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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
村镇传统住宅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traditional residence in towns and villages
CECS 360:2013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清 华 大 学
批准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施行日期:2 0 1 4年4月1日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公告
第155号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0年第二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0]91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等单位制订的《村镇传统住宅设计规范》,经本协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CECS 360:2013,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前言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0年第二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0]91号)的要求,制定本规范。本规范是在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将各地传统建筑,特别是将民居的布局、形式、比例、尺度、色彩及构造做法总结提炼的基础上,与现代的材料和技术相结合,并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规划选址、建筑设计、构件设计、节能技术。
根据国家计委[1986]1649号文《关于请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组织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推荐给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等使用单位及工程技术人员采用。
本规范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归口管理,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解释。在使用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往解释单位(地址:北京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
参编单位:国家住宅与居住环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北京金土木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梁咏华 宋晔皓 郭 景 潘晓棠 韩高峰 鞠晓磊 朱显泽 汪洪涛 朱 宁 郝石盟 解 丹 史 维 李楚舒
主要审查人:童悦仲 林建平 蔡昭昀 叶茂煦 程述成 殷 波 许 晔 张 戈 于小菲
1 总 则
1.0.1 为传承村镇传统建筑风貌,保证新建村镇传统住宅的功能和环境质量,提高村镇传统住宅设计水平,使村镇新建住宅能更好地体现地域传统建筑特色以及传统建造技术、工艺和村镇居民传统生活习惯,并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在全国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镇、乡和行政村(中心村或基层村)的集体土地或宅基地上,以统规统建或统规自建方式进行的村镇传统住宅的规划和设计。
1.0.3 村镇传统住宅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村镇传统住宅 traditional residence in towns and vil-lages
在建筑空间组织、立面造型及建筑构成要素上具有本地的人文、地域或民族特征的村镇住宅建筑。
2.0.2 统规统建 unified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项目建设由地方政府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提供统一服务和指导,项目所属单位具体负责实施,以节省资金、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为目标的项目管理模式。即对规划确定的农村新型社区和集中居住点实行统一规划、集中建设。
2.0.3 统规自建 unified planning and self-construction
项目建设由地方政府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提供统一服务和指导,项目施工由其所有人自行实施的项目管理模式。即对规划确定的农村新型社区和集中居住点实行统一规划和设计,由农户按照规划设计委托或自行建设住房。
2.0.4 套型 dwelling
供一户人家居住使用,按不同使用面积,由生活空间、辅助空间等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2.0.5 生活空间 living space
供居住者起居、睡卧及相关活动的空间。
2.0.6 辅助空间 auxiliary space
供居住者炊事、卫浴、交通、储藏及从事牲畜、家禽饲养,生产经营活动的空间。
2.0.7 传统礼仪活动空间 traditional ritual space
依照不同地区生活习俗,供居住者进行祭祀、礼拜等传统习俗活动的空间。
2.0.8 起居空间 living space
供居住者会客、文娱、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9 卧室 bed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10 厨房 kitchen
供居住者准备食物并进行烹饪的空间。
2.0.11 卫浴空间 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包括室外设置的旱厕空间。
2.0.12 交通空间 traffic space
住宅内使用的水平及垂直交通空间。
2.0.13 储藏空间 storage space
用于储藏户内生产、生活用品的空间。
2.0.14 牲畜、家禽饲养空间 livestock keeping space
用于畜养家畜、家禽的空间。
2.0.15 生产及经营空间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of space
用于进行简单加工活动、经营生产或储放农业生产用具等的空间。
2.0.16 地锅灶 ground range
采用蓄热性好、不燃的材料砌筑,以煤、柴、秸秆等固体材料作为燃料,主要用于炊事加热的设施(当炕连灶时,灶兼作火炕热源)。
2.0.17 直接受益式采暖方式 direct gain
太阳辐射直接通过玻璃或其他透光材料进入需采暖房间的采暖方式。
2.0.18 集热蓄热墙式采暖方式 thermal storage walls
利用南向垂直的集热蓄热墙体或其他太阳能集热部件吸收穿过玻璃或其他透光材料的太阳辐射热,通过传导、辐射及对流的方式将热量送到室内的采暖方式。
2.0.19 附加阳光间 attached sunspaces
在建筑的南侧采用玻璃等透光材料建造的封闭空间,空间内的温度会因温室效应而升高。该空间既可以为房间供暖,又可以作为一个缓冲区,减少房间的热损失。
2.0.20 蓄热屋顶 thermal storage roofs
利用在屋顶上设置的集热蓄热材料蓄热,并通过天花板向室内传热。
在被动太阳能建筑南墙设置太阳能空气集热墙或空气集热器,利用在墙体上设置的上下通风口进行对流循环的采暖方式。
2.0.21 宅门 housestead gate
户门,指入户大门,进入宅基地的大门。
3 基本规定
3.0.1 村镇传统住宅规划应符合村镇用地布局的要求,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保护生态环境,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遵守安全、卫生、节地、节能、节材、节水等国家相关方针政策和法规的规定。
3.0.2 村镇传统住宅的规划和建筑设计,应根据当地气候和地形地貌特征,并借鉴当地村镇传统住宅功能布局和建造技术、工艺,在新建村镇传统住宅设计中加以合理改善,创造方便、适用、安全、美观的生活空间。
3.0.3 村镇传统住宅设计应以当地村镇居民生活需求为本,满足村镇居民一般居住要求及户内的生产、储存等使用要求,符合当地村镇居民的居住习惯及生产生活习惯。
3.0.4 村镇传统住宅设计应满足所在地区对住宅日照、通风的要求,选择建筑适宜朝向。在建筑设计上应吸取当地村镇传统住宅在通风采光方面的优势及特点,并合理利用。
3.0.5 村镇传统住宅设计应考虑传统人文习俗,尊重民族习惯,积极继承、发展传统建筑的特征要素,推行能体现地方性、民族性和当地村镇特色的多元化设计。
3.0.6 村镇传统住宅设计宜符合当前村镇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的趋势,推行标准化、模数化设计。
3.0.7 村镇传统住宅设计应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当地传统的地方材料,在保证传统建筑特征前提下积极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
3.0.8 村镇传统住宅的结构设计应在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要求的前提下,采取经济合理的技术措施,实现具有传统特色的建筑形式。
3.0.9 村镇传统住宅设计应符合国家及本地区建筑节能标准的相关规定和设计要求,内部供能宜结合地方能源条件,采用多种能源相结合的供能方式。
3.0.10 村镇传统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并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
3.0.11 村镇传统住宅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的规定,并应充分考虑防洪、抗震、防地质灾害需要,建筑间距和通道设置应符合村镇防灾安全疏散的要求。
3.0.12 村镇传统住宅设计应适度考虑无障碍设计。
3.0.13 村镇传统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扩改建的可能。
4 规划选址
4.0.1 村镇传统住宅建设应选择对建筑防灾有利的地段,建筑用地应具有适合建设的工程地质和水文条件,应避免建在自然灾害影响严重的地段或有污染源的地段。
4.0.2 村镇传统住宅建设用地宜靠近村镇公共设施,并与居民生产劳动地点联系紧密或交通方便,但不得相互干扰,不得占用除居住用地外的其他用地。
4.0.3 村镇传统住宅建设应充分利用自然地形,合理保留原有植被和水面,进行土方平衡和有利于地面水排除的竖向设计。
4.0.4 村镇传统住宅建设应对用地内具有传统特色的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加以保护和利用。
4.0.5 村镇传统住宅建设用地宜避免被铁路、重要公路和高压输电线路所穿越,不得在各级道路、桥梁控制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4.0.6 村镇传统住宅建设应合理规划住宅公用卫生设施,宜利用生态技术进行改圈、改厕,改善村镇居住卫生环境。
4.0.7 村镇传统住宅院落设计应兼顾当地传统布局方式和居民生活、生产需要,合理布置庭院,做到布局紧凑、功能区分合理、空间利用充分并经济实用。在庭院布置上充分尊重当地民族特色和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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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筑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村镇传统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设生活空间和辅助空间。
生活空间宜包括传统礼仪活动空间、起居空间和就寝空间。辅助空间宜包括厨房、卫浴空间、储藏空间、室外悬挑空间与露台、交通空间、牲畜及家禽饲养空间、生产及经营空间。
5.1.2 村镇传统住宅应布局合理,使用安全,环境卫生,功能分区明确,交通组织顺畅。
5.1.3 村镇传统住宅建筑设计,应体现地区性、民族性的特色,并应满足日常生活的各项实际需求。
5.2 生活空间
5.2.1 传统礼仪活动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统礼仪活动空间的方位、朝向、布局、面积应遵循地方或民族习俗的要求。
2 传统礼仪活动空间宜靠近起居空间设置,或与起居空间合用。
3 传统礼仪活动空间宜有天然采光、自然通风。
5.2.2 起居、就寝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起居、就寝空间应有天然采光、自然通风。
2 独立设置的起居空间,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
3 独立设置的就寝空间,双人卧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9㎡;单人卧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
4 就寝空间兼起居空间时,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
5.3 辅助空间
Ⅰ 厨 房
5.3.1 燃气型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7㎡;燃气与燃煤(柴)混合型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2㎡;燃煤或燃柴型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
5.3.2 厨房应有天然采光、自然通风。
5.3.3 厨房宜设专用出入口。当厨房布置在套内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地锅灶宜布置在厨房出入口处。
5.3.4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含燃气灶、地锅灶)、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5.3.5 厨房应设置竖向或水平排烟道,有组织地排油烟。
5.3.6 户外独立式厨房应与卧室等用砖墙或石墙等隔开。烟道应伸出屋面,伸出高度应根据屋面形式、排出口周围遮挡物的高度、距离及积雪深度等因素确定。
Ⅱ 卫浴空间
5.3.7 每套住宅应设卫浴空间。卫浴空间的功能包括洗漱、洗浴、便溺三个基本功能。洗漱、洗浴功能应设置于套型内的卫生间中。在上、下水设施完备的地区,便溺功能应设置于套型内的卫生间中;不具备条件的地区,便溺功能设置于套型外旱厕,并应在旱厕内预留便器位置。5.3.8 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卫生间宜预留洗衣机位置及洗涤衣物、存放清洁用具及卫生用品等功能的空间。
2 卫生间应配置供洗漱和洗浴的卫生洁具。
3 不设置旱厕时,卫生间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洗衣机四件的不应小于3.80㎡;
2)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不应小于2.50㎡;
3)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不应小于2.00㎡;
4)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不应小于1.80㎡。
4 卫生间宜直接天然采光、自然通风。
5 卫生间应预留安装热水器或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管道的位置。
6 卫生间应做防水、隔声处理,应预留管道检修口,应加地漏并找坡排水。地面面层应采用防水、防滑及易清洁建筑材料,卫生间地面应略低于楼地面。
7 卫生间不应布置在厨房的上层。有条件的地区宜与厨房邻近,便于管线的集中。
8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卫生间应设换气竖井或通风道。竖井或通风道应伸出屋面,伸出高度应有利烟气扩散,并应根据屋面形式、排出口周围遮挡物的高度、距离及积雪深度等因素来确定。
9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卫生间应有冬季采暖设施。
10 卫生间宜优先选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或预留安装位置。
5.3.9 旱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旱厕宜独立设置,应有遮风、避雨雪以及防滑措施、防视线的遮蔽围护措施。
2 旱厕应采取必要的卫生隔离措施,宜布置于常年最小风向的上风侧,不应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3 粪池宜采取与土壤隔离的构造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4 干旱地区的村庄宜建粪尿分集式厕所或双瓮漏斗式厕所。
Ⅲ 储藏空间
5.3.10 生活资料用房宜自然通风、采光,并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5.3.11 生产资料用房宜独立设置,宜自然通风、采光,并设置独立出入口,方便生产资料的运输与使用。空间高度和面积应符合当地农机、农具的存放要求。
5.3.12 套内储藏空间如设于底层、靠外墙或厕所,其内部宜采取防潮措施;储藏空间内部应平整、不粗糙。
Ⅳ 室外悬挑空间与露台
5.3.13 当村镇传统住宅设置室外悬挑空间或露台时,需满足下列要求:1 室外悬挑空间与露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爬与钻出,并应结合当地习惯,体现栏杆形式的多样性以及放置花盆的可行性,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2 室外悬挑空间与露台的围护矮墙或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部分地区干栏式的低矮露台可不设栏杆或只设0.5m~0.6m高的简易栏杆。
3 室外悬挑空间与露台应做有组织排水,并采取防水措施。
Ⅴ 交通空间
5.3.14 入口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其他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过道拐弯处的尺寸大小应满足搬运普通家具的需要。
5.3.15 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0.90m。
5.3.16 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边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
Ⅵ 牲畜及家禽饲养空间
5.3.17 牲畜及家禽饲养空间应独立设置,当与生活空间毗邻时,应采取必要的卫生隔离措施,宜布置在最小风向的上风侧及下水处,不应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Ⅶ 生产及经营空间
5.3.18 村镇传统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5.3.19 村镇传统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餐饮店,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其厨房的烟囱及排气道应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并应达到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要求。高出屋面的烟囱及排气道高度,应结合风环境等详细设计,在满足功能的前提下,不宜过高。
5.3.20 村镇传统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宜分开布置。
5.4 层高和室内净高
5.4.1 村镇传统住宅层高应遵循地方传统生活空间模式设置。室内净高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生活空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平面面积不应大于该空间室内使用面积的1/3。
2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生活空间时,其平面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10m。
5.4.2 辅助空间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40m。如有排水横管,其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小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交通空间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10m。
5.5 建筑外观
5.5.1 村镇传统住宅的体量、形体构成及建筑构件设计和建造应尽量符合地方村镇传统住宅的类型特征。
5.5.2 村镇传统住宅建筑的外观设计应提取、继承地方村镇传统住宅原有构筑方式所反映出的屋顶形式、山墙特征、立面构成肌理、色彩运用等要素,使之体现传统特色。
5.5.3 村镇传统住宅建筑的外立面装修宜做到传统材料的科学利用,传统符号的抽象表达,装饰构件宜与结构功能结合,不宜过分外贴虚假的装饰构件。
6 构件设计
6.1 宅 门
6.1.1 宅门宜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生活习俗并参考当地村镇传统住宅的建筑形制灵活设置,在宅基地允许的情况下宜设置独立宅门。
6.1.2 宅门造型应参考当地村镇传统民居造型,宜根据使用需求适当简化。
6.1.3 宅门材料应采用体现地域特点的材料,优先考虑取材方便、经济实用、生态环保的地方材料。
6.1.4 宅门色彩应与建筑主体色彩以及整体环境相协调。
6.2 墙
6.2.1 承重墙材料应满足结构承载力要求,宜采用地方传统形式的石墙、砖墙等,非承重墙材料宜采用地方传统形式的木板、石板、编竹、土坯等,应与主体结构进行可靠连接。6.2.2 墙体色彩应遵从当地传统建筑的基本色彩规律,不满足色彩要求的新型材料宜通过饰面处理后满足色彩要求。
6.2.3 墙体构造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防火、抗震、防水、防潮、保温、隔热等的规定。
6.2.4 墙体装修宜反映材料的自然属性,采用涂料饰面或其他饰面时应满足构造要求。
6.3 柱 梁
6.3.1 柱梁截面尺寸、间距、数量等结构参数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结构标准的要求进行设置。6.3.2 柱梁材料应满足结构承载力要求,可选用传统砖柱、木柱、木梁等,也可选用钢筋混凝土柱、梁、钢柱、钢梁等。
6.3.3 柱梁露出建筑外表面时,其外饰面色彩应与墙体色彩相协调,并与建筑整体相协调。
6.3.4 柱梁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防火、抗震、防腐防锈等的规定。
6.4 屋 顶
6.4.1 屋顶形式应根据当地传统建筑特征,以及实际的生产生活需要选用适宜的屋顶形式,可选用平屋顶、坡屋顶或平坡结合的屋顶形式。6.4.2 屋顶坡度应遵从当地传统建筑的坡度,满足排水、遮阳、防积雪等要求。
6.4.3 屋顶结构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在结构允许的条件下结合当地传统建筑做法,可采用木结构和轻钢结构。
6.4.4 屋面色彩和材料宜参考当地传统建筑的基本规律,与整体环境和传统风貌协调一致。
6.4.5 屋面构造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防火、抗震、防水、保温隔热等方面的规定。
6.5 门 窗
6.5.1 门窗材料应满足相关节能设计要求,框料宜选择断桥铝合金、塑钢、实木等材料。应选择透明玻璃,并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的要求。6.5.2 门窗色彩应遵从当地传统住宅的基本规律。门窗框宜进行色彩喷涂处理,门窗玻璃外侧、内侧或双层玻璃之间宜根据需求适当设置窗套、窗花等传统装饰。
6.6 装 饰
6.6.1 村镇传统住宅宜根据当地村镇传统住宅和文化习俗进行装饰设计,以体现传统特色,与整体建筑风格相协调。6.6.2 建筑装饰部位宜设置在建筑主体和宅门的屋脊、山花、檐口、层间、门窗洞口、门头、勒脚等部位。
6.6.3 建筑装饰类型宜选择彩绘、雕刻等,在不影响整体风貌情况下可适当选用现代装饰材料。
6.6.4 建筑装饰材料宜选择木、石、砖、金属等,材料之间应有可靠的构造措施,并与整体建筑风格相协调。
6.7 建筑小品
6.7.1 村镇传统住宅宜根据当地村镇传统住宅和文化习俗在适当位置设置建筑小品,建筑小品设置宜与日常使用功能相结合。6.7.2 建筑小品宜就地取材,选用砖、木、石等地方材料。
6.7.3 地面铺装宜采用当地材料以及透水、透气的环保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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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节能技术
7.1 一般规定
7.1.1 村镇传统住宅设计应满足居民基本的采光、通风、降温需求。
7.1.2 村镇传统住宅外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与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建筑热工设计分区中所在气候区国家和地方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实施细则的规定。
7.1.3 村镇传统住宅应结合建筑形式综合采取冬季采暖和夏季降温的技术措施,控制设施在冬季的热量损失、冷风渗透及夏季向室内的传热。
7.1.4 村镇传统住宅宜采用被动式太阳能措施,包括直接受益式、集热蓄热墙式、附加阳光间式、对流环路式和蓄热屋顶式等方式或组合采暖方式,应根据村镇传统住宅所处的气候分区、室内热舒适度要求、房间使用性质和技术经济水平等因素选择适宜的被动太阳能采暖方式。
7.1.5 村镇传统住宅应组织好自然通风气流路线,合理确定进风口和排风口位置。宜采用可开启的外窗作为自然通风的进风口和排风口,否则应设专用进风口和排风口。
7.2 遮 阳
7.2.1 村镇传统住宅中的直接受益窗、附加阳光间应设置夏季遮阳和避免眩光的装置,同时不应影响住宅的天然采光,遮挡外窗视线。
7.2.2 南向宜采用水平外遮阳,西向、东向宜采用垂直遮阳与挡板遮阳相结合的方式。
7.2.3 固定水平遮阳应满足室内冬季日照要求。
7.2.4 村镇传统住宅宜优先选择活动外遮阳。
7.2.5 村镇传统住宅的遮阳应根据地区太阳入射角度、经济技术条件、房间使用要求等因素,以及夏季遮阳、冬季阳光入射、自然通风、采光和视野等要求,确定遮阳形式和控制措施。南向外窗宜设置固定遮阳或活动外遮阳,活动外遮阳装置应便于操作和维护。外遮阳措施应避免对窗口通风产生不利影响。
7.3 保温与采暖
7.3.1 以采暖为主的地区村镇传统住宅建筑围护结构宜采取下列保温措施:
1 外围护结构保温性能宜符合所在气候区域的国家节能设计标准。
2 宜选用性能良好的蓄热材料,调节室内热环境。
3 在满足采光通风的前提下,宜加大南向开窗面积,控制北向开窗面积。
4 住宅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防风门斗。
7.3.2 村镇传统住宅中主要在白天使用的房间宜选用直接受益式采暖方式或附加阳光间采暖方式;以夜间使用为主的房间宜选用具有较大蓄热能力的集热蓄热墙式采暖方式和蓄热屋顶式采暖方式为房间供暖。
7.3.3 直接受益窗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采暖为主地区村镇传统住宅采用直接受益窗,所在墙面的窗墙面积比宜为50%。
2 直接受益窗宜设置夜间移动保温装置。
3 直接受益窗的保温性能应满足各气候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
7.3.4 集热蓄热墙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集热蓄热墙宜选择比热大、性能稳定、无毒无害、经久耐用、吸热放热能力强的材料。可将具有较大热容量和导热性能好的结构墙体设计为集热蓄热墙。
2 集热蓄热墙透明盖的层数、保温层的性能和壁厚宜根据气候条件和热工计算确定。透明盖边框构造应牢固,便于清洁和维修。
3 集热蓄热墙应设置通风口,风口的位置应保证气流通畅并便于日常维修与管理,风口应能方便开启和关闭严密。
7.3.5 附加阳光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附加阳光间与采暖房间之间公共墙上的开孔位置应有利于空气热循环,并能方便开启和关闭严密,开孔率宜大于15%。
2 建筑设计应尽量增大附加阳光间的集热面积,并应设置通风换气窗和夜间保温设施。
7.3.6 太阳能采暖的房间室内宜设置一定数量的蓄热体,蓄热体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在进行村镇传统住宅设计时应优先选择室内墙体和楼地面作为蓄热体,也可在建筑室内利于吸热放热的部位设置专用蓄热体。
2 专用蓄热体应采用比热大、性能稳定、无毒无害,吸热放热能力强的蓄热材料,蓄热能力应与建筑得热量基本匹配。
3 墙体、地面应采用比热大的材料,如砖、石、密实混凝土。
7.3.7 单层直接受益窗夜间宜设保温窗帘或活动保温板等设施,双层直接受益窗、集热蓄热墙或附加阳光间可设保温装置。
7.4 通风降温
7.4.1 村镇传统住宅专用自然通风口应设置可方便开启、严密关闭的装置,应按空调和采暖季节卫生通风的要求设置卫生通风口或进行机械通风,卫生通风口应有防雨、隔声、防虫的功能。
7.4.2 村镇传统住宅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降温方式,宜通过建筑设计或建筑构造的方法利用穿堂风和烟囱效应实现通风降温。
7.4.3 以降温为主地区村镇传统住宅围护结构宜采取以下隔热措施:
1 应具有良好的隔热性能。
2 建筑在主导风向迎风面的开窗面积不应小于在背风面上的开窗面积,以增加室内的空气流动。
3 屋面宜采用架空隔热、植被绿化、被动蒸发冷却等降温技术。
4 村镇传统住宅围护结构表面宜采用浅色处理(太阳吸收率小于0.4的饰面材料),以及垂直绿化等隔热措施。
7.4.4 室内热源散热应控制。室内热源散热量大的房间应设置隔热性能良好的门窗,房间产生的废热应能直接排放到室外。
7.4.5 需降温的房间与可能产生较大热源的空间之间应设置隔热性能良好的门窗或隔墙,房间产生的废热应能直接排放到室外。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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