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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绿色商店建筑评价标准
Assessment standard for green store building
GB/T 51100-201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5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79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绿色商店建筑评价标准》的公告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4月8日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深入调查,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节地与室外环境;5.节能与能源利用;6.节水与水资源利用;7.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8.室内环境质量;9.施工管理;10.运营管理;11.提高与创新。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绿色建筑与节能专业委员会
重庆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工业大学
内蒙古城市规划市政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直营总部)
浙江大学
北京工业大学
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维固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王清勤 王有为 赵建平 李百战 吕伟娅 赵霄龙 孙大明 杨永胜 田炜 金虹 程志军 周序洋 杨仕超 薛峰 葛坚 陈超 孟冲 陈明中 李荣 喻伟 马素贞 叶凌 陈乐端 王军亮 孙全 周荃 李婷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吴德绳 郎四维 毛志兵 俞红 刘京 陈琪 赵锂 娄宇 蒋荃 徐文杰 林杰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技术经济政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绿色商店建筑的评价,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绿色商店建筑的评价。
1.0.3 绿色商店建筑的评价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商店的具体业态和规模,对建筑全寿命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等性能进行综合评价。
1.0.4 绿色商店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商店建筑 store building
为商品直接进行买卖和提供服务供给的公共建筑。
2.0.2 绿色商店建筑 green store building
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地、节能、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商店建筑。
2.0.3 照明功率密度 lighting power density(LPD)
单位面积上的照明安装功率(包括光源、镇流器或变压器),单位为瓦特每平方米(W/m²)。
2.0.4 可吸入颗粒物 inhalable particles
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μm,可通过呼吸道进入人体的颗粒物。
2.0.5 建筑能源管理系统 building energy management system
对建筑物或者建筑群内的变配电、照明、电梯、供暖、空调、给排水等设备的能源使用状况进行检测、控制、统计、评估等的软硬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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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绿色商店建筑的评价应以商店建筑群、商店建筑单体或综合建筑中的商店区域为评价对象。
3.1.2 绿色商店建筑的评价应分为设计评价和运行评价。设计评价应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进行,运行评价应在建筑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
3.1.3 申请评价方应进行建筑全寿命期技术和经济分析,合理确定建筑规模,选用适当的建筑技术、设备和材料,对规划、设计、施工、运行阶段进行全过程控制,并提交相应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
3.1.4 评价机构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对申请评价方提交的报告、文件进行审查,出具评价报告,确定等级。对申请运行评价的建筑,尚应进行现场考察。
3.1.5 评价商店建筑单体时,凡涉及系统性、整体性的指标,应基于该栋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进行评价;评价综合建筑中的商店区域时,凡涉及系统性、整体性的指标,应基于该栋建筑或该栋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进行评价。
3.2 评价与等级划分
3.2.1 绿色商店建筑评价指标体系应由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施工管理、运营管理7类指标组成,每类指标均包括控制项和评分项,并统一设置加分项。
3.2.2 设计评价时,不应对施工管理和运营管理2类指标进行评价,但可预评相关条文。运行评价应包括7类指标。
3.2.3 控制项的评定结果应为满足或不满足;评分项和加分项的评定结果应为分值。
3.2.4 绿色商店建筑的评价应按总得分确定等级。
3.2.5 评价指标体系7类指标的总分均为100分。7类指标各自的评分项得分Q1、Q2、Q3、Q4、Q5、Q6、Q7应按参评建筑该类指标的评分项实际得分值除以适用于该建筑的评分项总分值再乘以100分计算。
3.2.6 加分项的附加得分Q8应按本标准第11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3.2.7 绿色商店建筑评价的总得分应按下式进行计算,其中评价指标体系7类指标评分项的权重w1~w7应按表3.2.7取值。
表3.2.7 绿色商店建筑各类评价指标的权重
注:表中“—”表示施工管理和运营管理2类指标不参与设计评价。
3.2.8 绿色商店建筑应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3个等级。3个等级的绿色商店建筑均应满足本标准所有控制项的要求,且每类指标的评分项得分不应小于40分。当绿色商店建筑总得分分别达到50分、60分、80分时,绿色商店建筑等级应分别评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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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节地与室外环境
4.1 控 制 项
4.1.1 项目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且应符合各类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设控制要求。
4.1.2 场地应有自然灾害风险防范措施,且不应有重大危险源。
4.1.3 场地内不应有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4.1.4 商店建筑用地应依据城市规划选择人员易到达或交通便利的适宜位置。
4.1.5 不得降低周边有日照要求建筑的日照标准。
4.1.6 场地内人行通道应采用无障碍设计,且应与建筑场地外人行通道无障碍连通。
4.2 评 分 项
Ⅰ 土地利用
4.2.1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评价总分值为10分,根据其容积率按表4.2.1的规则评分。
表4.2.1 商店建筑容积率评分规则
容积率R | 得分 |
0.8≤R<1.5 | 5 |
1.5≤R<3.5 | 8 |
R≥3.5 | 10 |
4.2.2 场地内合理设置绿化用地,评价总分值为10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绿地率高于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绿地率控制指标要求的5%,得3分;高于10%,得6分;
2 绿地向社会公众开放,得4分。
4.2.3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评价总分值为10分,根据地下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之比按表4.2.3的规则评分。
表4.2.3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评分规则
地下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之比Rp | 得分 |
Rp<0.5 | 2 |
0.5≤Rp<1.0 | 6 |
Rp≥1.0 | 10 |
Ⅱ 室外环境
4.2.4 建筑及照明设计避免产生光污染,评价总分值为10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玻璃幕墙设计控制反射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玻璃幕墙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0.2,得5分;
2 室外夜景照明光污染的限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的规定,得5分。
4.2.5 场地内风环境有利于室外行走、活动舒适和建筑的自然通风,评价总分值为6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冬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建筑物周围人行区风速小于5m/s,且室外风速放大系数小于2,得3分;
2 过渡季、夏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场地内人活动区不出现涡旋或无风区,且主入口与广场空气流动状况良好,得3分。
Ⅲ 交通设施与公共服务
4.2.6 场地与公共交通设施具有便捷的联系,评价总分值为10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主要出入口到达公共汽车站的步行距离不大于500m,或到达轨道交通站的步行距离不大于800m,得3分;
2 主要出入口步行距离800m范围内设有2条及以上线路的公共交通站点(含公共汽车站和轨道交通站),得3分;
3 有便捷的人行通道联系公共交通站点,得4分。
4.2.7 合理设置停车场所,评价总分值为10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自行车停车设施位置合理、方便出入,且有遮阳防雨措施,得5分;
2 采用机械式停车库、地下停车库或停车楼等方式节约集约用地,且有明确的交通标识,得5分。
4.2.8 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评价总分值为10分。满足下列要求中2项,得5分;满足3项,得10分:
1 商店建筑兼容2种以上公共服务功能;
2 向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的公共空间;
3 配套辅助设施设备共同使用、资源共享。
Ⅳ 场地设计与场地生态
4.2.9 结合现状地形地貌进行场地设计与建筑布局,保护场地内原有的自然水域、湿地和植被,采取表层土利用等生态补偿措施,评价分值为5分。
4.2.10 充分利用场地空间合理设置绿色雨水基础设施,评价总分值为8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合理衔接和引导屋面雨水、道路雨水进入地面生态设施,许采取相应的径流污染控制措施,得4分;
2 室外场地硬质铺装地面中透水铺装面积的比例达到50%,得4分。
4.2.11 合理规划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对场地雨水实施外排总量控制,评价总分值为6分。场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到55%,得3分;达到70%,得6分。
4.2.12 屋顶或墙面合理采用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方式,并科学配置绿化植物,评价分值为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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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节能与能源利用
5.1 控 制 项
5.1.1 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5.1.2 严寒和寒冷地区商店建筑的主要外门应设置门斗、前室或采取其他减少冷风渗透的措施,其他地区商店建筑的主要外门应设置风幕。
5.1.3 不应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空调系统的供暖热源和空气加湿热源。
5.1.4 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直进行独立分项计量。
5.1.5 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现行值规定。
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条件下,灯具效率或效能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5.1.6 使用电感镇流器的气体放电灯应在灯具内设置电容补偿,荧光灯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高强气体放电灯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85。
5.1.7 室内外照明不应采用高压汞灯、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和普通照明白炽灯,照明光源、镇流器等的能效等级满足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2级要求。
5.1.8 夜景照明应采用平时、一般节日、重大节日三级照明控制方式。
5.2 评 分 项
Ⅰ 建筑与围护结构
5.2.1 结合场地自然条件,对商店建筑的体形、朝向、楼距、窗墙比等进行优化设计,评价分值为3分。
5.2.2 外窗、幕墙的气密性不低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评价总分值为5分,按下列规则评分:
1 外窗的气密性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的6级要求,幕墙的气密性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 21086规定的3级要求,得3分;
2 外窗的气密性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的8级要求,幕墙的气密性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 21086规定的4级要求,得5分。
5.2.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优于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评价总分值为5分,按下列规则评分:
1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比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提高幅度达到5%,得3分;达到10%,得5分。
2 供暖空调全年计算负荷降低幅度达到5%,得3分;达到10%,得5分。
5.2.4 严寒和寒冷地区商店建筑,外窗的传热系数降低至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值的80%,玻璃幕墙的传热系数降低至1.3W/(m²·K);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商店建筑,东西向外窗、玻璃幕墙的综合遮阳系数降低至0.3。评价分值为5分。
5.2.5 中庭设置采光顶遮阳设施及通风窗,评价分值为3分。
Ⅱ 供暖、通风与空调
5.2.6 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效均优于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以及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能效限定值的要求,评价分值为5分。对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直燃型和蒸汽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其能效指标比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规定值的提高或降低幅度满足表5.2.6的要求;对房间空气调节器和家用燃气热水炉,其能效等级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的节能评价值要求。
表5.2.6 冷、热源机组能效指标比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提高或降低幅度
5.2.7 集中供暖系统热水循环泵的耗电输热比和通风空调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等的有关规定,且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比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规定值低20%,评价分值为5分。
5.2.8 合理选择和优化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评价总分值为11分,根据系统能耗的降低幅度按表5.2.8的规则评分。
表5.2.8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能耗降低幅度评分规则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能耗降低幅度De | 得分 |
5%≤De<10% | 3 |
10%≤De<15% | 7 |
De≥15% | 11 |
5.2.9 采取措施降低过渡季节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能耗,评价分值为5分。
5.2.10 采取措施降低部分负荷、部分空间使用下的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能耗,评价总分值为9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区分房间的朝向,细分供暖、空调区域,对系统进行分区控制,得3分;
2 合理选配空调冷、热源机组台数与容量,制定实施根据负荷变化调节制冷(热)量的控制策略,且空调冷源的部分负荷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得3分;
3 水系统、风系统采用变频技术,且采取相应的水力平衡措施,得3分。
Ⅲ 照明与电气
5.2.11 照明功率密度值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的目标值规定,评价总分值为6分,按表5.2.11的规则评分。
表5.2.11 照明功率密度值比目标值的降低幅度评分规则
照明功率密度值降低幅度DLPD | 得分 |
DLPD<10% | 2 |
10%≤DLPD<20% | 4 |
DLPD≥20% | 6 |
5.2.12 照明光源、镇流器等的能效等级满足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1级要求,评价分值为3分。
5.2.13 照明采用集中控制,并满足分区、分组及调光或降低照度的控制要求,评价分值为3分。
5.2.14 走廊、楼梯间、厕所、大堂以及地下车库的行车道、停车位等场所采用半导体照明并配用智能控制系统,评价分值为3分。
5.2.15 合理选用电梯及扶梯,并采取电梯群控、自动扶梯自动感应启停等节能控制措施,评价分值为3分。
5.2.16 商店电气照明等按功能区域或租户设置电能表,评价分值为3分。
5.2.17 室外广告与标识照明的平均亮度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规定的最大允许值,评价分值为3分。
5.2.18 供配电系统采取自动无功补偿和谐波治理措施,评价分值为3分。
Ⅳ 能量综合利用
5.2.19 排风能量回收系统设计合理并运行可靠,评价分值为4分。
5.2.20 合理回收利用余热废热,评价分值为4分。
5.2.21 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评价总分值为9分,按表5.2.21的规则评分。
表5.2.21 可再生能源利用评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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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6.1 控 制 项
6.1.1 应制定水资源利用方案,统筹利用水资源。
6.1.2 给排水系统设置应合理、完善、安全,并充分利用城市自来水管网压力。
6.1.3 应采用节水器具。
6.2 评 分 项
Ⅰ 节水系统
6.2.1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评价总分值为12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选用密闭性能好的阀门、设备,使用耐腐蚀、耐久性能好的管材、管件,得2分;
2 室外埋地管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得2分;
3 设计阶段根据水平衡测试的要求安装分级计量水表;运行阶段提供用水量计量情况和管网漏损检测、整改的报告,得8分。
6.2.2 给水系统无超压出流现象,评价分值为12分。
6.2.3 设置用水计量装置,评价总分值为14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供水系统设置总水表,得6分;
2 按使用用途,对冲厕、盟洗、餐饮、绿化、景观、空调等用水分别设置用水计量装置,统计用水量,每个系统得1分,最高得6分;
3 其他应单独计量的系统合理设置用水计量装置,每个系统得1分,最高得2分。
Ⅱ 节水器具与设备
6.2.4 使用用水效率等级高的卫生器具,评价总分值为16分。用水效率等级达到三级,得8分;达到二级,得16分。
6.2.5 绿化灌溉采用节水灌溉方式,评价总分值为10分,按下列规则评分:
1 采用节水灌溉系统,得7分;在此基础上,设置土壤湿度感应器、雨天关闭装置等节水控制措施,再得3分。
2 种植无需永久灌溉植物,得10分。
6.2.6 空调设备或系统采用节水冷却技术,评价总分值为15分,按下列规则评分:
1 循环冷却水系统设置水处理措施;采取加大集水盘、设置平衡管或平衡水箱的方式,避免冷却水泵停泵时冷却水溢出,得9分;
2 运行时,冷却塔的蒸发耗水量占冷却水补水量的比例不低于80%,得10分;
3 采用无蒸发耗水量的冷却技术,得15分。
Ⅲ 非传统水源利用
6.2.7 合理使用非传统水源用于室内冲厕、室外绿化灌溉、道路浇洒与广场冲洗、空调冷却、景观水体以及其他用途,评价总分值为10分。每用于一种用途得2分,最高得10分。
6.2.8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2.5%,评价总分值为11分,按表6.2.8的规则评分。
表6.2.8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评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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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7.1 控 制 项
7.1.1 不应采用国家和地方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
7.1.2 混凝土结构中梁、柱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应采用不低于400MPa级的热轧带肋钢筋。
7.1.3 建筑造型要素应简约,无大量装饰性构件。
7.2 评 分 项
Ⅰ 节材设计
7.2.1 择优选用建筑形体,评价总分值为12分。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的建筑形体规则性评分,建筑形体不规则,得3分;建筑形体规则,得12分。
7.2.2 对地基基础、结构体系、结构构件进行优化设计,达到节材效果,评价分值为8分。
7.2.3 公共部位土建工程与装修工程一体化设计、施工,评价分值为7分。
7.2.4 非营业区域中可变换功能的室内空间采用可重复使用的隔断(墙),评价总分值为10分,根据可重复使用隔断(墙)比例按表7.2.4的规则评分。
表7.2.4 可重复使用隔断(墙)比例评分规则
可重复使用隔断(墙)比例Rrp | 得分 |
30%≤Rrp<50% | 6 |
50%≤Rrp<80% | 8 |
Rrp≥80% | 10 |
7.2.5 采用工业化生产的预制构件,评价总分值为2分。预制构件用量比例达到10%,得1分;达到20%,得2分。
7.2.6 采用工业化生产的建筑部品,且占同类部品比例不小于50%,评价总分值为2分。采用1种工业化生产的建筑部品,得1分;采用2种及以上,得2分。
Ⅱ 材料选用
7.2.7 选用本地生产的建筑材料,评价总分值为10分,根据施工现场500km范围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重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比例按表7.2.7的规则评分。
表7.2.7 施工现场500km范围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重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比例评分规则
施工现场500km范围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重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比例R1m | 得分 |
60%≤R1m<70% | 6 |
70%≤R1m<90% | 8 |
R1m≥90% | 10 |
7.2.8 现浇混凝土采用预拌混凝土,评价分值为9分。
7.2.9 建筑砂浆采用预拌砂浆,评价总分值为5分。建筑砂浆采用预拌砂浆的比例达到50%,得3分;达到100%,得5分。
7.2.10 合理采用高强建筑结构材料,评价总分值为10分,按下列规则评分:
1 混凝土结构:
1) 根据400MPa级及以上受力普通钢筋的比例,按表7.2.10的规则评分,最高得10分。
表7.2.10 400MPa级及以上受力普通钢筋的比例评分规则
400MPa级及以上受力普通钢筋的比例Rsb | 得分 |
30%≤Rsb<50% | 4 |
50%≤Rsb<70% | 6 |
70%≤Rsb<85% | 8 |
Rsb≥85% | 10 |
2)混凝土竖向承重结构采用强度等级不小于C50混凝土用量占竖向承重结构中混凝土总量的比例达到50%,得10分。
2 钢结构:Q345及以上高强钢材用量占钢材总量的比例达到50%,得8分;达到70%,得10分。
3 混合结构:对其混凝土结构部分和钢结构部分,分别按本条第1款和第2款进行评价,得分取两项得分的平均值。
7.2.11 合理采用高耐久性建筑结构材料,评价分值为5分。对混凝土结构,其中高耐久性混凝土用量占混凝土总量的比例达到50%;对钢结构,采用耐候结构钢或耐候型防腐涂料。
7.2.12 采用可再利用材料和可再循环材料,评价总分值为9分,按下列规则评分:
1 可再利用材料和可再循环材料用量比例达到8%,得5分;达到10%,得7分;
2 在满足本条第1款的基础上,装饰装修材料中可再利用材料和可再循环材料用量比例达到20%,可再得2分。
7.2.13 使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评价总分值为7分,按下列规则评分:
1 采用1种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其占同类建材的用量比例达到30%,得3分;达到50%。得7分。
2 采用2种及以上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每1种用量比例均达到30%,得7分。
7.2.14 合理采用耐久性好、易维护的装饰装修建筑材料,评价总分值为4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合理采用清水混凝土或其他形式的简约内外装饰设计,得1分;
2 采用耐久性好、易维护的外立面材料,得2分;
3 采用耐久性好、易维护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得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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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室内环境质量
8.1 控 制 项
8.1.1 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低限要求。
8.1.2 照明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8.1.3 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商店建筑,房间内的温度、湿度、新风量等设计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规定。
8.1.4 在室内设计温、湿度条件下,建筑围护结构内表面不应结露。
8.1.5 屋顶和东西外墙隔热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要求。
8.1.6 室内空气中的氨、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氡等污染物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的有关规定。
8.1.7 营业厅和人员通行区域的楼地面应能防滑、耐磨且易消洁。
8.2 评 分 项
Ⅰ 室内声环境
8.2.1 主要功能房间室内噪声级,评价总分值为6分。噪声级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得3分;达到高要求标准限值,得6分。
8.2.2 主要功能房间的隔声性能良好,评价总分值为6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构件及相邻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低限标准限制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得3分;达到高要求标准限值,得4分;
2 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得1分;达到高要求标准限值,得2分。
8.2.3 建筑平面、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安排合理,没有明显的噪声干扰,评价分值为6分。
8.2.4 入口大厅、营业厅和其他噪声源较多的房间或区域进行吸声设计,评价总分值为5分。吸声材料及构造的降噪系数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得3分;达到高标准要求限值,得5分。
Ⅱ 室内光环境
8.2.5 改善建筑室内天然采光效果,评价总分值为10分,按下列规则评分:
1 入口大厅、中庭等大空间的平均采光系数不小于2%的面积比例达到50%,且有合理的控制眩光和改善天然采光均匀性措施,得5分;面积比例达到75%,且有合理的控制眩光和改善天然采光均匀性措施,得10分。
2 根据地下空间平均采光系数不小于0.5%的面积与首层地下室面积的比例,按表8.2.5的规则评分,最高得10分。
表8.2.5 地下空间平均采光系数不小于0.5%的面积与首层地下室面积的比例评分规则
8.2.6 采取措施改善室内人工照明质量,评价总分值为10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价并累计:
1 收款台、货架柜等设局部照明,且货架柜的垂直照度不低于50lx,得5分;
2 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得5分。
Ⅲ 室内热湿环境
8.2.7 采取可调节遮阳措施,降低夏季太阳辐射得热,评价总分值为12分。外窗和幕墙透明部分中,有可控遮阳调节措施的面积比例达到25%,采光顶50%的面积有可调节遮阳措施,得6分;有可控遮阳调节措施的面积比例达到50%,采光顶全部面积采用可调节遮阳措施,得12分。
8.2.8 供暖空调系统末端装置可独立调节,评价总分值为10分。供暖、空调末端装置可独立启停的主要房间数量比例达到70%,得5分;达到90%,得10分。
Ⅳ 室内空气质量
8.2.9 优化建筑空间、平面布局和构造设计,改善自然通风效果,评价分值为10分。
8.2.10 室内气流组织合理,评价总分值为8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价并累计:
1 重要功能区域供暖、通风与空调工况下的气流组织满足热环境参数设计要求,得4分;
2 避免卫生间、餐厅、厨房、地下车库等区域的空气和污染物串通到室内其他空间或室外活动场所,得4分。
8.2.11 营业区域设置室内空气质量监控系统,评价总分值为12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对室内的二氧化碳浓度进行数据采集、分析,并与通风系统联动,得7分;
2 实现室内污染物浓度超标实时报警,并与通风系统联动,得5分。
8.2.12 地下车库设置与排风设备联动的一氧化碳浓度监测装置,评价分值为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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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施工管理
9.1 控 制 项
9.1.1 应建立绿色建筑项目施工管理体系和组织机构,并落实各级责任人。
9.1.2 施工项目部应制定施工全过程的环境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9.1.3 施工项目部应制定施工人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9.1.4 施工前应进行设计文件中绿色建筑重点内容的专项会审。
9.2 评 分 项
Ⅰ 环境保护
9.2.1 采取洒水、覆盖、遮挡等降尘措施,评价分值为10分。
9.2.2 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在施工场界测量并记录噪声,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的规定,评价分值为8分。
9.2.3 制定并实施施工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计划,并对施工及场地清理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进行合理的分类处理,评价总分值为10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制定施工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计划,得3分;
2 可回收施工废弃物的回收率不小于80%,得3分;
3 根据每10000m²建筑面积的施工固体废弃物排放量,按表9.2.3的规则评分,最高得4分。
表9.2.3 每10000m²建筑面积施工固体废弃物排放量评分规则
每10000m²建筑面积施工固体废弃物排放量SWc | 得分 |
350t<SWc≤400t | 1 |
300t<SWc≤350t | 3 |
SWc≤300t | 4 |
Ⅱ 资源节约
9.2.4 制定并实施施工节能和用能方案,监测并记录施工能耗,评价总分值为8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制定并实施施工节能和用能方案,得1分;
2 监测并记录施工区、生活区的能耗,得3分;
3 监测并记录主要建筑材料、设备从供货商提供的货源地到施工现场运输的能耗,得3分;
4 监测并记录建筑施工废弃物从施工现场到废弃物处理/回收中心运输的能耗,得1分。
9.2.5 制定并实施施工节水和用水方案,监测并记录施工水耗,评价总分值为6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制定并实施施工节水和用水方案,得2分;
2 监测并记录施工区、生活区的水耗数据,得2分;
3 监测并记录基坑降水的抽取量、排放量和利用量数据,得2分。
9.2.6 减少预拌混凝土的损耗,评价总分值为6分。损耗率降低至1.5%,得4分;降低至1.0%,得6分。
9.2.7 减少预拌砂浆损耗,评价总分值为6分。损耗率降低至3.0%,得4分;降低至1.5%,得6分。
9.2.8 采取措施降低钢筋损耗,评价总分值为12分,按下列规则评分:
1 80%以上的钢筋采用专业化生产的成型钢筋,得12分。
2 根据现场加工钢筋损耗率,按表9.2.8的规则评分,最高得12分。
表9.2.8 现场加工钢筋损耗率评分规则
现场加工钢筋损耗率LRsb | 得分 |
3.5%<LRsb≤4.0% | 8 |
1.5%<LRsb≤3.0% | 10 |
LRsb≤1.5% | 12 |
9.2.9 采用工具式定型模板等措施,提高模板的周转次数,评价总分值为8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价并累计:
1 制定模板使用和提高模板周转次数施工措施,得2分;
2 根据工具式定型模板使用面积占模板工程总面积的比例按表9.2.9的规则评分,最高得6分。
表9.2.9 工具式定型模板使用面积占模板工程总面积比例评分规则
工具式定型模板使用面积占模板工程总面积的比例Rsf | 得分 |
50%<Rsf≤70% | 2 |
70%<Rsf≤85% | 4 |
Rsf≥85% | 6 |
9.2.10 提高一次装修的排版设计及工厂化加工比例,评价总分值为8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施工前对块材、板材和卷材进行排版设计,得3分;
2 根据门窗、幕墙、块材、板材的工厂化加工比例按表9.2.10的规则评分,最高得5分。
表9.2.10 门窗、幕墙、块材、板材的工厂化加工比例评分规则
门窗、幕墙、块材、板材的工厂化加工比例Rpf | 得分 |
50%<Rpf≤70% | 3 |
70%<Rpf≤85% | 4 |
Rpf≥85% | 5 |
Ⅲ 过程管理
9.2.11 实施设计文件中绿色商店建筑重点内容,评价总分值为4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参建各方进行绿色商店建筑重点内容的专项交底,得2分;
2 施工过程中以施工日志记录绿色商店建筑重点内容的实施情况,得2分。
9.2.12 严格控制设计文件变更,避免出现降低建筑绿色性能的重大变更,评价分值为6分。
9.2.13 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进行机电系统的综合调试和联合试运转,结果符合设计要求,评价分值为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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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运营管理
10.1 控 制 项
10.1.1 应制定并实施节能、节水、节材、绿化管理制度。
10.1.2 应制定垃圾管理制度,合理规划垃圾物流,对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垃圾容器设置规范。
10.1.3 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应达标排放。
10.1.4 节能、节水设施应工作正常,且符合设计要求。
10.1.5 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应工作正常,且运行记录完整。
10.1.6 应制定并实施二次装修管理制度。
10.2 评 分 项
Ⅰ 管理制度
10.2.1 物业管理机构获得有关管理体系认证,评价总分值为8分,按下列规则评分并累计:
1 具有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得2分;
2 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得2分;
3 具有现行国家标准《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 23331规定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得4分。
10.2.2 节能、节水、节材、绿化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完善,且有效实施,评价总分值为4分,按下列规则评分并累计:
1 相关设施的操作规程在现场明示,操作人员严格遵守规定,得2分;
2 节能、节水设施运行具有完善的应急预案,且有演练记录,得2分。
10.2.3 实施能源资源管理激励机制,管理业绩与节约能源资源、提高经济效益挂钩,评价总分值为6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物业管理机构的工作考核体系中包含能源资源管理激励机制,得3分;
2 与租用者的合同中包含节能、节水要求,得1分;
3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得2分。
10.2.4 建立绿色教育宣传机制,形成良好的绿色氛围,评价总分值为8分,按下列规则评分并累计:
1 有绿色教育宣传工作记录,得4分;
2 公示室内环境和用能数据,得4分。
Ⅱ 技术管理
10.2.5 对不同用途和不同使用单位的用能、用水进行计量收费,评价总分值为8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分项计量数据记录完整,得3分;
2 对不同使用单位的用能、用水进行计量收费,得5分。
10.2.6 结合建筑能源管理系统定期进行能耗统计和能源审计,并合理制定年度运营能耗、水耗指标和环境目标,评价总分值为8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定期进行能耗统计和能源审计,得4分;
2 合理制定年度能耗、水耗指标,得2分;
3 根据本条第1、2款,对各项设施进行运行优化,得2分。
10.2.7 定期检查、调试公共设施设备,并根据运行检测数据进行设备系统的运行优化,评价总分值为8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定期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调试,记录完整,得4分;
2 根据调试记录对设备系统进行运行优化,得4分。
10.2.8 对空调通风系统、照明系统进行定期检查和清洗,评价总分值为6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制定空调设备和风管的清洗计划,并具有清洗维护记录,得3分;
2 制定光源、灯具的清洁计划,并具有清洁维护记录,得3分。
10.2.9 定期对运营管理人员进行系统运行和维护相关专业技术和节能新技术的培训及考核,评价总分值为6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制定运行和维护培训计划,得2分;
2 执行培训计划,得2分;
3 实施培训考核,得2分。
10.2.10 智能化系统的运行效果满足商店建筑运行与管理的需要,评价总分值为8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智能化系统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的基础配置要求,得2分;
2 智能化系统工作正常,符合设计要求,得6分。
10.2.11 对商店建筑的二次装修进行严格的过程管理,确保二次装修管理制度实施和落实,评价分值为3分。
10.2.12 应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物业管理,建筑工程、设施、设备、部品、能耗等档案及记录齐全,评价总分值为6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设置物业信息管理系统,得2分;
2 物业信息管理系统功能完备,得2分;
3 记录数据完整,得2分。
Ⅲ 环境管理
10.2.13 优化管理新风系统,确保良好的室内空气品质,评价总分值为6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制定新风调节管理制度,新风系统满足不同工况运行的需求,得2分;
2 室内环境参数运行记录完善,得2分;
3 室内环境参数运行记录中,主要功能空间的室内空气品质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得2分。
10.2.14 采用无公害病虫害防治技术,规范杀虫剂、除草剂、化肥、农药等化学品的使用,评价总分值为6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建立和实施化学品管理责任制,得2分;
2 病虫害防治用品使用记录完整,得2分;
3 采用生物制剂、仿生制剂等无公害防治技术,得2分。
10.2.15 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评价总分值为9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垃圾分类收集率达到90%,得3分;
2 可回收垃圾的回收比例达到90%,得2分;
3 对可生物降解垃圾进行单独收集和合理处置,得2分;
4 对有害垃圾进行单独收集和合理处置,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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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提高与创新
11.1 一般规定
11.1.1 绿色商店建筑评价时,应按本章规定对加分项进行评价。加分项包括性能提高和创新两部分。
11.1.2 加分项的附加得分为各加分项得分之和。当附加得分大于10分时,应以10分计。
11.2 加 分 项
Ⅰ 性能提高
11.2.1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比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高20%,或者供暖空调全年计算负荷降低幅度达到15%,评价分值为2分。
11.2.2 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效均优于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以及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能效节能评价值的要求,评价分值为2分。对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直燃型和蒸汽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其能效指标比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规定值的提高或降低幅度满足表11.2.2的要求;对房间空气调节器和家用燃气热水炉,其能效等级满足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1级要求。
表11.2.2 冷、热源机组能效指标比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提高或降低幅度
11.2.3 合理采用蓄冷蓄热系统,且蓄能设备提供的设计日冷量或热量达到30%,评价分值为1分。
11.2.4 采用资源消耗少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评价分值为1分。
11.2.5 采用有利于改善商店建筑室内环境的功能性建筑装修新材料或新技术,评价分值为1分。
11.2.6 对营业厅等主要功能房间采取有效的空气处理措施,评价分值为1分。
11.2.7 室内空气中的氨、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氡、可吸入颗粒物等污染物浓度不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规定限值的70%,评价分值为1分。
Ⅱ 创 新
11.2.8 建筑方案充分考虑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环境、资源,结合场地特征和建筑功能,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显著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和建筑性能,评价分值为2分。
11.2.9 合理选用废弃场地进行建设,或充分利用尚可使用的旧建筑,评价分值为1分。
11.2.10 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评价总分值为2分。在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建造和运行维护阶段中的任意一个阶段应用,得1分;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阶段应用,得2分。
11.2.11 进行建筑碳排放计算分析,采取措施降低单位建筑面积碳排放强度,评价分值为1分。
11.2.12 采取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的其他创新,并有明显效益,评价总分值为2分。采取一项,得1分;采取两项及以上,得2分。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2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3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4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5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6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
7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8 《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
9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
10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
11 《建筑幕墙》GB/T 21086
12 《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 23331
13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