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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cultural center buildings
in towns and villages
JGJ 156-2008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8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50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156-2008,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2、7.0.2、7.0.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8年6月13日前 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00四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 66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及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术语;3.建设场地选定和环境设计;4.基本项目配置;5.建筑物设计;6.文体活动场地设计;7.防火和疏散;8.室内声、光、热环境;9.建筑设备。
本规范以黑体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规范参加单位:长安大学 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河北农业大学城乡建设学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方明 董艳芳 白小羽 赵柏年 刘乃齐 胡桃 乔兵 丁再励 赵保中 赵东坤 杨涛 宗羽飞 邓竞成 王宁 郭文霞 刘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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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满足广大镇(乡)村居民开展文化活动的基本要求,提高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的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镇和乡、村文化建筑设计。
1.0.3 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贯彻环境保护、安全卫生、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节约材料的有关规定;
2 应以人为本,适合不同人群,特别是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文化活动的特点和要求;
3 应符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
4 应体现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地域风格、民族特色;
5 应在满足近期使用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4 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2 术 语
2.0.1 镇(乡)村文化中心cultural center in towns and villages
镇(乡)村居民开展多种文化活动的综合性公共场所。
2.0.2 建设场地 construction site
为修建工程规定的建设用地。
2.0.3 地方性竞赛 contest of local activities
镇(乡)村举办的个体或团体参与的体育竞赛活动。
2.0.4 群众性竞赛 contest of mass activities
镇(乡)村广大群众参与的体育竞赛活动。
2.0.5 群众性健身活动mass physical exercise
镇(乡)村广大群众参与的休闲健身活动。
2.0.6 竞赛区arena
由观众区围合的运动场地及其辅助区域,包括竞技场地和缓冲区。
2.0.7 组装式表演台 movable combination stage
可拆除和组合的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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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设场地选定和环境设计
3.1场地选定
3.1.1 镇(乡)村文化中心的建设场地选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镇(乡)村规划的规定;
2 宜为独用的建设场地;
3 应有通往建设场地外围道路的独立出入口;
4 应选择交通方便,利于安全疏散的地段;
5 应避免与交通繁杂的地段和要求环境噪声小的建筑毗邻。
3.1.2 镇(乡)村文化中心的建设场地应远离易受污染、发生危险和灾害的地段。
3.2 场地布置和环境设计
3.2.1 镇(乡)村文化中心的场地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合理利用地形、地物;
2 应明确功能分区,喧闹与安静的区域或用地应进行隔离;
3 道路布置应符合人流、车流和安全疏散的要求,连接外围道路的出入口不应少于2处;
4 应考虑救灾避难的需要;
5 应利于改建和分期建设。
3.2.2 镇(乡)村文化中心的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镇(乡)村统一的环境规划下,综合考虑建设场地内已有的树木、草地、山石、水面、桥涵等,结合新建的设施进行环境设计;
2 建设场地的环境设计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 48的有关规定执行。
3.2.3 建设场地的文物古迹的保护和利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镇规划标准》GB 50188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的有关规定。
3.2.4 建设场地宜设置无障碍道路、停车位、标志等,其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有关规定。
4 基本项目配置
4.0.1 镇(乡)村文化中心宜为开展文学、艺术、娱乐、体育、健身、科技、教育、展示和宣传等活动配置多种空间和设施。在进行设计时,其基本项目的配置可按表4.0.1选定。
表4.0.1 文化中心基本项目配置
类型 | 基本项目 | 内容 |
一、场地环境 | 1 环境设施 | 绿化、小品、道路、水域、线杆、灯饰、引导标志、警示标牌、休闲座椅、围墙等 |
二、建筑物 | 2 专业活动用房 | ①普通讲授用房 |
②语言讲授用房 | ||
③计算机用房 | ||
④创作和排练用房——美术、书法创作室,舞蹈、戏剧排练室,器乐活动室 | ||
⑤音像和摄影用房——音像室、摄影室 | ||
3 展览、阅览用房 | ①展览用房——展室、展廊、储藏室 | |
②阅览用房——书刊阅览室、电子阅览室、储藏室、管理室 | ||
4 娱乐活动用房 | ①观演用房——观众厅、表演台、化妆室、放映室、储藏室、休息廊 | |
②游艺用房——棋牌室、电子游艺室、管理室 | ||
③交谊用房——歌舞厅、茶室、管理室、服务处 | ||
5 健身活动用房 | ①乒乓球活动用房 | |
②台球活动用房 | ||
③器械健身用房 | ||
6 办公、管理用房 | ①办公用房——办公室,保健室,值班、传达室,售票处等 | |
②管理用房——库房、维修室、配电室、水泵房、锅炉房等 | ||
7 服务、附属用房 | ①服务用房——小卖部、饮水间(饮水处)、卫生间等 | |
②附属用房——运动员室、教练员室、裁判员室、更衣室、淋浴室、储藏室等 | ||
三、文体活动场地 | 8 放映和表演场地 | 放映场、表演场 |
9 篮球、排球、羽毛球、门球场 | ①篮球场 | |
②排球场 | ||
③羽毛球场 | ||
④门球场 | ||
10 武术、举重、摔跤场 | ①武术场 | |
②举重场 | ||
③摔跤场 | ||
11 游泳、滑冰、滑轮场 | ①游泳场——普通游泳场、儿童游泳场 | |
②滑冰场——普通滑冰场、儿童滑冰场 | ||
③轮滑场——普通轮滑场、儿童轮滑场 | ||
12 服务、附属用房 | ①服务用房——小卖部、饮水间(饮水处)、卫 生间等 | |
②附属用房——运动员室、教练员室、裁判员 室、更表室、淋浴室,救护站、储藏室等,游泳场更衣室、强制式淋浴室、消毒洗脚池,滑冰场和轮 滑场存物处等 |
4.0.2 具有地域优势和民族特点的项目,可因地制宜设置。
5 建筑物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物宜包括专业活动用房,展览、阅览用房,娱乐活动用房,健身活动用房,办公、管理用房,服务、附属用房等。
5.1.2 建筑物的使用空间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空间宜具有一室多用性或多室组合的灵活性以及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2 功能空间组织,宜将喧闹和安静的用房分区布置;
3 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参加活动的用房,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交通方便的部位。
5.1.3 建筑物的走廊、楼梯间和电梯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内的同一层走廊,宜采用同一标高;
2 楼梯间不得设一跑楼梯和扇形踏步;
3 建筑层数大于或等于4层的,宜设公众电梯;暂时不能安装电梯的,应预留电梯间。
5.1.4 建筑物应设置无障碍入口、走廊,并宜设置无障碍卫生间等,其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有关规定;当受条件限制时,应预留无障碍设施的位置。
5.2 专业活动用房
5.2.1 专业活动用房宜包括普通讲授用房、语言讲授用房、计算机用房、创作和排练用房、音像和摄影用房等。
5.2.2 普通讲授、语言讲授、计算机用房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建筑中环境安静的部位;
2 普通讲授用房,每人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4㎡;
3 语言讲授用房,宜采用洁净地面,每人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2㎡;
4 计算机用房,宜采用防静电洁净地面,每人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5㎡;
5 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的有关规定。
5.2.3 创作和排练用房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美术创作室宜采用北向窗或屋顶采光;美术、书法创作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8㎡;
2 舞蹈、戏剧排练室:
1)地面宜铺设弹性木地板,每人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
2)墙面宜安装练功设施;
3)室内净高不宜小于5m;
3 器乐活动室的墙面、吊顶、门窗,宜作吸声和隔声处理,每人使用面积宜为2~4㎡。
5.2.4 音像和摄影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音像室应具备隔声、照明和录放设施;
2 摄影室应附设暗室和制作室。
5.3 展览、阅览用房
5.3.1 展览用房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展室、展廊、储藏室等;
2 展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0㎡;
3 展室宜以自然采光为主,并辅以局部照明,宜避免眩光和直射光;
4 利用建筑走廊兼作展览时,其净宽不宜小于3. 5m。
5.3.2 阅览用房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书刊阅览室、电子阅览室、储藏室、管理室等;
2 阅览用房宜布置在建筑物中环境安静的部位;
3 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的有关规定。
5.4 娱乐活动用房
5.4.1 娱乐活动用房,宜包括观演用房、游艺用房、交谊用房等。
5.4.2 观演用房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观众厅、表演台、化妆室、放映室、储藏室、声光控制设施和休息廊等;
2 观众厅:
1) 宜采用多功能厅,容纳人数不宜超过300人;
2) 宜采用平地面、移动式座椅和组装式表演台,表演台的高度不宜大于0. 6m;
3) 表演区的净高不宜小于5m;
4) 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的有关规定;
3 放映室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的有关规定;
4 休息廊的净面积,可按每一观众0.1~0.15㎡计算,其净宽不宜小3m。
5.4.3 游艺用房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成年人、儿童、老年人棋牌室,电子游艺室,管理室等;
2 棋牌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0㎡;
3 电子游艺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40㎡。
5.4.4 交谊用房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歌舞厅、茶室、管理室和服务处等;
2 歌舞厅:
1) 宜设置舞池、桌椅、演奏台、服务处和声光控制台等;
2) 宜满足音质和灯光要求;
3) 每人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
3 茶室宜设桌椅、服务处,每人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 2㎡。
5.5 健身活动用房
5.5.1 健身活动用房,宜包括乒乓球、台球活动用房和器械健身用房等。
5.5.2 乒乓球、台球活动用房宜按地方性、群众性竞赛或群众性健身活动的要求设置。
5.5.3 乒乓球、台球活动的地方性、群众性竞赛区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乒乓球竞赛区:
1)竞技场地尺寸宜为14m×7m或12m×6m;
2)竞技台面上空的净高度不宜低于4m;
2 台球竞赛区:
1)竞技场地尺寸宜为7m×5m或6m×4m;
2)竞技台面上空的净高度不宜低于3m;
3 竞赛区的照明标准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5.5.4 乒乓球、台球活动的竞赛区外观众站位区的宽度宜分别为5m和4m,观众站位区也可按预测观众数量所需的面积划定。
5.5.5 乒乓球、台球的群众性健身活动用房的竞赛区设计可简化。
5.5.6 器械健身用房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按不同使用人群的特点分设健身活动用房;
2 宜选用中、小型的健身器械,并宜按其规格、类型、分区布置;
3 每一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40㎡。
5.6 办公、管理用房
5.6.1 办公用房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办公室,保健室,值班、传达室,售票处等;
2 宜设在文化中心对外联系和对内管理方便的地段;
3 宜设直接通往建筑物外部的出口。
5.6.2 管理用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库房、维修室、配电室、水泵房和锅炉房等;
2 宜设在便于管理和操作的地段;
3 应安装防护围栏和警示牌。
5.7 服务、附属用房
5.7.1 服务用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的各层和公众活动密集的部位,应设小卖部、饮水间(饮水处);
2 建筑物的各层,应设男女卫生间。
5.7.2 附属用房宜设置乒乓球、台球运动员室,教练员室,裁判员室,更衣室、淋浴室和储藏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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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文体活动场地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镇(乡)村文化中心的文体活动场地,宜包括放映和表演场,篮球、排球、羽毛球和门球场,武术、举重和摔跤场,游泳、滑冰和轮滑场。
6.1.2 晚间使用的文体活动场地,应设照明设施,其照明标准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6.1.3 建设场地主要道路通往文体活动场地的支路,宜设置无障碍道路、标志等,其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有关规定。
6.2 放映和表演场
6.2.1 放映和表演场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计为多功能场地;
2 可利用球场、轮滑场等作为临时放映和表演场地;
3 表演场宜采用组装式表演台。
6.2.2 观众站位区的面积可按预测观众数量所需的面积划定,但不应占用绿地。
6.3 篮球、排球、羽毛球和门球场
6.3.1 篮球、排球、羽毛球和门球场,宜按地方性、群众性竞赛或群众性健身活动的要求设置。
6.3.2 地方性、群众性竞赛的竞赛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篮球竞赛区:
1) 竞技场地的尺寸宜为28m×15m或26m×14m;
2)竞技场地端线外的缓冲区宽度宜为4~5m,边线外的缓冲区宽度宜为3~4m;
2 排球竞赛区:
1) 竞技场地的尺寸宜为18m×9m;
2) 竞技场地端线外的缓冲区宽度宜为3~9m,边线外的缓冲区宽度宜为3~6m;
3 羽毛球竞赛区:
1) 竞技场地的尺寸,单打场地宜为13. 4m×5.18m;双打场地宜为13.4m×6.1m;
2) 竞技场地四周的缓冲区宽度不宜小于3m;
4 门球竞赛区:
1) 竞技场地的尺寸宜为25m×20m或20m×15m;
2) 竞技场地四周的缓冲区宽度不宜小于3m;
5 一种球的运动场地可兼作其他球的活动场地;
6 球类竞技场地的长轴宜采用南北向。
6.3.3 篮球、排球、羽毛球、门球竞赛区周边的观众站位宽度,宜分别为5m、5m、4m、2m,也可按预测观众数量所需的面积划定。
6.3.4 群众性健身活动的球类运动场地,可因地制宜地选定。
6.4 武术、举重和摔跤场
6.4.1 武术、举重和摔跤场,宜按地方性、群众性竞赛或群众性健身活动的要求设置。
6.4.2 地方性、群众性竞赛的竞赛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武术竞赛区:
1) 竞技场地的尺寸不宜小于16m×14m;
2) 竞技场地四周应留有不小于3m宽的保护区;
3) 保护区四周宜留有宽度不小于5m的运动员、教练员或裁判员和竞赛设施用地;
4) 竞技场地宜平整,竞技时应铺设毡垫或棉垫;
2 举重竞赛区:
1) 竞技场地的尺寸不宜小于4m×4m;
2) 竞技场地四周应留有不小于2m宽的保护区;
3) 保护区四周宜设置宽度不小于6m的运动员、教练员或裁判员和竞技设施用地;
4) 竞技场地应为平整的沙地或草地;
3 摔跤竞赛区:
1) 竞技场地的尺寸不宜小于8m×8m;
2) 竞技场地四周应留有不小于5m宽的保护区;
3) 竞技场地应平整,竞技时应铺设摔跤垫。
6.4.3 武术、举重、摔跤竞赛区周边的观众站位区宽度,宜分别为5m、5m、4m,观众站位区的面积也可按预测观众数量所需的面积划定。
6.4.4 群众性健身活动的武术、举重和摔跤场地,可因地制宜地选定,并应具备保护性措施。
6.5 游泳、滑冰和轮滑场
6.5.1 游泳、滑冰和轮滑场,宜按群众性健身活动的要求设置。
6.5.2 游泳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普通游泳池和儿童游泳池;
2 普通游泳池:
1) 宜选用矩形,尺寸不宜小于25m×21m;
2) 池水深度应为0. 90~1.35m;
3) 池身内侧嵌入池壁的攀梯应均匀分布,不应少于4个,并不得突出池壁;
3 儿童游泳池:
1) 宜选用圆形、椭圆形;
2) 池水深度应为0.60~1.10m;
3) 池身内侧嵌入池壁的攀梯应均匀分布,不应少于4个,并不得突出池壁;
4 池壁、池岸和池底应采用防滑材料砌筑;
5 池岸外的休息区宽度不宜小于6m,并宜设休息凳和遮阳设施。
6.5.3 滑冰场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普通滑冰场和儿童滑冰场;
2 宜选用圆形、椭圆形或矩形,矩形的尺寸宜为60m×30m,并不宜小于40m×20m;
3 外缘冰面的宽度不宜小于5m;
4 外缘冰面外的休息区宽度不宜小于6m。
6.5.4 轮滑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普通轮滑场和儿童轮滑场;
2 宜选用圆形、椭圆形或矩形,矩形的尺寸宜为60m×30m,并不宜小于40m×20m;
3 应采用刚性和耐磨地面;
4 轮滑场外的休息区宽度不宜小于6m。
6.6 服务、附属用房
6.6.1 文体活动场地的服务用房,应包括小卖部、饮水间(饮水处)、卫生间等。
6.6.2 文体活动场地的附属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运动员室、教练员室、裁判员室、更衣室、淋浴室、救护站、储藏室等;
2 邻近游泳场应设男女更衣室、强制式淋浴室和消毒洗脚池;
3 邻近滑冰场和轮滑场宜设存物处。
7 防火和疏散
7.0.1 镇(乡)村文化中心的防火和疏散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39的有关规定。
7.0.2 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7.0.3 观演、展览、乒乓球、台球等公众活动密集的用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建筑的首层;
2 宜设直接通往建筑外部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每个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m。
7.0.4 建筑内走廊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7.0.4的规定。
表7.0.4 建筑内走廊的最小净宽度(m)
用房名称 | 双面布置房间 | 单面布置房间 |
展览、观演、交谊、乒乓球、台球 | 2.4 | 1.8 |
讲授、阅览、计算机、创作、排练、美术、书法、健身、游艺 | 2.1 | 1.5 |
办公 | 1.8 | 1.2 |
7.0.5 公众活动用房的房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得采用旋转门、升降门、推拉门和设置门槛。
7.0.6 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物的平屋顶作为公众活动场所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墙高度不得低于1.2m,围墙外缘与建筑物檐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0m;围墙内侧应设固定式金属栏杆,围墙与栏杆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0.3m;
2 直接通往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得少于2个,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3m,楼梯的栏杆(栏板)高度不应低于1.1m。
7.0.7 镇(乡)村文化中心建设场地的主要道路和通往外围道路的出口宽度应具有疏散和消防车辆通行的能力,道路尽端应符合消防车辆转向和回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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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室内声、光、热环境
8.1 隔 声
8.1.1 镇(乡)村文化中心的建筑主要用房的隔声设计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的有关规定。
8.1.2 建筑的主要用房昼间室内允许噪声级,宜符合表8.1.2的规定。
表8.1.2 昼间室内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用房名称 | 允许噪声级 |
语言讲授、计算机、音像 | ≤40 |
普通讲授、展览、阅览、美术、书法、摄影、办公 | ≤50 |
舞蹈、观演、游艺、交谊、器械健身、台球 | ≤55 |
戏剧、器乐、乒乓球 | ≤60 |
8.2 采 光
8.2.1 镇(乡)村文化中心的建筑采光设计,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的有关规定。
8.2.2 在进行建筑方案设计时,单层侧窗采光窗洞口与房间地面面积比,宜符合表8.2.2窗地面积比的规定。
表8.2.2 单层侧窗采光窗洞口与房间地面面积比
用房名称 | 窗地面积比 |
计算机、展览、阅览、美术、书法 | 1/4 |
讲授、语言、舞蹈、戏剧、器乐、乒乓球、台球、办公 | 1/5 |
游艺、交谊、音像、摄影、观演 | 1/6 |
门厅、公共通道、卫生间 | 1/10 |
8.3 保温、隔热和通风
8.3.1 镇(乡)村文化中心的建筑保温、隔热和通风设计,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
8.3.2 严寒、寒冷地区的建筑,应控制体形系数,减少外表面积。
8.3.3 严寒地区的建筑外门应设门斗;寒冷地区的建筑外门宜设门斗或采取减少冷风渗透的措施。
8.3.4 夏热冬暖、夏热冬冷地区的建筑,宜设置外部遮阳设施。
8.3.5 自然条件适宜地区的建筑,宜采用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隔热措施。
8.3.6 建筑的平面、剖面设计和门窗设置,应有利于组织自然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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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建筑设备
9.1 给水和排水
9.1.1 镇(乡)村文化中心的给水和排水设计,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
9.1.2 给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系统宜根据镇(乡)村的供水能力设置,并宜优先采用分质供水和循环利用的给水系统;
2 公众饮用水和游泳池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3 用水处应采用节水型器具。
9.1.3 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系统宜根据镇(乡)村排水体制和环境保护等要求设置,并宜采用雨水、污水分流系统;
2 排水的水质达不到镇(乡)村排水管网或接纳水体的排放标准时,应进行水质处理,并达到排放标准;
3 建设场地和建筑屋面的雨水,宜采取有组织的排放,并宜采用暗管或明沟加盖排放;
4 水源紧缺地区宜收集利用雨水。
9.2 暖通和空调
9.2.1 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的暖通和空调设计,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
9.2.2 采暖地区的供暖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地区热力网或设锅炉房供暖;
2 宜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等供暖;;
3 儿童、老年人活动用房的散热器应采取防护措施;
4 采暖系统应设置热计量装置。
9.2.3 建筑物的主要用房的采暖室内设计温度,宜符合表9.2.3的规定。
表9.2.3 采暖室内设计温度
用房名称 | 采暖室内设计温度 |
表演台、化妆室,舞蹈、戏剧 | 20~22℃ |
讲授、计算机、阅览、美术、书法、音像、摄影、器乐、台球、行政 | 18~20℃ |
展览、观众厅、游艺、乒乓球、器械健身 | 16~18℃ |
门厅、公共通道、卫生间 | 12~15℃ |
9.2.4 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内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宜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2 进风口宜设在室外空气清新的位置;
3 通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
9.2.5 空气调节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空调的房间宜集中布置;
2 围护结构和门窗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
9.3 电 气
9.3.1 镇(乡)村文化中心的电气设计,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9.3.2 供电电源应安全可靠,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9.3.3 文化中心的配电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为低压配电;
2 具有动力用电负荷的,其动力和照明电源宜分别进户和分设配电箱(柜);
3 配电箱(柜)宜设在隐蔽安全并接近负荷中心的地方;
4 宜按不同的用电场所分别划分配电线路;
5 宜采用穿管暗敷设。
9.3.4 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高效节能光源、灯具和选择利于节能的控制方式;
2 建筑的出入口和公众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等处应设应急照明;
3 宜采用集中蓄电池装置或带蓄电池的照明装置,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9.3.5 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9.3.6 通信、广播和电视的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与所在地区或县(市)和镇(乡)的通信、广播和电视系统的规划相协调;
2 宜设办公电话和公用电话;
3 宜设服务型广播和应急广播等有线广播;
4 宜设有线电视,公众活动的主要用房和文体活动场地宜设电视出线口;
5 线路宜采用穿管暗线敷设,并宜预留发展余地。
9.3.7 文化中心宜设置计算机网络系统,讲授、计算机和办公等用房宜预留网络出线口。
9.3.8 镇(乡)村文化中心的建筑和文体活动场地的重要部位,宜设视频监视器。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