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雾灭火系统技术规程 CECS169: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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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

烟雾灭火系统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moke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
CECS 169:2015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批准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施行日期:2015年11月1日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公告
第205号

关于发布《烟雾灭火系统技术规程》的公告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4年第一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4]028号)的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等单位全面修订的《烟雾灭火系统技术规程》,经本协会消防系统专业委员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CECS 169:2015,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烟雾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 169:2004同时废止。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前言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4年第一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4]028号)的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烟雾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 169:2004的基础上共同修订而成。
    本规程共分7章和2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系统设计、系统组件、系统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等。
    本规程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补充了烟雾灭火系统进场检验的要求;修改了烟雾产生器、引燃装置、喷射装置的工程设计要求;修改了烟雾灭火剂设计用量的计算参数;删除了上一版附录A的相关内容。
    本规程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消防系统专业委员会(CECS/TC21)归口管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使用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送解释单位(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邮政编码:300381)。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长庆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金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陕西联众智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荣和特种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张清林 陈民 王璐 秘义行 高云升 罗新鹏 吴文革 魏海臣 李德权 王国柱 黄淑纯 郭立军 涂建新 龙荣
    主要审查人:陈雪文 谭世立 李景芳 潘新建 高斌海 岳大可 徐康辉

1 总 则


1.0.1 为了合理地设计、安装和维护烟雾灭火系统,保证工程质量和发挥使用功能,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减少火灾损失,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和内浮顶储罐工程中设置的烟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

1.0.3 烟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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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烟雾灭火系统 smoke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在发生火灾时,能自动向储罐内喷射灭火烟雾的系统。由烟雾产生器、引燃装置、喷射装置等系统组件组成。

2.1.2 罐外式烟雾灭火系统 outside-tank smoke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烟雾产生器安装在储罐外的烟雾灭火系统。简称罐外式系统。

2.1.3 罐内式烟雾灭火系统 inside-tank smoke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全部系统组件安装在储罐内,并漂浮在液面中部的烟雾灭火系统。简称罐内式系统。

2.1.4 独立系统 single system
    由一套烟雾产生器、引燃装置、喷射装置等组件组成的烟雾灭火系统。

2.1.5 组合系统 assembled system
    由两套或两套以上烟雾产生器、引燃装置、喷射装置等组件组成的烟雾灭火系统。

2.1.6 烟雾产生器 smoke generator
    充装烟雾灭火剂并能使之按要求的速率燃烧而产生灭火烟雾的装置。

2.1.7 烟雾灭火剂 smoke agent for fire extinguishing
    一种无需空气而能燃烧并产生灭火烟雾的固体混合物。

2.1.8 喷烟时间 smoke discharge time
    系统喷射装置连续有效喷射灭火烟雾的时间。

2.1.9 喷烟射程 smoke discharge range
    系统喷射装置喷射灭火烟雾的有效半径。

2.1.10 传火时间 fuse transferring time
    从感温元件内的导火索被点燃到引燃烟雾产生器内的烟雾灭火剂的时间。

2.2 符 号


    m——烟雾灭火剂设计用量;
    A——储罐横截面积;
    r——储罐单位面积上烟雾灭火剂用量;
    k——储罐安全补偿系数;
    ZWW——罐外式烟雾灭火系统;
    ZW——罐内式烟雾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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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系统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贮存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可选用罐外式系统或罐内式系统;当贮存液体的温度过高或液面升降波动过大时,不宜选用罐内式系统;贮存甲、乙类液体的内浮顶储罐应选用罐外式系统。

3.1.2 系统的喷烟射程应大于所保护储罐的半径,喷烟时间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1.3 储罐所需的烟雾灭火剂设计用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m——烟雾灭火剂设计用量(kg);
          A——储罐横截面积(㎡);
          r——储罐单位面积烟雾灭火剂用量(kg/㎡),其取值不应小于表3.1.3-1的规定;
          k——储罐安全补偿系数,其取值应符合表3.1.3-2的规定。

表3.1.3-1 储罐单位面积所需烟雾灭火剂用量(kg/㎡)

系统形式

甲、乙类液体

丙类液体

罐外式系统

1.00

0.70

罐内式系统

0.80

0.46


表3.1.3-2 储罐安全补偿系数

储罐直径D(m)

安全补偿系数

D≤10

0

10<D≤15

0.10

D>15

0.20

    注:贮存190℃以下馏分小于10%的原油储罐,安全补偿系数可取0。


3.1.4 烟雾产生器的型号可按照厂家的安装使用说明书确定,其烟雾灭火剂的充装量不应小于额定充装量,且不得大于额定充装量的1.05倍。

3.1.5 系统的传火时间不应大于10s。

3.2 罐外式系统设计


3.2.1 系统设计时,宜采用独立系统。当独立系统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可采用组合系统,但烟雾产生器的数量不应多于3台,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烟雾产生器均应具有配套的引燃装置,且各引燃装置中的导火索应相互连接;
    2 烟雾产生器的启动时间差不应大于10s;
    3 宜选择相同型号规格的系统。

3.2.2 烟雾产生器平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储罐扶梯和人孔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m,且应避开罐壁焊缝;
    2 平台表面应垂直于储罐轴线,且宜高出储罐基础顶面0.4m;
    3 平台应能承受系统喷烟时产生的冲击荷载。

3.2.3 导烟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烟管的公称直径应与烟雾产生器和喷头相匹配,中间不得改变公称直径;
    2 导烟管与烟雾产生器之间、横向导烟管与竖向导烟管之间应采用法兰连接,且法兰连接处应设置密封膜;
    3 横向导烟管的轴线与所保护储罐罐壁顶的距离,不应小于0.3m;
    4 在横向导烟管上应设置支撑;竖向导烟管固定支架的间距不应大于3.0m。

3.2.4 喷射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射装置的设置方向应铅垂向上;
    2 独立系统的喷射装置应设置在储罐中央;
    3 组合系统的喷射装置应均匀设置在储罐中部,上下的间距宜为0.05m。

3.2.5 导火索保护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火索保护管管段间宜采用活接头连接;
    2 在导火索保护管进入储罐罐壁处应设置通径0.1m的套管,且套管轴线距罐壁上沿不应小于0.2m;
    3 导火索保护管立管固定支架的间距不应大于3.0m。

3.3 罐内式系统设计


3.3.1 烟雾产生器应设置在储罐中部的漂浮装置上。漂浮装置三翼定位支腿的长度应相等,且漂浮装置脚轮与罐壁的距离宜为0.3m。

3.3.2 设置罐内式系统的储罐,其内壁不应有障碍物,且最高液面距罐顶的高度应大于1.5m。对于底部有加热盘管的储罐,应在加热盘管的上方设置平台和托环,且平台和托环的直径宜分别为2.2m和4.2m。

3.3.3 设置罐内式系统的储罐,其人孔直径不宜小于表3.3.3的规定。

表3.3.3 储罐人孔直径(m)

系统型号

人孔直径

ZW12

0.60

ZW16

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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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系统组件


4.1 一般规定


4.1.1 系统所采用的产品及组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依法实行强制认证的产品及组件应具有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

4.1.2 系统组件的外表面应进行防腐处理;设置在储罐外的系统组件应涂刷红色油漆。

4.1.3 系统各组件应与所选系统的类型、型号、规格一致。

4.2 烟雾产生器


4.2.1 烟雾产生器的壳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质宜选用低碳素钢板或压力容器用低合金钢板;
    2 罐内式系统壳体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1.0MPa,罐外式系统壳体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1.6MPa;
    3 内壁应涂刷防锈油漆。

4.2.2 烟雾灭火剂的燃烧速度应控制在1.1mm/s~1.5mm/s范围内。

4.3 引燃装置


4.3.1 引燃装置感温元件的公称动作温度应高出储罐最高贮存温度30℃,且不宜低于110℃,误差应控制在±5℃范围内。

4.3.2 导火索的燃烧速度应大于1.0m/s。

4.3.3 缠绕在筛孔导流筒上的导火索药芯燃烧速度宜为0.025m/s~0.04m/s,导火索的螺旋缠绕间距宜为55mm~60mm。

4.3.4 导火索的保护管应选用热镀锌钢管。

4.4 喷射装置


4.4.1 喷射装置宜由冷轧钢板制成,喷孔圈应采用无缝钢管,设计压力不应小于1.0MPa。

4.4.2 导烟管应采用无缝钢管,钢管壁厚不应小于4mm。导烟管及其连接法兰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1.6MPa。

4.5 漂浮装置


4.5.1 罐内式系统的漂浮装置应由浮漂、三翼定位支腿和脚轮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浮漂宜由冷轧钢板制成。浮漂顶面与储罐液面的距离宜为0.2m;
    2 三翼定位支腿的浮筒应由金属材料制成,浮筒间应采用带铜套的铰链连接,其强度和刚度应满足系统运行要求;
    3 脚轮宜由铜或铝制成。

4.5.2 浮漂、浮筒制作完成后应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压力不应低于0.1MPa。

4.6 附 件


4.6.1 罐外式系统的保护箱、平台、高度调节装置、固定支架、支撑等附件,其强度应满足系统运行的要求,且应进行防腐处理。

4.6.2 密封膜宜选用耐油、耐水的聚酯薄膜;密封剂宜选用室温下可固化的粘接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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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系统施工


5.1 一般规定


5.1.1 系统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应按本规程附录A划分。

5.1.2 系统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

5.1.3 施工现场应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并应进行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按本规程附录B中表B.0.1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5.1.4 系统施工应按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施工图、技术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

5.1.5 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技术资料:
    1 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
    2 主要组件的安装使用说明书;
    3 系统各组件应具备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

5.1.6 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并有记录;
    2 系统组件、管材及管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场地、道路、水、电等临时设施应满足施工要求。

5.2 进场检验


5.2.1 烟雾产生器、引燃装置、喷射装置、漂浮装置等系统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并应按本规程附录B中表B.0.2填写检查记录。
    1 无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
    2 外露非机械加工表面保护涂层完好;
    3 无保护涂层的机械加工面无锈蚀;
    4 所有外露接口无损伤,堵、盖等保护物包封良好;
    5 铭牌标记清晰、牢固;
    6 其规格、型号、性能参数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并核查组件的规格、型号、性能参数等是否与相关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产品出厂合格证及设计要求相符。

5.2.2 烟雾灭火剂的贮存容器外观应完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2.3 导火索应无破损、折断等影响性能的缺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2.4 喷头喷孔处的密封膜应无破损。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2.5 烟雾灭火剂重量应准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称重测量。

5.3 系统安装


5.3.1 系统的施工应按本规程附录B中表B.0.3记录。

5.3.2 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的系统组件和材料应按本规程的规定进行进场检验,合格后经监理工程师签证方可使用或安装;
    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认可,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 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检查;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按照本规程附录B中表B.0.5填写验收记录。

5.3.3 系统安装时应满足对易燃易爆场所有关施工作业的安全要求。

5.3.4 系统安装时应采取防潮、防损伤的措施。

5.3.5 烟雾产生器的组装应符合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5.3.6 平台、导烟管、导火索保护管的固定支架和导烟管支撑杆应焊接在储罐上,其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3.7 平台的平面应垂直于储罐轴线,其允许误差不宜大于0.5°。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水平仪测量。

5.3.8 安装平台和托环时,应保护储罐底部的加热盘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3.9 法兰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法兰连接面的平行偏差不应大于法兰外径的0.15%;
    2 法兰连接应与管道同心,螺栓应能自由穿入;
    3 法兰密封面宜采用石棉橡胶密封,其上应涂黄油等涂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塞尺检查。

5.3.10 导烟管的垂直度或水平度偏差不宜大于0.2%。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钢尺测量。

5.3.11 罐外式系统的烟雾产生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度调节装置应放入平台中心孔内,并应将升降螺杆旋至最低位置;
    2 应将烟雾产生器放置在高度调节装置托板上,并应在调正 位置后定位,在同一平面内,导火索头盖接头与烟雾产生器中心的连线应垂直于被保护储罐中心与烟雾产生器中心的连线;
    3 在连接烟雾产生器与竖向导烟管法兰时,应拧紧高度调节装置的升降螺杆,并应安装烟雾产生器的保护箱。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3.12 引燃装置Y型保护管上的两个感温元件应处于同一水平面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3.13 Y型导火索保护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穿入引火头座中的导火索,应在引火头处探出0.2m剥尽外皮的导火索药芯,并将其固定;
    2 紧固螺母时,应防止感温元件转动。

5.3.14 导火索保护管各连接处应做密封处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3.15 罐内式系统的浮漂呼吸阀应向上安装,同时应检查其可靠性。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手动检查。

5.3.16 罐内式系统的三翼定位支腿应上下转动灵活。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3.17 罐内式系统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漂浮试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试验时注入2m深的水,罐内式烟雾灭火系统能够漂浮在水面上且能平稳升降为合格。

5.3.18 喷头喷孔处密封膜的保护层应在组装完成后拆除,且不得损坏密封膜。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 验 收


6.0.1 烟雾灭火系统的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进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验收。

6.0.2 系统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并应按本规程附录B中表B.0.4填写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1 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设计变更通知书;
    2 主要系统组件和材料的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材料和系统组件进场检验的复验报告;
    3 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安装使用说明书;
    4 施工单位的有效资质文件和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5 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 系统验收申请报告。

6.0.3 烟雾灭火系统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的验收应合格,并按本规程附录B中表B.0.5记录;
    2 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应全部合格,并按本规程附录B中表B.0.4记录;
    3 验收完成后,应按本规程附录B中表B.0.6-1、表B.0.6-2的规定填写验收记录。

6.0.4 验收时应复核安装系统是否与系统设计图纸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检查。

6.0.5 罐外式系统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头数量、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固定方法和安装质量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2 导烟管、导火索保护管的材质、密封性、布置、连接方式,支架、法兰的安装位置、型号、规格、强度、间距,防腐处理,油漆颜色,其他防护措施和安装质量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和观察检查。
    3 烟雾产生器、引燃装置的装配情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 烟雾产生器的保护箱、平台的固定位置、防腐保护和安装质量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0.6 罐内式系统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烟雾产生器、三翼定位支腿、浮漂、感温元件等的型号和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2 烟雾产生器、漂浮装置的固定、装配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3 涂漆和标志应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0.7 烟雾灭火系统可不进行冷喷试验。

6.0.8 烟雾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 系统竣工图;
    2 烟雾灭火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烟雾灭火系统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5 烟雾灭火系统验收记录;
    6 相关文件、记录、资料清单等。

7 维护管理


7.0.1 烟雾灭火系统投入使用后,应制定相应的检查、维护制度,并应使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

7.0.2 烟雾灭火系统应由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负责维护管理。

7.0.3 烟雾灭火系统投入运行时,应具备下列技术资料:
    1 本规程第6.0.8条规定的技术文件资料;
    2 对专(兼)职维护管理人员的培训记录。

7.0.4 系统运行中,应防止液体淹没横向导烟管和感温元件。

7.0.5 罐外式系统的检查维护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喷头无异物堵塞,感温元件和支撑杆外观完好无损,位置正确;
    2 导火索保护管、导烟管和烟雾产生器、保护箱等组件的外观无变色、脱漆、变形等异样状态发生;
    3 液面是否淹没横向导烟管和感温元件。

7.0.6 罐内式系统的检查维护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系统的喷孔无异物堵塞,感温启动组件外观完好无损,位置正确;
    2 烟雾产生器、漂浮装置漂浮正常。

7.0.7 当储存需要加热保温液体的储罐采用罐内式烟雾灭火系统时,液体的输入、输出作业,应在加热状态下进行。

7.0.8 对烟雾灭火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当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处理。

7.0.9 烟雾灭火剂、导火索、引燃装置的感温元件、密封膜达到有效使用期限后应及时更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系统组件进行全面检查和必要的维修;
    2 符合本规程第5章的有关规定;
    3 更换下的烟雾灭火剂、导火索予以妥善处理。

附录A 烟雾灭火系统工程划分


表A 系统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表A 系统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jpg

附录B 烟雾灭火系统施工、验收记录


B.0.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按表B.0.1填写,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表B.0.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表B.0.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jpg


B.0.2 烟雾灭火系统施工过程进场检验应由施工单位按表B.0.2填写,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表B.0.2 系统施工过程进场检验记录
表B.0.2 系统施工过程进场检验记录.jpg


B.0.3 烟雾灭火系统施工过程中的安装质量检查应由施工单位按表B.0.3填写,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表B.0.3 烟雾灭火系统施工过程中的安装质量检查记录
表B.0.3 烟雾灭火系统施工过程中的安装质量检查记录.jpg


B.0.4 烟雾灭火系统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按表B.0.4填写,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核查,并做出核查结论,由监理单位填写。


表B.0.4 烟雾灭火系统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表B.0.4 烟雾灭火系统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jpg


B.0.5 隐蔽工程验收应由施工单位按表B.0.5填写,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建设、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并做出验收结论,由监理工程师填写。


表B.0.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表B.0.5 隐蔽工.jpg


B.0.6 验收完成后,罐外式烟雾灭火系统应按表B.0.6-1填写记录,罐内式烟雾灭火系统应按表B.0.6-2填写记录。


表B.0.6-1 罐外式烟雾灭火系统验收记录
表B.0.6-1 罐外式.jpg



表B.0.6-2 罐内式烟雾灭火系统验收记录
表B.0.6-2 罐内式烟雾灭火系统验收记录.jpg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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