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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the residential interior decoration
JGJ 367-2015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5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3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的公告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6月3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套内空间;5共用部分;6地下室和半地下室;7无障碍设计;8细部;9室内环境;10建筑设备;11安全防范;12设计深度。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东南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东南大学建筑学院(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四牌楼2号东南大学中大院;邮政编码:210096)。
本规范主编单位:东南大学
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盛旺装饰设计研究所
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高祥生 周燕 何静姿 沈俊强 朱农 潘瑜芬 周倩羽 李闽川 潘瑜 郝伟 蒋鹏旭 汤李俊 季震宇 朱成慧 傅雁 龚曾谷 刘荣君 陈增贵 韩颖 吴俊书 马丽旻 薛冬林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李青 熊伟 王宏伟 孙逊 陈易 吕小泉 郭和平 黄湘陵 张玉君 寿广 张国强
1 总则
1.0.1 为提高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水平,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满足安全、适用、环保、经济、美观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住宅的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适用属于历史文物保护的住宅的室内装饰装修设计。
1.0.3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遵循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和简装修、重装饰的理念,做到节能、节水、节材,并适应不同地区气候和文化的特征,兼顾当前使用和将来改造的需要。
1.0.4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装配化、智能化,兼顾多样化和个性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化的发展。
1.0.5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interior decoratio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根据住宅室内各功能空间的使用性质、所处环境,运用物质技术手段并结合视觉艺术,达到安全卫生、功能合理、舒适美观,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的空间效果的过程。
2.0.2 顶棚 ceiling
建筑物房间内的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
2.0.3 套内前厅 entry foyer
进入套内的过渡空间。
2.0.4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2.0.5 陈设品 furnishings
用来美化或强化室内视觉效果的可布置物品,也称摆设品、装饰品。
2.0.6 细部 detail
装饰装修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造型、饰物、部件、纹样及做法。
3 基本规定
3.0.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使用功能的细化、环境质量的提升、空间形态的完善;
2 室内空间的墙面、顶棚、楼面或地面、内门、内窗、门窗套、固定隔断、固定家具及套内楼梯的装修;
3 套内空间中活动家具、陈设品及部品、部件的选择和布置;
4 室内空间中给水排水、暖通、电气、智能化等专业设计的布线;
5 预留设备、设施的安装、检修空间;
6 安全防护和消防设施的维护;
7 无障碍设计。
3.0.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后,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的使用面积、室内净高、门窗洞口最小净尺寸及开启方向、窗台、栏杆和台阶等防护设施的净高,台阶踏步的数量、尺寸,过道的净宽、坡道的坡度以及无障碍设计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的相关规定。
3.0.3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得减少共用部分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增加疏散距离,不得占用或拆改共用部分的门厅、走廊和楼梯间。
3.0.4 住宅共用部分的装饰装修设计不得影响消防设施和安全疏散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降低安全疏散能力。
3.0.5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分配电箱、弱电设备箱、给水排水、暖通、燃气管道等设施的位置和规格。
3.0.6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宜与建筑、结构、设备等专业配合。
3.0.7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得拆除室内原有的安全防护设施,且更换的防护设施不得降低安全防护的要求。
3.0.8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得采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材料,宜采用绿色环保的材料。
3.0.9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得封堵、扩大、缩小外墙窗户或增加外墙窗户、洞口。
3.0.10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应降低建筑设计对住宅光环境、声环境、热环境和空气环境的质量要求。
3.0.1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满足使用者对空间、尺寸的要求,且不应影响安全。
3.0.12 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使用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和《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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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套内空间
4.1 一般规定
4.1.1 套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得改变原住宅建筑中厨房和卫生间的位置,不宜改变阳台的基本功能。
4.1.2 套内装饰装修中给水排水、暖通、电气、智能化等设备、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3 套内装修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顶棚材料应采用防腐、耐久、不易变形、易清洁和便于施工的材料;厨房顶棚材料应具有防火、防潮、防霉等性能。
2 墙面宜采用抗污染、易清洁的材料;与外窗相邻的室内墙面不宜采用深色饰面材料;厨房、卫生间的墙面材料还应具有防水、防潮、防霉、耐腐蚀、不吸污等性能。
3 地面应采用平整、耐磨、抗污染、易清洁、耐腐蚀的材料,厨房、卫生间的楼地面材料还应具有防水、防滑等性能。
4 套内的玻璃隔断、玻璃隔板、落地玻璃门窗及玻璃饰面等玻璃用材均应采用安全玻璃,其种类和厚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的规定。
4.1.4 套内顶棚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内前厅、起居室(厅)、卧室顶棚上灯具底面距楼面或地面面层的净高不应低于2.10m。
2 顶棚不宜采用玻璃饰面,当局部采用时,应选用安全玻璃,并应采取安装牢固的构造措施。
3 顶棚上部的空间应满足设备和灯具安装高度的需要。有灯带的顶棚,侧边开口部位的高度应能满足检修的需要,有出风口的开口部位应满足出风的要求。
4 顶棚中设有透光片后置灯光的,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并应采取安装牢固、便于维修的构造措施。
5 顶棚上悬挂自重3kg以上或有振动荷载的设施应采取与建筑主体连接牢固的构造措施。
4.1.5 套内墙面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面、柱子挂置设备或装饰物,应采取安装牢固的构造措施;
2 底层墙面、贴近用水房间的墙面及家具应采取防潮、防霉的构造措施;
3 踢脚板厚度不宜超出门套贴脸的厚度。
4.1.6 套内地面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水房间门口的地面防水层应向外延展宽度不小于500mm,向两侧延展宽度不小于200mm,并宜设置门槛。门槛应采用坚硬的材料,并应高出用水房间地面5mm~15mm。
2 用水房间地面不宜采用大于300mm×300mm的块状材料,且铺贴后不应影响排水坡度。
3 铺贴条形地板时,宜将长边垂直于主要采光窗方向。
4 硬质与软质材料拼接处宜采取有利于保护硬质材料边缘不被磨损的构造措施。
4.1.7 装饰装修后,套内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
4.1.8 与儿童、老人用房相连接的卫生间走道、上下楼梯平台、踏步等部位,宜设灯光照明。
4.1.9 对于既有住宅套内有防水要求但没做防水处理的部位,装饰装修应重做防水构造设计,其防水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 298的相关规定。
4.1.10 固定家具应采用环保、防虫蛀、防潮、防霉变、防变形、易清洁的材料,尺寸应满足使用要求。
4.1.11 套内功能空间的装饰装修样式宜与使用功能及家具样式协调,用材、用色宜与相邻空间协调。家具的布置应根据功能需要、平面形状、空间尺寸等因素确定。
4.1.12 套内空间新增隔断、隔墙应采用轻质、隔声性能较好的材料。
4.1.13 套内空间宜布置陈设品和家具,提高审美效果和舒适性。
4.2 套内前厅
4.2.1 套内前厅宜根据套内的功能需要和空间大小等因素设置家具、设施,并宜设计可遮挡视线的装饰隔断。
4.2.2 套内前厅通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净高不应低于2.40m。
4.2.3 套内前厅的门禁显示屏的中心点至楼地面装饰装修完成面的距离宜为1.40m~1.60m。
4.3 起居室(厅)
4.3.1 起居室(厅)应选择尺寸、数量合适的家具及设施,家具、设施布置后应满足使用和通行的要求,且主要通道的净宽不宜小于900mm。
4.3.2 起居室(厅)装饰装修后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顶棚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净高低于2.40m的局部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4.3.3 装饰装修设计时,不宜增加直接开向起居室的门。沙发、电视柜宜选择直线长度较长的墙面布置。
4.4 卧室
4.4.1 卧室应根据功能需要和空间大小选择尺寸、种类适宜的家具及设施,家具、设施布置后应满足通行和使用的要求,并宜留有净宽不小于600mm的主要通道。
4.4.2 卧室装饰装修后,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净高低予2.40m的局部面积不应大于使用面积的1/3。
4.4.3 卧室的平面布置应具有私密性,避免视线干扰,床不宜紧靠外窗或正对卫生间门,无法避免时应采取装饰遮挡措施。
4.4.4 老年人卧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选择有独立卫生间的卧室或靠近卫生间的卧室;
2 墙面阳角宜做成圆角或钝角;
3 地面宜采用木地板,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宜采用陶瓷地砖;
4 有条件的宜留有护理通道和放置护理设备的空间,在床头和卫生间厕位旁、洗浴位旁等宜设置固定式紧急呼救装置;
5 宜采用内外均可开启的平开门,不宜设弹簧门,当采用玻璃门时,应选用安全玻璃,当采用推拉门时,地埋轨不应高出装修地面面层。
4.4.5 儿童卧室不宜在儿童可触摸、易碰撞的部位做外凸造型,且不应有尖锐的棱状、角状造型。
4.5 厨房
4.5.1 厨房应优先采用定制的整体橱柜和装配式部品,并应根据厨房的平面形状、面积大小和炊事操作的流程等布置厨房设施。
4.5.2 厨房装饰装修后,地面面层至顶棚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
4.5.3 单排布置设备的地柜前宜留有不小于1.50m的活动距离,双排布置设备的地柜之间净距不应小于900mm。洗涤池与灶具之间的操作距离不宜小于600mm。
4.5.4 厨房吊柜底面至装修地面的距离宜为1.40m~1.60m,吊柜的深度宜为300mm~400mm。厨房地柜的尺寸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厨房模数协调标准》JGJ/T 262的相关规定。
4.5.5 厨房内吊柜的安装位置不应影响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安装或预留燃气热水器位置时,应满足自然通风要求。
4.5.6 封闭式厨房宜设计推拉门,并应采取安装牢固的构造措施。
4.5.7 采用燃气的厨房宜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4.5.8 厨房装饰装修不应破坏墙面防潮层和地面防水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面应设防潮层,当厨房布置在非用水房间的下层时,顶棚应设防潮层;
2 地面防水层应沿墙基上翻0.30m;洗涤池处墙面防水层高度宜距装修地面1.40m~1.50m,长度宜超出洗涤池两端各400mm。
4.5.9 当厨房内设置地漏时,地面应设不小于1%的坡度坡向地漏。
4.6 餐厅
4.6.1 餐厅应选择尺寸、数量适宜的家具及设施,且家具、设施布置后应形成稳定的就餐空间,并宜留有净宽不小于900mm的通往厨房和其他空间的通道。
4.6.2 餐厅装饰装修后,地面至顶棚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
4.6.3 餐厅应靠近厨房布置。
4.6.4 套内无餐厅的,应在起居室(厅)或厨房内设计适当的就餐空间。
4.7 卫生间
4.7.1 卫生间应根据不同的套型平面合理布置,平面组合宜干湿分区并方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和共用。
4.7.2 卫生间宜选择尺寸合适的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基本设施,设施布置后应满足人体活动的需要。
4.7.3 无前室的卫生间门不得直接开向厨房、起居室,不宜开向卧室。
4.7.4 老年人、残疾人使用的卫生间宜采用可内外双向开启的门。
4.7.5 卫生间门的位置、尺寸、开启方式应便于设施、设备及家具的布置和使用。
4.7.6 卫生间的地面应有坡度坡向地漏,非浴区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5%,浴区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1.5%。
4.7.7 卫生间内设有洗衣机时,应有专用的给水排水接口和防溅水电源插座。
4.7.8 卫生间的柜子宜采用环保、防潮、防霉、易清洁、不易变形的材料,台面板宜采用硬质、耐久、耐水、抗渗、易清洁、强度高的材料。
4.7.9 卫生间洗面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洗面台上的盆面至装修地面的距离宜为750mm~850mm;
2 除立柱式洗面台外,装饰装修后侧墙面至洗面盆中心的距离不宜小于550mm;
3 嵌置洗面盆的台面进深宜大于洗面盆150mm,宽度宜大于洗面盆300mm;
4 卫生间洗面台上部的墙面应设置镜子。
4.7.10 侧墙面至坐便器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250mm,至蹲便器中心的距离不宜小于400mm。
4.7.11 坐便器、蹲便器前应有不小于500mm的活动空间。
4.7.12 设置浴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浴缸安装后,上边缘至装修地面的距离宜为450mm~600mm;
2 浴缸、淋浴间靠墙一侧应设置牢固的抓杆;
3 只设浴缸不设淋浴间的卫生间宜增设带延长软管的手执式淋浴器(花洒)。
4.7.13 淋浴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淋浴间宜设推拉门或外开门,门洞净宽不宜小于600mm淋浴间内花洒的两旁距离不宜小于800mm,前后距离不宜小于800mm,隔断高度不宜低于2.00m;
2 淋浴间的挡水高度宜为25mm~40mm;
3 淋浴间采用的玻璃隔断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的规定。
4.7.14 卫生间装饰装修防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防水层应沿墙基上翻300mm;
2 墙面防水层应覆盖由地面向墙基上翻300mm的防水层;洗浴区墙面防水层高度不得低于1.80m,非洗浴区配水点处墙面防水层高度不得低于1.20m;当采用轻质墙体时,墙面应做通高防水层;
3 管道穿楼板的部位、地面与墙面交界处及地漏周边等易渗水部位应采取加强防水构造措施;
4 卫生间地面宜比相邻房间地面低5mm~15mm。
4.7.15 卫生间木门套及与墙体接触的侧面应采取防腐措施。门套下部的基层宜采用防水、防腐材料。门槛宽度不宜小于门套宽度,且门套线宜压在门槛上。
4.8 套内楼梯
4.8.1 套内加建的楼梯应采用安全可靠的结构和构造设计,梯段、踏步、栏杆的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的规定。
4.8.2 套内楼梯的踏面应采用坚固、防滑、平整、耐久、耐磨、不易变形的装修材料,且应采取防滑构造措施。
4.8.3 老年人使用的楼梯不应采用无踢面或突缘大于10mm的直角形踏步,踏面应防滑。
4.8.4 套内楼梯踏步临空处,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0mm,宽度不小于80mm的挡台。
4.9 储藏空间
4.9.1 套内应设置储藏空间。
4.9.2 步入式储藏空间应设置照明设施,并宜具备通风、除湿的条件。
4.10 阳台
4.10.1 阳台的装饰装修设计不应改变原建筑为防止儿童攀爬的防护构造措施。对于栏杆、栏板上设置的装饰物,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4.10.2 靠近阳台栏杆处不应设计可踩踏的地柜或装饰物。
4.10.3 当阳台设置储物柜、装饰柜时,不应遮挡窗和阳台的自然通风、采光,并宜为空调外机等设备的安装、维护预留操作空间。
4.10.4 布置健身设施的阳台应在墙面合适的位置安装防溅水电源插座。
4.10.5 阳台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阳台地面应采用防滑、防水、硬质、易清洁的材料,开敞阳台的地面材料还应具有抗冻、耐晒、耐风化的性能;
2 开敞阳台的地面完成面标高宜比相邻室内空间地面完成面低15mm~20mm。
4.10.6 当阳台设有洗衣机时,应在相应位置设置专用给水排水接口和电源插座,洗衣机的下水管道不得接驳在雨水管上。
4.10.7 阳台应设置使用方便、安装牢固的晾晒架。
4.11 门窗
4.11.1 室内门的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厨房、餐厅、阳台的推拉门宜采用透明的安全玻璃门;
2 安装推拉门、折叠门应采用吊挂式门轨或吊挂式门轨与地埋式门轨组合的形式,并应采取安装牢固的构造措施;地面限位器不应安装在通行位置上;
3 非成品门应采取安装牢固、密封性能良好的构造设计,推拉门应采取防脱轨的构造措施;
4 门把手中心距楼地面的高度宜为0.95m~1.10m。
4.11.2 室内窗的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紧邻窗户的位置设有地台或其他可踩踏的固定物体时,应重新设计防护设施,且防护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的规定;
2 窗扇的开启把手距装修地面高度不宜低于1.10m或高于1.50m;
3 窗台板、窗宜采用环保、硬质、耐久、光洁、不易变形、防水、防火的材料;
4 非成品窗应采取安装牢固、密封性能良好的构造设计。
5 共用部分
5.0.1 装饰装修设计不得改变楼梯间门、前室门、通往屋面门的开启方向、方式,不得减小门的尺寸。
5.0.2 共用部分的顶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顶棚装修材料应采用防火等级为A级、环保、防水、防潮、防锈蚀、不易变形且便于施工的材料;
2 出入口门厅、电梯厅装修地面至顶棚的净高不应低于2.40m,标准层公共走道装修地面至顶棚的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3 顶棚不宜采用玻璃吊顶,当局部设置时,应采用安全玻璃,其种类及厚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的规定,并应采用安装牢固且便于检修的构造措施。
5.0.3 墙面应采用难燃、环保、易清洁、防水性能好的装修材料。
5.0.4 地面应采用难燃、环保、防滑、易清洁、耐磨的装修材料。
6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0.1 装饰装修不得扩大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面积或增加层高,不得破坏原建筑基础构件和移除基础构件周边的覆土。
6.0.2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装饰装修应采取防水、排水、除湿、防潮、防滑、采光、通风的构造措施。
7 无障碍设计
7.0.1 装饰装修设计不应改变原住宅共用部分无障碍设计,不应降低无障碍住宅中套内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过道及共同部分的要求。
7.0.2 无障碍住宅的家具、陈设品、设施布置后,应留有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中规定的通往套内入口、起居室(厅)、餐厅、厨房、卫生间、储藏室及阳台的连续通道,且通道地面应平整、防滑、反光小,并不宜采用醒目的厚地毯。
7.0.3 无障碍住宅不宜设计地面高差,当存在大于15mm的高差时,应设缓坡。
7.0.4 在套内无障碍通道的墙面、柱面的0.60m~2.00m高度内,不应设置凸出墙面100mm以上的装饰物。墙面、柱面的阳角宜做成圆角或钝角,并应在高度0.40m以下设护角。
7.0.5 无障碍厨房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和《住宅厨房及相关设备基本参数》GB/T 11228的相关规定。
7.0.6 无障碍卫生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和《住宅卫生间功能及尺寸系列》GB/T 11977的相关规定。
8 细部
8.0.1 装饰装修界面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相邻界面同时铺贴成品块状饰面板时,宜采用对缝或间隔对缝方式衔接;
2 当同一界面上不同饰面材料平面对接时,对接处可采用离缝、错落的方法分开或加入第三种材料过渡处理;
3 当同一界面上两块相同花纹的材料平面对接时,宜使对接处的花纹、色彩、质感对接自然;
4 当同一界面上铺贴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尺寸的饰面材料时,宜选择大尺寸为小尺寸的整数倍,且大尺寸材料的一条边宜与小尺寸材料的其中一条边对缝;
5 当相邻界面上装饰装修材料成角度相交时,宜在交界处作造型处理;
6 当不同界面上或同一界面上出现菱形块面材料对接时,块面材料对接的拼缝宜贯通,并宜在界面的边部作收边处理;
7 成品饰面材料尺寸宜与设备尺寸及安装位置协调。
8.0.2 不规则界面宜做规整化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规则的顶面宜在边部采用非等宽的材料作收边调整,并宜使中部顶面取得规整形状;
2 不规则的墙面宜采用涂料或无花纹的墙纸(布)饰面,并宜淡化墙面的不规整感;
3 当以块面材料铺装不规整的地面时,宜在地面的边部用与中部块面材料不同颜色的非等宽的块面材料作收边调整;
4 不规则的饰面材料宜铺贴在隐蔽的位置或大型家具的遮挡区域。
8.0.3 不规则图样应采用网格划分定位。
8.0.4 不规则的小空间宜进行功能利用和美化处理。
8.0.5 当过道内设置两扇及以上的门时,门及门套的高度、颜色、材质宜一致。
8.0.6 侧面突出装饰面的硬质块材应作圆角或倒角处理。
8.0.7 陈设品宜布置在下列位置:
1 视线集中的界面上;
2 视线集中的空间位置;
3 空间的端头;
4 空间的内凹处;
5 空间的空旷处;
6 强调设计意向的位置。
8.0.8 套内各空间的地面、门槛石的标高宜符合表8.0.8的规定。
表8.0.8 套内空间装修地面标高(m)
注:以套内起居室(厅)地面装修完成面标高为±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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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室内环境
9.1 采光、照明
9.1.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不应在天然采光处设置遮挡采光的吊柜、装饰物等固定设施。
9.1.2 对于日间需要人工照明的房间,照明光源宜采用接近天然光色温的光源。
9.1.3 住宅室内功能空间应设置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对照度要求较高和有特殊照明要求的空间宜采用局部照明。
9.1.4 住宅室内照明应合理选择灯具、布置灯光,灯光设计应避免产生眩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节能型灯具;
2 宜避免使用大面积高反射度的装饰装修材料;
3 家具和灯光布置后,宜使光线从阅读、书写者的左侧前方射入,并应避免灯光直射使用者的眼睛。
9.1.5 住宅室内各功能空间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Ra)不宜小于80。
9.1.6 住宅室内照明标准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相关规定。
9.2 自然通风
9.2.1 装饰装修不应减少窗洞开口的有效面积或改变窗洞开口的位置。
9.2.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不应在自然通风处设置遮挡通风的隔断、家具、装饰物或其他固定设施。
9.2.3 当既有住宅的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机械通风的方式改善空气质量。
9.3 隔声、降噪
9.3.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改善住宅室内的声环境,降低室外噪声对室内环境的影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室外噪声对室内有较大影响时,朝向噪声源的门窗宜采取隔声构造措施;
2 有振动噪声的部位应采取隔声降噪构造措施;当套内房间紧邻电梯井时,装饰装修应采取隔声和减振构造措施;
3 厨房、卫生间及封闭阳台处排水管宜采用隔声材料包裹;
4 对声学要求较高的房间,宜对墙面、顶棚、门窗等采取隔声、吸声等构造措施。
9.3.2 轻质隔墙应选用隔声性能好的墙体材料和吸声性能好的饰面材料,并应将隔墙做到楼盖的底面,且隔墙与地面、墙面的连接处不应留有缝隙。
9.4 室内空气质量
9.4.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组织好室内空气流通。
9.4.2 装饰装修材料应控制有害物质的含量,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中的相关规定。
9.4.3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不宜大面积采用人造木板及人造木饰面板。
9.4.4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不宜大面积采用固定地毯,局部可采用既能防腐蚀、防虫蛀,又能起阻燃作用的环保地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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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建筑设备
10.1 给水排水
10.1.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给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给水管暗敷时,应避免破坏建筑结构和其他设备管线,水平给水管宜在顶棚内暗敷;
2 当塑料给水管明设在容易受撞击处时,装饰装修应采取防撞击的构造;
3 新设置的燃气或电热水器的给水可与原有太阳能热水器共用一路管道;塑料给水管不得与水加热器或热水出水管口直接连接,应设置长度不小于400mm的金属管过渡;
4 当明设的塑料给水立管距灶台边缘小于400mm、距燃气热水器小于200mm时,装饰装修应采取隔热、散热的构造措施;
5 严寒及寒冷地区明设室内给水管道或装修要求较高的吊顶内给水管道,应有防结露保温层。
10.1.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独立式低层住宅外,不得改变原有干管的排水系统;
2 不得将厨房排水与卫生间排污合并排放;
3 应缩短卫生洁具至排水主管的距离,减少管道转弯次数,且转弯次数不宜多于3次;宜将排水量最大的排水点靠近排水立管;
4 排水管道不应穿过卧室、排气道、风道和壁柜,不应在厨房操作台上部敷设;
5 不应封闭暗装排污管、废水管的检修孔和顶棚位置的冷热水阀门的检修孔;
6 同层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止填充层内渗漏的防水构造措施;
7 塑料排水管明设在容易受撞击处,装饰装修应有防撞击构造措施;
8 塑料排水管应避免布置在热源附近;当不能避免,并导致管道表面受热温度大于60℃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塑料排水立管与家用灶具边净距不得小于400mm。
10.1.3 当改变卫生间内设施位置时,不应影响结构安全和下层或相邻住户使用,并应重做防水构造。
10.1.4 套内宜设置热水供应设施,热源宜采用太阳能或其他环保热源。
10.1.5 住宅应采用节水型便器、淋浴器等卫生洁具。
10.1.6 采用中水冲洗便器时,中水管道和预留接口应设明显标识。坐便器安装洁身器时,洁身器应与自来水管连接,严禁与中水管连接。
10.2 采暖、通风与空调
10.2.1 当住宅采用集中采暖、集中空调时,不应擅自改变总管道及计量器具位置,不宜擅自改变房间内管道、散热器位置。
10.2.2 散热器的安装位置应能使室内温度均匀分布,且不宜安装在影响家具布置的位置。
10.2.3 对于设有采暖、空调设备的住宅,当设置机械换气装置时,宜采用带余热或显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
10.2.4 对于严寒地区、寒冷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密闭性好的厨房,除设有排油烟设备外,还宜有供房间换气的排风扇或其他有效的通风措施。
10.2.5 通风、空调系统的管道宜布置在顶棚内,并应便于检修。
10.2.6 空调区的送、回风方式及送、回风口选型及安装位置应满足使室内温度均匀分布的要求。
10.2.7 起居室(厅)、卧室、餐厅、封闭阳台等朝阳位置的外窗宜设有遮阳装置。
10.3 电气
10.3.1 当装饰装修后住宅套内用电负荷大于原建筑电气的设计负荷时,应事先得到当地供电部门的增容许可。
10.3.2 装饰装修设计不宜改变原设计的分户配电箱位置,当需改变时,配电箱不应安装在共用部分的电梯井壁、套内卫生间和分户隔墙上;配电箱底部至装修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1.60m。
10.3.3 住宅各功能空间应设置能够满足使用需求的电源插座和开关,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源插座的数量不应少于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的规定;
2 当电源插座底边距地面1.80m及以下时,应选用带安全门的产品;
3 厨房宜预留增添设施、设备的电源插座位置,电源插座距水槽边缘的水平距离宜大于600mm;
4 洗衣机、电热水器、空调和厨房设备宜选用开关型插座;
5 可能被溅水的电源插座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防溅水型插座;
6 除照明、壁挂空调电源插座外,所有电源插座配电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10.3.4 无顶棚的阳台的照明应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防水壁灯,安装高度不宜低于2.40m。
10.3.5 套内电气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线(含护套线)不得直接敷设在墙体及顶棚的抹灰层、保温层及装饰面板内;
2 敷设在顶棚内的电气线路,应采用穿金属导管、塑料导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金属软管的布线方式;
3 潮湿部位的配电线路宜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2mm的塑料导管或金属导管,明敷的金属导管应作防腐、防潮处理;
4 卫生间电气线路应在顶棚内敷设,并宜设置在给水、排水管道的上方;不应敷设在卫生间0、1区内,且不宜敷设在2区内;
5 当电气线路与采暖热水管在同一位置时,宜敷在热水管的下面,并应避免与热水管平行敷设,且与热水管相交处不应有接头。
10.3.6 卫生间防止电击危险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装饰装修不得拆除或覆盖局部等电位联结端子箱;
2 0、1、2防护区内,不得通过非本区的配电线路,且不得在该区域装设接线盒或设置电源插座(含照明开关)及线路附件;
3 照明开关、电源插座距淋浴间门口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600mm。
10.4 智能化
10.4.1 当弱电工程增加新的内容时,不应影响原有功能,不得影响与整幢建筑或整个小区的联动。
10.4.2 每套住宅应设置信息配线箱,当箱内安装集线器(HUB)、无线路由器或其他电源设备时,箱内应预留电源插座。
10.4.3 信息配线箱宜嵌墙安装,安装高度宜为0.50m,当与分户配电箱等高度安装时,其间距不应小于500mm。
10.4.4 当电话插口和网络插口并存时,宜采用双孔信息插座。
10.4.5 套内各功能空间宜合理设置各类弱电插座及配套线路,且各类弱电插座及线路的数量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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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安全防范
11.1 消防安全
11.1.1 住宅室内各部位采用的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和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
11.1.2 胶合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相关规定进行阻燃处理。
11.1.3 厨房、卫生间等空间内靠近热源部位应采用不燃、耐高温的材料。灶具与燃气管道、液化石油气瓶应有不小于1.0m的安全距离。
11.1.4 当开关、插座、照明灯具等电器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性装饰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的构造措施。
11.1.5 管道穿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封堵穿孔处缝隙。采暖管道通过可燃材料时,其距离应大于50mm或采用不燃材料将两者隔离。
11.1.6 采用隔墙重新分隔室内空间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和自动灭火喷水头的位置及数量应满足消防安全的规定。
11.2 结构安全
11.2.1 既有住宅未经技术鉴定或原设计单位许可,装饰装修设计不得改变建筑用途和使用环境,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住宅,在无建筑结构安全鉴定时,不应进行装饰装修。
11.2.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时,不应在梁、柱、板、墙上开洞或扩大洞口尺寸,不应凿掉钢筋混凝土结构中梁、柱、板、墙的钢筋保护层,不应在预应力楼板上切凿开洞或加建楼梯。
11.2.3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时,不宜拆除框架结构、框剪结构或剪力墙结构的填充墙,不得拆除混合结构住宅的墙体,不宜拆除阳台与相邻房间之间的窗下坎墙。
11.2.4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时,不得在梁上、梁下或楼板上增设柱子,分割空间应选择轻质隔断或轻质混凝土板,不宜采用砖墙等重质材料,并应由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校验、确认。
11.2.5 当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采用后锚固技术与原主体结构连接,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执行。钢结构房屋不应采用直接焊接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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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设计深度
12.1 一般规定
12.1.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对于技术要求相对简单的住宅,且合同中没有做初步设计约定的,可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当施工有变更时,应有变更设计。因工程决算和备案的需要,施工单位应绘制竣工图。
12.1.2 方案设计阶段可不包括给水排水、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等专业的设计。
12.1.3 方案设计阶段应根据使用要求、空间特征、结构现状等,运用技术和艺术方法,表达设计思想。
12.1.4 初步设计阶段应深化方案设计,解决相关的技术和经济问题,深度接近施工图设计。
12.1.5 施工图设计应满足材料、设备的采购和现场施工的需要,并应在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基础上,完成装饰装修工程需要的全部图纸,包括变更设计图。施工图应绘制节点大样,标明施工做法和技术措施,选择材料的品种、规格,部品的种类、规格,家具的样式、尺寸,以及陈设品的种类样式等。变更设计应包括变更原因、变更位置、变更内容或变更图纸,以及变更说明。
12.1.6 竣工图应完整反映施工及现场实际情况,应能作为施工单位工程决算、工程维护和修理的依据,并应能作为存档的资料,其图纸深度应与施工图相同。
12.1.7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制图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制图标准》JGJ/T 244的规定和国家现行有关制图标准的规定。
12.2 方案设计
12.2.1 方案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设计说明书;
2 平面图、顶棚图、室内主要立面图、透视图以及其他图纸;
3 主要装饰材料表等;
4 工程投资估算(概算)书。
12.2.2 设计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设计依据(设计任务书或协议书等);
2 委托设计的内容和范围;
3 依据的设计标准、规范;
4 工程规模、装饰装修面积、主要用材、投资估算说明;
5 功能布局和设计特点;
6 环保节能、防火、可持续的思路;
7 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业主要求的相关说明。
12.2.3 平面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尺寸应与现场尺寸一致;
2 应标明各功能房间和区域的名称、编号;
3 宜标明相关立面的索引符号、编号;
4 批量的新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标注轴线编号,并应与原住宅建筑设计图纸轴线编号相一致;
5 宜标明主要家具、陈设、隔断、厨卫设施的位置;
6 宜标明主要装饰装修材料的名称;
7 宜标注地面装修后的主要标高;
8 宜标明装饰装修后室内外墙体、门窗、管道井、阳台、楼梯等位置;
9 应标注图纸名称、制图比例及编号;
10 批量的新建住宅应在总平面中标明套型名称或编号及套型位置。
12.2.4 顶棚平面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顶棚平面尺寸应与对应的平面图尺寸相符;
2 批量的新建成套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标注轴线编号,并应与原住宅建筑设计图纸的轴线符号相符;
3 宜标明灯具和主要设施的位置、名称、大小;
4 宜标明主要装饰装修材料的名称;
5 宜标注主要装饰装修造型的位置、尺寸和标高;
6 应标明门、窗和窗帘盒的位置、大小;
7 应标注图纸名称、制图比例、图例和编号。
12.2.5 立面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绘制有代表性的立面;
2 宜标注立面的轴线编号、尺寸以及主要物体的宽度尺寸;
3 宜标注住宅室内地面至顶棚面的尺寸以及立面上主要物体的高度尺寸;
4 宜标注立面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装饰物象的名称;
5 宜标明门窗的位置、大小;
6 应标注图纸名称、制图比例及必要的索引符号、编号。
12.2.6 透视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表现室内主要空间的装饰装修效果;
2 空间尺度应准确;
3 彩色透视图的材料、色彩、质感宜能较真实地反映实际效果。
12.3 初步设计
12.3.1 技术要求较高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作初步设计。
12.3.2 初步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设计说明书;
2 平面图、顶棚平面图、主要立面图;
3 配套的设备、设施设计图;
4 主要材料表和工程概算书。
12.3.3 初步设计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方案设计进行深化设计,并作为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2 应标明水、暖、电专业的主要设计内容;
3 应提出解决装饰装修中的环境、结构、设备等技术问题的方案;
4 应作为工程概算的依据;
5 应符合报审设计文件的要求。
12.4 施工图设计
12.4.1 施工图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施工图设计说明书;
2 平面图、现状平面图,顶棚平面图,设备、设施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节点详图、大样图;
3 主要装饰材料表或主要材料样板;
4 配套的设备、设施设计图;
5 工程预算书。
12.4.2 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设计内容和范围;
2 设计依据(设计任务书或协议书等);
3 依据的设计标准规范;
4 装饰装修设计样式的说明;
5 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维护状况的说明;
6 装饰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环保质量的要求;
7 装饰装修材料规格和质量的要求;
8 施工工艺和质量的要求;
9 设备、设施深化设计的说明;
10 图纸中特殊问题的说明;
11 引用相关图集的标注。
12.4.3 施工图的平面图应包括平面布置图、顶棚平面图、设备设施布置图、地面铺装图、索引图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标明原建筑室内外墙体、门窗、管道井、楼梯、平台、阳台等位置,并应标注装饰装修需要的尺寸;
2 应标明固定家具、隔断、构件、陈设品、厨房家具、卫生间洁具、照明灯具以及其他固定装饰配置和饰品的名称、位置及必要的定位尺寸,尺寸可标注在平面图内;
3 应标明的轴线编号,并与原住宅建筑设计图纸轴线编号相符,并标明轴线间尺寸、总尺寸及装饰装修需要的室内净空的定位尺寸;
4 宜标注装饰门窗的编号及开启方向,标明家具的橱柜门或其他构件的开启方向和方式;
5 应标注楼地面、主要平台、厨房、卫生间等地面完成面及有高差处的设计标高;
6 宜标明设备、设施的位置、尺寸及有关安装工艺;
7 应标注索引符号和编号、图纸名称和制图比例。
12.4.4 地面装修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标注地面装修材料的种类、拼接图案、不同材料的分界线;
2 应标注地面装修标高和异形材料的定位尺寸、施工做法;
3 宜标注地面装修嵌条、台阶和梯段防滑条品种、定位尺寸及做法。
12.4.5 索引平面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间形状复杂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可单独绘制索引平面图;
2 索引平面图宜注明立面、剖面、局部大样和节点详图的索引符号及编号,必要时可用文字说明索引位置。
12.4.6 顶棚平面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平面图的形状、大小、尺寸相对应;
2 批量的新建住宅应标明墙体的主要轴线编号,并应与原住宅建筑设计图纸中的轴线编号相符,还应标注轴线间尺寸和总尺寸;
3 应标明墙体、管道井和楼梯等位置;
4 应标明顶棚造型、天窗、构件,标明装饰垂挂物及其他装饰配置和饰品的位置,标注顶棚的标高、定位尺寸、材料种类和做法;
5 应标明灯具、发光顶棚、灯具开关的位置和空调风口等设备、设施的位置,标注定位尺寸、材料种类、产品型号、灯具型号规格、编号及做法;
6 应标注索引符号和编号、图纸名称和制图比例。
12.4.7 立面图应画出需要进行装饰装修的各空间的立面,无特殊装饰装修要求的立面可不画立面图,但应在施工图说明或图纸中说明。
12.4.8 立面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标注立面设计部位两端的总尺寸和局部的分尺寸,平面图中有轴线编号的宜标注立面范围内的轴线编号;
2 应标明立面左右两端的内墙线,标明装修后上下之间的地面线、顶棚线;
3 宜标注顶棚剖切部位的定位尺寸及其他相关尺寸,标注地面线标高、顶棚线标高;
4 应标明墙面、柱面、门窗、固定隔断、固定家具及需要标明的陈设品位置,并宜标注其定位尺寸;
5 宜标注立面和顶棚剖切部位的装饰装修材料图例、材料分块尺寸、材料拼接线和分界线定位尺寸等;
6 宜标明立面上的灯饰、电源插座、通信和电视信号插孔、空调控制器、开关、按钮、消火栓等设备、设施的位置,标注定位尺寸、设备、设施的种类、产品型号、编号,以及安装工艺等;
7 对需要特殊或详细表达的部位,可单独绘制其局部立面大样,并标明其索引位置;
8 宜用展开图表示弧形立面、折形立面;
9 应标注索引符号和编号、图纸名称和制图比例。
12.4.9 剖面图宜有墙身构造的剖面图和各种局部剖面图。
12.4.10 剖面图应标明剖切部位构造的构成关系,并应标注详细尺寸、标高、材料、品种、连接方式和工艺。
12.4.11 大样图应索引平面图、顶棚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中某些需要更加清晰表达的部位,并应绘制大比例图样。
12.4.12 节点详图应索引需要详细表达的剖切部位,并应绘制大比例图样。节点详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标明节点处原有的构造中基层材料、支撑和连接材料及构件、配件之间的相互关系,应标明基层、面层装饰材料的图例,应标注材料、构件、配件等的详细尺寸、产品型号、工艺做法和施工要求;
2 可标明设备、设施的安装方式,应标明收口和收边方式,并应标注其详细尺寸和做法;
3 应标注索引符号和编号、节点名称和制图比例。
12.4.13 主要装饰材料表应有材料名称、规格,或根据合同的要求提供相应内容。
12.4.14 设备、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设施设计的深度应与设备、设施各专业的制图标准和设计文件深度规定一致;
2 设备、设施的设计应与装饰装修设计协调配合,图中标明的设备、设施的位置应与装饰装修设计图中的位置一致;
3 装饰装修中,设备、设施设计图中标明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0.2~10.4节的相关规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2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3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5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
6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7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
8 《住宅厨房及相关设备基本参数》GB/T 11228
9 《住宅卫生间功能及尺寸系列》GB/T 11977
10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
11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
12 《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制图标准》JGJ/T 244
13 《住宅厨房模数协调标准》JGJ/T 262
14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 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