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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调幅收音台和调频电视转播台与公路的防护间距标准
Standard for protection distance from highway
to AM,FM and TV rebroadcasting stations
GB 50285-9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9年2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调幅收音台和调频电视
转播台与公路的防护间距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8]15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91]290号文的要求,由原广播电影电视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调幅收音台和调频电视转播台与公路的防护间距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调幅收音台和调频电视转播台与公路的防护间距标准》GB 50285—98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标准化规划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八年九月三日
1 总则
1.0.1 为了使调幅收音台和调频电视转播(包括差转)台(以下统称为“接收台”)与附近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汽车专用公路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做到经济合理、正常工作,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接收信号的频率为526.5kHz~26.1MHz的调幅收音台和频率为48.5MHz~223MHz的调频电视转播台以及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汽车专用公路(以下统称为“公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1.0.3 接收台和公路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防护间距
2.0.1 接收台与公路的防护间距,不应小于表2.0.1的规定。
2.0.2 当调频电视转播台的防护间距不满足表2.0.1的规定时,可通过测量,并按照本标准附录A“防护间距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确定。仍不满足要求时,可选取下列防护措施,以减低干扰:
2.0.2.1 在靠近接收台一侧公路的外缘,可采用屏蔽措施,抑制干扰辐射;
2.0.2.2 公路经过接收台附近时,宜从接收台非主要接收信号方向一侧通过;
2.0.2.3 宜采用架高天线或选用方向性强的天线等方法,改进接收台的接收天线;
2.0.2.4 可采用微波或卫星传输信号等方法,改变信号的传输方式。
附录A 防护间距的计算方法
A.0.1 调频电视转播台的防护间距应按下式计算:
附录B 本标准用词说明
B.0.1 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B.0.1.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B.0.1.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B.0.1.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B.0.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 广播电影电视部标准化规划研究所
参加单位: 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 常 戈 孙贵安 韦世修 任 仪 刘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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