土体达到极限压力;
        3)试验压力达到仪器的额定压力。

11.8.6 旁压试验成果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资料整理前,应对试验记录进行各级压力下的弹性膜约束力和仪器综合体积变形进行修正。
    2 应根据修正结果绘制压力与体积曲线,也可绘制压力与蠕变量关系曲线。
    3 可根据压力与体积曲线,结合压力与蠕变量曲线确定静止水平总压力P0、临塑压力Pf和极限压力P1等旁压试验成果。
    4 旁压模量Em、似弹性模量E、剪切模量G,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Em——旁压模量(MPa);
          E——似弹性模量(MPa);
          G——剪切模量(MPa);
          △P——P-V曲线上直线变形段压力增量(MPa);
          AV——与△P相对应的体积变形增量(cm³);
          Vc——测试腔固有体积(cm³);
          Vm——平均体积变形量(cm³),取P-V曲线直线段两端所对应的体积变形量之和的1/2;
          Vo——静止水平总压力P0所对应的体积变形量(cm³);
          μ——泊松比,可取0.33。

11.8.7 旁压试验应提交旁压试验综合成果图,内容应包括各相关试验段的静止水平总压力、临塑压力、极限压力、旁压模量、似弹性模量和剪切模量等成果;还可按工程需要提出各相关试验段成果随深度的变化图。

11.8.8 旁压试验成果可用于评定地基承载力和变形参数,也可测求岩土的原位水平应力、静止侧压力系数和不排水抗剪强度等。旁压试验成果应结合地区经验应用。

11.9 波速测试


11.9.1 波速测试可用于测定弹性波在各类岩土介质中的传播速度,可根据工程要求测定岩土介质中的压缩波速和剪切波速。测试方法可选用单孔法或跨孔法。

11.9.2 波速测试应选用适宜的激振装置、接收装置和记录仪,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激振装置应能产生需测的优势波,宜具有可重复性和可反向性。
    2 孔内接收装置宜采用三分量检波器。
    3 记录仪应采用工程地震仪或多通道信号采集分析仪。
    4 测试时激振装置和接收装置均应紧贴被测岩土体。

11.9.3 单孔法宜用于测定岩土体的压缩波速和剪切波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试孔应竖直。
    2 测定浅层岩土体波速宜采用地面激振,孔内接收;测定深层岩土体波速宜采用孔内激振、孔内接收。
    3 采用地面击板法激振时,木板中垂线应通过孔口。
    4 测点间距宜为1m~3m,层位变化处宜加密。

11.9.4 跨孔法宜用于测定深度较大的多元结构岩土体的压缩波速和剪切波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钻孔应按直线排列,接收孔数量不宜少于2个;土体中的孔间距宜为2m~6m,岩体中的孔间距宜为8m~12m。
    2 钻孔均应竖直;孔深大于15m时,应测定钻孔的倾斜和方位。
    3 钻孔内宜下入塑料套管,套管与孔壁间应采用与被测岩土体密度相似的材料充填密实;测试宜在充填3d~6d后进行。
    4 自孔口向下第1个测点的孔深不宜小于孔间距的0.4倍;每次测试时,激振装置中心和接收装置中心应处于同一高程。

11.9.5 波速测试的成果整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孔法应判读波形,并应分层计算波速和绘制时距曲线。
    2 跨孔法应判读波形,并应根据钻孔测斜结果修正孔间距,以及计算各测试深度的波速和分层波速。
    3 工程需要时,可计算被测岩土体的动力参数。

11.10 激振法测试


11.10.1 激振法测试可用于测定动力机器基础的地基动力特性参数。对周期性振动的机器基础,应采用强迫振动测试;对非周期性振动的机器基础,宜采用自由振动测试。

11.10.2 激振法测试前,应搜集机器的功率、转速、基础形式和基底高程、场地的岩土性质、邻近的干扰振源和地下埋设物等资料。

11.10.3 测试场地宜邻近设计基础位置,测试应分别按明置基础和埋置基础进行。激振设备和测试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械式激振的最低工作频率宜为3Hz,最高工作频率不宜低于60Hz;电磁式激振的扰力不宜小于600N。自由式激振时,竖向激振可采用质量为基础质量的1/100~1/150的铁球,水平回转向振动可采用木锤或橡胶锤。
    2 块体基础的尺寸宜为2.0m×1.5m×1.0m,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桩基础应采用2根桩加1个桩台为测试基础,桩间距应与设计桩间距相同,桩台边缘至桩中心距离应为桩间距的1/2,桩台高度不宜小于1.60m。测试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
    3 制作基础和安装激振设备时,应控制基础重心、基础底面形心与竖向激振力位于同一垂线上。

11.10.4 测试采用的拾振器、放大器、数据采集、记录和数据分析装置等仪器设备的精度和安装要求,以及测试方法和操作要求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基动力特性测试规范》GB 50269的规定。

11.10.5 强迫振动测试应按测试方式分别提供下列测试成果:
    1 竖向振动测试应绘制基础竖向振幅随频率变化的幅频响应曲线,并应计算地基竖向阻尼比、基础竖向振动参振总质量、地基抗压刚度和抗压刚度系数、单桩抗压刚度和桩基抗弯刚度。
    2 水平回转耦合振动测试应绘制基础顶面测试点沿X轴的水平振幅和回转振动产生的竖向振幅分别随频率变化的幅频响应曲线,并应计算地基水平回转向第一振型阻尼比、基础水平回转耦合振动的参振总质量、地基的抗剪刚度和抗剪刚度系数、地基抗弯刚度和抗弯刚度系数。
    3 扭转振动测试应绘制扭转扰力矩作用下的水平振幅随频率变化的幅频响应曲线,并应计算地基扭转向阻尼比、基础扭转振动的参振总质量、地基的抗扭刚度和抗扭刚度系数。

11.10.6 自由振动测试应按测试方式分别提供下列测试成果:
    1 竖向振动测试应绘制振动波形图,并计算地基竖向阻尼比、基础竖向振动的参振总质量、地基的抗压刚度和抗压刚度系数、单桩抗压刚度和抗压刚度系数。
    2 水平回转耦合振动测试应绘制振动波形图,并计算地基水平回转向第一振型阻尼比、地基抗弯刚度和抗弯刚度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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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室内试验

12.1 一般规定


12.1.1 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的室内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 50266和《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的有关规定。

12.1.2 岩石试验和土工试验的试样应具有地质代表性,试验项目、试验方法、技术条件等应符合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的要求。

12.1.3 岩石试验和土工试验的试样数量和规格应符合相关试验要求。

12.1.4 试验资料的整理,应通过对样本的研究来估计岩土体单元特征及其变化的规律,并为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准确可靠的成果。

12.1.5 土工试验所用的仪器、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工仪器的基本参数与通用技术条件》GB/T 15406的有关规定,并应按规定进行检定和校准。

12.2 岩石试验


12.2.1 岩石试验应根据工程需要选择下列项目:
    1 物理性质试验可进行颗粒密度和块体密度测定、吸水率和饱和吸水率测定、崩解试验、膨胀试验及冻融试验等。
    2 力学性质试验可进行单轴抗压强度试验、单轴压缩变形试验、三轴压缩试验、直接剪切试验、轴向拉伸试验和点荷载强度试验等。
    3 对软岩和极软岩可取天然状态下的不扰动试样按土工试验方法进行物理力学试验。

12.2.2 岩石单轴抗压强度应分别测定干燥和饱和状态下的强度,并应提供相应单轴抗压强度,计算软化系数。

12.2.3 岩石单轴压缩变形试验,应绘制应力与纵向应变及横向应变的关系曲线,并提供岩石平均弹性模量、平均泊松比,同时应提供岩石单轴抗压强度。

12.2.4 岩石三轴压缩试验围压可按等差级数或等比级数进行选择,样品不应少于4个,并根据不同围压相应的轴向应力绘制莫尔应力圆及抗剪强度包络线,同时应确定岩石三轴应力状态下的强度参数c、φ值。

12.2.5 岩石直剪试验可用于测定岩块、岩石结构面及混凝土与岩石结合面的抗剪强度指标c、φ值,应绘制各法向应力下的剪应力和剪切位移及法向位移关系曲线,确定各剪切阶段特征点的剪应力。

12.2.6 岩石点荷载强度试验可用于测定岩块的点荷载强度,同一含水状态下每组岩块圆柱体试件数量宜为5件~10件,方块体或不规则体试件数量宜为每组15件~20件。


12.3 土的物理性质试验


12.3.1 土的物理性质试验项目应按土的类别和工程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砂土应测定颗粒级配、比重、天然含水率、天然密度、最大和最小密度;当无法取得Ⅰ级、Ⅱ级土试样时,可只进行颗粒级配和天然含水率试验。
    2 粉土应测定颗粒级配、比重、天然含水率、天然密度、液限、塑限和有机质含量。
    3 黏性土应测定比重、天然含水率、天然密度、液限、塑限和有机质含量。
    4 目测鉴定不含有机物时,可不测定有机质含量。
    5 在有经验地区,比重可根据经验确定。

12.3.2 当需要对土方回填或坝体心墙填筑等工程进行质量控制时,应进行击实试验测定土的干密度与含水量的关系,并应提供最大干密度和最优含水率。

12.3.3 工程要求提供土的渗透性参数时,宜结合现场试验进行室内渗透试验测定土的渗透系数。

12.4 土的压缩-固结试验


12.4.1 土的固结试验的最大压力应大于工程建成和使用后实际的土的有效自重压力与附加压力之和。

12.4.2 当采用压缩模量进行沉降计算时,应提供e-p曲线及各压力段的压缩系数和压缩模量;当计入基坑开挖卸荷和再加荷影响时,应进行回弹试验,提供回弹指数。

12.4.3 当按土的应力历史进行沉降计算时,应提供e-lgp曲线,并应计算土的先期固结压力、压缩指数和回弹指数。

12.4.4 当需进行沉降历时关系分析时,应测定固结系数;工程需要时,还应提供次固结系数。

12.5 土的抗剪强度试验


12.5.1 土的三轴剪切试验应根据工程要求按不同排水条件进行试验。当计算地基承载力时,应采用自重压力下预固结的不固结不排水剪。在稳定性分析中,当计算采用总应力法计算时,应采用固结不排水剪;当以有效应力法计算时,砂性和粉性土应采用固结排水剪,黏性土应采用固结不排水剪测孔隙水压力。试验围压应根据工程实际确定。

12.5.2 对于斜坡稳定性评价、基坑支护等工程,在有工程经验时可采用直接剪切试验,其试验方法应根据荷载类型、加荷速率、地基土的排水条件和计算模型的要求确定。

12.5.3 对于内摩擦角φ≈0软黏土,可采用Ⅰ级土试样的无侧限抗压强度代替自重压力下预固结的不固结不排水三轴剪切试验。

12.5.4 测定滑坡带已存在剪切破裂面的抗剪强度时,应进行残余强度试验。

13 水和土腐蚀性评价


13.0.1 岩土工程勘察时,应进行场地水(地下水和地表水)水质分析和土化学成分分析,并评价场地水和土对混凝土结构及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的腐蚀性;当工程有要求时,尚应评价场地土对钢结构的腐蚀性。当有足够经验或资料可认定工程场地及其附近的水或土对建筑材料为微腐蚀时,可不取样试验。

13.0.2 采取水试样和土试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结构处于地下水位以上时,应取土试样作土的腐蚀性的化学分析。
    2 工程结构部分处于地下水位以上,部分处于地下水位以下时,应分别取土试样和水试样做腐蚀性的化学分析。
    3 工程结构处于地表水或地下水中时,应取水试样做水的腐蚀性的化学分析。
    4 水试样和土试样应在工程结构所在的位置采取,每个场地每个地貌单元各不应少于2件。当土中盐类成分和含量不均匀时,应分区、层取样,且每区、每层不应少于2件。
    5 水试样的采取和试验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72h。

13.0.3 水、土腐蚀性的分析项目和分析方法,应符合表13.0.3的规定。

表13.0.3 水、土腐蚀性的分析项目和分析方法
表13.0.3.jpg

    注:1 序号1~7为判定土腐蚀性应分析的项目,序号1~12为判定水腐蚀性应分析的项目。
        2 序号1和序号13~16为判定土对钢结构腐蚀性应分析的项目。

13.0.4 场地水、土对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及钢结构的腐蚀性,应根据工程类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等的有关规定分别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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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与勘察报告

14.1 一般规定


14.1.1 岩土工程分析应在全面收集和汇总资料的基础上,并结合工程特点和要求以及相关的工程经验进行。

14.1.2 岩土工程分析所依据的资料应全面、真实、准确、完整。

14.1.3 岩土工程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掌握工程结构的类型、特点、荷载及变形和渗漏控制要求等条件。
    2 应分析场地地质构造、地貌单元、地层岩性等条件,并确定和划分场地的工程地质分区。
    3 应通过岩土材料的非均质性和随时间变化等的不确定性的分析,确定计算采用的岩土参数值。
    4 对尚缺乏理论依据和实践经验的岩土工程问题,宜依据现场模型试验或足尺试验,获取实测数据进行分析,并应建议进行专门的监测来优化设计或获取施工方案的数据。
    5 应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成运营中可能出现的岩土工程问题和环境问题做出预测分析。
    6 应利用已有类似工程的经验。

14.1.4 岩土工程分析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定量分析。对拟建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可进行定性分析;对岩土的强度和变形,以及边坡稳定性、围岩稳定性、坝基稳定性和岸坡稳定性等应进行定量分析;对影响拟建场地的不良地质作用应进行定量分析或半定量分析。在可行性研究勘察和初步勘察时,对岩土工程问题可只进行定性分析或半定量分析。

14.1.5 岩土工程分析应选用适宜的计算分析模型,并按所选用模型的要求确定计算参数值。

14.1.6 岩土的物理力学参数应按划分的工程地质单元或层位按最小二乘法分别进行统计,并应提供各项参数的平均值、最大值、最小值、标准差、变异系数;工程有要求时还应提供大值平均值、小值平均值或其他统计值;对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或稳定性计算的参数应提供标准值。

14.1.7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在完成现场勘察工作和各项资料的整理、归纳、检查、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编制。报告书应保证资料真实准确、图表齐全、计算正确、分析合理、结论明确,给出的建议应切实可行。

14.2 数据处理及分析


14.2.1 对试验和测试获得的岩土参数值应按下列因素确定其可靠性和适用性,不可靠和不适用的数据不得用于岩土工程分析计算。
    1 取样方法或其他因素对试样的影响。
    2 试验方法和取值标准。
    3 不同试验和测试方法所得数据的对比分析。
    4 试验、测试方法与分析评价方法的相符性。

14.2.2 岩土物理力学参数的数据统计应在剔除不可靠或不适用数据后,按划分的工程地质单元或层位进行,统计时还应舍弃异常值,说明舍弃方法。主要工程地质单元或层位的数据在剔除不可靠和舍弃异常值后不应少于6个(组)。

14.2.3 岩土参数的标准值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fk——岩土参数的标准值;
          γs——统计修正系数;
          fm——岩土参数的平均值;
          n——岩土参数样本数;
          δ——岩土参数的变异系数;
          ±——按不利组合取用,计算强度指标修正系数时取减号。

14.2.4 大型原位测试获得的岩土参数值的数据不应少于3个(组),当数据的极差不大于平均值的30%时应计算其平均值。

14.2.5 用于岩土工程分析计算的岩土参数值应以数理统计获得的平均值或标准值为基础,并应视岩土体的不均一性、试样代表性、实际工况与试验条件的差异等因素,结合工程经验综合确定。对滑坡或斜坡稳定性评价,宜通过反演分析提出分析计算采用的参数值。

14.3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


14.3.1 有色金属工业各类工程的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并应按工程类别分别符合本规范第14.3.2~14.3.7条的规定:
    1 地质构造,特别是活动断裂对场地的影响,建设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
    2 场地内及场地附近的不良地质作用与工程建设的相互影响及其治理措施建议。
    3 场地地震动参数及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分析评价。
    4 特殊性岩土对工程建设的影响及治理措施建议。
    5 天然地基的可行性分析,地基处理方案的选用和可行性分析,桩基础的选用和分析。
    6 基坑工程的稳定性及支护措施和设计参数值建议。
    7 场地的水文地质条件及其与工程建设的相互影响,岩土体的渗透性,降水工程的方法和参数建议。
    8 场地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评价。
    9 工程与地质环境的相互影响的分析及地质环境的保护、治理措施建议。
    10 场地处于不同地貌单元时,按地貌单元或工程地质分区进行的分析评价。

14.3.2 采矿、选矿工业建筑工程的分析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自然斜坡稳定性。
    2 人工边坡稳定性、挖方或填方的地基稳定性及治理措施建议。

14.3.3 井巷工程的分析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井口、硐口场地的适宜性及治理措施建议。
    2 各种不连续面与工程的空间关系分析及其对工程的影响。
    3 围岩的工程性能分析及围岩分类,围岩稳定性分析,井巷工程的支护和衬砌措施建议。
    4 围岩的渗透性和坑道涌水量预测。

14.3.4 尾矿工程的分析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库区、坝址区场地的适宜性,库岸、坝肩、坝基的稳定性及治理建议。
    2 库区、坝址区岩土的渗透性,必要时进行的渗流分析。

14.3.5 排土场工程的分析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排土场建设场地的适宜性和稳定性。
    2 大面积堆载和截排水、拦挡构筑物的地基条件。
    3 排土场排弃、堆置的工程措施建议。
    4 排土场的环境地质问题。

14.3.6 线路工程的分析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沿线挖填方地段的边坡稳定性和地基稳定性。
    2 线路通过不良地质作用地段的稳定性分析和防治措施建议。

14.3.7 岸边工程的分析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岸坡稳定性分析。
    2 地表水侧蚀和河床冲淤作用对工程的影响及防治建议。
    3 地下水渗流作用对工程的影响。

14.3.8 边坡工程的分析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边坡的分类及安全等级、边坡分区。
    2 边坡稳定性分析的岩土参数选值。
    3 边坡稳定性分析模型和稳定性评价。
    4 边坡工程设计建议和施工建议。

14.4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要求


14.4.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各勘察阶段的勘察技术要求编制;当合并勘察阶段时,勘察报告应包括前期勘察阶段要求的内容。

14.4.2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正文、图表和附件。正文部分应结构严谨、概念清晰、用词准确,术语符号和计量单位等均应符合规定。图表应清晰、直观,图文应相符。

14.4.3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基本内容应包括:前言、场地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不良地质作用及分析评价、场地岩土物理力学性质及评价、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分析评价、各类工程的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分析、边坡和基坑工程的分析评价,以及工程涉及的环境工程地质问题分析评价等;报告书还应包括各类图表,以及说明工作要求和工作条件的各种附件。

14.4.4 报告书前言可包括下列内容:
    1 项目的业主、委托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勘察日期。
    2 拟建工程概况和有关的设计参数、工程的安全等级或设计等级、岩土工程勘察等级。
    3 勘察阶段和勘察技术要求。
    4 勘察工作执行的技术标准。
    5 勘察方案及完成情况。
    6 勘察采用的地理坐标系统及测量方法。
    7 勘察工作中有关事宜的说明。

14.4.5 报告书对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的叙述,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场地的地理位置、地貌单元、地形条件。
    2 场地的水文条件和气象条件。
    3 区域地质条件,包括褶皱和断裂构造(特别是活动断裂构造)、各类岩土的分布、产状等。
    4 场地的地质构造和岩土分布、产状、岩性以及场地工程地质分区。
    5 场地地下水的分布、类型及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地下水埋藏深度及其变化规律,各含水层的水文地质参数。
    6 场地及周围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分布、规模及其对工程的影响。
    7 场地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14.4.6 报告书应根据工程性质和场地条件在下列方面分析评价拟建场地稳定性和建设适宜性,并应提出避让或防治建议。
    1 断裂构造,特别是全新活动断裂,与场地或工程的关系及其影响。
    2 松散或软弱岩土层(体)对工程的影响。
    3 地形地貌条件对工程的影响。
    4 不良地质作用对工程的影响。

14.4.7 报告书对不良地质作用的分析评价内容应按其类别分别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规定。工程需要时,应对不良地质作用提供专项勘察报告。

14.4.8 报告书对岩土物理力学性质的叙述和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各类岩土的物理力学参数的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数据的统计值、标准值、建议值。
    2 各类岩土的工程性能分析和评述。
    3 工程需要时通过反演分析获得的岩土参数值。

14.4.9 报告书对建(构)筑物地基基础工程的分析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地基的均匀性、地基承载力和变形参数。
    2 人工地基的可行性分析和处理手段、方法选择以及处理范围要求。
    3 桩基础的持力层选择、桩型和桩的几何尺寸建议、单桩竖向承载力估算。
    4 建(构)筑物沉降变形特征和按工程需要估算的变形值。
    5 地基与地基工程的施工建议和应注意问题。

14.4.10 报告书对建(构)筑物基坑工程的分析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基坑工程设计的岩土参数值。
    2 基坑边坡的稳定性分析。
    3 基坑支护方法的选择和施工建议。
    4 地下水对基坑工程的影响和降水方法建议。

14.4.11 报告书对采矿和选矿工业建筑工程、井巷工程、尾矿工程、排土场工程、线路工程、岸边工程、边坡工程的分析评价,应符合本规范第14.3.2~14.3.8条的规定。

14.4.12 报告书对工程建设中和工程建成后与周边工程地质环境的相互影响的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与地下水环境的相互影响。
    2 工程与地表水环境的相互影响。
    3 工程与场地岩土体稳定性的相互影响。
    4 工程可能诱发不良地质作用分析。
    5 对可能引发的环境地质问题的防治措施建议。

14.4.13 报告书应附下列图表:
    1 勘探点主要数据一览表。
    2 勘探点平面布置图。
    3 工程地质图。
    4 工程地质剖面图。
    5 工程地质柱状图。
    6 原位测试成果图表。
    7 土工试验成果图表。
    8 显示场地条件的影像资料。

14.4.14 报告书可按工程要求附下列图表:
    1 反映场地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或其他内容的平面图。
    2 表示场地基岩面高程、地下水位高程或其他参数的平面或剖面等值线图。
    3 不连续结构面的统计分析图表。
    4 岩土工程分析计算图表。
    5 工程所需的有关场地条件或分析评价的其他图表和影像资料。

14.4.15 报告书应附下列附件:
    1 含拟建项目基本设计参数和勘察技术要求的勘察任务委托书。
    2 与本项勘察相关的会议纪要、函电。
    3 与工程相关的试验、监测、调查等专题报告。

附录A 各类工程岩土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


A.0.1 有色金属工业各类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可按表A.0.1-1~表A.0.1-5格式采用。

表A.0.1-1 建(构)筑物地基岩土工程勘察任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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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0.1-2 竖井工程岩土工程勘察任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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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0.1-3 尾矿设施岩土工程勘察任务书



表A.0.1-4 排土场勘察任务书


表A.0.1-5 线路工程岩土工程勘察任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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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岩石风化程度分类


表B 岩石风化程度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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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波速比Kv为风化岩石与新鲜岩石压缩波速度之比。
        2 风化系数Kf为风化岩石与新鲜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之比。
        3 岩石风化程度,除按表列野外特征和定量指标划分外,也可根据地区经验按点荷载试验资料划分。
        4 花岗岩类的强风化与全风化及残积土的划分,宜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其划分标准为:N≥50为强风化,50>N≥30为全风化,N<30为残积土。

附录C 井巷工程围岩分级


表C 井巷工程围岩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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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围岩定性分类与定量指标分类有差别时,应以低者为准。
        2 层状岩体按单层厚度可划分为厚层,大于0.5m;中厚层,0.1m~0.5m;薄层,小于0.1m。
        3 确定围岩类别时,应以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为准;当洞跨小于5m,服务年限小于10年的工程,确定围岩类别时,可用点荷载强度指标代替岩块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指标,可不做岩体声波指标测试。
        4 测定岩石强度,做单轴抗压强度后,可不做点荷载强度。
        5 岩体完整性指数为岩体实测纵波速度与岩块实测纵波速度之比的平方。
        6 岩体强度应力比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锚固与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技术规范》GB 50086的有关规定计算。
        7 对Ⅲ、Ⅳ类围岩,当地下水发育时,应根据地下水类型,水量大小、软弱结构面多少,及其危害程度降级。
        8 对Ⅱ、Ⅲ、Ⅳ类围岩,当洞轴线与主要断层或软弱夹层的夹角小于30°时,应降1级。

附录D 滑坡的分类


表D 滑坡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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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E 泥石流的工程分类


表E 泥石流的工程分类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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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表中流量对高频率泥石流沟指百年一遇流量;对低频率泥石流沟指历史最大流量。
        2 泥石流的工程分类宜采用野外特征与定量指标相结合的原则,定量指标满足其中一项即可。

附录F 取样工具适用的土类及土试样等级


表F 取样工具适用的土类及土试样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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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表示适用;+表示部分适用;—表示不适用;
        2 采取砂土试样应有防止试样失落的补充措施;
        3 有经验时,可用束节式取土器代替薄壁取土器。

附录G 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修正


G.0.1 当采用重型圆锥动力触探确定碎石土密实度时,锤击数N63.5应按下式修正:


    式中:N63.5——修正后的重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
          α1——修正系数,按表G.0.1取值;
          N′36.5——实测重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

表G.0.1 重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修正系数
表G.0.1.jpg

    注:表中L为触探杆长,表中未列出的实测锤击数采用线性内插法计算。


G.0.2 当采用超重型圆锥动力触探确定碎石土密实度时,锤击数N120应按下式修正:


    式中:N120——修正后的超重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
          α2——修正系数,按表G.0.2取值;
          N′120——实测超重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

表G.0.2 超重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修正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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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表中L为触探杆长,表中未列出的实测锤击数采用线性内插法计算。

附录H 孔隙水压力测定方法及适用条件


表H 孔隙水压力测定方法和适用条件
表H.jpg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岩土锚固与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技术规范》GB 50086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
    《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 50266
    《地基动力特性测试规范》GB 50269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 50487
    《岩土工程仪器基本参数及通用技术条件》GB/T 15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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